作為國家暴力機關的一員,你怎麼看待自己的職業?

這裡的「暴力」不是貶義詞,而是如中學課本里所指的「國家力量的體現」,如警察,士兵,獄警等。(還有城管,知友@Raiden Raedon認為城管不屬於暴力機關,不過此處可以納入討論)

在輿論里,這些人往往作為政府的代表而被預設為假想敵,對普通民眾來說他們的面孔都是同一張。

最近四川的事件中,一個視頻里有人對防暴警察說:脫下這身制服,你也是個小老百姓。(大意,原句可能有出入)

毫無疑問,我們當中,或者我們認識的朋友,作為個體的他們也是普通人的一員,這些人想必也有自己的看法。

想聽一聽這些人的聲音。


依法律文本和經驗、邏輯、常識來辦案(當然以前者為準,後三者只是補充)。

很多人喜把公檢法比狗,業內人士這樣想的也不少。雖然讓你咬誰就咬誰,不但主子獎勵的不是骨頭而是權以及能用權換來的錢,而且將來也不一定會被清算(參見台灣解嚴後李敖在大街偶遇退休情治官員被諷)何不樂而當犬?但畢竟現在已經不是吃不飽肚子的時代,價值觀多元化,會有更多的司法人員選擇除了鐵飯碗的安全感、混日子拿錢的快樂、手握權力的爽快、灰色收入帶來的富足等等之外的東西作為自己的人生價值。例如:從事某種職業本身的尊嚴。當然,這一追求在如今的社會現實之下很難實現,在很多人眼裡,穿我們這身皮的就是群敲骨吸髓、草菅人命的蛀蟲,我也有幸在身著便衣參與集體活動時聽有人以"一群狗"形容在活動場地中央列隊的袍澤,並換來身邊一致的贊同。令人鬱悶的是,以工作以來的所見所聞所感,還真無法對這一判斷作出蓋然性的否定,雖然他的打擊面有些大了。

說對法律制的信仰高於生命,有點扯,但法律人或多或少還都是相信民主、法制對於政治、社會架構的必要性,作為龐大國家機器下FB司法制度下的神經末梢的一個小觸突,雖無力回天,但不讓枉法案件在我手上出現、用嚴謹的辦案完善司法活動,總是有意義的。從反面說:我眼高手低,理解貫徹領導意圖的能力方面存在嚴重障礙,陞官無望;心不夠黑,亂抓亂判下不去手;膽不夠大,收錢撈人也不敢幹;所以為了我的那點"狗糧"(肉價貴,工資可能剛夠有錢人養條大型犬的)並沒有必要真的去當狗。既然還沒有老到有資格晃晃悠悠等退休,那麼隨時做好回歸社會的打算,不吃請受賄、不徇私枉法,不唯上只唯實,只求問心無愧了。


上班上班,下班下班,遇有緊急情況,沒有熟人看見絕對不多管閑事。工作就是在透支生命,沒必要拿高大全的標準要求自己。


層層加碼,公安是典型。基層領導體諒疾苦的不少,機關領導傻逼佔大多數。機關里的哮天犬最是可惡。

從來不覺得像宣傳的那樣光榮,人間悲劇倒是經常看見。心理不可能不受影響,不過心理素質也同時得到了鍛煉。


提拔升遷好難,要會做事會做人會送禮會表現。


刁民真多。法治社會遙遙無期。普世價值那就是一張皮,見了利益丑相畢露。


老百姓還是愚昧無知的多。當然和警察打交道的本來也沒幾個好人。除了部分受害者,大部分都是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一直兢兢業業為人民服務,工資好幾年不漲,灰色黑色收入都是屌絲想像的故事,每年若干次不想幹了。

假期是什麼?

都是上輩子作孽太多遭的報應。


沒有一輩子的制服,總有脫下制服的時刻,但是穿上制服的每一天,作為國家暴力機關的執行者,就是服從,完全服從,絕對服從


一直從事的都是暴力機關的工作,從軍官到警察,不出意外,應該會終老於此。個人感覺,做好工作,必須做到兩點∶常懷悲憫之心,常思懲惡之責!


法律層面上,作為暴力機關的一員,如果堅持 「絕對服從」 的簡單原則,是無法免責的。

按照 「行政責任」 的規定:如果公務人員明知機關的命令是違法的,但仍執行,視情節與後果亦可同時追究公務人員的責任。

對這一規定,國內外皆然,如水門事件中,參與偷盜、竊聽活動的特工,雖然都是奉命行事,但沒有一個逃脫法律制裁。


師兄給我上的第一課 作為警察自己要有底氣,朝氣。平時上班遵守紀律,辦案的時候情與法並重。


作為朝廷的鷹犬,從未行使過執法權,我給兄弟部門丟臉了


拿著麵粉的錢,做著白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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