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三歲幼童遭遇性侵害這一事件?


章子怡呼籲將兇手化學閹割,我個人更推薦物理閹割


鑽了法律的空子

《刑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文)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即便有證據,能不能算作「情節惡劣」,不過幼兒園算得上公共場合了吧。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新聞中的幼兒園好像是隸屬某個教育集團的?我想相關法律、條款肯定比受害者家長研究的更透徹,再加上如果這事被定性,對這個集團一定會造成惡劣影響,企業會眼睜睜看著那個廚子被判?

個人比較陰謀論的一點就是該教育集團內法律顧問出謀劃策,讓員工一口咬定從來沒見過這種事情發生,之後領導層對員工施壓,如果消息走漏了怎麼怎麼樣,再和相關部門打點打點,要是過後頂不住輿論的壓力,再弄個精神病就真可笑了。

從這件事中看來,普通民眾和公司、企業以及集團產生糾紛、矛盾後,民眾真是無非面對這樣一個龐然大物。

民眾只能通過媒體曝光,網路社交平台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然而操蛋的是這件事中你曝光了,會對孩子日後的成長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法律永遠是不夠完善的,道德永遠不會有制高點,你永遠不會預料到某些渣滓會幹出什麼道德淪喪而法律卻無可奈何的事。


然而受害家庭的QQ群和貼子都被封了,憤怒


等待法律健全的過程太殘酷了


我以為我看錯了。。。真的是三歲,不是十三歲,是三歲!

智障都不會對三歲小孩下手吧?有些人存在就是為了讓人們創造新詞語的,不要提禽獸了,禽獸概括不了他。


題主,qq群不存在是怎麼回事


我記得韓國有本電影,叫素媛。媒體很可惡,法律更可惡。現在我怎麼隱隱約約看的了裡面的影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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