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生的角度怎麼看待超說明書用法用藥?

醫生什麼情況下會給患者超說明書用藥?最後的結果都怎麼樣呢?會不會有患者質疑什麼的?


與其它產品說明書不同,藥物說明書是經國家行政部門批准、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一旦發生超說明書用藥的不良事件,哪怕找出再多、再新的文獻依據(哪怕出自權威專業期刊),也只能作為參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對於藥物生產企業,如果想要擴大藥物適應證、修改藥物說明書,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幾乎和新葯審批程序一樣繁瑣。

對於醫生,除非沒有任何其它受到公認、更好的治療手段,一般也不會願意實施超說明書用藥這種可能對自身職業生涯造成嚴重威脅的醫療行為。

讓印刷著密密麻麻的小號字體的一張薄紙擁有如此強大的約束力,這既是對醫生的保護,更是對患者的保護。

但臨床治療實踐畢竟比一紙文書複雜得多,醫生難免會遭遇各種挑戰和考驗,這時,是否選擇超說明書用藥,我覺得要基於以下考慮:

a. 有足夠充分的專業自信。做出超說明書用藥的選擇,不能是出自某個專家的面授機宜,不能是來在對某篇高SCI分值論文的驚鴻一瞥,更不能依據自以為是的個人「豐富」經驗。

b. 必須是與患者共同做出的選擇。醫生有必要非常清晰、全面的向患者交代背景信息,解釋為什麼要超說明書用藥、用藥過程中有哪些可能風險,必須得到患者表示接受並願意承擔這些風險的承諾。

這樣說比較空泛,下面舉個實際例子。

作為內分泌專科醫生,我經常會接診從產科醫生那邊轉診過來的「妊娠糖尿病」患者。如果病情需要藥物干預,按照目前國內的相關治療指南,胰島素是唯一的用藥選擇。但實際上,在美國、歐洲甚至亞洲其他國家,可選擇項很多,比如「二甲雙胍」,已經有充分的理論研究和用藥經驗證實,它的療效明確、對胎兒也比較安全。而通過對胰島素、二甲雙胍這兩種藥物的特點、利弊進行比較權衡,我的專業知識也告訴自己:對於很多妊娠糖尿病患者,後者會更加適合。

但問題是,在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的二甲雙胍的藥物說明書里,還清清楚楚地保留著這樣一句話:「二甲雙胍禁用於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

專業上的選擇並不困難,對藥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認知不是出自某個專家、某篇論文,而是大量真實的國外用藥經驗。而對於藥物適應證把控的嚴謹態度上,在FDA和CFDA之間,我也更信賴前者。

有了「足夠充分的專業自信」,接下來要考量的就是醫患關係。直接放棄溝通和建議,是最省事、也更安全、但絕非最佳的選擇。在構築「信任」這一點上,很多醫生做得並不夠好,很多患者也是。但總會有少數人能夠通過機緣或坦誠最終獲得彼此的信任,並得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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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文章在微信平台發布後,很快有醫管同學指出,國內已有《超適應症用藥專家共識》對此問題做出詳細分析。

《共識》承認超說明書用藥的合理性,並提出「目的只能是為了患者利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有合理醫學證據支持」、「須經醫院相關部門批准並備案「、」保護患者知情權並尊重其自主決定權「、」定期評估防控風險「等推薦意見,非常中肯、全面。

但這裡依然有個邏輯怪圈:即使醫生完全依照此《共識》實施超說明書用藥行為,一旦發生藥物不良事件,醫生仍無法獲得法律充分支持----藥物說明書的法律效力總是高於專家共識。除非像《共識》里提到的,效仿美、德等六國,從法律上不強迫醫生必須完全遵守藥物說明書。


本文提綱:

1.超說明書用藥的含義和分類

2.為什麼要超說明書用藥?

3.怎樣區別超說明書用藥和不合理用藥?

4.超說明書用藥在法律上的現狀如何?

5.參考資料推薦

1.超說明書用藥,一般指以治療為目的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範圍外的用藥,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超適應證用藥,如:鹽酸二甲雙胍片使用說明書載明:本品首選用於單純飲食控制及體育鍛煉治療無效的2型糖尿病,特別是肥胖的2型糖尿病……等等,並沒有載明可以用於減肥,如有人用二甲雙胍來減肥,那麼屬於超適應證用藥。

(2)超用法用量用藥,如:某國產左氧氟沙星膠囊說明書提示,本品用量為每次0.2g,每日兩次。某醫生給患者使用每日一次,每次0.5g,便屬於超用法用量用藥。

(3)超用藥途徑用藥,如:某人耳道破潰發炎,醫生開了紅霉素眼膏囑其塗擦於患處,而紅霉素眼膏說明書提示:應塗於眼瞼內,該給葯途徑就屬於超用藥途徑用藥。

2.為什麼要超說明書用藥?

因為藥品說明書是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有關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路徑、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使用藥物。藥品說明書的新增和修改需要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的批准,每一條內容都需要提交大量資料,比如增加新適應證,需要進行臨床試驗,而進行臨床試驗的時間投入和資金投入都是巨大的,當有的葯預期利潤不足的時候,公司便不會投入臨床試驗。但其他種類的醫學研究每天都在大量進行,比如現已知阿司匹林可能有助於預防部分惡性腫瘤(請注意!本處僅為本文說明之用,不作為治療參考!)在pubmed上搜索Asprin AND cancer,可以搜出4000多條結果,不少結果直接指向腫瘤預防。但我們打開阿司匹林腸溶片的說明書,沒有提到任何腫瘤預防的內容。而如果一種葯超說明書使用,預期獲益大於風險,並且其效果不易被已知符合說明書的用法替代的話,醫生就會可能選擇超說明書用藥。

另外,很多藥品在臨床試驗階段為了規避特殊人群的超高法律風險,常常把兒童、孕婦、哺乳期婦女、老年人等排除在外,導致很多藥品根本沒有兒老孕乳等特殊人群應用的數據,最後說明書上也往往會是「慎用」、「禁用」、「無數據」這樣的字眼,導致這些科室醫生用起葯來捉襟見肘,很多時候超說明書用藥很厲害。

3.超說明書用藥和用藥不合理怎樣區別?

超說明書用藥在某些方面不符合說明書,用藥不合理也是在某些方面不符合說明書,怎樣區別二者?

實話說,有些時候還是很難鑒別的。

合理的超說明書用藥應該具有以下特徵:

(1)是為了治療目的,而不是試驗目的或者其他目的;

(2)雖然說明書未提及,但有其他強有力的證據支撐其有效(比如上文提到的指導原則、診療指南、臨床路徑等)

(3)對患者預期獲益大於風險;

(4)沒有觸犯說明書中的禁忌(比如說明書中指出孕婦禁用,仍然給孕婦使用,那就不是超說明書了),慎用≠禁用。

(5)無現有的符合說明書的治療方案,或現有方案不適用(我曾經會審過一個普萘洛爾治療某部位血管瘤的超說明書用藥申請,該疾病並非沒有其他治療方案,但普萘洛爾優勢就在非常便宜,適用於貧困的患者,遺憾的是,現在市面上已經很難買到普萘洛爾了。)

4.超說明書用藥在法律層面上的現狀如何?

超說明書用藥非常講究技術,有的時候會讓你大呼「精妙!原來這葯還可以這麼用」。很多大牌專家將超說明書用藥視為醫療高水平的象徵,甚至非常鄙視用藥只會看說明書的那部分人。然而實際上,超說明書用藥的法律地位從來就沒有被證明過。

曾經聽一些法律人士講過有關超說明書用藥引起法律糾紛的案件,也和一些法律人士交流過有關情況,其實這類案子的判斷也是飄忽不定的,就像前述所說,超說明書用藥和不合理用藥本身就很難鑒別,有很多超說明書用藥導致不良後果,最後法庭對醫生提交的各種文獻不予採納,畢竟文獻本身也不一定是可靠的,特別是有很多文獻及其背後的研究是什麼質量,恐怕作者心裡最清楚。超說明書導致損害判賠的例子實在太多,當然也有法庭採信了醫生提交的文獻,文獻本身也是講級別的,大家可以參照Ka Leme給出的表格。

也有很多醫療專家提出,超說明書用藥要簽知情同意,要通過醫院葯事管理委員會審定等等,而這些程序到現在也沒有形成一個廣泛的共識,真到了法庭上,即使這些程序全部走完,也不一定就代表一定能判贏。並且從2014超說明書用藥專家共識這個共識來看,也只是提出了幾條大方向性的原則和為進一步規範進行了呼籲,可操作性很有限。並且,連這個共識本身到了法庭上,能不能被採信還是個未知數。

這裡還需要提到,同一化學成分的藥品,不同劑型、不同廠家的說明書可能存在不小的差異。比如上文提到的二甲雙胍片,進口品種說明書載明每日最大劑量可達2.55g,而某國產同名產品說明書載明每日最大用量為2g,如果醫生經常需要開出2g以上的用量,用國產產品便會超說明書,而進口產品則不容易超,所以醫院在遴選藥品時就需要選擇那些說明書範圍廣、使用風險低的藥品。

關於藥品超說明書使用的問題,也推薦大家去讀一本書,是2015年出版的,叫做

藥品超說明書使用循證評價(2015年版),是天壇醫院趙志剛主任主編的

http://www.amazon.cn/%E8%8D%AF%E5%93%81%E8%B6%85%E8%AF%B4%E6%98%8E%E4%B9%A6%E4%BD%BF%E7%94%A8%E5%BE%AA%E8%AF%81%E8%AF%84%E4%BB%B7/dp/B014ENTT96/ref=sr_1_2?s=booksie=UTF8qid=1455678442sr=1-2keywords=%E8%B6%85%E8%AF%B4%E6%98%8E%E4%B9%A6%E7%94%A8%E8%8D%AF


超說明書用藥是存在的,雖然不多見但也並不十分罕見,但不是亂來的,而是也受到各級監督,並且每一級都要承擔責任,以此保證它的合理性。這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藥師的監督作用。

以普通人接觸最多的門診開藥為例,醫師開具處方後簽名表示對此處方負責。藥師接到這樣一張處方,需要審核是否合理,調配,核對,然後才能簽字發葯,簽字也是代表完成了他這一步的處方審核,對此負責。如果藥師認為處方用藥不合法或不合理,他不能修改處方,但可以拒絕簽字發葯,打回要求醫師修改。

不合法處方通常就是這個寫處方的人沒有處方權。你肯定不能拿著自己瞎寫的一張處方去醫院藥房拿葯,藥師不會理你。剛畢業的醫生叫做醫士,還沒有考過執醫,也是沒有處方權的,藥師也不能發,不然出事藥師也有責任。還有一哭笑不得的事是我西醫師是不能開中藥材的(中成藥可以),但是中醫師好像啥都能開。

合法但不合理的處方分三種:

不規範處方: 比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沒填完,或者年齡寫個"成"就想應付的,新生兒要寫多少天,嬰兒要寫到底多少月不能用半歲這種來應付; 比如葯的劑量寫錯了,或者怎麼吃沒寫清楚,就寫個遵醫囑鬼知道你醫囑是什麼囑得對不對;還有一些比如中藥和西藥開一張單上了一張紙超過五個葯等等這種為難不到你們的我就不多說了......

用藥不適宜處方:這一類處方包括適應症和用藥不一致的;或者重複用藥;或者藥物有配伍禁忌不能合用;或者是劑量不合適,葯每片劑量寫對了但是推薦一次一片的現在寫讓人一次吃十片;或者一天吃兩次的葯讓人吃二十次;或者劑型不對,給大老爺們開塞陰的葯?_?

超常處方:比如無適應症用藥,沒有細菌感染的證據就開抗生素;或者無正當理由開兩個藥理一樣的葯,比如沒有特別難搞的高熱又開布洛芬又開撲熱息痛;或者,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範圍用藥。

這就是說,超說明書用藥不是不可以,你要有個說得過去的理由,藥師也就跟著你把這事辦了,要是藥師以他的學識經驗覺得這是坑隊友的買賣,他根本就不會給你發葯。這就降低了出岔子的幾率嘛,總沒那麼容易,醫生髮神經恰好那個藥師也跟著發神經啊?

說明書實際上是藥品的免責說明,人在裡頭說了,我這葯是讓你幹嘛用的,怎麼個用法,按我說的用可能還是會有如下副作用,這些是我認的;你要不按我說的用,那請你後果自負,那鍋我可就不背了。所以說明書標出來的範圍經常是比實際能用範圍要窄的。

但有時候超說明書用藥是安全有效的,甚至更好用的。比如幾乎所有的霧化,都是超說明書用藥。

除了哮喘用的那些盒裝的吸入劑,一般感冒喉嚨痛去醫院噴的那些,不都是用的針劑嘛!本來都是讓你注射用的,你用來霧化吸入,這就是超說明書用藥啊。但注射用的你用來噴,那顯然是安全的啦(如果是吃的液體你要用於注射,藥師就會用看神經病的眼神看著你啊)。霧化無創,藥物直接在咽喉黏膜毛細血管吸收,又避免肝的首關消除又立竿見影啊,尤其對於小盆友來說,有時只要吞霧就可以不打針哦!很划算吧?(^?^)ノ

比如婦科用的戊酸雌二醇片,用於子宮內膜過薄,人家說明書上是說口服的,實際上婦科醫師很多都推薦口服加塞陰,效果會更穩定一些,也不明顯增加不良反應。這也是在超說明書用藥。

但是當醫院給你超說明書用藥時,藥廠可就沒什麼責任了,萬一出了事,就都是這家醫院的責任,從醫師到藥師,如果有護理操作,護士也有責任。如今的醫療環境確實也不是很好,有時候大家都不想擔風險,或者即使擔了,也不想太張揚,那麼患者問為什麼跟說明書不一樣的時候,他就解釋得很模糊:你就按我說的用就是了,沒事的。遇到類似情況,你另找一個醫生問一問,這樣用藥到底合理不合理,就知道到底是庸醫死要面子不認錯呢,還是有把握但是不想張揚。現在醫療類APP還是挺多的,問問用藥是不是合理還是可以的。


補充一個FDA對off-label use的觀點。醫生off-label用藥完全是合法的,醫生根據自己的醫學認知,可以超出適應症用藥,屬於clinical practice。但,FDA禁止廠家對超適應症使用做宣傳,否則會處以大額罰單。


謝邀。不是大牛也可以回答吧?

首先表明立場,對於經過科學嚴謹的三期臨床試驗研究後證實療效並批准上市的藥物,應該認真閱讀說明書,嚴格規範應用。不推薦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

但是,醫學技術和理念日新月異,新發現也層出不窮,確實存在超範圍使用的情況,個人覺得不應該一棍子打死。最有名的就是偉哥(西地那非,現在叫萬艾可了對吧),最初是用於高血壓治療的結果卻性福了好幾代人。同樣的例子還有愛弟(氟班色林)和保法止(非那雄胺),前者最初用於心血管疾病治療卻造福了女性,後者作為前列腺藥物卻讓男人不用羨慕妒忌恨魯尼。此外還有我們用的一種輔助治療骨質疏鬆的中成藥,特別暢銷總有老爺子樂此不疲的來開,後來終於打聽出來了,原來跟偉哥一樣一樣的......最有說服力的應該是甲強龍,其作為脊髓損傷急性期衝擊治療的有效藥物(這一點始終存在爭議)應用也是很廣泛的,在更新說明書加入衝擊治療用法與注意事項之前臨床就已經在用了,難道沒寫入說明書之前我就只能眼睜睜看著病人病情越來越重?當然,敢用的前提是這一方法已經得到了業界的普遍認可。

所以,在說明書沒有更新但療效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個人覺得可以使用但要極端謹慎,使用前的充分告知與解釋更是必要的。


1.什麼是超說明用藥?

目前我國尚無超說明書用藥的官方統一界定,有學者認為超說明書用藥又稱藥品未註冊用法、超範圍用藥或藥品說明書以外的用藥。2010年3月18日,廣東省藥學會印的《藥品未註冊用法專家共識》指出:「藥品未註冊用法是指藥品使用的適應證、給藥方法或劑量不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之內的用法。」。早在1992 年,美國醫藥師協會就明確將「超說明書用藥」定義為臨床實際使用藥品的適應證、給藥方法或劑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書之內的用法,包括年齡、給藥劑量、適應人群、適應證或給葯途徑等與藥品說明書中的用法不同的情況,又稱超範圍用藥、藥品未註冊用藥或藥品說明書之外的用法。

綜上,超說明書用藥即是指藥品使用的適應證、給藥方法或劑量不在官方批准的說明書用法之內,包括適應證、給藥劑量、用藥方法和給葯途徑或適應人群等與藥品說明書中的規定不同。

邵振,盧軍鋒.超藥品說明書用藥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研究[J].中國衛生法制,2010,19(6):16.

廣東省藥學會.關於印發《藥品未註冊用法專家共識》的通知[J].今日藥學,2010,20(4):2.

胡偌碧,徐春敏,趙志剛.超藥品說明書用藥及其國際經驗與思考[J].藥品評價,2012,9(2):6.

2.我國超說明書用藥的現狀

目前,我國藥物治療中超說明書用藥現象非常普遍,在普通成人用藥中佔7.5%~40%,在孕婦、兒童等特殊用藥對象中更為常見,有統計表明在住院兒科患者中高達50%~90%。在某些專科,超說明書用藥也非常常見,比如皮膚科。

黃亮,申向黎,陳力,等.正確認識並有效規範超說明書用藥行為[J].中國醫院藥學雜誌,2009,29(11):949.

3.我國超說明書用藥的法律相關

超說明書用藥的侵權責任/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錦菁

這篇文章是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孫錦菁所寫的,2014年臨床藥師年會上,我參加了孫法官該主題的報告會,這篇文章在原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內容,以法官的角度來講解了超說明書用藥的法律責任問題,無論是患者還是醫師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合理保護自身的相關內容。

  • 以患者的角度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被視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

那麼以本題討論的超說明書用藥這一具體侵權行為來說,患者需要舉證以下構成要件:

(一)患者有損害

(二)醫療機構有超說明書用藥的行為

(三)患者的損害與醫療機構的超說明書用藥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以醫生/醫療機構的角度

與上述患者角度相對應的,醫生/醫療機構要免責,證明超說明書用藥行為沒有過錯,應同時證明以下兩項事實:

(一)超說明書用藥行為具有合理性

(二)醫療機構充分履行了說明義務

那麼臨床醫師在確實需要超說明書用藥的情況下,需要做的就是圍繞這兩點展開診療工作。

4.我院針對超說明書用藥的葯事管理

針對臨床超說明書用藥的實際需求,我院在參考現有部分醫療機構的相關政策下,制訂了以下超說明書用藥的程序:

需要超說明書用藥的臨床醫生提起申請(提交超說明書用藥的項目、循證證據)→藥學部進行初步審核(證據等級、補充證據)→葯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開會討論是否通過→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臨床醫生進行超說明書用藥

其中,前三步都是在證明超說明書用藥行為具有合理性,第四步則是在證明醫療機構充分履行了說明義務。

如果嚴格按照程序執行的超說明書用藥行為,將受到院方的保護,之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院方擔責;否則,醫生將以個人身份面對有關的法律糾紛。

舉個例子來直觀表現:

貝前列素鈉SFDA(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適應症為改善慢性動脈閉塞性疾病引起的潰瘍、間歇性跛行、疼痛和冷感等癥狀。醫生提交申請,將該藥用於治療肺動脈高壓,並同時提交了部分臨床實驗文獻資料。藥學部針對該藥物進行循證研究,發現該藥物於日本及韓國說明書均已批准用於治療肺動脈高壓,並有證據等級Ⅰ級的文獻支持。葯事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並發通知允許該葯在我院增加肺動脈高壓適應症,進行超說明書用藥。醫生與患者進行溝通,解釋超說明書用藥行為,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後,開始服藥進行治療。

5.我院醫生對超說明書用藥制度的接受情況

按照我院規定,未經過批准的超說明書用藥屬於不合格處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目前已有不少醫生都針對本科室用得比較多的超說明書用藥進行了申請,然後還是有大部分醫生沒有執行這個流程,經過私下了解,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 程序太繁瑣。整個審核過程至少需要1個月的時間,知情同意書的簽訂,都會讓醫生望而卻步。
  • 患者不理解。進行醫患溝通的過程中,患者有非常高的比例不理解超說明書用藥行為,並對知情同意書有很大的抵觸情緒。
  • 法律意識薄弱。醫生不清楚超說明書用藥行為的法律責任,使得部分老醫生抱有得過且過的態度。

以下是藥學部及葯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在認定超說明書用藥行為合理性的時候常用的方法,僅作參考。

證據等級評價

超說明書用藥應有充分的支持該用法的合理的醫學實踐證據,通常為循證醫學證據,包括:國內外說明書、政府文件、RCT的系統評價或Meta-分析文獻、非RCT對照試驗、病例觀察文獻、指南、專家共識等,採用牛津循證醫學中心制定的GRADE分級系統對文獻進行證據質量評價,見下表:

其它醫學證據合理性界定


醫生什麼時候會超說明書用藥?

當你是個兒科醫生的時候。

尤其是一個新生兒科醫生的時候。

你打開各種說明書,尤其國內的,兒童用藥部分就懂。

面對這種唯說明書的法律,全國的兒科醫生幾乎天天都在干違法的事。


懷孕初期感冒了,去看醫生各種不給開藥,結果快一個月也沒好,無奈去了市中醫院。

那個醫生說的話我特別認同,現在的藥廠啊,太精明,不管什麼葯全標的「孕婦慎用」,這樣出事了就是醫生倒霉,找不到藥廠的責任,造成我們是無葯可用。


謝邀!

很多朋友詳細回答了off-lable相關的名詞解釋,所以我可以完全不說這些了。我可以完全從一個醫生角度談我對offlable用藥的看法。

從我的角度offlable用藥分這幾類:1、不合理用藥,為了追求一些經濟利益,利用大夫和患者信息不對稱開大藥方,夾帶一些非治療患者所得疾病的藥物;

2、目前處於臨床試驗階段的藥物,這個有合規的相關手續,在使用中也也需要受試者簽知情同意書,所以一套程序比較正規;

3、並未申請臨床相關試驗或課題,但已經有文獻證實此藥物有效,臨床醫生完全可以和患者充分溝通後使用藥物(但肯定無相關知情同意書的簽署),如果出現問題會比較麻煩,一會兒會再次提到這點;

4、暫無文獻證實,臨床醫生通過自己的臨床活動發現了一些藥物可能的潛在用途,位於象牙塔頂端的大夫肯定會申請各類課題,然後設計試驗,這樣就走向了2里提到的方向。但有些大夫由於一些原因無法申請到課題,那他在前期收集數據的過程中就存在和患者充分溝通用藥(走向了3的方向)或者不和患者詳細溝通而直接用藥(這個也利用了信息不對稱,但存在較大風險)。

5、補充一點給一些被推薦參加藥物臨床試驗的非醫學專業的朋友。2、3、4的情況還有一種類型,就是藥物的使用在國外已經批准了,比如前幾年貝伐單抗治療老年黃斑變性是美國FDA早批准的了,但中國沒有批准,那在中國就屬於offlable,而很多前沿藥物中國醫生不是不知道,國際會議大家常去參加,但因為很多原因,在中國經常要推後那麼很多年,具體原因可以問葯監局的朋友,上面政策不支持,大家乾脆少干不犯錯,還有別的原因,比如前葯監局長被查和前前葯監局長被斃的原因(大家自己去查)。總之眼看著好葯不能用,眼看著文章只能老外發是很多大教授接受不了的,所以他們會offlable用藥,當推薦給大家的時候,大家了解一下情況,自己也上網查查,這種情況自然是可以接受的,而且這些藥物試驗一般藥物可能是免費的,要不在試驗結束時可能會給大家點路費補償,真是非常好的事情。但同樣有著5說的情況,那大家就要謹慎了,也許你是地球上第一批受益者,自然很好,但也不排除你可能不會收益甚至面對一些副作用的風險(當然這要是我肯定會查查pubmed,因為要是連相關實驗室的基礎都沒有,憑空想像根本不可能,但要是外行,英語好的可以去查查,否則只能多方了解了)。

最後說說看法,實際上面我已經表達了看法了。1自然是反對,這是原則問題。2和3非常支持,但3存在風險,作為醫生自己心裡要有譜,還是說剛才貝伐單抗的例子,出現過一次大事,就是在一批玻璃體腔注葯後,出現多個病人眼內炎,原因很複雜,可能藥物污染了,可能注葯時消毒出了問題,但總之因為是offlable,很麻煩,最後結局是衛生部門把責任給了中間商(此葯當時從香港購買,一瓶葯可以用到20-30個病人身上,所以要不是病人中的一個託人去香港買回來,大家一起掏錢,要不就是通過中間商帶過來,大家一起掏要錢和人家的勞務費),說中間商賣假藥而結束。但相關的大夫可是面臨極大的風險,算是被衛生部門救了。所以你沒有特別厲害的課題或者中央一些部門的支持時,這類風險大的藥物千萬小心。但比如你發現貝伐單抗塗在皮膚上能治療一些炎性疾病(這個完全是隨口亂說,只是為舉例,沒任何文獻依據,大家看過就忘了吧),那到不妨試試,因為副作用應該不大。至於5也是這樣,要不出了事你也能應付,要不就是不會有什麼大的不良反應,否則雖然是為了醫學事業,別把自己弄進去。


每當看到老專家們祭出一招超說明書用藥時,我都會深深地折服:不愧是老司機。

但如果我自己用藥時,一定會老老實實根據說明書來,一是因為我沒有足夠的經驗、信心這麼用可以保證療效,同時又沒有不良反應;二是一旦出現情況,我也沒有足夠的經驗、信心來處理。

所以,我認為年輕醫生應該嚴謹地遵循規章和指南,當你浸淫多年,再去「隨心所欲」。


希望有一天是藥劑師來回答這些本屬於藥劑師的問題


作為口腔科中的兒科,這種事天天在干。

我們醫院口腔局部麻醉用的麻藥,只有阿替卡因(碧蘭麻)和利多卡因兩種,利多卡因用的普通注射器,針頭粗,局部浸潤麻醉效果差,給小孩用還不如不用;阿替卡因說明書寫用於四歲以上,四歲以下的娃你讓我們用什麼?問藥廠他們也說不上來這個規定的原因。

理論上還有個甲哌卡因,可用於三歲以上,但因為許可證的原因,進不了我們醫院藥房,即使能進,也會有這個問題:三歲以下的用什麼?

所以現在藥劑科是默許大家都用阿替卡因,沒法管


進口藥物往往修改很及時,有什麼新用法、新適應症會迅速修改說明書。而很多國產藥物,往往還得等個幾年,所以還是盡量別用國產的藥物了。


我們老師會參考國外一些藥品通過FDA審批的一些新的適應症用法給患者用藥啊,雖然國內目前沒通過審批但是循證醫學證據還是足夠的嘛~其實醫患之間互相信任的話是沒問題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病人好。


風濕免疫科的好多病指南推薦的藥物均為超說明書用藥。如果不超說明書用藥,很多病沒什麼葯可以選擇,倒霉的是病人。如果說超說明書用藥一概違法的話,遭殃的是病人,關鍵是管理和知情同意


通常會給熟人,或者自己人超說明書用法,一般的病人會很少,以免擔責


說個很多人都想不到的,嗎啡注射液肌注也算是超說明書用藥,口咽等部位的癌症患者用嗎啡緩釋片肛塞也算超說明書用藥


其實是合理的,但是一般也需要參照指南。


四個字概括:談何容易。

一般都不太會超範圍用藥。因為本朝法律限制,而且制度上有層層監督負責。

但是呢,業內多少都懂得,本朝FDA的尿性...通過了解查閱溝通,很多藥品在國外已排除某些禁忌症,甚至於比國內目前使用藥品對某病症有更好的適用性。但是藥品本身說明書沒改啊~藥典里也沒改啊~你當然可以用(只要藥師不反對),但是萬一出了問題,鍋還是要自己背的。至於《超適應症用藥專家共識》,俺還真不知道這玩意是不是比現有規定和說明更具法律效力。

別的領域不敢亂說,所有兒科用藥、霧化劑,你老老實實按照說明書使用,就等著被罵死吧。

超範圍用藥的目的,只是為病人好。至於病人質疑,簡單啊。信我就治,不信找別人唄。不該背鍋時,絕對不要主動背鍋。


還要看指南。不過醫保多是只按照說明書來進行規定,這樣做並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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