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5 年 4 月 20 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處,中國民法研究會秘書處發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民法典在許多民法學者心中似乎已經成了一種情結,中國當前真的適合編纂民法典嗎?


近期將在此答案內更新。

請各位看官注意,本答案的提問者提問的是如何看待《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這是民法學協會的最初面市版本。而在徵求意見後,又有了《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提交稿)》,這個版本與徵求意見稿比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動。而16年6月又公布了《民法總則草案》,這個是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審議稿(在此簡稱一審稿)。一審稿與提交稿之間有多大變化,我沒有時間仔細比對。近期在此更新,只比對一審稿與最初的徵求意見稿之間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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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答。

大二時一次上課,坐在我後面的是一個和我關係比較熟的土庫曼的兄弟,他掏出一本厚厚的書,用蹩腳的漢語對我說:「你看,這是我們國家的民法典。」

聽到這句話,我心裡很不是滋味。

你可能會說,土庫曼繼受了蘇俄民法典,那可是歷史悠久了,有什麼好羨慕。你可能會說,我們已經有了很多民事單行法,民法體系基本完善了,有什麼好崇洋媚外。你可能會說,英美法國家沒有民法典,不是照樣是法治國家的佼佼者嗎?

呵呵,法典化沒那麼重要,但是對於民法,對於大陸法系的民法來說非常重要。

現行民法的諸多法條之間的不和諧與衝突比比皆是,《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和《物權法》的條文大規模衝突,非法律工作者幾乎不能區分應該適用哪個。

一部法律除了在裁判時適用外,更主要的是對行為的指引功能。更遑論民法這種和人們息息相關的法律。讓現在的普通人拿起一本民法法條,查查保證之債的訴訟時效問題,能愁死人。而民法典正是這樣一部作用巨大的法律,這是民事單行法不能替代的。

以下,簡要說說這次的專家建議稿。當然,建議稿在送審後會被改成什麼樣,在公布後是什麼樣,真的不得而知,具體可以參考《物權法》的建議稿和公布稿。

首先說值得肯定的方面:

1.胎兒利益的保護

從原有的否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只對胎兒在繼承問題上進行個別保護(《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5條),變更為總括保護主義(第17條)。符合進步要求。

2.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

原先的無行為能力人是10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10到18歲,現在改為無行為能力人是6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6到18歲(第20條)。當今中國的孩子正在慢慢早熟,7、8歲就花紅色毛爺爺充Q幣刷LOL的大有人在,再將年齡限制在10歲才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似乎過於保守。

3.監護資格的撤銷

明確了4+1種可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對被監護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加強了保護(第24條)。

4.增加了成年協議監護和成年選任監護(第26條、第27條)

5.宣告死亡的申請人

原先的規定是,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且在先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話,後順序的就不能申請(《民通意見》第25條)。現在改為任何自然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申請宣告死亡,當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申請時,其婚姻關係繼續存續(第44條)。防止了在先順序人尤其是配偶不正當地利用這種特權。

6.規定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概念(第73條、第84條 等等,這條文的序號。。。)

7.意思表示的生效

區分了對話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不同,從原先的一律到達生效(《合同法》第16條),變為對話的意思表示是了解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是到達生效(第125條)。

8.法律行為的無效

明確了法律行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才無效(第137條)。

9.增加了真意保留、戲謔行為、通謀虛偽表示的規定(第139~第141條)

10.增加了家事代理(第164條)

11.明確了間接代理(第166條)

12.普通訴訟時效的時間

從原先的2年變更為3年(第184條),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變更。原先中國的訴訟時效被飽受詬病,就因為「太短」。現在延長了1年,可以說是增加了對原有法律關係的保護,減弱了對待形成的法律關係的保護。

13.增加了取得時效的規定(第201~第203條)

中國沒有取得實效而只有消滅失效,這導致了一系列問題:「一方面,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完成而難以有效地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佔有物,權利有名無實;另一方面,無權佔有人不能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雖有佔有、使用、收益的事實,卻無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名分」(崔建遠主編:《民法總論》(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頁,崔建遠主筆)。只是,取得實效對實務界會產生極大影響,很有可能在送審人大常委會的時候被斃掉,呵呵。

14.增加了或有期間(第208~第209條)

這個我不懂。

再來說值得商榷的地方:

1.最主要的問題是,語言太過冗雜繁複(例如第10條),且條文之間的用詞不統一(例如第11條與第13條,「發生」與「產生」真的不一樣嗎?真的是一個代表時間,一個代表空間嗎?)。我認為起碼起碼在語言上可以刪減五分之一的文字。

2.增加了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原則(第8條),這個原則放在民法里到底合不合適?是為了適應國家政策而放進去的?當實務的裁判中沒有具體條文依據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加以引用的,難道以後,會出現違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而被判敗訴的案件嗎?

3.法律淵源既然承認了習慣這一極為開放的非正式淵源(第9條),就更應該承認法理,但意見稿里並沒有將法理寫出來。

4.物的重要成分的界定,竟然是「對物的整體性質和效能發揮決定作用的組成部分」(第104條),這有些不合理,只想問輪胎和發動機是不是重要成分?

5.法律行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第119條),似乎這樣無法與准法律行為相區分。

6.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注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第213條)。理由同上。

最後,還是希望專家稿能不被反向改得太厲害。


法典化的思想緣何而來?

民法典是理性主義發展的產物。中世紀後最早提出民法典構想的不是法學家而是萊布尼茨,他認為人的理性可以找到一些不變的公理,推演出整個法學體系。古典自然法學派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人類能夠運用自己的理性認識到不變的自然法則,據此制定出詳細的、普遍適用的法典。然而似乎是一種逆流,沃爾夫之後的歷史法學派成為了法典化的懷疑論者,其代表人物薩維尼認為,法律來自民族歷史與民族意識,法律需經歷一個從習慣法到學術法再到法典編纂的道路,在發掘民族歷史的基礎上,需要經過長期的系統眼光的審視,通過學術探討,才能擁有編纂法典的邏輯基礎與歷史基礎,在學術法高度成熟前不應進行法典的編纂。然而隨著19世紀各學術領域對歷史主義的否棄,許多歷史法學派的學者轉向實證法學,德國的概念法學派拋棄了歷史的方法,卻把薩維尼的體系化方法推到極致,主張建立科學的、價值中立的法律體系,自上而下層層演繹,通過涵攝將現實與法條對應。

以上三種法學學派無一例外地認可法典化,就算是對法典化持懷疑主義的歷史法學派也無非批判輕率急進的法典化,而肯定法典化本身。概念法學的思潮在德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實踐領域,潘得克吞法學派推動了德國民法典的起草和實施,法律實證主義和教義法學達到極盛。民法典在法教義學中是相當於聖經的存在,法律人須假設其正義性無可置疑,且可從中找到所有法律問題的答案。法典的誕生,聖經的出現,很有可能導致法學學術研究的止步不前,朱慶育教授就認為,德國民法典頒布以來的一百多年裡,德國民法研究一直在走下坡路。對於教義法學的弊端,Kirchmann就曾提出過批判:「以偶在現象作為其研究對象者,其自身亦將淪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個字,所有法律文獻都將淪為廢紙。」

中國需不需要民法典?作為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大量法律都是借鑒(照抄)德日,法典是法律體系化的重要技術,是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的標誌。中國需要一部民法典來完善自己的民法體系。

中國現在是否有能力編纂民法典?今日中國法學甚至遠沒有達到19世紀末德國法學的水平。僅從07年出台的物權法來看,體系混亂、概念不清、重複繁瑣,法學技術難謂成熟,更何況在民法與公法的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盤根錯節的土地權屬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上尚存重大爭議,在學術爭議得到解決之前,法典的出台只會激起更多的爭議。

此外,這次首先推出的是總則編草案,總則編的關鍵技術在於從分則中提取公因式,現行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婚姻法這一系列民法漏洞百出、相互矛盾,以此作為總則編的基礎,恐怕無可避免地出現紕漏。

無可否認,現在組織編纂民法典的這批學者多是當今中國法學的中流砥柱,王利明、尹田、王軼、崔建遠,功底深厚,可以代表大陸法學一流的水平,但時機未至,若懷著無法解開的法典情結,強行推動法典出台,恐怕就成了薩維尼所謂的輕率的法典化,吾未見其明也。

綜上,個人認為如果把這次總則草案作為學術討論、立法練兵,無可厚非,怕就怕這些學者急功近利,想做什麼中國民法典之父。希望這只是我的杞人之憂。


當年某立法主任問某民法教授:您看趕在換屆前能出台嗎?


沒什麼可評價的。

有足夠能力去評價《專家建議稿》的人,目測知乎上還沒有。


這一稿給我總體感覺不錯,語言很通俗易懂,結構內容清晰完整,像一部德國法系民法典的教科書,如果真能成型,我願意背下來。裡面增加了很多近年來新的內容,諸如:

1.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2.第十八條:對體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處置,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3.第五節關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規定,是非常中國特色的內容

4.第108條:網路虛擬財產視為物,受法律保護。第107條:動物視為物。

(「視為」一詞用得好,也就是承認這兩個東西本來不是物)

當然,也有粗糙的地方:

第164條夫妻雙方可以就家庭日常事務互為代理人,但對如下事務的處理除外:(三)其他重大事務。(這個其他重大事項太模糊了,還是用一條抽象規則替代比較合適,至少提供一種解釋的方法)

還有令人驚訝的突破:

第202條居然規定了不動產的取得時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十年的,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傳統上認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怎麼可能有不動產的時效取得,即使取得也只能國家取得)

還有令人奇怪的地方:

第210條怎麼規定到民事訴訟法上去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主張權利存在的,應當就該權利發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存在限制的,應當就該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這些都是細節,其實我想說的就一個中心意思:「有規則比沒有規則好」!

制定法典不是法學理論發展成熟的一個結果,它始終是個「政治決斷」,法國、德國的歷史情況都是如此,中國也是一樣,我們需要民法典象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實際上法典化早已經不是什麼時髦的東西,在我看來都是19世紀20世紀的遺存。

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普魯士開始統一德意志的時候,德國的學者們也在各自的領域用他們的「概念和體系」在進行著他們的統一事業,以至於從此以後近一百年時間裡,人類智慧活動的所有領域——哲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藝術都刻下了深深的德意志痕迹。德國學者在1900年所取得的成就改變了世界。這一年,馬克斯·普朗克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假說,在科學界一鳴驚人。這一假說認為幅射能(即光波能)不是一種連續不斷的流的形式,而是由小微粒組成的。他把這種小微粒叫做量子。弗洛伊德出版了他的著作《夢的解析》。希爾伯特在巴黎國際數學大會上發表了題為《數學問題》的著名講演,他提出了23個數學問題。這23個數學問題正是形式主義的數學家構建完備數學公理體系的「計劃書」。這時候,在法律領域,德國民法典作為另一個已經構建起來的「完備體系」開始正式實施。對於這個體系來說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總則中的「法律行為」。

歷史進入到20世紀以後,科學世界的完備體系都解體了,哲學和社會科學的「元敘事」也解體了。不要對民法典有太大期待。我始終堅信法律的生命力並不存在於研究者的爭論,也不存在於他國的理論,也不會因為制定法扭曲而改變其生長。民法的最終完善是在法庭上,通過原告和被告各自為自己利益的努力來決定的。法律的生長不斷證明學者的理論和邏輯在法律現實面前難免陷於尷尬,要麼是抽象出來的規則不適用於具體的情況,要麼是外國嫁接來的規則在中國實際根本用不上。只要有一些規則,就像一條大河流入河道,再也不是漫無邊際地恣意汪洋,即使流向河道有點問題,合適地河道也有雛形了。


其實,那些法學院的老傢伙,就是想弄出來一個民法總則,先行試用試錯,反正中國的法律文本都是這樣,先東拼西湊借鑒抄襲其他各國法律實踐形成的現實條文,弄出來一個法律暫行稿的東西,解決當前的一些個實務問題和製造一些個新的法律實務問題,然後再不斷的通過司法解釋和隔幾年就出一個的修訂案來打補丁,很象瘟鬥士的操作系統補丁,天天出,年年出,出到一定程度,就從95升級到98,再從98升級到XP等等等等。這貌似就是一個法學院鑽故紙堆的老傢伙們和法律實務圈子的法律人互動妥協的持續博弈過程。這就是中國的立法技術,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試用再說,在實踐中不斷修訂。

法律實務圈子的法律人權重更大一些,法學院那些老傢伙(包括貌似中青年的老傢伙)想解決的一些法律理論和法律體系的問題,其實沒那麼受重視。

道理就是這個道理,然而法律圈子借鑒的法律條文,在中國飛速發展的現實面前經常水土不服、自相矛盾、法條衝突,也都是普遍現象。


今年不過司考,明年真沒得混了。。。。


作者:鄧振華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對人對社會的意義在哪裡? - 鄧振華的回答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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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開啟21世紀的民法典時代

時針回撥到2014年10月28日,彼時,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8個月後,2015年6月24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時隔一年,2016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

有條不紊,不緊不慢。

與1986年制定,目前仍在適用的《民法通則》不同,所謂《民法總則》,並不單獨成為一部法律,實際上應當是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對未來《民法典》規範的所有民事關係的概括性和綜合性的規定。根據目前的立法計劃,第一步《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計劃在2017年完成。然後再進行《民法典》中其他相關法律的編纂,最終到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面整合。

可以說,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將與普通百姓之間的日常生活都密不可分,《民法典》管的不僅僅是「從搖籃到墳墓」,可以說與每個人「從生前到死後」都息息相關。

作為一名接受了現代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工作者,筆者對《民法典》的期待是超乎尋常的: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頒布通過,時至今日,拿破崙時代的民法典仍適用在正舉辦第十五屆歐洲杯的法蘭西熱土上。1900年1月1日,20世紀的地球剛剛吹入壟斷資本主義的春風,《德國民法典》在那個季節通過,而後又被各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作為《民法典》立法的典範,不僅在德國適用至今,在各個主要大陸法系國家也開花結果。如果說《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的代表,《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的典範,作為中國的法律工作者,筆者多麼希望這部中國的《民法典》可以成為21世紀世界民法版圖的瑰寶啊!

從目前《民法總則》立法草案來看,這部《民法典》確有希望凸顯新世紀的時代特徵,具備成為新世紀民法立法典範的巨大潛力:

首先,立法原則上,在民法原則中首次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其編纂的時代都是人類工業化的步調尚未快到可以提醒人類「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時代,而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人類逐漸意識到環保重要性的現今,將「保護環境」列為《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先例著實不多。而草案第160條還明確規定,破壞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舉個簡單的例子,如因為污染企業排放造成下游農田被污染,污染企業有義務將農田恢復成污染前的狀態。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保護了被污染者,懲罰了污染企業的同時,又同時有效的保護了良好的生態環境,真可謂是全新的立法理念。

其次,對「人」的權利能力的認定更加符合社會規律。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雖然未明確認定「胎兒」作為「人」的屬性,但能夠通過法律賦予胎兒
「人」才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也是突破我國目前所有立法理念但卻完全符合中國社會價值的。且在該條款中明確「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體現了高超縝密的立法技術。另一方面,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也是充分尊重了人類智力發展的規律的,反映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給國家立法帶來的重大變化。同時,草案明確「不能辨明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後,又從民法的角度對老年人因年齡或疾病導致喪失辨別能力後的民事行為加了個閥門,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老年人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社會規律。

第三,草案體現出了「互聯網+」的時代特徵,這也是經典民法典從來未體現出來的時代特徵。草案中明確「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從而有可能保證你虛擬賬戶中的比特幣、遊戲點數等資產也納入民法保障的範圍。草案中還明確了,知識產權的範圍包括」數據信息「,從而從基本法律的角度將網路數據的知識產權納入民法保護的範疇。這是這個時代特徵在立法中的最直接體現,也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編纂的與時俱進。

事實上,中國的一代代法律人等待《民法典》的出爐已經超過半個世紀,而今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已經讓我們感到越來越接近自己的《民法典》時代。雖然對律師來說,厚厚的《民法典》可能增加了熟悉和背誦法條的業務負擔,但想到這部21世紀第一部具有代表意義的《民法典》即將誕生,心裡著實充滿了憧憬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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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是絕望的。

我是研究民法的。我可以看到非常多關於現行民法研究的各種現狀。最突出的特點是沒有體系。大家可以去翻民法學的教材,比如我現在看的合同法教材,體例基本就是按照合同法的條目編的,基本看不到什麼突出的特點,幾乎就是亦步亦趨。唯一我看到比較有特點的合同法著作是韓世遠的,但他也不過是將履行障礙單獨拉出來列為一個章節,其他還是照搬合同法體例。我可以感覺到,韓世遠不過是照搬日本法的體例而已,完全意識不到履行障礙單列的價值何在。

一句話,我到現在還沒看到哪個學者是從整體上把握整個民法理論框架的,並對之重構的,都是細究法律條文的細節。以這樣的態度制定民法典,和修改各個部分法,然後把它們合在一起有什麼區別?

第二個特點是法學家都互不交流,談不到一塊去。只要觀點和自己不一致就是異端邪說,心態都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絲毫沒有相互吸收借鑒的可能。大家可以比較一下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耶林對歷史法學派的抨擊,溫德夏特和穆特爾之間的論戰,都是直擊法律核心問題的爭論,幾乎決定了德國法學的未來。請問,這樣激烈的學術爭論,中國有嗎?中國有學術派別嗎?可以想見,在此基礎上確定的民法典絕對不可能是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而只會是各自權勢、地位的博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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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要爭民法典編撰?因為民法典將決定這個國家民法研究的未來。

比如法國民法典,當初拿破崙為了通過民法典,是一個法條一個法條讓議會通過,最後才組成一起。這樣通過的法典,其體系完整性可想而知。連法國學者在寫民法教材時,開宗明義就是承認自己的法典體系混亂。法國都從帝國改成共和國,但民法典偏偏就是不改。民族自尊心決定了法國人無法拋棄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驕傲,去借鑒隔壁德國民法典。於是,法國民法學者就苦逼了。為什麼法國作為歐洲大陸國家,還有判例法的身影?那是被自己國家的民法典給生生逼出來的。

再說德國民法典,自從溫德夏特的請求權概念橫空出世就在德國法學界得到了壓倒性的優勢。但是德國民法典也有自己的問題,就是太教義化了,將請求權這種深奧的法律概念作為法條放入法典中,就只有他們一家了。但要命的是,請求權概念一旦進入法典里,那意思就只能有一個,除非法律修正,而偏偏德國人還把請求權概念用到了訴訟法典里,這就把德國訴訟法學者整慘了。起訴一定要有請求權基礎,但是形成之訴怎麼辦?確認之訴怎麼辦?根本找不到請求權啊。

總之,誰的觀點進入民法典,誰將成為中國民法學的奠基人,不但法學家本人,其徒子徒孫也將在很長一段時間佔據法學研究的顯要位置。

而無法成為主流的學者,在生存環境極度惡劣的中國法學界,就只能自生自滅。比如,我們學校有個法學教授叫李錫鶴的,觀點極度奇葩,但是人家偏偏能自圓其說,而且很認真,也出書,出論文,但是結果呢?基本沒人理睬他。你說得很有道理,但我就是不鳥你。當然表面上大家還是很尊敬他的。

制定民法典,對民法學家來說就是生死存亡的關鍵啊。


其實我關注的是國際私法應不應該進入民法典。

先佔坑,想想再答。


這個我服


中國法律界實用主義盛行不是一兩日了,只要是現行法律,哪怕邏輯奇葩也有人跪舔,明知是惡法有些鑽營之徒倚之營利還洋洋自得,以為莫之奈何,上行下效,皆以法理為狗屁,誰還在乎體系不體系,反正有權機關可以發布解釋,批複,體系越混亂,自相矛盾越多,有權機關許可權越大。

民法典終究只會是民法通則修訂版而已,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看題主的題注就知道,"當今中國真的適合制定民法典么?",呵呵,根本沒幾個人覺得有制訂民法典的必要。

能有個球的意義!


實務工作者的感受,如果成文民法典只是把現在的單行本簡單相加,再對當中內容做一些技術性的調整。那有沒有民法典又有什麼區別呢~ 如果是為了解決法與法之間的矛盾,那還請這幾位紅頂學者先討論出結果來再說。


作者:蕭東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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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沒有完美之時,蓋受到時空和人力的局限,

但是下面七大不妥,不屬於局限,而是技術層級上的不妥當。

第一不妥——民法總則草案,37、38條

理論上看下落不明就是失蹤,屬於實施判斷,下落不明就應該及時確定財產代管人。

如果等兩年,失蹤人的財產還剩下什麼, 股票證券還有多少價值?!

建議:刪除37、38條,改成下落不明後,宣告死亡之前,設定財產管理人。

第二不妥 第六章第一節

法律行為強調合同等行為在當事人之間如同法律一樣的效用約束當事人。

合同就是民事,難道這不是民法典嗎?加民事兩個字想強調什麼呢?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法律行為可能是民事上,行政上或許有,僅僅是學理上的分類,實際生活正常人都不會難以區分。

爭論用哪個定義很無聊的。 刪除民事二字。

建議:尊重既然存在的已有名稱。台灣,德國日本都沒有加民事,大陸特殊在哪裡,

為什麼要加民事?

第三不妥 第123條 純獲利益是什麼意思呢

一般理論上認為應該屬於純獲得法律上的利益

建議:修改成純獲法律上利益。

第四不妥第124條

通謀意思表示首先是意思表示因為缺乏效果意思而無效。 法律行為無效是對的,但是更準確的表述應該為意思表示無效進而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建議改成意思表示無效。

第五不妥 第125條

重大誤解(即為錯誤)從事的法律行為,請求撤銷的主體是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建議:改成撤銷意思表示。

第六不妥 訴訟時效的起算問法167條1項

訴訟失效保護的是請求權,訴訟時效產生即為請求權消滅或者產生抗辯權。但是債權存在,只要債權存在,權利就應該受到保護。

原法條說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是什麼權利,不等於請求權吧

建議:修正為,請求權因3年間為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不妥 訴訟失效的起算問法167條2項

這裡的起算顯然是以侵權責任為起算點的,

第一、沒有考量契約之債的請求權的訴訟失效。

第二、 沒有考量不作為義務請求權的訴訟失效。

建議:把167條第二項刪除,改成消滅失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起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為行為之日起計算。

水平有限,希望各位批評指正!


這個問題太大了。最近在跟蹤網路虛擬財產那個條款,找機會專門寫個與之有關的答案。


民國時代,


立法技術、語文水平不如1929~1931年間分編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大部分條文都是直接抄該法,簡接抄法國、德國、日本、瑞士、荷蘭民法典。


那得看,具體怎麼改


今年不過明年難過。


民法典的制定絕對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可能會把大量的相互衝突的條款消化掉,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整個體統也會變得更加清晰和更加的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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