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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虛構一個案件然後去自首有可能被判刑么?

比方說不小心弄死了入室小偷,然後又參考了處理屍體的文章十天半個月過去了也沒留下個證據。然後心情不爽了去自首這種毫無證據的情況可以判刑么?


這個行為屬於 孤證定案中的一種—— 被告人口供孤證

口供孤證 又屬於 證據補強規則 的最重要關注點(證據補強:對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要求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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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世界上有兩類法律,稱為兩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控辯雙方居於主導地位

大陸法系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居於主導地位

兩種模式的指揮精神不同,導致對孤證的處理方式不同。

理論上我們會以為孤證不能定案是法律的原則,特別是英美法系,但實際操作並非不可,僅僅是不宜

大陸法系也有類似概念,承襲自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也有類似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進而不能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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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事情沒那麼簡單。孤證不可定案的邏輯是「寧放過一千,不錯殺一個」,屬於法定證據制度,即沒規定有效的證據(如曾經的偷拍視頻)不能拿來當證據,在實際操作中易使有準備的罪犯逍遙法外。故而,以職權主義訴訟為特徵的大陸法系由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法定證據制度相結合變革——自由心證制度即「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慢慢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抄襲,誰家制度好就抄過來用,漸漸趨於相同。

除了客觀證據外,法官的自由心證也被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口供孤證補強。如在英美法意中,被告人如果自願在法庭上作有罪供述,法官可逕行作出有罪判決。但這項權利的重要前提是沉默權。(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即以 沉默權 換 當庭證供補強。(必須是當庭,開庭前的通通都需要證據補強)

當然同時,對於一些嚴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國案、偽證案、強姦案等,法律均會考慮當庭口供是否可以用於補強。比如美國法律就規定不可以。又如,英國規定,幼年人的口供均需要證據補強。又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款規定:「不論是否被告人在公審庭上的自白,當該自白是對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證據時,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

題主比較關心的是我國的證據補強規則

民事訴訟證第69條專門就證據補強規則作了進一步規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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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越嚴重的事情對補強的要求越嚴格

如果一個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項證據:

如受賄案只有行賄人指證,又如強姦案僅有被害人陳述等,又如題主舉例的殺人罪僅有嫌疑人口供,都是需要極度慎重考慮的(一般都會做無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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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牢記:證據補強 ≠ 孤證不能定案

「孤證不能定案」原則,是我國特有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逐步演繹的,不存在法律明文的,卻民間普遍認為存在的原則。

儘管在我國打擊犯罪有餘保障人權不足的司法現狀下,「孤證不能定案」成為一項「原則」不失有促進程序正義的積極意義。

但 是 它 從 來 不 是 明 文 法 律 。


曾經虛構過各種場景,是針對一個女生的,如果女生不同意,那些不堪的想像必定是犯罪。後來一時糊塗,向女生自首了,女生聽後,考慮了一周,就判了我終生監禁。再後來民政局下髮帶喜字的判決書,算是終審,不得上訴。

做為一個正服刑的人,寫下這些只是無聊,求摺疊。


《治安管理處罰法》。勸你不要,你真做了,我會鄙視你。其實你問我也很鄙視你。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

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不會,既然是虛構的案件,那麼實際的社會侵害性也就沒有發生,不會受到刑法的追究,達不到判刑的程度,但是可以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處罰。


其實,真的這麼做了,後果並不取決你扯謊的水平

而是取決於你口袋裡面有沒有一個證明

(精神病院病曆本)

有,你會被趕出去

沒有,你就倒霉咯(^_^)Y


男子自首稱無證駕車撞死人 證據未達標法院判其無罪

法制日報 09-25

一男子自首稱「無證駕車撞人致死」

證據未達法定證明標準被判無罪

兩年前,廣東省高州市(隸屬於茂名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超速行駛的小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車主當場死亡,駕車男子棄車逃離現場。當天下午,高州籍男子余某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經勘查認定,余某無證駕駛,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檢察機關據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但是,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在余某始終認罪的情況下,卻作出無罪判決。《法制日報》記者近日了解到,茂名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判決其無罪。

自首承認駕車撞死摩托車主

高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並向法院提交了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余某的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以及相關證人證言。

余某在偵查階段供述:2014年8月16日23時許,其到高州樂天大酒店一樓咖啡廳找朋友余某桂玩。到大廳時,余某桂剛好去衛生間了,汽車鑰匙放在桌面上,另有一個朋友(他不認識)坐在座位上,他便拿余某桂的車鑰匙到停車場,開著粵KEM626號小車到高州宏大酒店接一個朋友。由於沒有接到朋友,余某隨即返回樂天酒店,途經石仔嶺大轉盤時,剛好一輛摩托車從他前方的左邊轉入轉盤準備轉彎,由於其駕駛的小車車速太快(時速約為100公里),瞬間撞上了摩托車。

余某供稱:「當時我估計撞死了人,但我不敢過去觀察摩托車駕駛員的情況。發生事故後我沒有報警及搶救傷者,因為當時我手機沒電了而且十分恐懼,直到事發當天下午,我冷靜下來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接受處理。」

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出,被告人余某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現場指認筆錄,被告人余某對案發現場、作案車輛及車輛的內飾、碰撞部位等均作了準確指認,也從保管箱中準確找到肇事車輛的鑰匙;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上述證據可證明余某即為肇事司機,且屬於無證駕駛,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終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該案經高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被告人余某無罪」的一審判決。高州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中,除余某的供述和指認筆錄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是其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余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和相互印證,該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審宣判後,高州市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余某無罪錯誤為由,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支持抗訴。二審期間,支持抗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補查證據。

茂名市檢察院檢察員在二審庭審中指出,原判錯誤,應予糾正。其主要理由是:經過二審階段補充偵查後,本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余某就是本案的肇事者。案發前,余某所述取車環節得到證人陳某與余某桂的證詞印證;案發時,所述肇事環節與案發現場一致;案發後,所述回家後與家人商量投案自首環節得到其家人及鄰居的證詞印證。

記者了解到,二審庭審中,余某依舊錶示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抗訴書沒有異議,承認自己犯交通肇事罪。

但余某的辯護人卻提出與其截然相反的辯護意見: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持原判。辯護人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沒有形成證據鏈,不能相互印證,本案證據證明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為查明案情,茂名中院分別於2016年6月、2017年2月先後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於不久前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承辦法官詳解為何認定無罪

該案的二審裁定書,用29頁論證說明對余某不構成犯罪的認定依據。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中,由於案件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等,承辦法官、茂名中院副院長王淼庭前認真熟透案件材料,認真梳理爭議焦點和分析各環節的指控證據,並且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王淼梳理歸納好爭議證據和焦點問題,確保庭審更順暢、更有針對性。

為了查明被告人供述是否屬實、警察證人證言是否與事實一致,王淼三次前往案發現場實地勘察。庭審時,要求該案的偵查人員高州市交警大隊民警和當晚在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充分發揮庭審查明事實的作用,進一步推進實現庭審實質化。

王淼介紹說,該案一審期間,只有案發階段的證據,沒有案發前及案發後兩個階段的證據,尤其是在余某取車這一重要環節上只有其供述,沒有任何其他證據。二審期間,支持抗訴機關補偵了大量證據,補充了案發前、案發後兩個階段的證據,延長並完善了該案的證據鏈條。至此,檢察機關認為已經形成完整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王淼說,指認筆錄是本案能將余某與肇事現場、肇事現場車輛聯繫起來的唯一證據。但是,公安、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存在以下問題:該案一審開庭在前,現場指認在後,現場指認前,通過庭審舉證、質證,余某已經全面了解到事故現場情況;組織辨認的對象即肇事車鑰匙,沒有物證提取筆錄,來源不清;現場指認筆錄所述部分內容不真實,民警製作的原始現場圖中並無兩車碰撞原始地點的記載;花壇撞擊點的指認結果與現場勘查照片明顯不符,不具同一性;公安及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均無見證人,檢察機關組織的指認無指認筆錄。

王淼分析認為,雖然余某始終認罪,但沒有任何能夠將其與肇事現場或肇事車輛聯繫起來的客觀性證據,也沒有提取到其僅為親歷者所知曉的隱蔽性證據,特別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車輛這一重要環節上,余某的供述不但前後矛盾,存在諸多無法解釋的不合常理之處,且與其他證人證言相互矛盾。

「根據該案在案證據,對被告人余某是否犯罪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屬於通常所講的疑罪案件。據此,合議庭認為,對余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全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王淼說。(本報記者 章寧旦)


沒證據,這有何難?請參考呼格吉勒圖案


到底是幹了還是沒幹?如果是「自己虛構」那麼估計你將被拘留15日^^^^^^^

請參見:你聽說過哪些一語成讖的故事? - LL-SRa 的回答


不會判刑,會送去精神病院


之前看過一個美國電影《高度懷疑》,和你說的情況一模一樣。在中國怎麼樣不知道,在美國,裡面有句台詞是「打擦邊球」。


會的,至少你會治安拘留~


可以的,你說你要去炸北京天安門的毛爺爺,或者去炸美國使館,保證關到你出不來。


好吧,就當有一天答主突然名偵探柯藍。。不柯南附體了。名偵探毛利小五郎有一天被一個國際調查人權組織委託了一個任務,不遠萬里去中國的大城市武漢調查一下中國警察對於嫌疑犯人權關注的問題。(武漢警方比較愛護日本人,真的到判刑的時候,毛利大叔可以摘下假臉說,其實我是霓虹人)

首先阿笠博士先通過大荷蘭的某橋給毛利小五郎辦了各種證件,只要他能成功到達鐵嶺就能通過阿笠博士給的人造液態假臉易容成證件里的犯罪嫌疑人王大柱。(液態是過安檢的時候可以被當成化妝品,畫皮用的道具是個模具就行,法律沒規定不可以帶面具的模具過海關。)

柯南就易容成王鐵蛋的長相就行了。

小蘭就不要來了,因為女性不容易說服警察她是犯罪嫌疑人,萬一警察對小蘭做了什麼不好的事情,憑小蘭的功夫說不定會造成什麼國際糾紛呢。。。釣魚島的事情已經夠習大大頭疼了。

他們到了天河機場以後,過了安檢查明身份,然後隨便到個沒人的地方戴上面具,把需要用的證件放進一個託管行李的地方(只要你能進武漢,託管行李的地方不會在乎你究竟行李里是什麼。),從現在開始,小五郎君和柯南同學就進入了武漢模式。他們分別叫王大柱和王鐵蛋,答主先去吃飯,回來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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