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超倍累進稅率?
啊喂九月份考會從了嚕還在看財經法規_(:з」∠)_
書上對這個解釋是【以徵稅對象數額相當於計稅基數】的倍數為累進依據,按照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度娘說先要對課稅對象【設計一個計稅基數】,作為累進依據。然後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換算成計稅基數的倍數。啊喂這不是矛盾嘛!!自己設計和以XX相當於很不一樣吧!而且度娘的解釋我也看不懂咧= =。舉得是什麼例子啊我去(╬ ̄皿 ̄)能否提供具體說明及案例解釋呢?求高人指點!!!急求!!!
土地增值稅就是超倍累進稅率,你體會一下。表是我做的,我是從工作角度看的,不知道是否適合考試。
書上對這個解釋是【以徵稅對象數額相當於計稅基數】的倍數為累進依據,按照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
度娘說先要對課稅對象【設計一個計稅基數】,作為累進依據。然後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換算成計稅基數的倍數。
度娘這段說得很拗口,但並不是不正確,只是和書上的角度不同。
書上是超倍累進稅率的基本意義。
度娘的解釋是從【超額累進稅率】出發,轉化為【超倍累進稅率】。
依照土地增值稅,我給你解釋一下。
超倍累進稅率是「全倍累進稅率」的對稱。全部課稅對象數額各按累進依據各級次適用的徵稅比例計稅的一種累進稅率。
採用這種稅率,先要對課稅對象設計一個計稅基數,作為累進依據。
土增稅,【課稅對象】是【銷售土地的增值額】,立法者【設計】了一個【計稅基數】,就是【扣除項目金額(含土地原值、稅費等)】。
在一個固定案例中,【課稅對象】即【銷售土地的增值額】和【計稅基數】即【扣除項目金額】都是實實在在的數字。
例如:
小明有一塊土地,賣了15萬元,其原值和其他稅費合計1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5萬元。
小強有一塊土地,賣了20萬元,其原值和其他稅費合計1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10萬元。
小剛有一塊土地,賣了30萬元,其原值和其他稅費合計1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20萬元。小紅有一塊土地,賣了50萬元,其原值和其他稅費合計1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40萬元。怎麼交稅呢?立法者規定:
小明增值的5萬,按30%徵稅,交1.5萬。
小強增值的10萬,其中5萬,同小明交1.5萬,另外5萬,按40%交稅,交2萬,共計3.5萬。小剛增值的20萬,其中10萬,同小強交3.5萬,另外10萬,按50%交稅,交5萬,共計8.5萬。小紅增值的40萬,其中20萬,同小剛交8.5萬,另外20萬,按60%交稅,交12萬,共計20.5萬。在【計稅基數】固定為10萬元的時候,稅率隨著【增值額】的增長而增長,形成了四個級次。
你看,這就是【超額累進稅率】演算法呢!
這裡的【計稅基數】就是10萬元。如果計稅基數不是10萬,而是別的,比如100萬。我們如何保持同樣的徵稅水平呢?我們可以不考慮【計稅基數】是10萬元還是100萬。
我們把【計稅基數】設定為一個變數A,那麼【增值額】÷A=N。
N就是倍數,隨著N的增長,稅率也在增長,也設定為四個級次,那麼就是【超倍累進稅率】。
小明有一塊土地,賣了15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0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0.5倍。
小強有一塊土地,賣了2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0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1倍。小剛有一塊土地,賣了3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0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2倍。小紅有一塊土地,賣了5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00萬元。這塊土地增值了4倍。然後將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換算成計稅基數的倍數,並從小到大分為若干級次和級距,分別規定從低到高的稅率。實際徵稅時,納稅人的全部課稅對象數額就按相應級距劃分為若干段,各段分別按相應的稅率計算納稅。
小明增值的0.5倍,按30%的級次徵稅,交100萬的0.15倍=15萬。
小強增值的1倍,按40%的級次徵稅,交100萬的0.35倍=35萬。
小剛增值的2倍,按50%的級次徵稅,交100萬的0.85倍=85萬。小紅增值的4倍,按60%的級次徵稅,交100萬的2.05倍=205萬。以上。@趙欣 講解的比較詳細了,那我就來個形象版的,補充一下。
上圖: (體積即金額)1、超額累進稅率與超倍累進稅率 實質相同,衡量的標準不同的兩種計算方式。
1)超額累進稅率 衡量標準是 增值的數額 2)超倍累進稅率 衡量標準是 倍數=增值額/原值 2、核心是「分段」計算稅額。3、適用累進稅率的稅種有 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4、會從很好過,刷題是妙計。20140807說個實話 要考快從超倍累進放過去就好
考會從你不用理解超率累進稅率的具體概念,記著哪些稅種是超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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