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盡職調查叫「盡職調查」而不叫「全面調查」「完美調查」「科學調查」「客觀調查」?
因為你做不到「全面」、「完美「、」科學「、」客觀「,你最多也就只能做到」盡職「。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一詞最初起源於英美法中的案例法,隨後被編入了成文法。
按《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ITION)中「Due Diligence」一詞的定義為「通常一個人在其調查過程中尋找合適的法律要求或解除義務時應該保持的合理謹慎。」
而按《元照英美法詞典》中「Due Diligence」一詞的定義為「為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某一事項所作的刻苦努力。一個理智而又謹慎的人為否定過失或共同過失而在此情況下所作的努力。」
根據考證,盡職這一概念最初應當追溯於羅馬法概念中的「勤勉」。羅馬法中將盡職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1)一般人在管理事務中應當持有的謹慎;
(2)家族首領管理事務中的絕對謹慎。
那麼,盡職調查中究竟應該保持什麼程度的謹慎呢?
我們查閱美國法,美國法一般原則上認為:交易中越謹慎,後續面臨的風險就越低,為了安全起見,應當採取「羅馬法之中的(2)絕對謹慎」標準。
但是,注意!
由於客觀條件和現實情況中存在很多限制,盡職調查一方不可能發現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故而要求事無巨細、絕對的盡職調查是不現實的。或者說,沒有一種盡職調查能夠窮盡揭示所有的潛在風險。故而,盡職調查的限度在於「必須是合理的,但不是絕對的」,這一觀點後來逐漸成為美國法中一個普遍被接受的原則。
由此盡職調查的含義在於「必須是合理的,但不是絕對的」,那也就無所謂「全面、完美、客觀、科學」。
多說一點,在美國,法律盡職調查最初用於對證券市場上投資人的保護,後來被用到併購、信託、擔保等交易中。
美國《1933年證券法》中對於盡職調查有如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盡職調查,則有可能要對投資人承擔民事損害責任賠償責任;而在併購交易中,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或者沒有做好盡職調查,則需要承擔未徹底了解企業狀況所產生的風險。」
一般而言,按照英美公司併購交易的法律實踐,如果沒有對企業狀況的特別擔保,出賣人只有義務交付一個「所看到」或「所檢查」情形的企業,這就叫做「現實交付」。在此情況下,所做的盡職調查,是為了儘可能的揭示「現實交付」企業的風險,這就要求購買人在購買企業之前必須採取相應的調查,以避免遭受損害,以及出現遭受實際損害後無法補救之情形。
而在此過程中的調查,目的在於這個調查是為了解決信息的真實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
我國的盡職調查則是對英美的學習,國內最早出現法律盡職調查的規範性文件是2001年3月6日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律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其中第5條如此規定:「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總結如下:
盡職調查並非要求對調查對象進行絕對的調查。
每一種盡職調查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範和操作流程,採取各種必要以及可能的手段、方法和途徑,通過搜集有關信息和數據,並對之按照該方面合法合規性的要求進行分析、判斷和評估,發現並提出專業性的處理意見及解決方案,以解決信息真實性和信息不對稱之問題,為客戶儘可能的避免和降低風險,給客戶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因而,絕對全面的調查是不現實的,沒有一個人能夠絕對了解另一個人,盡職調查也如是。
以上。
參考文獻:
1.《布萊克法律詞典》(第8版),Bryan A·Garner,2004年
2.《元照英美法詞典》,薛波/潘漢典等,法律出版社2003版
3.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 -- 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4.《海外併購交易全程實務指南於案例評析》,張偉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版;
5.《商業盡職調查實務手冊》,德碩管理諮詢,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版;
6.《法律盡職調查指要》,康、謝菁菁,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版;
7.《法律盡職調查完全手冊》,李儉,法律出版社2017版。
盡職調查顯然是最好的名稱啊,用最簡單的詞語表明了,調查者是有職責的,且需要盡到職責,如果盡不到呢?那自然就有責任了。看看證監會處罰中介機構的理由不就知道了。
你的其他的幾個說法,「客觀、完美、科學」實際上都是做不到的(「科學」大概是最容易做到的,至少方法科學是可以的,但你難道要因為人家調查不科學來處罰人嗎?更科學的方法成本要提高十倍你讓人怎麼取捨?),且體現不出上面這層意思。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是從被調查角度而言,調查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被調查目標人(或公司)是否能夠全面勝任其自稱可以達到的業務標準(或商業成效)。該調查源自投資者對被投資對象的調查,因此,是一種信任度調查。其他幾種叫法都顯然不夠精準嚴謹。
在專業投資併購領域,盡職調查主要分為三種:針對企業財務的賬務盡職調查,針對企業合法性的法務盡職調查,和針對企業背景和聲譽的背景盡職調查。前兩種調查都是由被調查方主動提供材料給調查方的「君子式」調查;而第三種背景盡職調查,多由投資方委託專業調查公司,在被調查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因此被視為更有效多盡職調查(特別是在某些賬務和法務管理比較混亂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從事此類秘密商業調查最頂尖的跨國公司成立於40年前的紐約,曾被譽為華爾街的秘密之眼。後發展成為大規模跨國企業,在全球有幾十家辦公室,被稱為CBD的商業偵探。該企業1996年進入中國。我曾為其工作過八年,小說《秘密調查師》系列就是基於這段工作經驗創作的。:)用一句話說,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做到全面、完美、科學、客觀地調查一家公司。
至於為什麼做不到,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盡職調查的內容、範圍往往受限
一般來說,被調查公司允許調查房所做調查的內容通常僅在一定範圍內,「查個底朝天」式的調查往往只存在於想像當中。因此調查方僅能在有限性的限制下,鎖定最重要的財務、技術、法律等問題,儘可能多得獲得被調查方的信息。
二、被調查方披露信息有傾向性
拿併購來說,賣方往往會將對資產價值有利的資料披露給調查方,並選擇性忽視不利的信息。對不利信息的收集難度也導致了調查難以全面、客觀。
三、盡職調查的時間通常很緊迫
如果有足夠多的時間,哪怕信息源再閉塞,調查方也能像擠牙膏般描繪出被調查企業最接近真實情況的輪廓。但是盡職調查的時間往往非常緊迫。同樣舉併購的例子,特別是上市公司併購,由於擔心消息的走漏,整個併購過程往往就在幾個月之間,而留給調查方盡職調查的時間也就一周到一個月之內,這也導致了調查的內容無法顧全。
因此是為盡職調查。
因為這麼說,那應盡的義務你根本做不到,承擔的責任你也承受不起。
全面調查、完美調查、科學調查、客觀調查
分析一下字面意思:
全面調查:全方面,面面俱到調查,不說資料完整程度,完全做不到
科學調查:這個就是個理想的方式,如何才是科學調查,無法定義
客觀調查:客觀主觀,要求做到客觀事實真實描述 文字不做修飾,不做情感傾向和判斷,其實很多因素會有影響。
真實情況,調查做到盡職的要求,都需要對方做到相當大的配合以及調查人員個人負責,盡職的態度才能完成。總體來說,盡職調查已經是最合適和最客觀的描述了。
銀行小審一枚
私以為盡職盡責未必能完美或全面,正如內部審計人員即使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性也不意味著能發現所有問題
因為根本做不到全面,完美,只能「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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