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被別人搶走的東西「偷回來「違法嗎?

假設現在有一個人A,和一個人B。

雖然A的東西被B搶走了,但是A知道B搶走A的東西之後把A的東西藏在了哪裡。

如果正面搶回來的話可能會有一場不小的摩擦,所以A決定把B搶走後的東西偷回來。

請問A這麼他的行為犯法嗎?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課堂上提到過。

盜竊罪,刑法264條,在教義學解釋中其核心行為結構是:將他人佔有的財物,以平和手段,轉移為自己佔有。其中本罪對法益的保護集中於對「佔有秩序的維護」,總的說,本罪既保護【合法佔有】,也在例外的情況下保護【非法佔有】。

下面以汽車舉例說明。

一·如果在甲把車借給乙使用期間,甲為所有人,但處於間接佔有的地位;而乙對甲之汽車也是合法佔有、直接佔有(例如租賃、借用),那麼甲可以成為針對該汽車的盜竊犯。同理,甲把被行政機關合法扣押的汽車盜回也可以成立盜竊罪。

二·(一)如果乙侵奪了甲的汽車,甲為所有人,失去了佔有;而乙自主佔有、無權佔有、直接佔有,則乙在法定條件下可以形成一定的佔有秩序,法律也保護。這種保護體現在:丙作為無關第三人如果盜竊乙此時佔有的汽車,則可以構成盜竊罪。

(二)【此處是原題目所問的直接答案】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如果所有人甲以丙的行為模式盜回汽車,則在《刑法》上不認為構成盜竊罪。

解釋上看,1)若從該當性層面出發。甲作為所有人(或者作為有權佔有人)在面對無權佔有的乙時,難謂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若從違法性層面出發。甲的行為也難謂侵害了他人的非法佔有狀態從而具有違法性,易言之,此行為本身不存在對社會的「危害性」。

綜上,您提出的問題可以做出如下結論:A在本案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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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僅是在刑法視域下的分析,如果從民法學的角度看,又有略有一定區別。

筆者想說的是【交互侵奪】問題。這個問題在日本民法中很早很早以前就探討過,著名的『小丸號』船舶侵奪案件就是在探討這個問題。

(知道您不想聽太多理論學說,故直接上答案)

我國民法對此沒有規定,本人也沒有琢磨出 合理的法律解釋法律或者續造方法,所以只好用德國民法的規定湊數。全當是民法理論吧。

如果a在被b侵奪以後的一年以內(除斥期間)將物品奪回,那麼b不能訴請法院要求a向自己回復佔有。如果a在一年以後奪回,由於法律要保護佔有的平和秩序,因此,b可以訴請法院要求回復佔有。

總之,法律在【佔有秩序的維護】和【原權利人自我救濟權利的維護】之間尋找平衡點。


不犯法。

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動產的持有人對於該物的合法佔有。B的行為構成搶劫/奪,其對於物的佔有是不法佔有,A可因物權的追及效力而取回動產,因此其將物「偷」回來的行為應屬自力救濟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行為一般也都不作為盜竊認定。

當然,這種做法風險很大,因為A主張物權追及效力的前提,是能夠證明自己是該物的所有權人,且B對物的佔有是不法佔有。只要有任一項證明不了,A的行為的性質都會變成盜竊。


這個好像叫「自力救濟」。上課時候教授講他大學時候的一段真實經歷。

教授當時在大學買了一輛自行車,結果沒幾天丟了。半個月後,教授和朋友去另一個校區找朋友玩。從那人的寢室出來,看到門口停著一輛自行車,看樣子很像他丟那輛,可是已經換了新鎖。教授人比較老實厚道的,仔細檢查了很多遍,確定正是自己丟的那輛。就問他朋友怎麼辦。他朋友問他確定麽,教授說肯定是。於是他朋友一把把自行車扛起來,回學校了……

在偶然情況下得到挽回損失的機會,而且這個機會不抓緊可能就會失去,可以以和平手段自力救濟挽回損失。


一般情況下不違法 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物品是A的 A屬於合法佔有 B屬於非法佔有


法律不保護以非法手段維護合法利益的行為,因此,被搶走的財物不能自行偷盜回來,否則可能觸犯盜竊罪。

在法學理論中,法律救濟分為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其中私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與自助行為,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自助行為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是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為保護權利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2.必須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

3.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措施;

4.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財產,但不能羈押人身,(並非絕對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況下,且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會構成侵權行為;

5.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因此,自助行為的成立有嚴格的要求。以暴制暴、黑吃黑等行為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你是想偷國庫嗎?


刑法上無罪——合法佔有可對抗所有權人;非法佔有可以對抗第三人,但不可對抗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取回財物不構成財產犯罪。

民法上不確定——個人以為,如果不符合自助行為的條件應該屬於違法。(否則定義"自助行為"還有什麼意義?)


這個邀請我只想吐槽一下那個回復自力救濟的律師……


不知道為什麼這麼久之前的問題會被邀請來答題,anyway,謝邀。

按照司法考試的觀點,這可能構成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屬於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如果構成自救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盜竊罪。

題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自救行為,要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自救行為的成立條件:①法益已經受到了違法侵害。②行為人具有需要實現的請求權。③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侵害的法益;通過自救行為如果不可能恢復其受損害的法益,則不能實施自救行為。④救濟行為具有適當性,所造成的侵害與救濟的法益具有相當性。

這個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滿足條件①、②、④不待多言,但是否能夠滿足條件③,根據目前給的條件尚無法判斷。如果不立即採取盜竊的方式實現行為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或者佔有返還請求權,則將導致物品有毀損滅失或難以尋回的風險,則行為人的行為無罪。反之則無違法阻卻事由,構成盜竊罪。

以上。


自力救濟行為。不構成犯罪。


不犯法,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該物仍是A合法佔有。 若該物是A的,但B合法佔有使用,此時A偷了回來,構成盜竊罪


非法佔有不可對抗所有權人,刑法上是無罪的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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