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通常案子都是怎樣寫的?
專利代理人案子都是怎樣寫的?需要掌握哪些知識?
標題和正文好像是兩個問題。
首先回答正文中的問題,即專利代理人需要掌握哪些知識?代理人需要掌握的知識很多,主要是專利法的相關知識以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對專利法的相關知識需要掌握的非常全面,這是專利代理人份內的事情,自不待言。專利代理人還需要掌握至少一個專業領域的技術知識,主要是基礎知識;具體處理案件時,需要用到的知識往往非常具體,代理人不可能都非常了解,這需要結合自己的技術基礎,針對所撰寫的具體案件,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和發明人溝通等方式學習。但是,我覺得,對專利代理人而言,更重要的可能是擁有一些基本的能力。專利代理人是一個綜合型的知識工作,要成為合格的專利代理人,至少需要有四個方面的能力:高超的語言表達能力,精確的邏輯分析能力,充分的技術想像力,以及迅速學習的能力。這四個方面都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積累,不一定是進入行業內之後才積累,一些能力恐怕還主要依賴於原來的基礎,但是入行後可以在反覆的實踐中進一部獲得提高。
總之,專利代理是一個入行門檻很高的行業,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才可能成為合格的專利代理人。目前這個行業內的許多事務所和從業人員,將專利代理工作當成文書工作來做,對手上案件不做任何分析就整理成要求的格式提交,這種作法一方面糟蹋了發明人的勞動成果,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專利代理工作的形象,不利於將自己培養成為真正合格的專利代理人。對於標題的問題,即專利代理人通常案子都是怎樣寫的,我以前寫的一篇現成的文章是對專利文件撰寫過程的分析,或許恰好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在這裡貼出來,供參考。文章比較長,而且比較理論化,大致看看即可。該論文發表在《中國發明與專利》雜誌2008年第2期上,這次貼出前有所修改。
專利文件撰寫的完全解構
------從信息產品生產的角度考察專利文件撰寫的完整過程
摘要:當前專利代理界對專利文件的產生主要從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入手,缺少對專利文件撰寫的整體思考和把握,尤其是對技術交底書和專利文件之間的關係定位不清楚,進而造成代理人對自身工作定位的偏差。本文將專利文件撰寫工作視為一個信息產品的加工過程,並通過這一視角,對專利文件的產生過程進行了完整的考察,力求明確技術交底書和最終專利文獻在整個專利撰寫中的各自的定位。
一、問題的提出
專利代理工作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工作,其發展前景受到許多有識之士的肯定,但是,專利代理工作的本質還遠沒有獲得清晰的認識。尤其是專利代理行業尚處於較為初期的階段,多數從業者尚未明晰掌握專利代理的特點和角色定位,造成許多發明人和申請人普遍存在對代理工作的誤讀。許多發明人以為,專利代理人的工作僅僅是將交底書重新整理即可,不認可代理人工作的意義;還有一些發明人不願意配合代理人提供材料,認為應該由代理人自己搜集。這些情況均與對代理工作的誤解有關。為此,本文從信息產品生產的角度對專利代理工作進行考察,期望獲得對專利代理的明晰定位,達到釐清與代理工作相關各方誤解的目的。本位還期望為同行提供對專利代理工作的新的觀察視角。
二、專利代理行業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加工產業專利代理人的工作有許多種,主要包括專利撰寫、代理專利無效、配合律師代理專利侵權案件等,其中,最基本的工作還是專利文件的撰寫,其它工作往往是這一工作的延伸。
專利撰寫中,代理人首先需要獲得相關的技術交底書,然後根據技術交底書進行撰寫。其最終獲得的產品是撰寫完畢並提交的專利文件。從以上工作過程可以看出,專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是對技術交底書的信息進行加工,轉化為另一種信息形式,即專利文獻。專利代理人的工作從開始接觸的是信息,到最後完成的產品也還是信息形式的產品。這一過程說明,專利代理行業本質上是一種信息加工產業,其中,信息加工的原料是體現為交底書的發明人的發明思想;其最終產品是專利申請文件。從信息加工的角度來看,所謂專利申請文件,就是通過對發明人技術思想相關信息的採集和加工,獲得的特定形式的信息產品。換言之,獲得專利文件的過程就是進行信息的採集和加工的過程。實際上,信息加工產業是信息社會中相當普遍的產業模式。其本質就是進行信息的採集、整合、包裝,產生各種類型的信息產品,供信息受眾消費。這些信息產品能夠給信息受眾提供對其具有價值的知識,或者獲得信息、產生愉悅等。就專利代理行業而言,這一信息加工產業的產品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一信息產品首先是一種最終需要公之於眾的法律文件,它可以為申請人宣示確定其專利所涵蓋的保護範圍,使其獲得期待的經濟利益。為此,這一專利文件需要經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便清晰的表達申請人的意圖,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最終達成保護申請人知識產權、對公眾合理界定其權利範圍、以及給予他人足夠的技術信息的多重目的。三、專利撰寫過程包括技術交底書撰寫和專利文件撰寫兩個基本環節任何一個專利產品的加工都需要經過以下兩種基本的工序:採集信息資料、對採集獲得的信息資料進行面向其產品目標的處理。前者稱為面向信息採集的加工,後者為面向目的的信息加工。前者突出信息資料搜集,要求準確、完整;後者突出信息加工的目的性,要求即能夠準確完整的傳達信息內容,還要以加工目的為導向,對這些信息的形式進行整理、組合、刪減、抽象、概括,這個過程中,往往還需要揭示埋沒在原來信息材料中沒有被明確表達出來隱含信息。
對於專利文獻的生產加工過程而言,由於待加工的信息是存在於發明人處的原始的技術方案,其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才能為專利代理人所獲知和利用,這一過程在一般情況下是無可替代的。因此,專利文件作為信息產品必然具有原始的信息毛胚才能被最終加工成型,這種毛胚一般表現為專利交底書。專利交底書是在面向信息採集的加工過程中獲得的中間產品,其本身不具備專利文件所需要的法律性和邏輯性,但是,它必須表明這些原始信息的真實內容。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其本身也就要求具備一定的邏輯性,這種邏輯性的目的是為完整、準確的表述信息服務的,其目的是防止信息在後續的加工過程中被誤解。綜上所述,專利撰寫過程包括兩個相互獨立而又相互連接的步驟,第一步驟是面向信息採集的加工過程,具體產物是技術交底書;第二步驟是面向信息產品的加工過程,具體產物是提交專利局的專利文件。
四、撰寫專利交底書和撰寫專利文件的相似性1、都要求信息充實、準確、富有邏輯性,並且技術交底書和專利說明書具有基本相同的敘述邏輯
對於技術交底書和專利文件而言,其最基本的共同特徵都是為了傳遞技術信息。這就決定了其具有與其它類型的信息加工的不同特點。一些形式的信息加工完全不必強調信息的充實、準確和邏輯性,例如,文藝作品的生產可以源於生活、高於生活,甚至強調真實性的報告文學也具有明顯的文藝加工的痕迹,其信息在傳遞過程中不需要非常嚴謹。但是,對於技術信息的傳遞,其充實、準確是基礎性的要求,一個技術方案是不允許也不可能進行刻意的編造的。當然,相對於實際的技術實踐,也不妨作若干的理想化的處理,但是,這種理想化是建立在嚴格的技術邏輯的基礎上的,絕不是任意的。對於技術交底書和專利說明書而言,都需要圍繞共同的邏輯主線進行敘述,即現有技術的缺陷、解決該缺陷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的效果。具有上述共同的敘述邏輯的原因在於,兩者都是為共同的信息加工目的服務的,即都需要提供其所以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基本信息,這一共同目的決定了兩者具有基本相同的敘述邏輯。2、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質量優良的專利文件無論技術交底書還是專利文件,其撰寫過程都是為了期待獲得的專利權服務,其最終產品的形式是加工完成並期望能夠通過審查員的嚴格審核並最終獲得授權的專利文件。這兩者的都服務於獲得優良的專利文件這個目的。這是兩者之間一切相關性的根本。3、最終文件是否反映了專利申請人的設想必然取決於兩次信息加工水平的疊加,是相與的關係專利文件,即最終向專利局提交的文件乃至最終通過審核的文件,其最終質量的高低取決於兩次信息加工水平的疊加,是相與的關係。這是由於,信息加工具有連貫性,信息來源如果出現問題就會引起誤解,並最終將整個信息加工的產品帶入歧途。考慮到專利代理人是受到專門訓練的信息加工者,儘管不可能由其進行第一次信息加工,但是,專利代理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第一次信息加工進行指導;甚至通過與發明人的交流,敏銳的發現專利交底書與發明人本意之間的差別,幫助發明人補充完善第一次信息加工的產物—技術交底書。對於專利申請量較大的公司,培訓專門撰寫交底書的專利介面人是一個最好的選擇,這些專利介面人的角色定位更偏重於對技術信息的充分掌握和準確理解,並具有基本的專利邏輯訓練,他們可以直接參与技術開發,在此過程中,獲得完整準確的技術信息,這樣能夠獲得較高質量的技術交底書,使整個專利文件的加工過程具有一個良好開端。五、撰寫專利交底書和撰寫專利文件的和區別性1、基本目的不同。
儘管專利交底書和專利文件最終都是為了獲得良好的專利文件,但是,兩者還是具有不同的基本目的。對於撰寫交底書,其基本目的是能夠準確、完整的表達其技術信息。其強調信息的完整、準確,不僅需要提供技術方案的信息,而且還要求提供相關的背景技術信息,以便專利代理人準確把握髮明點。撰寫專利文件的基本目的,最基本的方面,是為了獲得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文件,同時,更要滿足申請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進行法律保護的需求。因此,專利文件強調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幫助申請人達成保護目的。這些都依賴於代理人如何準確把握從技術交底書中獲得的相關技術內容的實質,並將其與現有技術相區別和聯繫,為申請人提供一個合理的保護範圍的定位。2、閱讀對象不同。技術交底書的閱讀對象非常單一,一般只有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一方面長期和發明人的技術交底書打交道,因此,具有較高的理解水平;另一方面,目前專利代理行業的分工還不可能明確到每個專利代理人都具有一個明確的技術領域,這就造成代理人對這一領域的知識不一定非常豐富,這需要技術交底書對相關的技術背景有一些深入淺出的說明,以便代理人迅速進入相關的情境中,使其迅速建立與發明人的共同語境。相比技術交底書,專利文件的閱讀對象相對廣泛,包括審查員、複審委、本領域相關技術人員、競爭對手、法官等。每一類對象的知識結構、對相關領域的熟悉程度都具有很大的差別,並且都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對專利文獻有不同的視角。一件起到實際作用的專利文獻必然要能夠經過這些閱讀者的不同視角的考驗,這就使撰寫專利文件成為一種具有高超技術性的工作。一個專利代理人往往是經過三年以上的專利代理工作的磨練,並具有一定的無效、侵權的訴訟經驗,經歷過對自己撰寫的文件的不同角度的思考,才能夠成為真正的行家裡手,這也是專利代理工作的困難所在。3、兩種文件的性質不同技術交底書是比較單純的技術文件,儘管這一文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專利邏輯支撐,但其主要目的是反應技術內容。而專利文件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工獲得的技術文件和法律文件;專利文件需要從技術交底書中提煉出基本的技術思想,並把它置於技術發展的整體背景中,判斷其可能被保護的角度和範圍,在此基礎上,提煉出合適的權利要求。上述過程對撰寫者提出了全面的素質要求,即需要其對專利技術能夠充分的理解,還需要對專利法有非常強的理解力,能夠從專利授權、無效、侵權訴訟的多個角度來恰當的思考專利文件的各個方面的細節。上述素質需要通過長期訓練才能夠獲得,而發明人撰寫交底書的能力則經過簡單的專利邏輯的培訓就可能勝任。4、撰寫者不同。技術交底書一般由發明人撰寫,他們一般對本技術鄰域有深刻全面的把握,具有跳躍性的思維方式。專利代理人則需要接觸多種技術領域,他們對於每一種技術鄰域的了解是無法與發明人相比的,但是,合格的專利代理人需要具有比較強的邏輯思考能力,並經過對專利法的學習,能夠從專利授權、無效、侵權訴訟的多個角度來恰當的思考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專利代理人還需要具有較高的文字水平和溝通能力,這些能力使其能夠在對交底書提供的基本信息的處理上,較好的把握其中的基本邏輯並以恰當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還能夠在與發明人溝通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一定的撰寫交底書的指導;上述能力都不是經過簡單的培訓即可獲得的。專利代理人在專利申請中的價值之所以能夠得到所有施行專利制度的國家的肯定,也是基於上述原因。在整個專利撰寫過程中,專利代理人即需要意識到自己是為發明人服務的,必須嚴格的依據發明人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自己的代理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意識到自己在整個信息處理過程中的主動地位,要對發明人撰寫交底書的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對於發明人而言,應該理解代理人的工作價值、尊重其工作經驗,並且意識到代理人的一切工作都源自發明人提供的基本技術信息,不能期待專利代理人能夠對技術鄰域和自己一樣熟悉,應耐心的回答專利代理人提出的問題,多數情況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人的指導對交底書進行補充和修改。
六、專利代理人在專利撰寫中採用的主要信息加工方式儘管專利代理人的一切工作都是從專利交底書出發的,但是決不意味著專利代理人在信息加工中不能進行創造性的勞動,其實,專利代理人也需要進行大量的創造行的勞動,具體而言,就是需要採取多種信息加工方式,在原有的材料的基礎上,使信息以全新的面貌展現在人們面前。專利代理人所採用的主要信息加工方式如下所述:
1)提煉。即從現有技術信息中概括獲得技術思想的核心。這一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發明人提供的多個相關技術方案中,什麼是本質,什麼是對現有技術的核心貢獻,都需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進行提煉,概括出真正重要的核心思想。這實際上是對發明人交底書中提供的信息的一次再加工,提煉出來的內容可能能夠發現發明人技術交底書中蘊含,但是卻沒有清晰表達的信息。這個工作也是充分體現代理人核心價值的地方。優秀代理人有時能夠給發明人一種比發明人自己還了解其技術的感覺,實際上,絕不是代理人對技術的理解超越了發明人,而是其對信息提煉的能力幫助其抓住了發明人自已沒有完全意識到的技術核心。2)增補。當代理人提煉出交底書中的核心思想後,往往發現原有交底書中提供的材料還不能充分支持這些提煉後的技術思想,為此,專利代理人需要以各種方式對信息進行增補。一個主要的方式是系統的向發明人索取需要增補的內容,為此,專利代理人需要向發明人說明其目的,獲得發明人的理解配合。此外,專利代理人還往往需要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以及通過網路檢索等方式,從各種渠道獲得相關的技術知識。3)刪減。專利代理人在提煉的基礎上,一般都會發現技術交底書中有些內容是與主題思想無關的,有可能需要刪除枝葉,避免不相干的內容干擾了清晰的邏輯主線。當然,這個步驟是需要比較謹慎的,避免造成技術信息丟失。4)變形。專利代理人往往需要在對技術方案理解的基礎上,結合專利撰寫的法律要求,將現有的技術方案以另外的面貌展示出來。尤其是一些傾向於智力活動規則的專利,需要專利代理人採取措施,挖掘出技術交底書背後的技術內容,改變其外在的面貌,使其以技術的形式展現出來。例如對於商業方法的專利的處理。七、如何避免信息失真信息加工中存在多種影響信息加工質量的問題,這些問題與信息加工者的能力相關,這裡不可能一一討論這些問題在專利文件撰寫工作中的解決之道,以下僅就信息失真這一牽涉到專利代理人和發明人雙方面的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探討。
信息失真是信息加工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之一,在專利代理工作中,信息失真的原因牽涉到發明人和專利代理人之間的信息傳遞過程,是比較容易出現,但是採取適當措施後,也比較容易解決的問題。信息失真包括信息被遺漏、曲解,在專利撰寫過程中,由於代理人和發明人之間知識背景的差異,往往容易引起雙方的理解差異,以及信息表述的不準確。當發明人提供的交底書存在似是而非的內容時,對信息的誤解非常容易發生。對於這一問題,採取以下措施可以獲得比較好的解決。
1)提供充分的知識背景信息。這一點是為了彌補雙方在知識背景上的差異。發明人在專利交底書中需要提供的不僅僅是技術方案,也往往要提供相關的技術背景,以便迅速將代理人帶入核心問題,幫助其無偏差的理解技術方案。2)採用嚴格的邏輯推理方式進行信息傳遞。邏輯是一種嚴謹、穩定的信息傳遞方式,可以彌補知識背景因人而異的缺陷。採用嚴謹的、經過書面定義的技術概念和絲絲入扣的邏輯推理步驟,可以避免雙方的誤解。發明人採用這種方式撰寫交底書,便於代理人發現問題出現的環節;如果發明人撰寫的交底書的邏輯不嚴謹,思維是跳躍的,則代理人不易理解,更不容易發現問題存在在哪個方面。同樣,代理人的專利文件如果邏輯縝密,也便於發明人在審核中發現問題。3)充分有效的溝通。通過發明人和代理人雙方的及時信息溝通,可以彌補雙方知識差異,獲得相得益彰的效果,並可校正明顯理解差異、錯誤;這一點要求雙方都能充分理解和尊重對方在專利文件形成過程中的地位,從而採取相互合作而不是對抗的態度,積極進行坦誠的交流。八、總結將專利文件撰寫工作作為一個信息加工過程來理解和看待,有助於代理行業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有助於其發現代理工作中產生問題的環節和原因,並採取適當的措施。這一觀察視角還可以發現許多其它問題,需要更多的理論探討,本文僅期望獲得拋磚引玉的效果。看到大牛給出令人膜拜的答案了,受益匪淺。不過我這個小菜鳥也說說自己是如何撰寫案子的吧。根據我自己的經驗,一般流程是:1. 發明人提供交底材料交底材料要體現出技術方案,其他具體內容的話根據領域不同會略有不同,例如化學領域的話要有實施例
2. 代理人根據交底材料找出發明點,針對發明點進行檢索,初步判斷發明的新穎性(簡單來說就是看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否已被公開了)。如果沒有新穎性的話,暫停撰寫,並就檢索結果與發明人溝通,確認代理人是否對發明點的理解有偏差以及申請人是否要繼續申請;如果有新穎性,那麼就可以著手撰寫了。
3. 撰寫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這兩者的撰寫先後順序個人喜好不同,但我聽過老師的建議和我個人的心得是先寫權利要求書,再寫說明書。我感覺權利要求書就像是文章的大綱,說明書是對其的豐富和充實。權利要求最重要的是獨權,其重要性就不在此贅述了(其實是我也不知如何總結),這也是體現代理人功力的重要方面。獨權要體現發明點,有完整的技術方案,盡量大的保護範圍。一般是在交底材料的概括的基礎上根據代理人的知識和檢索到的對比文件進行合理的上位化或擴大化。從權就是對獨權中的特徵進一步限定,從為申請人省錢的角度考慮的話,從權數量不會寫太多…說明書按審查指南的要求撰寫,要充分公開,支持權利要求,也要考慮到為以後的修改留有餘地,一般交底材料詳細的話就比較好寫,把交底材料稍加整理再適當擴充就可以了,但比如機械領域的話,有的交底材料就幾張圖…所以要代理人很好地組織語言,可以結合自己的技術知識和對比文件的內容。(寫到這兒發現自己的答案太流水賬了,關鍵點反而沒有說清楚…)寫好初稿後發給發明人,發明人進行審核修改、並補充交底材料中缺少的內容,例如必要的實施例等,這其中可能會有多次來回溝通,直至最終定稿。倉促寫完,獻醜了…謝邀~
但是,這個,我真的不是執業代理人啊,不在其位怎敢代言?何況沈律師珠玉在前比我能說出來的要專業細緻多了。
大家還是看沈律師的答案吧。希望本文的淺顯之見能夠為大家帶來一些思考和指引。
試論創造性答覆的法律性答法
序本人在日常的審通答覆、事務所的OA質檢,以及在企業做IPR的審通審核過程中發現,現有代理人的答覆思路過多的聚焦於技術方案,而從三步法邏輯上的答覆手段使用較少,或者不使用。上述答覆思路使得很多專利申請本身相對應於審查意見而言具有創造性,卻不能獲得授權。
一、三步法的法理基礎
縱觀世界主要國家的創造性的判斷方式,不論是我國的三步法,還是日本、歐洲、美國的判斷方法,都是通過一定的邏輯解決主觀問題客觀化。但是,由於創造性本身就是判斷與現有技術的創造高度的問題,其本身就是主觀性的內容,想要通過客觀性的判斷手法解決主觀性內容顯得十分困難。雖然困難,但是為了滿足公平和效率的問題,還必須制定一個客觀或者相對客觀的方案,所以,三步法出台了。
對於三步法而言,其是通過相對於三個客觀化的邏輯步驟,並根據科學定義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判斷專利是否滿足創造性要求。這裡面有一個內在的邏輯矛盾,即從判斷者的視角來看,需要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能力,回歸到發明創造沒有產生之前,通過三個較客觀的判斷步驟,來解決創造性有無的問題。這裡面的內在邏輯矛盾則在於:實際上判斷者已經獲知了該發明創造,但卻要求其在判斷的時候,以一個沒有獲知該發明創造的邏輯進行判斷。這個內在的邏輯矛盾是三步法的核心內容,只有掌握了這個邏輯才能有效的進行三步法的判斷,並有效的維護申請人的利益。進一步的,上述三步法實質上是一個法律性的邏輯過程,所以,在三步法的判斷邏輯中,法律性要件往往高於技術性要件,所以,代理人應更應重視法律性要件,才能更有效的維護客戶的利益,更好的獲得授權。二、現有審查意見答覆中存在的問題
針對該部分內容,只是從我的實踐經驗、我所接觸的事務所的答覆情況等角度進行的歸納總結,不一定代表市場上所有的內容,請各位予以諒解。
現有審查意見答覆中存在的一大問題是:代理人對於三步法理解不深,對於審查意見答覆過多的聚焦於技術上的闡述,對於從三步法的邏輯闡述不多。針對一個審查意見,代理人一般會認可審查員所提供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於特徵比對、技術問題的確定,對比文件2的選擇等內容均不作針對性闡述,往往會選擇申請文件中是否存在審查意見中沒有評述過的新的技術特徵,然後從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等維度展開評述,進而完成一個審查意見的答覆。或者對應審查意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回復,比如技術特徵比對不正確,技術問題不正確等,但是這種回復往往是片面的,孤立的評述方式,沒有從三步法的整體性和邏輯性上進行回復,其效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上述答覆方式屬於典型的只關注技術性,而放棄了法律性,使得一個相對於該審查意見能夠授權的的案子,不能獲得授權。在此,各位需要注意我使用的語言是:相對應於該審查意見能夠授權。三、現有審查意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強局的建設日漸加快,全國各地在幾年之內建立了很多審查協作中心,比如湖北審協、天津審協、四川審協、廣州審協、河南審協、江蘇審協等,上述協作中心的大批量招聘新的審查員,導致現階段新審較多,審查意見的質量也層次不齊。
縱觀審查意見的質量,個人感覺很多新審對於三步法的理解也不深,導致一些問題發生幾率較大,特別典型的是技術問題確定,公知常識的使用,事後諸葛亮問題等。上述有問題的審查意見往往會直接斷送一個有創造性的申請文件,所以,有意識的在審查意見中指出上述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四、根據三步法設立三十一大答覆點,提升審查意見的答覆效果
1,回顧一下三步法的基礎邏輯: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步: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是否顯而易見。2,根據上述基礎邏輯,建立答覆的指導思想上述三步法中,有一個很核心的邏輯就是:其每個步驟之間是一個線性的串聯關係,只有上一個步驟成立時,後一個步驟才有意義。換一句話說,只有上面三個步驟都沒有問題,都滿足審查指南規定的關於三步法的內容,才能判斷一個案件沒有創造性。再換一句話說,從理論上講,對於審查員而言,只有找到合適的對比文件,按照三步法的邏輯,把所有相關內容都準確無誤的闡述清楚,才能駁回一個案件。對於申請人或者代理人而言,只要按照三步法的邏輯,只要把其中任何一個內容推翻,這個案件就不能被駁回。因為三步法的線性的串聯關係被破壞了,三步法的邏輯體系不能成立了。上述線性的串聯關係大家可以理解成串聯電路,對於一個串聯電路,只要有一個地方斷開,整個電路就不能工作了。三步法也是同樣的邏輯。綜上,對於一個審查意見而言,審查員需要建立所有的線性串聯關係,才能勝利;代理人只需要推翻上述線性串聯關係上的一點,即可勝利。所以,明晰上述邏輯後,代理人才能有效的審查員PK,為申請人爭取更大的利益。從上述邏輯來看,代理人在和審查員之間的PK中,是佔了大便宜的。或者說,審查員要想在本文所述的三十一個答覆點都不犯錯誤的幾率很小。3,根據三步法確定三十一答覆點3.1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相關答覆點:1.第一答覆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之前2.第二答覆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能作為「起點」3.第三答覆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是技術方案4.第四答覆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是一個技術方案5.第五答覆點:技術領域是否實際相同3.2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答覆點6.第六答覆點:技術特徵沒有採用了一一比對的方式7.第七答覆點:遺漏了技術特徵8.第八答覆點:不合理的劃分技術特徵9.第九答覆點:特徵比對不正確10.第十答覆點: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上位化11.第十一答覆點: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手段化12.第十二答覆點:技術問題採用技術手段邏輯時的反利用13.第十三答覆點:技術問題的確定局限於現有技術本身的技術缺陷和不足14.第十四答覆點:根據多個區別技術特徵定義多個技術問題15.第十五答覆點:忽略了區別技術特徵AB之間的聯繫性確定技術問題16.第十六答覆點:忽略了區別技術特徵A和其他技術特徵(非區別技術特徵)之間的關聯性,確定了技術問題3.3第三步: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答覆點17.第十七答覆點: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徵118.第十八答覆點:整體性上看,對比文件2並沒有實質上公開區別技術特徵19.第十九答覆點: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區特的作用,審查員採用推導的方式得出20.第二十答覆點:兩篇對比文件+公知常識評述的邏輯錯誤21.第二十一答覆點:區別技術特徵採用了公知常識的評述方式22.第二十二答覆點:對比文件2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結合存在障礙23.第二十三答覆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給了相反的技術教導24.第二十四答覆點:關於將核心發明點使用公知常識予以評述25.第二十五答覆點:公知常識的認定,脫離發明方案的具體環境26.第二十六答覆點:公知常識的認定,孤立的看技術手段本身3.4其他相關答覆點27.第二十七答覆點:技術啟示的判斷片面的定義為區別技術特徵是否顯而易見—兜底式28.第二十八答覆點:確定區別技術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片面性-兜底式29.第二十九答覆點:沒有真正貫徹三步法的判斷邏輯-總兜底30.第三十答覆點:整體闡述的某一方面沒有按照三個相同予以處理31.第三十一答覆點:審查員模糊化技術特徵五、總結
上述三十一個答覆點中,前二十六個答覆點是從三步法的邏輯過程中分解出來的答覆點,後面的五個答覆點是整體邏輯上的答覆點,或者說不好放到某一個步驟中去的答覆點。請各位予以注意。
同時,各位可以從後面五個答覆點中尋找一個理論支撐點,然後和前面的二十六個答覆點結合進行應用,會有更好的邏輯結果。最後再闡述一下:對於本文所述的三十一個答覆點,只要一個成立,三步法即不成立,申請文件即應授權。當然,現實中很多情況審查員並不接受,有時候需要多點結合,或者需要後續流程的糾正,比如複審,行政訴訟等。本文是一個簡稿,具體的答覆點還至少需要從:審查員的發文表現形式、該答覆點的三步法基礎、代理人的答覆思路、答覆模板、答覆案例等角度展開闡述,請大家關注後續的文章。(文章版權歸本人所有,請勿擅自轉載)一言兩語能說明白怎麼寫的話,代理人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大致來說,專利就是以公開換保護,所以權利要求體現的是保護範圍,說明書體現的是公開程度。保護範圍過大,可能不會被授權,範圍過小,價值也小了;公開程度過大,沒有保護那部分就白公開了,公開太小,不能支持權利要求。怎麼權衡兩者,體現了代理人的水平。
用心寫,用繩命來寫。一個代理人一生有多少個8小時,16小時,32小時?米國負責任的律師一般用16小時以上來寫一篇專欄,通常達到20小時。全神貫注的寫,心無旁騖的寫,調動自己全部的經驗來寫。這就是把自己繩命割零碎了,賣給客戶,繩命有價嗎,你需要什麼樣的知識配你自己的繩命,這個問題由你自己決定。
看文件或者聽發明人說技術方案,跟發明人反饋自己對於技術的理解,不明之處的溝通,修正,檢索,權利要求書構架,補充,完善其他內容,往複幾個來回,基本就差不多了
在這期間,有效的溝通真的是必不可少。有時候它會影響到專利的保護範圍!
第一步:讀懂交底資料;
第二步:跟發明人溝通,探討發明點,是否有替代實施例,發明人對於技術的公開是否需要有所保留;
第三步:撰寫,擴展說明書並概括權利要求書。
20%在於撰寫
30%在於解構
50%在於溝通
另外,如果想提升撰寫水平的話,
10%在於平常的工作訓練
90%在於閱讀高水平專利
把發明人提供的技術文件提煉轉化為法律文書,以圈定合理保護範圍,並佐以與法律文書匹配的技術說明。
這要看怎麼用這個專利了。寫專利應該可寬可窄。用來授權最好窄點,不然權利要求會有問題。
我剛學這個,腫么覺得好複雜!
入行半年的小菜鳥,撰寫方法和前面回答的基本一致,遇到比較複雜的案子我都是先寫實施例再寫權利要求噠……表示溝通和理解很重要~
我通常都是用電腦寫的,至少掌握的是從事領域的基本知識,寫案子的過程中還會慢慢累積。我覺得怎麼寫真的說出來跟實際寫是兩回事,沈老師答的非常好,但是這是一個大的方向,你要是不會寫,光看這個依然還是不會寫。
推薦閱讀:
※不同廣告公司的文案,具體需要做哪些事情?
※廣告人怎麼訓練創意?
※文案這個職業不能當終生職業嗎?
※如何寫好郵件的主題?
※刀塔2里有哪些高逼格的台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