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誰更大?

不知道問題表述的是不是到位。我一直覺得法律是社會的底線,道德的解釋很多,但是法律條文很明確,你可以「缺德」,但是必須守法。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31912是很有意思的一個問題,似乎是討論職業道德和法律的關係,裡面知友@吳子知 回答了一句「和社會公共利益相比,道德是一個更加重要更為基礎的要素,應當更優先考慮。」我不是很贊同,認為和道德相比,法律應該優先考慮。

另外在桑德爾的《公正》裡頭也些許談到了一些內容,想聽聽各位的看法。


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胡適


法律與道德不是誰更大誰更小的關係,而是法律是有邊界的,有些嚴重違背道德的事情,法律是不處理的。那些說什麼「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的
答案是錯的

我舉兩個例子:

1、甲去逛超市,心懷僥倖,偷了一包煙,被抓住了。

2、在一個性保守的年代,某男以結婚為口頭承諾,對某女始亂終棄,導致某女痛苦不堪、自殺身亡。

案例1,觸犯了法律、違背了道德。案例2,不觸犯法律,嚴重違背道德。

再比如說,甲向乙借了10000元。乙出於兄弟情誼且不懂法,到了還款期也不討要。多年後,乙因為自己急需用錢、向甲追討,甲拒絕。甲的行為缺德,但是法律可制裁不了他,因為過了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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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不插手一些道德,原因有多種,譬如說效率問題,如追訴期。譬如說取證難以及很難強制執行,如情感問題。。。。。。用經濟學視角來看,法律之所以不管轄一些明顯很缺德的行為是因為效率問題,即管了會產生比不管更多的麻煩。再說一遍,法律並不是不計代價追求公義,如果追求公義引起的麻煩比消除的麻煩多,法律就放棄追求公義。所以,立法與司法工作者會故意放過幾類特別缺德的人和事。如果你明白國家在追求仁義道德的時候也要講收益大於成本,就會理解為何法律基本不插手「始亂終棄」這種問題。

總而言之,法律管轄邊界的劃分基本取決於法律插手的收益、成本的對比(此處的收益、成本請按照廣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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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通的善良小老百姓而言我們一方面要懂得法律是保護我們的武器,一方面要懂得法律並不插手所有的嚴重敗德行為。對於法律不管的區域,千萬要小心(有些家長反覆叮囑女兒不要被騙色就是因為被騙色法律不管)。

對於道德不好但是懂法的人來說,他可以專門找法律不插手的領域干一些敗德的事情,如果被害方行私刑報復,反而是被害方觸犯法律。所以在法律管得到與管不到的地方都捨不得傷害別人,才是真善良。有些人覺得中國人很注重私德很傻X,其實不然,在法律不插手的領域還是不傷害人才是真君子,這就是中國人注重私德的原因。

在另一個知乎問答中,很多學法律學傻了的人對行私刑這種行為一臉不屑,而本人對於某些行私刑的個案表示同情。因為有時候甲嚴重傷害了乙的利益或情感,但是法律不插手,你讓乙怎麼辦呢?


感覺法律最初是基於道德而來的,每個地方的道德標準不一樣,所以具體的法律也各有不同的解釋。道德比法律敏感但又比法律的底線低,有些事很容易觸動人們的道德神經,卻又可能在觸犯法律的情況下被道德寬容。很多人作為旁觀者是優先用道德來評價事件,親身經歷時又首選用法律保證權益。


道德與法律的衝突(部分轉自我的另一個回答)

道德無罪而法律有罪

VS

道德有罪而法律無罪

薩伯的《洞穴奇案》源自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為了維生以待救援,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書中記錄了法官們對於本案的各種不同觀點:

1、尊重法律條文(有罪)

2、探究立法精神(無罪)

3、法律與道德的兩難(棄權)

4、維持法治傳統(有罪)

5、以常識來判斷(無罪)

6、撇開己見,不依個人好惡去解釋(有罪)

7、判案的酌情權(無罪)

8、一命換多命(無罪)

9、動機與選擇(無罪)

10、生命的絕對價值(有罪)

11、契約與認可(有罪)

12、設身處地(無罪)

13、判決的道德啟示(有罪)

14、利益衝突(棄權)

類似的道德兩難問題在邁可·桑德爾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也有深入的討論,如電車問題、孤島殺人案。《鄉土中國》中也談到過一個案例。一農村男子發現妻子偷情,於是召集親戚兄弟把對方男子打了一頓,於是施暴被法律判了罪。從法律上來講,主動打人者必然有罪,但法律對於偷情沒有明確界定;從道德上來講,打偷情者是天經地義的事,很多地方的風俗甚至認為浸豬籠都是應該的。

以上案例都在道德與法律上出現了分歧,也造成了判定的困難。《洞穴奇案》中的第八個觀點認為,殺人求生者「一命換多命」可以在道德上被寬恕;第六個觀點認為,當道德與法律相衝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而按照桑德爾的說法,一種觀點認為,某一行為的是非對錯完全取決於後果。無論何種行為,只要能促成最佳後果就是正確之舉,前提是要把所有後果都考慮進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該只關注後果,有些權利義務本來就必須得到尊重。並不把是非對錯當作成本效益的問題,道德必須有更大的考慮,涉及人與人之間正確的相待之道。

部分轉自我的另一個回答 大家對於《洞穴奇案》怎麼看? - 知乎用戶的回答


我認為道德是一種自我行為約束和準則,也就是說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而不是指責別人的。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價值觀、道德取向,生活環境不同,時代不同,經歷不同,道德標準、意識就不會相同。因此任何形式的指責他人不道德都是道德綁架。

對於世界上普遍人都會認可的道德觀准叫做普世價值,具體到行為上可以視為一種自然的社會行為規範,屬於俗成規則範疇,多數人叫它為「公德」,因為帶了個德字,所以經常被人混淆為公德也是道德,所以在這裡不用這個詞。國人經常將道德和規則搞混,認為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是不道德的,其實應該叫做不守規矩。

法律是規則,上面講的自然規則是規則,潛規則也是規則。因此規則可能會有衝突,比如說法律規則規定不能貪污受賄,但潛規則規定辦事都要給好處。

規則可以產生於基本的普世價值,但不等於不守規則就一定是不道德,也不等於道德一定就高於規則,二者其實是並行關係。

舉兩個例子說一下吧,例子一,交通法規定路邊畫有實線的位置不能停車,我將車停在這些地方了這是不守規則,但我認為盡量不妨礙他人是我的道德準則,所以盡量停的靠邊一點或是找個車流不太繁忙的地方停靠,這是道德。

又比如醫生收醫藥回扣是潛規則,一個醫生認為他應治病救人,盡量搭配一些有效藥物給病人這是他的道德。

國人總將道德和規則混到一起來說,這其實無助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還是應當社會建立並履行規則,自我修鍊並升華道德。


法律和道德誰更大?論範圍,道德更大;論強制力,法律更強;道德靠社會輿論去譴責不道德的人,法律則是用國家強制力去懲罰違法的人。對於當下,構建一個完整的司法體系和系統的法律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絕對不能脫離咱們的道德……


現代社會,違背法律的道德大多數都是目光短淺的產物。

法大於情,因為法就是最大的情。


我覺得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學發展史上曾經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即自然法與實在法之爭。

自然法(尤其是現代自然法)認為法律並不具有自身的獨立性,法是從屬於更為高級的行為準則,主要是道德。如果法律違背了道德,那麼法律也就不能稱之為法律,即惡法非法,自然也沒有遵循的必要。如果採用這種觀點,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是大於法律的。

但實在法學派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結晶,法律與其他的行為準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即使法律違背了道德,人們依然應該服從法律,惡法亦法。

我認為法律是高於道德的。首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告訴我們不能做什麼,而道德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或者怎麼做最好。人應該先達到最低的行為標準之後才可以論及更高的準則。其次,法律是靠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更多是依靠人的自覺遵守或者社會的輿論壓力,不具有法律這樣的強制力。

所以法律應該是高於道德的存在。


法律是底線,道德是理想,如果道德低於法律,那不是道德。


其實主要是涉及適用上的問題。在具體案例中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是判決的依據,但是即使是有法律明確規定,也要考慮道德層面的問題。如瀘州二奶案、葯家鑫案。就拿後者來說,社會上對葯的口誅筆伐源源不斷,那麼在處理這個案件過程中除了應依照法律規定外,撇開社會大眾那種對「高富帥」的仇視心態,還應考慮的是葯的父母、家庭等道德倫理問題。就像朱蘇力先生所說的,還應考慮案件的「殃及效果」,考慮其也作為受害者的父母和因此事而遭受災難性影響的家庭。


所以很多時候不能說法律和道德誰大誰小的問題,在具體社會問題面前兩者都只是為其服務的工具而已,關鍵性因素還是在於那些問題解決機構和個人如何取捨。


適用範圍:道德的範圍更大

適用強度:法律的強度更大


我曾經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不過現在我認為「法律就應當是道德」換句話說,我認為「法律應當和道德完全等價」。不過道德並非多數人認為的道德,而是自然道德。

不過因為某些行為危害性極小,入罪也是沒有必要的,不過對行為的價值判斷上,法律應該和道德完全相同。

除去刑罰的因素,以「讓座」這件事為例,法律不做要求,而現在的道德要求讓座給需要的人,例如老人。在這件事上,我認為道德和法律可以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方法不是法律要求讓座,而是道德放棄讓座的要求。因為這種情況下,其他人可以根據這種道德獲得對不讓座的當事人批判的正當性,一些不願讓座人會因為壓力而讓座,而另一部分無視他人感受的人會被其他人指責。而這種道德指責事實上侵犯了被迫讓座的人的自由。

上面的讓座的例子代表了我對法律和道德價值判斷衝突的一般判斷。雖然也有少數情況我認為法律應當改變。


有一種看法認為,法律是從道德中抽取出來的、最基本的最底層的作為社會共識的道德的成文化規定,以保證社會能在一定秩序之內,作為一個共同體運行下去。不是特別理解「誰更大」的具體含義,只給出小觀點 :)


這個問題不是知乎能回答的,幾乎所有的法理學大師都會討論這個問題,而且只提供了方法論,因為結論只能結合社會環境進行評價。推薦王振東教授的《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簡單概括,實證主義學派不太注重道德對法律的影響,而自然主義學派則以不成文的自然法當做原則進行法律的制定,而道德規範是其重要淵源。所以這個問題沒有結論。要是深入探討,就不得不討論二戰中德國戰犯的審判問題。因為當時很難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的制定者是民族國家,那麼國家能否犯罪。對這個問題的探索形成了現代國際社會的構架的最初來源。時間較晚,手機打字不容易,如果有興趣可以和我繼續探討。


留一句胡適之的話,一個髒的國家如果人人都遵守規則而不是去講崇高,講道德,那麼這個國家會逐漸變成天堂。而一個天堂一樣的國家,如果處處講崇高,講道德而不遵守規則,那麼就會變成充斥騙子和偽善者的國度。


我覺得,道德是一種原始的人類公約,在最初起到區分好壞優劣的作用。它具備「應該」的意味,有強烈的指向性,而法律是後期行程的,它在最低端進行規範,它是「不能」,應該做的事事實可以不做的,但是不能做的事就是不能做,這種公約的強制性是屬於法律的特點。說到大,我想是道德更大,不管從社會來源、社會維繫還是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講,都是這樣。


如果你想獲得自由的道路上走的更遠,那法律和道德都需要,沒有誰大誰小。

他們唯一的分別在我看來是,發起方和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是外部規則,在一定範圍內,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這是提高群體協作效率的方式,也是這個群體默認規則的成文表述。遵守法律,你才能在這個世界裡獲得更多的自由。

道德則是內部規則,這個規則源於你自身,適用的對象也只是你自己,也就是說道德是你自己對自己行為和選擇的規則。這個規則是你自己對自己的,而不能用於針對他人,一旦你用自己的道德標準來針對他人,那就是道德綁架。用合理的道德來規範自己,將會讓自己做自己喜歡的事情,讓自己成為被別人愛的人,從而獲得更多的自由。

法律強調的是普遍性,是大量時間和經驗總結出來的群體經驗規則,所以法律不能因為個例而打破,也不應該考慮私情,所以有人覺得法律很嚴厲。法律是保障這個群體安全且高效的生存的法則。

道德具有個例性,每個人的生活空間是不一樣的,生活環境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個道德準則肯定是不能適用於所有人的。所以你只能自己遵守自己的道德,而不能強加於別人。

舉個例子,有一個電視,一個女人查出了癌症晚期,在公交車上面悲傷彷徨,這個時候一個老人在他旁邊,她並沒有看到,也就沒有讓座,這個時候一堆人就罵她。其實這就是典型的用自己的道德來要求別人,如果你有尊老愛幼的道德準則,你可以主動的讓座,但是你並不能要求別人也讓座,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你並不知道這個人的處境,所以是不能用自己的準則去要求別人的。

總的來說,法律和道德的區別就是發起者和適用對象不同,但是他們給人帶來的結果都是讓你生活的更自由。具備良好的法律和道德的認知對建立好自身的三觀有很好的幫助。


兩個沒有可比性。

道德是約束自己的,每個人對於道德2個字的定義都不同。

法律用來保證社會公平的(雖然做不到完美),一個健全的國家,就必須要一系列健全的法律。

兩個真的沒有哪個比哪個更大的可以比的。當然,個人覺得道德如果與法律衝突的時候,盡量依據法律辦事,畢竟,無規不圓,文明不是光有狹隘的道德就可以長久的。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法律和道德調整的社會關係層面不同。道德調整在生活中更常見,範圍更大,但是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法律是大於道德的,道德調整在法律面前就會沒用。法律必須是威嚴的和嚴密的,道德不應該妨礙到法律的執行,不然法律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就降低了,人們對法律就會無所適從。在立法中,部分公認道德準則會被立法者上升為國家法律。在生活中,部分法律規則逐漸深入人心,也會被人們公認為道德準則。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學習法律的時候 經過一番法律和道德的論證,這一句話 深得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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