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誰更大?
不知道問題表述的是不是到位。我一直覺得法律是社會的底線,道德的解釋很多,但是法律條文很明確,你可以「缺德」,但是必須守法。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31912是很有意思的一個問題,似乎是討論職業道德和法律的關係,裡面知友@吳子知 回答了一句「和社會公共利益相比,道德是一個更加重要更為基礎的要素,應當更優先考慮。」我不是很贊同,認為和道德相比,法律應該優先考慮。 另外在桑德爾的《公正》裡頭也些許談到了一些內容,想聽聽各位的看法。
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胡適
法律與道德不是誰更大誰更小的關係,而是法律是有邊界的,有些嚴重違背道德的事情,法律是不處理的。那些說什麼「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的
答案是錯的。
案例1,觸犯了法律、違背了道德。案例2,不觸犯法律,嚴重違背道德。
再比如說,甲向乙借了10000元。乙出於兄弟情誼且不懂法,到了還款期也不討要。多年後,乙因為自己急需用錢、向甲追討,甲拒絕。甲的行為缺德,但是法律可制裁不了他,因為過了追訴期。
——————————————————————————法律之所以不插手一些道德,原因有多種,譬如說效率問題,如追訴期。譬如說取證難以及很難強制執行,如情感問題。。。。。。用經濟學視角來看,法律之所以不管轄一些明顯很缺德的行為是因為效率問題,即管了會產生比不管更多的麻煩。再說一遍,法律並不是不計代價追求公義,如果追求公義引起的麻煩比消除的麻煩多,法律就放棄追求公義。所以,立法與司法工作者會故意放過幾類特別缺德的人和事。如果你明白國家在追求仁義道德的時候也要講收益大於成本,就會理解為何法律基本不插手「始亂終棄」這種問題。
總而言之,法律管轄邊界的劃分基本取決於法律插手的收益、成本的對比(此處的收益、成本請按照廣義理解)————————————————————————————對於普通的善良小老百姓而言,我們一方面要懂得法律是保護我們的武器,一方面要懂得法律並不插手所有的嚴重敗德行為。對於法律不管的區域,千萬要小心(有些家長反覆叮囑女兒不要被騙色就是因為被騙色法律不管)。對於道德不好但是懂法的人來說,他可以專門找法律不插手的領域干一些敗德的事情,如果被害方行私刑報復,反而是被害方觸犯法律。所以在法律管得到與管不到的地方都捨不得傷害別人,才是真善良。有些人覺得中國人很注重私德很傻X,其實不然,在法律不插手的領域還是不傷害人才是真君子,這就是中國人注重私德的原因。
在另一個知乎問答中,很多學法律學傻了的人對行私刑這種行為一臉不屑,而本人對於某些行私刑的個案表示同情。因為有時候甲嚴重傷害了乙的利益或情感,但是法律不插手,你讓乙怎麼辦呢?感覺法律最初是基於道德而來的,每個地方的道德標準不一樣,所以具體的法律也各有不同的解釋。道德比法律敏感但又比法律的底線低,有些事很容易觸動人們的道德神經,卻又可能在觸犯法律的情況下被道德寬容。很多人作為旁觀者是優先用道德來評價事件,親身經歷時又首選用法律保證權益。
道德與法律的衝突(部分轉自我的另一個回答)
道德無罪而法律有罪
VS
道德有罪而法律無罪薩伯的《洞穴奇案》源自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為了維生以待救援,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書中記錄了法官們對於本案的各種不同觀點:
1、尊重法律條文(有罪)
2、探究立法精神(無罪) 3、法律與道德的兩難(棄權)4、維持法治傳統(有罪) 5、以常識來判斷(無罪) 6、撇開己見,不依個人好惡去解釋(有罪)7、判案的酌情權(無罪)8、一命換多命(無罪)
9、動機與選擇(無罪)10、生命的絕對價值(有罪) 11、契約與認可(有罪) 12、設身處地(無罪)13、判決的道德啟示(有罪) 14、利益衝突(棄權)類似的道德兩難問題在邁可·桑德爾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也有深入的討論,如電車問題、孤島殺人案。《鄉土中國》中也談到過一個案例。一農村男子發現妻子偷情,於是召集親戚兄弟把對方男子打了一頓,於是施暴被法律判了罪。從法律上來講,主動打人者必然有罪,但法律對於偷情沒有明確界定;從道德上來講,打偷情者是天經地義的事,很多地方的風俗甚至認為浸豬籠都是應該的。
以上案例都在道德與法律上出現了分歧,也造成了判定的困難。《洞穴奇案》中的第八個觀點認為,殺人求生者「一命換多命」可以在道德上被寬恕;第六個觀點認為,當道德與法律相衝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而按照桑德爾的說法,一種觀點認為,某一行為的是非對錯完全取決於後果。無論何種行為,只要能促成最佳後果就是正確之舉,前提是要把所有後果都考慮進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該只關注後果,有些權利義務本來就必須得到尊重。並不把是非對錯當作成本效益的問題,道德必須有更大的考慮,涉及人與人之間正確的相待之道。
部分轉自我的另一個回答 大家對於《洞穴奇案》怎麼看? - 知乎用戶的回答我認為道德是一種自我行為約束和準則,也就是說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而不是指責別人的。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價值觀、道德取向,生活環境不同,時代不同,經歷不同,道德標準、意識就不會相同。因此任何形式的指責他人不道德都是道德綁架。
對於世界上普遍人都會認可的道德觀准叫做普世價值,具體到行為上可以視為一種自然的社會行為規範,屬於俗成規則範疇,多數人叫它為「公德」,因為帶了個德字,所以經常被人混淆為公德也是道德,所以在這裡不用這個詞。國人經常將道德和規則搞混,認為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是不道德的,其實應該叫做不守規矩。
法律是規則,上面講的自然規則是規則,潛規則也是規則。因此規則可能會有衝突,比如說法律規則規定不能貪污受賄,但潛規則規定辦事都要給好處。
規則可以產生於基本的普世價值,但不等於不守規則就一定是不道德,也不等於道德一定就高於規則,二者其實是並行關係。
舉兩個例子說一下吧,例子一,交通法規定路邊畫有實線的位置不能停車,我將車停在這些地方了這是不守規則,但我認為盡量不妨礙他人是我的道德準則,所以盡量停的靠邊一點或是找個車流不太繁忙的地方停靠,這是道德。
又比如醫生收醫藥回扣是潛規則,一個醫生認為他應治病救人,盡量搭配一些有效藥物給病人這是他的道德。
國人總將道德和規則混到一起來說,這其實無助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還是應當社會建立並履行規則,自我修鍊並升華道德。法律和道德誰更大?論範圍,道德更大;論強制力,法律更強;道德靠社會輿論去譴責不道德的人,法律則是用國家強制力去懲罰違法的人。對於當下,構建一個完整的司法體系和系統的法律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絕對不能脫離咱們的道德……
現代社會,違背法律的道德大多數都是目光短淺的產物。法大於情,因為法就是最大的情。
我覺得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學發展史上曾經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即自然法與實在法之爭。自然法(尤其是現代自然法)認為法律並不具有自身的獨立性,法是從屬於更為高級的行為準則,主要是道德。如果法律違背了道德,那麼法律也就不能稱之為法律,即惡法非法,自然也沒有遵循的必要。如果採用這種觀點,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是大於法律的。但實在法學派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結晶,法律與其他的行為準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即使法律違背了道德,人們依然應該服從法律,惡法亦法。我認為法律是高於道德的。首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告訴我們不能做什麼,而道德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或者怎麼做最好。人應該先達到最低的行為標準之後才可以論及更高的準則。其次,法律是靠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更多是依靠人的自覺遵守或者社會的輿論壓力,不具有法律這樣的強制力。所以法律應該是高於道德的存在。
法律是底線,道德是理想,如果道德低於法律,那不是道德。
其實主要是涉及適用上的問題。在具體案例中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是判決的依據,但是即使是有法律明確規定,也要考慮道德層面的問題。如瀘州二奶案、葯家鑫案。就拿後者來說,社會上對葯的口誅筆伐源源不斷,那麼在處理這個案件過程中除了應依照法律規定外,撇開社會大眾那種對「高富帥」的仇視心態,還應考慮的是葯的父母、家庭等道德倫理問題。就像朱蘇力先生所說的,還應考慮案件的「殃及效果」,考慮其也作為受害者的父母和因此事而遭受災難性影響的家庭。
所以很多時候不能說法律和道德誰大誰小的問題,在具體社會問題面前兩者都只是為其服務的工具而已,關鍵性因素還是在於那些問題解決機構和個人如何取捨。
適用範圍:道德的範圍更大
適用強度:法律的強度更大
我曾經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不過現在我認為「法律就應當是道德」換句話說,我認為「法律應當和道德完全等價」。不過道德並非多數人認為的道德,而是自然道德。
不過因為某些行為危害性極小,入罪也是沒有必要的,不過對行為的價值判斷上,法律應該和道德完全相同。
除去刑罰的因素,以「讓座」這件事為例,法律不做要求,而現在的道德要求讓座給需要的人,例如老人。在這件事上,我認為道德和法律可以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方法不是法律要求讓座,而是道德放棄讓座的要求。因為這種情況下,其他人可以根據這種道德獲得對不讓座的當事人批判的正當性,一些不願讓座人會因為壓力而讓座,而另一部分無視他人感受的人會被其他人指責。而這種道德指責事實上侵犯了被迫讓座的人的自由。
上面的讓座的例子代表了我對法律和道德價值判斷衝突的一般判斷。雖然也有少數情況我認為法律應當改變。有一種看法認為,法律是從道德中抽取出來的、最基本的最底層的作為社會共識的道德的成文化規定,以保證社會能在一定秩序之內,作為一個共同體運行下去。不是特別理解「誰更大」的具體含義,只給出小觀點
這個問題不是知乎能回答的,幾乎所有的法理學大師都會討論這個問題,而且只提供了方法論,因為結論只能結合社會環境進行評價。推薦王振東教授的《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簡單概括,實證主義學派不太注重道德對法律的影響,而自然主義學派則以不成文的自然法當做原則進行法律的制定,而道德規範是其重要淵源。所以這個問題沒有結論。要是深入探討,就不得不討論二戰中德國戰犯的審判問題。因為當時很難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的制定者是民族國家,那麼國家能否犯罪。對這個問題的探索形成了現代國際社會的構架的最初來源。時間較晚,手機打字不容易,如果有興趣可以和我繼續探討。
留一句胡適之的話,一個髒的國家如果人人都遵守規則而不是去講崇高,講道德,那麼這個國家會逐漸變成天堂。而一個天堂一樣的國家,如果處處講崇高,講道德而不遵守規則,那麼就會變成充斥騙子和偽善者的國度。
我覺得,道德是一種原始的人類公約,在最初起到區分好壞優劣的作用。它具備「應該」的意味,有強烈的指向性,而法律是後期行程的,它在最低端進行規範,它是「不能」,應該做的事事實可以不做的,但是不能做的事就是不能做,這種公約的強制性是屬於法律的特點。說到大,我想是道德更大,不管從社會來源、社會維繫還是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講,都是這樣。
如果你想獲得自由的道路上走的更遠,那法律和道德都需要,沒有誰大誰小。
他們唯一的分別在我看來是,發起方和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是外部規則,在一定範圍內,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這是提高群體協作效率的方式,也是這個群體默認規則的成文表述。遵守法律,你才能在這個世界裡獲得更多的自由。
道德則是內部規則,這個規則源於你自身,適用的對象也只是你自己,也就是說道德是你自己對自己行為和選擇的規則。這個規則是你自己對自己的,而不能用於針對他人,一旦你用自己的道德標準來針對他人,那就是道德綁架。用合理的道德來規範自己,將會讓自己做自己喜歡的事情,讓自己成為被別人愛的人,從而獲得更多的自由。
法律強調的是普遍性,是大量時間和經驗總結出來的群體經驗規則,所以法律不能因為個例而打破,也不應該考慮私情,所以有人覺得法律很嚴厲。法律是保障這個群體安全且高效的生存的法則。
道德具有個例性,每個人的生活空間是不一樣的,生活環境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個道德準則肯定是不能適用於所有人的。所以你只能自己遵守自己的道德,而不能強加於別人。
舉個例子,有一個電視,一個女人查出了癌症晚期,在公交車上面悲傷彷徨,這個時候一個老人在他旁邊,她並沒有看到,也就沒有讓座,這個時候一堆人就罵她。其實這就是典型的用自己的道德來要求別人,如果你有尊老愛幼的道德準則,你可以主動的讓座,但是你並不能要求別人也讓座,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你並不知道這個人的處境,所以是不能用自己的準則去要求別人的。
總的來說,法律和道德的區別就是發起者和適用對象不同,但是他們給人帶來的結果都是讓你生活的更自由。具備良好的法律和道德的認知對建立好自身的三觀有很好的幫助。兩個沒有可比性。
道德是約束自己的,每個人對於道德2個字的定義都不同。法律用來保證社會公平的(雖然做不到完美),一個健全的國家,就必須要一系列健全的法律。
兩個真的沒有哪個比哪個更大的可以比的。當然,個人覺得道德如果與法律衝突的時候,盡量依據法律辦事,畢竟,無規不圓,文明不是光有狹隘的道德就可以長久的。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法律和道德調整的社會關係層面不同。道德調整在生活中更常見,範圍更大,但是一旦走上法律程序,法律是大於道德的,道德調整在法律面前就會沒用。法律必須是威嚴的和嚴密的,道德不應該妨礙到法律的執行,不然法律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就降低了,人們對法律就會無所適從。在立法中,部分公認道德準則會被立法者上升為國家法律。在生活中,部分法律規則逐漸深入人心,也會被人們公認為道德準則。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學習法律的時候 經過一番法律和道德的論證,這一句話 深得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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