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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討論:兩個獨立犯罪,犯罪1完成後,犯罪2進行時,對犯罪1打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乙女在路上走,甲男出現,持刀搶劫搶走乙女100塊錢,然後逃離。沒多久丙男出現,持刀正要搶劫乙女,乙女轉身跑向甲男抄起一塊磚頭,將沒逃多遠的甲男一轉頭打死。

法庭上,乙女主張,甲男丙男兩個人先後不遠針對自己搶劫,乙女以為甲男和丙男是一夥的,所以抄起磚頭防衛,優先選擇背對自己的甲男。

公安檢察調查發現,甲男和丙男是各自獨立針對乙女持刀搶劫,甲男丙男並不認識。甲男搶走錢後,正在逃離現場。

問:乙女的行為如何判斷,乙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


按照刑法規定,持械搶劫屬於可以無限防衛的範疇,也就是不存在防衛過當。那麼這裡的核心是存不存在防衛不適時,也就是要判斷甲男是不是已經完成了犯罪,並且逃離現場,特別是在丙男存在的前提下,受害人能否判斷出這一點。

所以「沒多久丙男出現」,「甲男沒逃出多遠」這兩條可能比較關鍵,具體要看時間的長度逃出的距離作為乙女判斷甲男還是否繼續處於犯罪當中(請注意,公安機關的認定是「正在逃離現場,而不是已經逃離現場」)。而且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補充一點,有答主認為應該把搶劫的財產侵害與人身傷害分開,認為既然搶劫者已經逃走,就不必使用致命手段,這種學究式的思維方式是有害的,持械搶劫者雖然逃走,但其並沒有拋棄武器,仍然擁有進行人身傷害的能力和意願,一味限制受害人的防衛限度,實際上剝奪了搶劫之後受害人的合法自助救濟,還會捆住受害人的手腳,陷其於危險的境地。

當然,由於刑法執行無罪推定,乙女不用證明自己是真的無法分辨是不是獨立的兩起搶劫,只需要提出合理的懷疑就可以了,反而是公訴人如果起訴防衛不適時的時候需要證明乙女對甲男和丙男不是同夥有明確的認知(挺難的)。

以及,雖然刑法是這麼規定的,但我國實際操作中對於正當防衛的確定極其嚴格,近幾年有所緩和,具體還要看負責本案的法院如何認定。(其實我懷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根本不會多這個事,這個案子多半不會去法院)

不過退一萬步,即使認定乙女防衛不適時,由於持械搶劫是很嚴重的罪行,並且考慮到受害人是弱勢群體且可能受到了驚嚇(影響了判斷力),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很高。


首先,就題主給出的案例而言,並沒有題主想像的那麼複雜。

誠然,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而甲已經取得了財產佔有,「完成了犯罪行為」。

那麼第一個問題來了,完成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法侵害就隨即結束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搞清楚第二個問題:為什麼搶劫罪(一般情形)的量刑範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搶奪罪的量刑範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又為什麼搶奪罪的認定要達到「數額較大」,而搶劫罪哪怕搶一塊錢也可以構成?

想弄清楚第二個問題,我們要解決第三個問題。(是的,題主的問題真的不複雜,但是犯罪論和刑罰論很複雜。)第三個問題是,什麼是犯罪?

來來來,我們一點一點解決這個問題。

3.什麼是犯罪?

如果畫一個韋恩圖,大圈是「行為」,一個全包含的小圈是「犯罪」。換句話說犯罪一定是一種「行為」,一種「特殊」的行為。吃豬肉、彈兒子腦瓜崩、背著丈夫賣淫、搶劫,都是行為,前三種不是犯罪,搶劫是犯罪。

那如何給行為貼上合理的標籤,可以剛剛好把是犯罪的歸為犯罪,把不是犯罪的畫在圈外呢?這是一個很微妙的事情,稍微偏離,其背後將是枉死的好人和脫逃的壞人,且不止一個。所以對於犯罪的定義學界有著廣泛的討論。

根據通說,對於犯罪學界普遍認可的三個標籤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其中的核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於什麼是前者,我不想問第四個問題了,我直接給出答案吧。(嚴重、社會、危害,這三個詞還能擴展很多我超喜歡的東西,但是時間有限。)所謂「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指侵害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重要利益。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2.搶劫與搶奪區別在哪?

既然我們知道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犯罪一詞是指,危害了刑法13條用窮舉法加大口袋列舉的所有利益,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對任何一個行為的剖析來識別其是否為犯罪。

吃豬肉:豬的生命、豬的屍體、豬的尊嚴不是刑法十三條列舉的利益,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是犯罪。

彈兒子腦瓜崩:如果彈成殘疾,則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犯罪。如果否,則不是。

背著男丈夫賣淫:丈夫對妻子享有的獨佔和性交的權利,不是刑法十三條列舉的利益,不是犯罪 。(儘管這是一件很噁心的事情,但是丈夫不對妻子享有刑法所保護的專屬權利,這件事情本身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

那麼回到搶劫和搶奪。

搶奪: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犯罪。

搶劫: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收到威脅),是犯罪。

仔細觀察我們會發現搶劫之所以更嚴重,是因為它同時侵犯了兩個法益。所以在考慮搶劫的相關問題的時候既要考慮它的人身犯罪屬性,又要考慮它的財產犯罪屬性。

這就意味著它存在著兩套不同的「正當防衛」的規則。

1.完成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法侵害就隨即結束了嗎?

我們知道,當一個故意傷害犯罪的實施者在對被害人實施故意傷害後,突然把刀子一扔,然後大喊:「我不傷害你了,你安全了。」這就意味著犯罪行為結束、不法侵害也結束。被害人一旦進行防衛行為,將認定為事後防衛。因為這種生命健康安全的人身權利侵犯是瞬時完成的。

那我們來看搶劫,當搶劫者轉身準備離場,搶劫的人身侵害結束了,但是其對財產的非法佔有狀態沒有結束。因此,雖然搶劫的行為結束了,但是不法侵害並未結束,或者說「對財產的非法佔有狀態」未結束。

因此,在侵犯財產權利的暴力犯罪中,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學界通說:儘管被害人已經停止犯罪行為,若被害人能夠當場恢復對財產的佔有,仍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0.題主的故事。

因此有沒有丙實際上都是一樣的,被害人的行為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

但是我說的是可以,對於其對甲的死亡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或者認定為意外事件,那這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1.兩個獨立犯罪,犯罪1完成後,犯罪2進行時,對犯罪1打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不構成。

-2.題主的故事和題目為什麼答案相反?

題主上刑法課時一定翹課了。


朕記得有個案例,法官判決中這麼說的,歹徒搶劫後準備逃離,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視野範圍內,因此搶劫行為仍視為在進行過程中,所以撞死歹徒者被視作正當防衛,無罪!

案發細節

  法院認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莫宗壯、龐成貴夥同龐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龍女士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一處住宅車庫附近,莫宗壯駕駛摩托車在附近接應,龐成貴和龐成添則戴上白色手套,並各持一個鐵制鑽頭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車庫兩旁。

  5時15分許,龐成貴、龐成添見被害人龍女士駕駛小汽車從車庫出來,龐成添走到汽車駕駛室旁,龐成貴走到汽車副駕駛室旁,分別用鐵制鑽頭敲打兩邊的汽車玻璃,搶走龍女士放在副駕駛室的一個裝有80360元現金和票據的手袋。

追截過程

  中院判決書中還對龍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況作出了確認。法院指出,在得手後,兩人立即朝摩托車接應的地方跑去。莫宗壯即啟動摩托車搭載龐成添和龐成貴逃跑。龍女士見此駕駛汽車追趕欲取回被搶財物。當追至小區二期北面的綠化帶,被害人駕駛汽車將摩托車連同摩托車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壯、龐成貴被撞倒後爬起逃跑並分別躲藏,龐成添則當場死亡。

  公安民警接報後趕到現場先後抓獲被告人莫宗壯、龐成貴,並在現場起獲被搶贓物以及作案工具。

法官:

  撞死人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

  在案件發生後,不少市民對女司機龍女士的行為議論紛紛,有人稱讚她是「女英雄」,是正當防衛,但也有人擔心她是在遭劫後將人撞死,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過失致人死亡。針對外界的議論紛紛,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對此事進行了表態。

  法官稱,像本案這樣的情況極其少見,被害人在車窗被敲爛、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將逃離犯罪現場的危急情形下,不顧個人安危,憑藉自己的小車機智地將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儘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後果,但這是符合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的。歹徒搶劫後準備逃離,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視野範圍內,因此搶劫行為仍視為在進行過程中,龍女士撞人就屬於正當防衛。

另外找了一個版本。

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

甲一直還在當場,因此不論有無丙出現,乙都是正當防衛!


1、甲搶劫後逃跑,仍處於正 當防衛的時間之內。

2、在時間上,兩個犯罪並未被分割。

3、同時犯並不影響對防衛對象的選擇。

4、這仍然不是法理問題。這是證據評價的問題。

5、第N次強調:一個人在法庭上怎麼說,這只是證據之一的「被告人供述」。整個犯罪事實要根據所有的證據來認定,而不是光看被告人如何辯解。


查看了這個問題下的所有答案,我覺得,大家未免有些輕視這個問題了。

首先,我的看法是,乙女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屬於假想防衛。前面眾多知友以「對財產的不法侵害狀態仍在持續」來否定假象防衛的成立,進而得出本案適用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結論似乎有些偏頗。理由如下:

1、本案存在兩個緊密的法益侵犯行為,在分析乙女行為之性質時不能簡單拋去丙男的搶劫行為直接得出結論;

2、單論乙女對甲男的防衛行為,大家都站在張明楷老師的觀點上進行了論述。但是,如果全案都依照張明楷老師的體系來看的話,甲男的搶劫既遂後客觀上就不存在「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故對乙女的行為是不能適用無限防衛條款的。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尚且可以先得出乙女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的結論;

3、結合丙男的行為,2中的結論就需要更改了。乙女因誤認為甲、丙在實施共同犯罪,加之丙手上持有械具,進而誤認為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直都處於持續狀態當中(實際上是在丙出現後才產生),故實施了過當的防衛行為。由於對不法侵害程度的認識存在較大誤解,所以應當成立過失假象防衛。綜上,本案乙女的行為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有疑問的話,應該是在假象防衛成立的條件是僅限於「對不法侵害存在與否存在誤解」還是可以囊括「對不法侵害的程度及產生時間存在誤解」。此處可以寫出一篇論文,現未經具體思考,但是直觀地說我比較支持後者,不贅。


此處對於財產犯罪屬於正當防衛的特例,即財產性的不法侵害已經既遂,但是侵害狀態依然存在,被害人實施防衛能夠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侵害持續,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本案中即使乙女錯誤認識了甲丙非共同犯罪,甲丙互不相識並分別實施了兩個獨立犯罪,乙女的行為依然能對甲成立正當防衛。

另外此案也不存在假象防衛的問題,簡而言之將他人的正當行為誤認為犯罪行為而實施的防衛才可能算。


如果乙的律師允許乙在法庭上這麼主張,那麼她的律師一定是被她的仇家賄賂了…

本來只要主張對甲男實施正當防衛就能成立的。


這是一個財產類型的犯罪 如果按照張明楷教授為代表的新的刑法理論 對於這類財產犯罪 如果後及時被發覺 且當場追捕 然後實施防衛行為的話 仍然成立正當防衛。但是在實務中一般法官不會認定正當防衛的。


這個問題是有明確答案的

正當防衛是: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不管犯罪人當時在對誰犯罪,不管是誰去防衛,都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當犯罪人正在實施故意殺人得暴力犯罪時,其生命權也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擁有無限防衛權,並不取決於防衛人誰、被侵害人是誰。


@vczh AI的關注點是乙女?

23333333333


防衛不適時 屬於事後防衛 因為搶劫行為已經實施完畢 也就不是正當防衛 而一磚頭拍死乙只是認識錯誤而已 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考慮到各種因素 可以減輕從輕 免除處罰


還沒跑多遠,很難定犯罪已經完成吧。


按乙女的說法,屬於假想防衛,在這種情況下按意外事件處理,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公訴人刁難的話,乙女或者辯護律師只需要堅持假想防衛、按意外事件處理的說法就行了,加之刑法本身需要一定的惰性,不應判罰


首先,題干標明是法理討論,那麼實際如何判決就不在討論之列。

其次,問題中提示考察的是刑法理論中正當防衛的相關內容。乙女的陳述中還涉及共同犯罪,但在公安和檢察機關的調查中已經排除共同犯罪的可能,

然後就是經典的法學三段論了。

1.大前提,法律規定。本案中主要涉及正當防衛,那麼我們來看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即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得不說的是,正當防衛作為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是在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提出的,故僅就行為本身來看,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在情況危急時,這樣的行為可以因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具有正當性。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一、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強調犯罪行為的現實存在,而不能是假想的。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裡的正在進行指的是法益侵害的狀態,而不是犯罪的行為,在搶劫這種財產性犯罪中就可以在行為實施完畢而財產損失尚未挽回時進行防衛。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圖。即行為必須是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不能出於非法目的,否則就是犯罪而非防衛。

四、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本案中即實施搶劫行為的甲和丙。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但有一類防衛形態需要注意,即前面的答主提到的特別防衛,又叫無限防衛。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注意:此處暴力犯罪的防衛行為是針對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而非已經實施完畢的,人身危害狀態一旦解除就無法構成特別防衛。

2.小前提,案件事實。本案中,現實的不法侵害的確存在,即甲和丙分別實施的搶劫行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甲對乙女財產的非法佔有和丙對乙女的搶劫。乙女對甲扔磚頭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其財產利益,具有防衛意圖。對象條件前文已經列明。接下來就是爭議的焦點,乙女的防衛是否在法定限度以內。我認為不在,理由如下:

法定構成要件中的要求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別人搶了你100元,你就把他殺了,依據一個正常人的理性你告訴我這是不是重大損害,怎麼可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法理的解釋是:現在乙女的人身和財產都在受到威脅,但危害的來源並不一致,人身上的危險來自丙,財產的危害來自甲。乙女基於二人行為時間上的緊密性判斷甲和丙是同夥,但這已被公安和檢察機關證明是錯誤認識。既然如此,法院又怎麼可能基於被害人的錯誤認識而判定其行為的正當性。

有答主提出要考察被害人認識的可能性。正因為被害人此時並不能確定二人是否同夥,在不能確定時就更要謹慎了不是嗎?

3.結論:乙女砸死甲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


持刀搶劫的話過失殺人或者無限防衛。

感謝@shotgun指出錯誤。


防衛過當

首先不適用無限防衛權,原因是暴力這個因素在搶劫即遂後就不存在了,防衛致人死亡明顯過當

再有誤以為是同夥這個主觀認識錯誤並妨礙構成正當防衛,不管是不是同夥,拿回自己被搶的財物都是正當防衛,具有防衛意志,偶然防衛都成立正當防衛的,更不用說此

被搶了沒錯,想要回自己的財物也沒錯,要回自己的財物時使用暴力手段也受法律保護,法律也規定了在殺人強姦搶劫等暴力犯罪中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但對一個財物得手,離開現場對你不再存在暴力威脅的逃犯而言,死亡結果是明顯過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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