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徵集的「請求判決陳世鋒死刑簽名活動」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有,算民粹嗎?

在微博看見「請求判決陳世鋒死刑簽名活動」(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40670360122455)作者稱自己是受害者 江歌 的母親。看請願書好像在日本受審。想知道在日本這種請願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有,算不算民粹?

ps:我對受害者感到惋惜,提問只是單純想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我們通常語境下的「法律效力」,是指某個文件是否因法律規定而對於特定或不特定人群產生約束。如果這個文件不是(廣義上的)法律本身,那麼通常也是指合同之類對雙方都有約束並且受法律保護的東西。

而一個單方面來源的文件,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對另外一方產生約束力,所以它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換個角度,如果從證據法的角度上考慮,它作為一個證據,是有法律效力的。這種集體聯名書很常見,它通常是為了向司法施加壓力而產生對自己有利的結果。無論日本司法還是我國司法,都需要將這種材料作為(量刑方面的)證據加以考慮。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案件當事人的意願,與輿論導向是有區別的。雖然在媒體報道中,案件當事人的意願往往會成為輿論的一部分,但是案件當事人的意願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裁判者審查判斷,而輿論導向的內容,原則上裁判者不應當考慮。比如美國司法中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成員在作出判斷時的依據只能是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但看不到輿論的導向。

司法對於案件當事人帶動下的集體聯名的意願,一般有兩種反應。

一種是不敢輕判。這是最常見的做法。因為一旦輕判了,輿論會把火力集中到司法上。這種是否屬於輿論干擾司法,存在很大爭議。但我國是非常常見的,所以這種聯名書的輿論效果在我國司法中影響比較大。不過其正面影響就在於可以監督司法作出儘可能公正的裁判,負面影響則是可能損害到相對方的一些正當權益(不一定合法)。

另一種是滿足聯名書所代表的輿論期待,它已經不再是滿足當事人的期待,而是輿論的期待。日本不清楚,我國來說,至今就兩個案件:一個葯加鑫,一個於歡,屬於非常典型的輿論干擾司法的情況。當然,這兩個案件也有差別。

葯加鑫案是死與不死的價值觀之爭,司法在輿論作用下屈服於輿論的價值觀,從而在可左可右之間,失去了自由選擇的可能。這又與天津氣槍案有所不同。那個案件的價值取向是非常明顯的,三年有期徒刑明顯與罪責不相適應,並不存在「可左可右」的問題。葯加鑫案之後,我國司法實踐對於這種明顯在價值層面的輿論導向,一般都不再加以理會。比如夏俊峰,楊佳,還有前段時間大年初一把仇家爆頭仍然判了死刑那個誰誰,都仍然堅決地判了死刑。

而於歡案則是在事實層面的輿論引導,以虛假的報道引導的事實代替了法律事實。按道理來說,事實層面的引導無非是誇大與隱瞞,司法要闢謠是很容易的,這一招過去在此類聯名書中也有出現,但並沒什麼用,將來大概用處也不大,我也很奇怪於歡案中居然能起到那麼關鍵的作用。

總之,作為當事人的意願,它有證據上的法律效力。但是效果真的很一般。因為一旦「聯名」,那已經變成輿論的一部分了。在司法審判中排除輿論干擾,是一個成熟的司法體系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至於民粹,我並不覺得它和精英主義有根本上的衝突。但是這些年來民粹已經跟女權一樣人人喊打了,也許就跟三體吧變成三體吧一樣吧。不先定義一個概念,就無法討論。


不是民粹,在日本搞簽名請願有用,光是大肆報道的就有兩樁。一樁未成年殺人改判了死刑。一樁交通肇事改判了有期徒刑二十年,並且,好像也是日本交通法改革的推動力之一。


謝邀。

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不清楚法官會不會加以考慮。

在日本有沒有我不清楚,但是正常來說應該都不會有。


看江歌媽媽的話好像這種事在日本有先例,「2007年在名古屋被殺害的磯谷利惠小姐的媽媽尋求了33萬人簽名,三名罪犯兩人被判死刑、一人判無期徒刑。」但是不知道國內人民簽的在日本是不是有效。


我覺得這個問題 最後一點才是重點 究竟算不算民粹 在我看來 這一手死刑連署簡直是社會倒退 若真求個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怎麼不連署一波公訴劉鑫蓄意誘導他人刑凶呢? 若干死刑連署成功 那麼相對他家來一手被告精神失常 無罪連署呢?


我國國內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現在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任何一個人不經法定程序審判不得認定為有罪。

那些簽名,充其量就是民間活動,不會影響到司法活動。

日本法律沒接觸過,不好回答。


想起了李狗嗨,第二季倒數第二集,安藤上訴古美門反駁檢察官醍醐的民意論——司法不是民意問卷調查,而是學問最淵博的五位法官基於約定好的法律所做的無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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