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哪些特色的罪名?
01-05
比如非法集會,憲法不是規定有集會自由嗎?比如聚眾淫亂,比如以前的流氓罪,比如煽動顛覆……我想知道,相對成熟法治國家,乃至包括所有專制國家,中國有哪些特色的罪名?
補充:加兩個例子,投機倒把罪,非法經營罪。
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306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這還得提一下一個在刑法課上被說濫了的名字—李庄,此罪中的經典案例。具體案件過程就不贅述了,總之李庄其人被重慶公檢法以各種合法的違法的手段最終判了此罪,處了刑罰,丟掉了律師資格。一時間,刑辯律師們有人激憤,有人慘淡。根據我的一位刑法學博士老師的說法,這條罪名從未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的刑法典上出現過,乃至於朝鮮刑法。(鑒於我學識有限,無法證偽,所以若有外國刑法學大神,歡迎指出)那麼這條獨特的罪名是為何要被設計出來?刑法307條規定了妨害作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而306條為何要如此針對辯護律師與訴訟代理律師?我想大概是不自信吧。立法者認為我國的辯護律師無限近似於被告人的同夥,根本不能信任。但沒有辯護律師就無法形成現代刑事訴訟體系。在滯後的司法系統現實與追求先進辯護制度的矛盾之間,選擇了一種不太明智的方式,立了一記牌坊。並不是說律師就可以毀滅、偽造證據,可以妨害證人作證,而是在實踐中,該條款被公檢以各種形式濫用。甚至有公訴人當庭對辯護律師施以威脅,庭後直接帶走調查,原因是證人由於某些不能歸責於律師的原因前後證詞不一致。於是辯護律師們不敢隨意取證、不敢亂說話了。306條這柄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始終在威脅著他們的律師生命。判刑事小,失格事大。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中關於賦予辯護人權利、保障辯護人人身的條款,在實質的威脅之下,如若無物。李庄究竟做了什麼沒人知道,但帶來的後果可是讓多少辯護律師望而生畏。於是你們便可以看到在庭上念稿子的辯護律師,那些看起來並沒有什麼用的辯護律師。很多時候,非不欲,實不能也。
希望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此條罪的廢除。有個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金屬罪。重要的是這兩個罪都是禁止走私出口,但是你從國外進口走私回來這些東西是不違反這個罪的。
其他答案看的,侵刪。
反革命吃屎賭博致人死亡罪。我來簡單的複述反革命賭博吃屎制人死亡罪如有不對評論里可以補充,改正甲和乙都在工廠工作。有一天甲給乙看了一下自己剛從上海買到的手錶,那個時候這就像奢侈品一樣。乙心裡想著
反革命偷看青春罪~陳年往事了,還是有時代特色的。。
有集會自由就不能有非法集會?言論自由就沒有因言獲罪?
知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我覺得你還要學習你很熟悉西方普世價值那一套,但你畢竟too young說來說去的話,都too simple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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