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少女慘遭割喉,兇手殘忍手段令人髮指,但學法的朋友認為兇手不該死」?

2015年6月11日下午4時55分,在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嘉信茂廣場沃爾瑪超市內發生一宗偷竊未遂故意殺人案,下個月就要結婚的少女見義勇為阻止盜竊被罪犯殘忍割喉。

看了微博上的視頻和圖片,感觸良多。花季少女坐在地上用毛巾捂著脖子,坐在地上絕望的等待死亡,看著年輕生命的逝去真的很讓人揪心。但是一位學法的朋友卻覺得兇手罪不致死,原因有三:1.不能清楚的判別兇手當時是想傷害還是蓄意致死;2.刑法上有一種說法叫激情殺人,在神智不清,不理智的狀態下,實施的傷害行為,一般來說罪行稍微會輕一些,所以罪不致死; 3.犯罪的人雖然很可惡,但是他們也有基本的人權

我想問是否這種「抹脖子」致死也不算蓄意殺人?如果這樣惡劣的犯罪只判處兇手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會不會算是中國刑法上的一種漏洞?學習了法律之後對這種事情會不會有另外一種見解,或者說是丟失了一些學法之前的正義感?

轉一些圖,希望女孩能夠安息,社會能還他一個公道。 R.I.P


談論一個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死,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觀點。我們不僅要摸著良心回答,更要帶著腦袋。你可以認為這人應該千刀萬剮,你的朋友也可以認為罪不至死。因為你的正義並不是他的正義,他的正義也必然不是我的正義。在正義問題上,人們從來不能完全達成一致,那麼在這緯度上討論正義、正義感,無疑是雞同鴨講;更不用說以此來證明觀點的正確或錯誤。

既然正義不靠譜,我們還是談法律吧。

嫌疑人有前科嗎?盜竊行為動機是什麼?為什麼攜帶兇器?兇器是什麼?殺人(傷害)行為主觀惡性如何?社會危害性評價如何?屍檢報告、超市監控錄像和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物證能否佐證上述結論?是否有悔罪表現?是否能積極賠償?等等,這些因數都影響著他的定罪量刑,在這些都不知道的情況下,你學法的朋友如果就直接下結論說這人該死,學費大約是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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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送給你小故事,本科時,有次最高院死刑複核庭的法官來講座,和我們分享了大約二十個死刑複核案件,從殘忍程度上說,幾乎每一件都不比這個差,法官詢問我們這些人該殺還是不該殺。我們都認為這些案件手段殘忍、當事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極大,都該殺。

然而,最後公布結果,實際複核率只有一半。


我認為應該死。

大家把罪名定在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上是不對的,不要忘記當時是盜竊未遂,嫌疑人是在抗拒抓捕的時候割喉的。

依據刑法,在詐騙,搶奪,盜竊時,為了抗拒抓捕,消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論處。

搶劫罪侵犯雙重法益,在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中達到其一即可既遂。

在搶劫罪情境下,無需考慮他到底是想傷害還是想殺人,以後果論處

搶劫殺人比起普通的故意殺人,動機卑劣。

此外導致他人當場死亡,後果特別嚴重。

所以沒什麼必須輕判的情節的話,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


仔細思考,理性上來說,兇手的確有不死的可能性,激情犯罪,蓄意傷害致人死亡,並不是非要判死刑的。

另外核准死刑的法官也是十分心痛的,就像親手殺死了死刑犯一樣。

但是,我從作為一個人的角度出發,我希望他被執行死刑

另外題主能別放那個圖片嗎,尊重死者,至少打個碼,實在是太殘忍了

謝刪圖


廢除死刑的人們有一個理由:如果有死刑的話,罪犯會出於對死刑的恐懼而傾向於殺害人質以滅口。

我想問一下,那麼對於已經殺害人質的兇手仍然要以種種理由免死,那麼下一步廢死派是不是要求廢除終身或長期監禁刑?


1、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罪責刑相適應,即犯罪的所犯之罪行應當與其刑事責任相適應,同樣,法院再判處刑罰時,亦應當根據其罪名及情節進行量刑。

2、關於本案的具體情節不做評述,只普及一點,死刑作為最高刑罰,在現代社會的適用有嚴格限制,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危害性、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及其人身危險性「三大要素,當然,由於我國是政策主導型國家,輿論壓力亦導致了某些案件的死刑適用(比如葯案)。

3、然而,正如《政府論》中談到的:「因為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的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通過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於別人的絕對的、任意的權利之下,任其奪去生命」。故即使是主權國家,亦不應擁有剝奪公民生命的權力。當然,本人支持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適用。

以上。


既然貪污一個多億沒有判死刑,也不算影響特別惡劣,那麼這位割喉者應該也不會被判死刑。

拭目以待。


1、都抹脖子了,肯定不是故意傷害致死了,故意殺人無誤;2、激情殺人?這就激情了那還有什麼不能激情的,被阻止一下腎上腺就爆發了?笑!3、被害人也有人權的好不好!4、該案屬於事後搶劫,定搶劫罪一個罪,並且致人死亡,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案發生在超市,還抹脖子,情節嚴重,建議死刑立即執行

估計你朋友學刑法學得腦子僵了,滿腦子的被告人人權

PS:我要是這個案子的公訴人,就這麼搞,不然到最後,被告拉拉關係送送錢,關個幾十年就出來了,我要是上來就死立執,到一審法官那可能改個死緩,上訴可能改個無期,也比前者好,最好讓這種人別出來,出來還可能抹更多脖子。。。


這個如此作為估計跟你這朋友這麼想關係不小


簡單答一下:刑事案件很多時候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非此即彼,被報道出來的案件往往經過媒體加工有了價值傾向。那本案來說,你的描述就不是很清楚,即在法律上讓人無法下結論,比如阻止竊賊被割喉,是打鬥中誤傷還是直接砍人,這都會影響結論究竟是故意傷害致死還是故意殺人。至於正義感的問題,我覺得恰恰是學習法律後才明白了理性的正義,不是殺人就要償命,不是出現了常人不能忍受的後果就需要拿人來問責,現代社會選擇了法律來治理社會,而且法律之於整個社會利益的保護遠優於人治社會,既然有利,也就得接受其弊端,諸如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在我們常人難以接受,但在法律的框架內,如果程序正當,那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們就應該接受!在某些時刻,判決確實背離了正義,以前和所里一位很敬佩的律屆前輩聊天,他在敗訴後跟他的當事人(某黑老大)講到:雖然我們輸了,我們是在法律上輸了,法律沒有採納我們的意見,但在生活中,我站在你這邊,正義站在你這邊。說完全場起立鼓掌。借用斯偉江的話:正義不在當下,但我們等的到!

至於觀點不同的問題,羅素先生曾言參差多態乃幸福的本源,特別是在法律領域,多些觀點是好事,如果大搞一言堂,那還要辯護律師幹嘛,那還要法庭審理何用,直接幾個法官開個會不就把案子判了?正是這種觀點自由的對抗,才可以產生有生命力的判決,這樣的判決才經得起考驗!


「……發生一宗偷竊未遂故意殺人案,下個月就要結婚的少女見義勇為阻止盜竊被罪犯殘忍割喉……」

《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不知道文章引述事實部分的真實性,不過僅按題主敘述的情況,那麼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轉化型搶劫犯罪。並且構成了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量刑範圍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第1條「不能清楚的判別兇手當時是想傷害還是蓄意致死」,這說法愚見以為不成立。因為犯罪嫌疑人就是在實施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的轉化型搶劫犯罪,根本不用考慮其實施的傷害行為時「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直接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

特殊一點的情況:假如犯罪嫌疑人是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區分「傷害的故意」或「殺人故意」,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割喉能是傷害的故意嗎???注意是喉嚨不是其他部位。常人都知道喉嚨是要害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除非犯罪嫌疑人不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等待他/她的將是嚴重的刑罰。當然如果有未成年的情況,量刑時會另有考量。

第2條激情殺人,愚見以為更不適用題主描述的情況。激情殺人,一般是說在受到突然的強烈的精神刺激下失去了理智,情緒失控將殺害行為指向刺激源(對刺激源可以存在認識錯誤)。參見某巨劇中妹子被日軍擒後,原本驚恐失措,但是慘遭輪姦後突然化身殺戮機器全屏秒殺的那一段劇烈的情感變化。

第3條 「犯罪的人雖然很可惡,但是他們也有基本的人權」。 人權和判死刑有直接關係嗎?假設法院最終判處的是死刑,就說法院不顧人權?判死刑=沒人權?沒這樣的邏輯。

我是堅定的廢除死刑論的支持者。但是:

第一,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偵查、起訴、審判,不刑訊、不逼供、保障其質證、辯論等各項權利,就是在保障人權。

第二,我國刑法規定了死刑,在該刑罰被立法廢除前,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刑事責任應當相適應。

第三,堅持少殺、慎殺很重要,但是也要承認實踐中,不廢除死刑的論調在我國現階段確有相當的民意基礎和實際意義。

第四、廢除死刑不是拍拍腦門人大開個會修改一下刑法就可以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廢除死刑是里程碑般的進步,但越是里程碑般的進步越需要堅實的主客觀基礎,立法技術、社會基礎、人心相背、素養等,需要滿足很多條件。也許還需要很長很長時間。


題主的朋友犯了一個常見的邏輯錯誤,把一定概率發生的事情當做必然事件來考慮。

畢竟是學法律而不是學理科的,所以沒有學過概率論以及貝葉斯公式也是很正常的。

他雖然舉了罪不致死的理由,但這兩條理由的不致死條件並沒有證明兇手是絕對符合其中之一的,我們來看前兩條理由:

1.不能清楚的判別兇手當時是想傷害還是蓄意致死;

那麼站在我們的角度,應當認為兇手是有一定概率是只想傷害,一定概率是蓄意致死的。

當然警察可以時候進行對兇手進行調查再做判定,但這個過程尚未發生,所以我們也不得而知。

所以題主的朋友只是依照一些新聞媒體的角度所擁有的信息量對兇手進行推斷,卻他得出了罪不致死的結論,那麼他的推斷應該是只想傷害的概率大於蓄意致死的概率。

可他所擁有的信息量很單薄,因此他作出該推斷的主要依據多半是自己的感覺。

他用自己的感覺選擇了一個高概率的情況並認定其為必然事件,再由認定這個必然事件的推論導出兇手罪不致死的結論。

一個人在缺乏信息量情況下的感覺,只是依照自己過往的經歷進行推斷,這毫無邏輯正確性可言。

2.刑法上有一種說法叫激情殺人,在神智不清,不理智的狀態下,實施的傷害行為,一般來說罪行稍微會輕一些,所以罪不致死。

這個理由的使用有著同樣的邏輯錯誤,刑法規定如此不代表兇手就是如此。

但我們的信息量無法得知兇手的激情、理智情況,我們的推斷同樣是毫無信息量的瞎猜,所以題主的朋友如果真覺得得出兇手屬於罪不至死的情況,那麼題主的朋友也只是按照自己的感覺推斷。

雖然給出了刑法規定看似很有理有據的樣子,但其邏輯歸根究底就是靠自己的感覺,因為他根本沒有足夠有用的信息量。

事實上,按照題主朋友的推斷,嚴謹的說法應該是:」這個兇手有一定概率符合罪不至死的情況,按照我的感覺,他符合這種罪不至死的情況的概率比較高。「

當然,按照我的感覺,也有可能題主的朋友只是想表達兇手有一定概率罪不致死,但被題主一轉述就變成斷言了。


像你這位朋友所說的什麼罪不至死,我就有點不同意了。當然最終如何判定,量刑我們還不知道。

1.不能清楚的判別兇手當時是想傷害還是蓄意致死;割喉這一行為我覺得可以認定為主觀上要致人死亡,明知割喉可以致人死亡,且無法救助。客觀上也導致了被害人死亡,主客觀一致,故意殺人。說句誅心之論,就因為偷竊被舉報就要割人喉嚨,這樣的人是該多喪心病狂。

2.刑法上有一種說法叫激情殺人,在神智不清,不理智的狀態下,實施的傷害行為,一般來說罪行稍微會輕一些,所以罪不致死; 刑法中哪個條款提到了激情殺人可以減輕,從輕量刑了?你朋友學的哪家的法律?

3.犯罪的人雖然很可惡,但是他們也有基本的人權。又扯人權,談人權很流氓好嘛?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權就可以當作免死金牌了嗎?罪當其罰懂不?中國還沒有取消死刑呢?人類自以為脫離了野蠻,自認為文明了,搞什麼人權,結果是當某些人還在行使野蠻的時候,另外一些人居然說要給這部分人人權?這上哪說理去?

題外話。微博還有個什麼xxx律師,說什麼這件事反應了底層人民的絞肉機之類的。現在司法考試是不是會寫個字,能胡咧咧就可以通過了?


我是一個政治學學生,雖然畢業給的是法學學位,但是大學兩門跟法有關的課程我都是很慘淡的分數。所以我的回答有點歪樓。

有一次,我爸是一個電腦基本不怎麼會用的人,只會簡單的看新聞,慢騰騰的打幾個字。有一天我看到他QQ改了簽名

老天爺又下雨了,我所在的廠任意踐踏老動法,天都哭了。

就這麼些字我老爹還打錯字了。

作為一個政治學的學子,我可以用一些理論來說這是合理的,比如,因為我家在的那座城市是一個山城裡的工業城市,當初出於戰略目的選擇了這裡。現在,為了降低成本,增加工業品的競爭力,所以要壓低成本。技術成本不好壓,所以從工人下手。

又比如從民主化理論看,中國現在可能選擇了技術統治型的模式——使下層群眾非政治化,容忍收入差距的擴大,以此來保證經濟的快速的快速增長。所以作為下層的群眾的工人自身利益經常受到踐踏。

這可能就像你的同學一樣,用專業的視角去看問題。

但當我閃過這些理論解釋之後,我覺得我父親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還找這種待遇的合理性,我簡直不十分是個人了。

我不知道你同學這麼說的出發點是什麼。可能是為了凸顯自己的與眾不同:在周圍的人都憤憤不平覺得這個人他媽的該死的時候,自己特別理性的看問題,以此把自己和「群氓」區分開來特別的有水平。或者是他自己已經習慣這種撇除感性的思維模式了。

如果是前者,我會給這個同學一個裝逼的標籤,然後一笑而過;如果是後者,我覺得這個人真無趣,然後一笑而過。

我認為,進入大學,學習各種理論來解釋社會中的各種現象,其目的絕對不是把我們變成一個純粹理性的人,或者說至少不應該是把我們變成一個理性第一的人。面對大是大非,我們首先要有一個感性的判斷,要有一個善惡判斷。

我記得我上一個我們院老教授的課的時候,他講了一個道理。大概是說柏林牆的東德的守軍會遵從命令射擊企圖越過柏林牆的人,但是為什麼不能把槍口抬高兩厘米。

我不知道你朋友說的是不是正確的,但我覺得如果我是你朋友,我會先說:「是的,這個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然後,再查閱相關資料,看看是不是應該判死刑。

因為,理性雖然可貴,但人之所以為人,還是因為人性中對善惡的判斷,人性中善的那部分的光芒。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以下是兩個判例:

一、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1]。

2009年2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計程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並且搶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李輝委託謝通詳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採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2009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復7149634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2]

1、不核准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3、發回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2008)黑刑一終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李輝現在已經在監獄服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這件事的恐怖在於,你我可能因為面對暴行挺身而出,就會橫死街頭。並且符合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和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非法學專業,這些討論還是留給專業人士來吧。


談一點主觀的回答,經常會見到這種在群眾輿論一邊倒的時候,發表反面言論的人,我不揣測這人的心理,我在看到這新聞的時候覺得很難過,看到這評論後,覺得更難過。畢竟這一刀就是一條人命,一個只是做了正確事情的孩子啊。


同情罪犯的你過來,我給你來上一刀,原不原諒我你隨意。


可能是我太激進

我覺得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被稱之為人的權利


1. 他說的從法律依據上來說有道理。

2. 法律是人定的,是用來秉持世間公正的,忘了在哪兒看到過:學法的人應當致力於改變法律而不是維護法律。再換而言之,任何人世的法律都不應當違背自然法。


你同學司法考試過了嗎?我估計沒過。這種沒有才能的人,就算昧著良心也掙不到錢。


生命權是人的自然權利,誰也沒有資格剝奪,無論個人,還是國家。

你們這麼說,看起來是在保護這天然的權利。

那麼一個女人在沒有威脅他人生命權的人被另一個人剝奪了生命權,誰保護了她?這天然的,不是依舊會被人為所剝奪嗎。有什麼束縛了殺人者的雙手不去剝奪「無辜者」的生命么。

一個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剝奪了這天然的權利而仍受這個法理保護,你們可以這麼說。然後說別人是法盲是暴民。

你們真偉大啊,正義的守護神。真是慈悲。對於被害人的補償多麼公正,犯罪者在世上每一秒的呼吸都是對受害者家屬的補償,嗯嗯。

一個國家、團乃至諸位知友都敬畏著,都不能去剝奪的神聖權利被犯罪者踐踏了,這個犯罪者卻有著這個權利?一個人剝奪其他人的權利卻享有這權利?假如廢除死刑,公不公平你們捫心自問,你們覺得法律程序上的正義在這一點上做的有多好,比起所謂的暴民好到哪裡去。

同意廢除死刑的人,你告訴我,我們都在尊敬這最神聖最人道的基本權利,有人將它肆意踐踏卻還享有這個權利?

你們有什麼權利去剝奪恐怖分子的生命權,哈哈。

你們和家屬去說吧,你們和失去親人的人去說吧,和失去生命的亡靈去說吧。他們心中的傷害與痛苦已經死者遭受的死亡加在一起換來的是對人權的保護之鏈拷住了他們的雙手。

我的觀點,死刑不能被廢除。越是尊重生命就要讓每一個人知道有人要無故殺死他是要付出同樣代價的,正因為這罪惡無可挽回,這權利寶貴莊嚴不可侵犯。

有些時候,我常想我們只是恰好政治正確而已……

至於本案,我不說什麼了。假如諸君有一天遇到同等情況,當然的當然首先我祝福你們永遠也不要遇到,但一旦這不幸降臨到我們自身或親人身上,祝你們如今所支持的裁決會到時候成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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