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在醫院被患者家屬捅死,是否屬於工傷?


本問題是從受害人角度提出的:

首先,關於是否工傷問題。我認為,因為該問題提得較為簡單,無詳細情形描述;所以,判斷工傷成立與否還需分析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的規定可知,認定工傷需要同時具備時間、場所、原因、傷害四個條。,本問題只明確了場所和傷害結果,但是是否屬於受害者工作時間、是否因為工作原因還待明確,所以需要進一步知悉事件經過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其次,關於賠償問題。就受害人而言,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是允許既向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又向犯罪嫌疑人要求民事賠償的(醫院有責任的話也應作為民事賠償的責任人進行賠償)。兩者適用的是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和民事賠償相關規定,法律依據不同,且可以並行進行。

對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亦要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接收刑事處罰不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小倉鼠,@杏林小草,@唐偉誠

這是法律問題,不懂不要來回答。

1、醫生當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2、家屬當然是故意殺人,兩者不矛盾。


這個雖屬刑事案件,但需認定賠償責任。如果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被人捅死,應認定為工傷,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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