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假裝在紐約」微博中的這句話?

微博原文:

從寧財神到柯震東,讓出事的公眾人物和娛樂明星穿上囚服在央視對著整個國家痛哭流涕地認罪,恍如當年遊街示眾的翻版,這其實還是有警示意義的,因為這告訴我們如果缺乏法律保障,無論你有多大名氣多少粉絲,無論你多有才華多有錢,無論你是多少人的男神,在需要的時候,你的尊嚴都是隨時可以被踐踏的。


我覺得假裝在紐約對央視的惡意已經讓他對這件事無法做出冷靜的評價。


在公眾面前展示本來就是他們的工作,這關係到他們的當前及以後的飯碗。

報紙電視台什麼的拚命展示他們只是因為他們存在價值,直接點說說會有更多的人關注,至於教育意義就只能是捎帶著了,畢竟一個你認識又經常能在媒體上見到的人教育意義比阿貓阿狗強一點。

上央視或者其他電視台,或者報紙,又沒有人五花大綁拉著他們去,自己不想去完全可以不去啊,相信沒人會強迫,但是你要想好會面臨的媒體的小鞋甚至封殺。

更甚至說,拉你去你完全可以不痛哭流涕,不低頭認罪,大可以叫囂"我認為自己沒錯",我猜媒體更喜歡這種勁爆結果,但是他們敢么,以後還要不要混了。甚至對有些明星來說,這根本就是危機公關的一部分,說不定電視台不搭理他他還會花錢請呢。

鍊金術頭號準則——等價交換:要獲得什麼東西,就要付出與它相等的代價。人沒有犧牲的話就什麼都得不到,為了得到什麼東西,就必須付出同等的代價,這就是鍊金術的『等價交換』原則。

你靠曝光的到東西,就得犧牲一部分隱私。

至於微博里的這句換,只是裝逼犯的展現而已。


明星本來就是給人看的,他們混的就是這口飯吃,處理「尊嚴」或者說「名譽權」之類的東西時和我們這種普通人本來就是不一樣的。

這不是在踐踏他們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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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的回答比較簡略,再補充下。

明星和我們普通人不同,他們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某些時候他們的隱私權或者類似的東西可能和公眾知情權,媒體自由等東西衝突,必要的時候是要被削弱的,誰叫他們是明星呢?混這口飯吃就有這種代價。

除了媒體,法律之類的處理方式不同,他們自己處理方式也不同,普通人不靠這個吃飯,吸個毒,不用在媒體上道歉痛哭,就算想去cctv也不會同意,但他們不同,他們靠曝光吃飯,靠形象做廣告賺錢,對被他陽光形象迷惑,被他「我不吸」欺騙的人道歉是應該的。哭一下或許還能博得粉絲同情,畢竟還想靠這張臉吃飯。

所有,處理這種問題,公眾人物和普通人就是不一樣的,各方面的不一樣。這是理而不單單是情的問題。

我想所有的法制國家,公眾人物做錯事,都要曝光,都應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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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通篇法盲加神邏輯」自己去問下那些搞法律的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之類的東西和普通人是不是一樣的,公眾人物犧牲部分隱私權是世界公認的。

酒井法子真是可憐,泰格伍茲真是可憐,柯林頓也是可憐。日本,美利堅的社會真是糟糕透了。

別的明星可能自己到時候還得開個新聞發布會向公眾道歉,你們居然說他尊嚴受到傷害,我完全看不出來他是被迫的。

柯震東都沒說自己尊嚴受到什麼侵犯了,你們倒是替他喊起冤來了。

法律不是說看到一條就是一條,不是說絕對完美的,這麼完美要律師幹什麼?為什麼不直接用人工專家判斷?當有衝突存在的時候需要協調。弱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名譽權之類的東西就是協調的結果,哪個法制國家不是這樣?

看到要「保護公民xxx」的時候,沒想到其他地方可能還寫著「要保護yyy」嗎?保護了xxx就不能保護yyy,怎麼辦?


這只是由一位長期討厭央視的公知所端出來的一碗心靈餿雞湯罷了。雖然每個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辯護的權利,但是這種拿著「尊嚴被踐踏」 、「法律的缺失」來說事實在是太讓人噁心了。

什麼樣的事件是媒體可以報道、應該報道的?

1. 公眾對其有合理興趣的事件;2. 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事件。任何事件只要具備了這兩點特徵,就是可以被媒體報道的。大到中日衝突、全球金融危機,小到家門口的電線杆子倒了提醒大家來往小心,都是合理的新聞事件。

藝人吸毒算不算合理的新聞事件?簡直不能更算了。在微博上柯震東有3200萬粉絲,房祖名有680萬粉絲並且還是有2200多萬粉絲的成龍的兒子。別說吸毒了,他們一起挽著手出門溜達一圈都是能吸引千萬公眾關注的可以上頭條的新聞。與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相關?吸毒是違法!名人吸毒所帶來的社會影響更是不可估量,而且還關係著兩個人的經紀公司、運營團隊、參演電影電視劇等一干人員的飯碗,這其中牽扯到的社會公共利益有多少?

媒體在這次報道中有沒有不合新聞倫理的地方?

對李天一犯罪的新聞報道是不適當的,因為他是未成年人,不管犯了什麼罪,都不應該在新聞中直接點出他的名字。

對雷政富的新聞報道是不適當的,媒體可以曝光他的名字,可以跟蹤報道他的犯罪事實,但是不應該曝光那段視頻,視頻中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公眾應當享有的知情權的範圍。

這一次呢?不好意思,不管是從京華時報的報道里還是央視的報道里,我沒有看到媒體有任何編造事實的行為,我沒有看到媒體和國家機器逼著柯震東在採訪中編造事實,我沒有看到媒體在吸毒的報道之外夾雜上「驚天內幕!!柯XX、房XX在吸毒時與XX女子狂歡淫亂!!」之類抓人眼球的私貨,我也沒有看到媒體侵犯了兩個人任何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哪裡有大肆渲染了?哪裡有過度放大了?

我所看到的只是媒體報道了兩人吸毒的事實,回顧了最近藝人吸毒的諸多事件,採訪了當事人如今的感想,最後警示讀者不要吸毒。請問這樣的報道有什麼「尊嚴的踐踏」?拜託兩個人都是成年人了,他們難道不知道自己有多紅嗎?難道不知道自己一出事立刻會引來所有媒體的關注嗎?難道沒有看到張耀揚李代沫進去後網路上的討論嗎?他們是自己捨棄了自己的尊嚴、自己踐踏了自己的尊嚴,而媒體只是把他們的行為告訴了我們而已。

而回到假裝在紐約的微博,「在需要的時候,你的尊嚴都是隨時可以被踐踏的」這樣的誅心論和陰謀論,只不過是站在「中國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錯」的立場上的、充滿了偏見的言論罷了。


請問「公眾人物」和「明星」如何定義?所有演藝人員都算明星還是到了一定級別才算明星?其他領域的出名人士算不算明星?鳳姐芙蓉姐姐這種有知名度的「普通人」算不算明星?大家覺得你這條回復十分的優秀,點贊超過10萬大破知乎記錄引發媒體跟風報道甚至成為現象級事件,那麼你算不算明星?

在「明星」這個身份之前,他首先是個「人」。「人人平等」的精神,我相信大家都理解吧?明星,或者受演藝人士就是個職業。他們出賣自己的勞動來獲得利益,跟其他職業沒有任何區別,為什麼要讓他們背負更大的道德包袱?

如果我是明星,我犯錯了,只會向相關的人道歉,至於其他人想跳出來指責什麼的,我的回答大概會是「關你屁事」四字吧。

PS:我直到現在還不能理解當初艷照門事件,受害者陳冠希為什麼要出來跟公眾道歉(要道歉也只是跟那些女孩子道歉,因為他保管不善),關公眾屁事啊,他們不是看的很開心么?


「假裝在紐約」他逢體制必反……不過他的本質還是個營銷號,由公司分包給個人在運營。


我去,還想怎樣啊?新聞都給他打了馬賽克了呀!我記得當初郭美美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打馬賽克的。。。

為什麼看了新聞後給我的感覺是——這告訴我們,如果你違反了法律,無論你有多大名氣多少粉絲,無論你多有才華多有錢,無論你是多少人的男神,照樣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個人偏向於認為這是一種進步啊。

不要告訴我這是我圖樣圖森破啊。。。(>﹏<)

為了防止被打臉,我還是匿了吧。。。這樣被打的時候可以不那麼痛。。。= =


為什麼都認為他們是被迫上的電視?難道這些明星不是自己想上cctv來個危機公關,搞一副追悔莫及痛改前非的樣子以挽回自己的聲譽?上次這麼搞得高曉松搞得多成功啊,負面影響全無,簡直就像酒駕是一件牛逼事一樣,逢人便說「老子在美國中國都酒駕過」


評論打開眼界 三觀不正的微博有什麼討論的必要麼

我就問問 你要不吸毒會被抓嗎? 別跟我扯體制 迫害 遊街 你要是潔身自好做守法公民會有這些事嗎?

再一個 廣告大家都看過 尤其是名人代言的我想沒人沒看過 生活中是不是有「這是xx代言的產品 我喜歡xx 所以我要買」 還有「這個產品xx也用過 我也買來試試」的現象?

不抓典型處理 好嘛 類推一下「xx也吸毒 我喜歡xx 所以吸一吸沒問題」

禁毒日那天曝光的網路聊天室吸毒已經夠觸目驚心的了 還有人洗地 真是莫名其妙的


董瓜的答案,之前還能看 之後越描越黑。

明星是人,和一般人一樣受法律約束和規範,不因知名度和「給人看」而改變什麼

但是,在法律調整範圍內,因公序良俗,政府積極的打一些擦邊球也是可以的

事情就是這樣,在政府需要作為的時候,政府認為他們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可以特殊對待

我覺得法治思想不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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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不應該這樣

這不應該是眾口鑠金可以大行其道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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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師對班上長的帥的學的好的有功利心的區別的對待可能是小事

法無親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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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根本是公正,無差別的公正

為什麼大家看到官老爺富二代得了實惠的不公正就忿忿不平

眾人齊呼 法制

為什麼這個時候大家看到法律大快人心的殺富濟貧就齊聲叫好

法制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法保護的不是你一個人的利益

節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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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央視大肆報道 並且極其流氓的打了個馬賽克

完全是在踐踏他人尊嚴

抓典型+大肆渲染+過度放大=遊街示眾


很簡單的一個道理,自重則人重,自輕則人輕。


某大腕告訴你:xx洗髮水價優量足,去屑防禿效果好。得,立馬超市搞一支去;

某大爺告訴你: xx洗髮水價優量足,去屑防禿效果好。切,你丫先搞定你的地中海先。

公眾人物有責任引導正確的觀念和行為。


既然拿這張臉掙錢,那麼就要付出相應的成本,何況這時候他犯錯了~


假裝在紐約?為啥不是真的在紐約?微博不長,透著絕望!呵呵


假裝在紐約就是個垃圾


總覺得人們在明星犯錯之後的巨大反應有時候已經遠遠超出了對事件本身的關注。很多人那麼憤慨其實並不是自己對吸毒嫖娼有多麼深惡痛絕嫉惡如仇,只是骨子裡對戲子的輕賤。時代變了,一些曾經的精神貴族其實會很不齒明星憑藉那些花拳繡腿卻贏得比自己更高的地位、賺比自己多好幾倍的錢、代替自己佔據社會的焦點和關注。而一些普通納稅人則不可避免的帶有嫉妒的心理,一方面出身草根明星多,他們的心理就會產生我們本是一樣的人這樣「幻想平等」的心理。所以說,在給明星掌聲和光芒的同時,多少人的潛意識裡並不曾將他們真正尊重。這下好了,新聞一出,醜事在公眾的眼中暴露,無處可藏,血肉模糊,真是酣暢淋漓。那些口誅筆伐的人,那些譏笑怒罵的人,真的有幾個在乎的是這些惡劣行徑帶給社會的不良影響?他們樂不可支的看著曾經賺盡風頭的明星如今在電視里卑賤的痛苦,向觀眾求饒,大快人心。「你看,他的鼻涕都流出來了,真丑真低賤。」為什麼沒見過失足落馬的官員在電視里痛哭流涕向公眾道歉?為什麼沒見一些在非娛樂領域有所成就的人犯錯後被要求上電視做反面教育模版?這種細微的偽裝起來的人類感情上的傾斜與刻意,我不信你們感覺不到。


因為這告訴我們如果缺乏法律保障,無論你有多大名氣多少粉絲,無論你多有才華多有錢,無論你是多少人的男神,在需要的時候,你的違法行為都是隨時可以不被法律制裁的。


看到有說要求法律絕對公正和絕對人權的.這才是圖樣圖森破好么!如果是這樣,要警察何用,你無權干涉別人的人身自由,所以你不能將人監禁,哪怕你殺了人,屠了城,是的,要維護你的自由和法律的絕對公正!我不可以對你怎麼樣!

不讓媒體報導更可笑,你犯罪了還不讓人報導?假裝在紐約那個公知言下之意不是說,你成名了,做男神,這些事情可以避免?

話說你一普通人,報導你懺悔給誰看?不抓典型?各位公知請不要道德綁架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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