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卧底」犯罪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香港的警察中有專門的警員做「卧底」,那麼如何區別這些「卧底」是根據需要做一些違法的事情,還是真的違法呢?在法律上如何對這些警員進行控制?

在看《第十放映室》關於香港警察的一集中又提到說其實「卧底」的確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才這麼問。


專責卧底行動的主管警官須在派出卧底警員執行任務前,向特區政府律政司申請「免於起訴保證書」(出於公眾利益考慮),則該警員的違法行為不會被起訴,但違法事項的嚴重程度有一定限制。

香港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

19.2 刑事檢控專員會在適當的情況下,授權提供及批准免予起訴那些為協助執法機構偵查或控制犯罪活動而可能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免予起訴書一般只會在下列情況下才提供:

a. 調查中的犯罪活動非常嚴重,又或者會對香港的治安或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以及

b. 一般偵查或打擊犯罪活動的方法不能奏效。

轉一則新聞報道:

卧底探員最長做三年

軍裝警員要做刑事偵緝探員(CID),首先要等候開CID班,入得去上完堂之後,若知道有空缺,就可以申請;不過由軍裝轉咗做CID,並無顯示升級,一樣係pc警員,舊日由軍裝轉做CID,係威咗一啲,特別係「四大探長」年代,但今日則不少警員寧做軍裝不做雜差。

有資深警官透露,最遭警員灑手擰頭的CID崗位,是「木人巷」之稱的警署值日隊,因工作量大加上壓力重,平均每名探員每月處理三十宗案件,做到「謝曬」。

至於另一類卧底探員,多從是從初出茅廬的學堂新丁中揀選,貪其面口夠生,部份潛質優秀可作卧底者,則由直屬主管推薦。卧底探員會設法接近目標人物,其間或會做出違法事情,例如運毒、刑事恐嚇等,因此事前須向律政司申請「豁免刑事起訴書」,以便一旦被警員逮捕時作為護身符,但涉案的毒品數量或犯案嚴重程度有一定限制。

近年警隊在主導的調查方式下,卧底探員越來越重要。卧底探員必須每日記錄滲透入黑幫社團後查得的資料,卧底探員會在指定日期,前往俗稱「安全屋」地方,向上司滙報一切,包括黑幫入會活動、幫中紅白二事,以及犯罪情報等。

做卧底,一般只是兩、三個月,最長亦不會超三年,成功與否,時間一到都要消失。近年卧底探員滲透各大黑幫,最高紀錄有近二百人。卧底功成身退後會返回原屬崗位,大多轉做探員。

做卧底最難計數是假期,超時工作補水不多。做軍裝每日當值九小時便可下班,但卧底幾乎每日開工,「舊制」警員(即九七年前加入警隊者),大假約有四十天,「新制」警員大假就只有十多天,大有分別。

另外,針對@Detective Tan 的答案我補充一句,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一章增加了一節「技術偵查措施」,其中規定了「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則「卧底偵查」在中國大陸也有了明確規定。


汗,看了一眼回答,基本都是答非所問的。

作為外行,我稍微查了一些資料,希望能解答題主的問題。

1.臥底的種類

香港警察有3大王牌部門(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簡稱O記,刑事情報科 ,掃毒組)

題主所指的臥底應該大概都是隸屬於此三大部門。

但其實,還有兩個機構也會使用臥底,他們是

香港海關(HK CUSTOMS)和香港廉政公署(ICAC)。

每個部門或機構的臥底分工有所不同(但是有時候又有重疊的地方),這個不在提問之內,暫時不展開講。

2.臥底在從事臥底活動時犯罪

當警察需要掩飾自己的警察身份用以搜集犯罪證據時,是有機會自己也犯法的,而警察內部是有指引的。指引的主旨是如非必要,就不要作出不道德或犯法行為。

所以由此可見,臥底只要遵從警隊內部指引進行行動,哪怕是犯罪,也是可以被豁免起訴的,但是如果沒有根據指引行動,是有可能被控的。

內部指引難以獲取,究竟什麽時候可以被免予起訴?

我找到了警方為打擊色情活動而進行的臥底行動的一些說明:(可以據此瞭解臥底犯罪如何認定的問題)

臥底人員是否必須接受性服務,才能就調查中與賣淫有關的罪行蒐集足夠證據?

鑑於掃黃行動所針對的非法活動的性質,在若干情況下,喬裝顧客的警務人員為可以繼續隱瞞身分,以蒐集所需證據確保成功檢控犯罪者,實際上有強烈行動需要接受有關妓女提供的某種形式的性服務。這可能包括以下情況—

(a) 針對賣淫活動而進行的臥底行動,其中的主要目的包括確定有關處所(可能是賣淫場所或按摩院)內是否有人犯罪及(如是者)所犯何罪,並且蒐集必要的證據以證明有關人士干犯有關罪行。就此而言,值得留意的是,單純以性為話題的對話並不足以證明賣淫活動的存在。就法律觀點而言,由於妓女通常不會就涉及經營賣淫業務人士的撿控作證,妓女對臥底警務人員所說的話(除了在警誡下承認自身罪行外),也不能證明其所言屬實。因此,即使妓女告訴臥底人員「A」君是她的老闆,這項資料仍不可用作指控「A」君的證據,因為這是傳聞而已。警員和妓女之間的對話只可用來證明妓女從事的業務性質,以及與該處所有關的業務的類別。因此,臥底警務人員有些時候可能需要順應事情發展,接受向他提供的某種形式的按摩服務(通常涉及按摩身體的敏感部位的按摩服務或與性有關的服務),以便隱藏其臥底身份及蒐集較為具體的證據去證明與賣淫場所或按摩院有關的刑事罪行。

(b) 為了成功檢控干犯有關罪行的人(不論是主持人、經理、助理經理或持牌人等),臥底警務人員必須蒐集具體證據去證明涉及賣淫活動/業務的人士各自所擔當的角色。根據現有法律,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7(1)條外,就楊教授的意見書中所提及的其他罪行(見註腳一)而言,必須證明進行賣淫或按摩活動的處所(即第200章第117(3)條下的『賣淫場所』,或《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第2條下的『按摩院』)是被經營或用作有關用途 — 即已被經營好一段時間或最少不是個別事件。因此,是有需要證明該賣淫或按摩業務包含連續經營的成分(例子見HKSAR v MA Pik-ki HCMA 950 of 2003 per McMahon J有關『經營或用作』的提述,而有關第200章第137(1)條的罪行,則見R v CHEUNG Yuet-pang [1991]1HKC 596 per Sears J有關『慣常在一起的賣淫』的提述)。為此,臥底人員的表現須與一般顧客無異,並且接受向他們提供的某種形式的性服務,否則他們可能無法長期隱瞞其身分,以蒐集足夠證據控告有關人士。

(c) 如警方的目標是非法活動的幕後犯罪集團(即參與營運控制或管理的人士 — 包括那些營運、經營、管理及/或擁有有關業務的人士),除了要證明賣淫活動確實在有關處所發生之外,還需證明有關人士知悉其處所內有賣淫/非法活動進行。不過,操控這些犯罪集團的人士不會如員工(經常被派負責跑腿或擔任前線工作)或妓女般經常露面,因此,臥底警務人員需多於一次甚至在一段時間內經常前往有關處所,以蒐集足夠證據,以便對這些犯罪集團的幕後「大老闆」提出起訴。在過程中,臥底警務人員須繼續喬裝為一般顧客,並接受某種形式的性服務,務使行動能成功進行。

臥底人員接受性服務有否違反任何道德標準(香港或其他國際標準)?

臥底人員進行掃黃行動是履行他們的專業職責,蒐集證據,這是調查和偵測罪行的重要步驟。這類行動均受嚴密監察,以確保妥為執行,而且符合法律及警方的既定指引。

從警方的答案中可以看到,臥底人員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為搜集證據接受性服務而不會被檢控。


卧底行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一般是叫做特勤,主要為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一般情況下卧底是不被明文提起的,因為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執法者看到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有制止的義務,卧底顯然不可能這麼做,當然也有特例,就是毒品犯罪,因為毒品的危害性巨大,對毒品犯罪的偵查可以使用卧底,甚至可以釣魚執法,這是我國唯一明確表面可以利用釣魚執法的犯罪


「喂!長官,什麼時候來抓這個團伙?什麼!還要我再等等!再等下去我就成老大了!」


這是轉貼,出自新宋吧的史老漆卧底這個詞在這裡特指條子的卧底,情報系統的卧底不在我科普的範疇之內。

首先先拿一本很多人跟我推薦過的一部卧底小說《反骨》舉例子,這部小說主要講述的是大陸的條子打入黑澀會內部做卧底的故事,大結構構思的很贊,但又致命缺點。

還有一部大家更為推崇的港台電影《無間道》這講述的是橫跨長達十年的,經歷了香港回歸的香港警方與黑澀會互相派卧底的故事,雖然依然存在很嚴重的邏輯硬傷(特么嚴重到金鱗作者走能看出來的地步)但我還是要說,這絕對是香港電影的經典。

不管是反骨,還是無間道,裡面的卧底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以年為單位計算的。

反骨我沒看完,但無間道裡面的卧底一直堅持了9年,差點混成銅鑼灣扛把子,梁朝偉和黃秋生的經典台詞:「三年之後又三年三年之後又三年,在這麼混下去我就當大哥了老大,到時候是你抓我還是我打你啊?」

但是現實是,在大陸,根本沒有別說以年為單位了,以月為單位的警方打入黑澀會的卧底都少!

大陸的卧底絕大部分都是刑哪個偵系統的負責打黑除惡工作的條子才會有的特殊偵查行為。

剩下的小部分是緝毒的條子偶爾也會有的特殊偵查行為。

但不管是什麼條子,他們的卧底幾乎都是一鎚子買賣,那就是,只要掌握了犯罪事實,就行了,根本不用混到核心,和根本不用那麼長的時間。

我舉個例子,某個黑澀會團伙,在當地勾結了地方政府甚至當地條子機關做保護傘,條子需要掌握犯罪證據,腫么辦呢?

卧底。

腫么卧呢?

只要發現黑老大的任何犯罪行為(這個一般得是老大本人,就算不是本人,也得是組織的核心人員,小魚小蝦的沒什麼用),比如接觸黃賭毒,比如故意傷害,比如強買強賣,比如逼良為娼,比如行賄等等,哪怕照片和錄音,這就足夠了。

這邊條子立馬就能立案偵辦上手段一查到底。

這個一查到底的意思就是字面的意思。

當然這個前提一般是,條子機關自己首先已經被上級條子機關清理整頓,條子機關裡面的黑惡保護傘被打掉。

因為做不到這點根本就立不了案。

再比如緝毒條子們,為了引出販毒團伙的幕後大老闆,偶爾也會讓條子偽裝成販毒的,與販毒團伙的老大接頭。

因為販毒團伙絕大多數只要是大生意,都是老大親自出面(這是販毒組織無法避免的死結。渠道和貨源還有倉庫必須老大自己親自掌握,分給下面自己就是死,但自己掌握,一旦出現大筆生意,也就只有自己出面才能吃下來,別人根本接不了)

只要接上頭,見到貨,這邊就可以直接動手了。

這個在薩蘇的《毒斗天南》裡面寫的很明白。

大陸緝毒卧底就是這個套路。

所謂以年為單位,還需要參與各種犯罪行為才能混進黑澀會組織的那種卧底,大陸沒有,而且就算假如有,那名卧底在任務結束之後等待他的也是法律的審判。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條子犯罪量刑加倍。

你們了解了之後還覺得,這種卧底可能會有嗎?

雖然大陸條子講究奉獻,但是把自己奉獻進大牢可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因為在大陸,黑澀會是非法組織,本來就是要被政府取締打擊的!

條子打黑,天經地義。

而且大陸的法律也不需要在立案之前就掌握完整證據鏈,只要有確實的符合立案標準犯罪嫌疑就行了。

所以反骨的作者雖然文筆不錯(至今我也覺得反骨的作者在大結構構思上,國內網路寫手裡面都屬於高手)但他不了解大陸的條子辦事的程序。

反骨最出彩的卧底情節,從根本上就靠不住,因為缺乏真實感,所以丟分很多,如果能夠把大環境放到香港,將會是一部曠世經典。

再說說無間道為什麼是經典。

因為根據現有的特區基本法,社團屬於合法組織,港警無權也無法徹底將社團齊根拔起,只能將社團裡面犯罪的人員帶不讓他們接受法律的審判。

所謂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在香港這個特殊的環境里,才能夠衍生出長時間的卧底這種特殊的偵查手段。因為在大陸,打擊一個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流氓團伙基本就是一打到底,主犯就算不落網也只能在逃,絕對不可能說,只打擊涉案人員而不打擊涉案人員所在的社團或者組織。

我曾經開玩笑地說,三合會如果在大陸,一個縣級市武哪個警支隊半小時就能剿了他們。

但是反過來說,大陸也不可能發展出如三合會那麼龐大的黑澀會組織。早就在萌芽階段就被打掉了。

別說三合會了,大陸至今就沒有一個符合國際刑哪個警組織定義的黑澀會組織,最多也就是帶有黑澀會性質的流氓團伙。

所以曾經有條子開玩笑地說,黨就是最大的黑澀會,卧榻之旁豈容他人鼾睡,所以其他中小黑澀會就都無法生存了

所謂因果循環,報應不爽。

大陸有大陸的好處,至少在打黑除惡領域,不管是港警還是英美條子都是羨慕嫉妒恨的。

但是可惜的是,不管是大陸的電影電視劇還是國外的電影電視劇,都沒有真實反映大陸警方卧底的節目。

這倒是也不怪他們,一鎚子買賣的卧底的確不夠跌宕起伏,不夠一波三折,沒有卧底一年半載來的過癮。

也就是在重案六組這種快節奏警匪片裡面有所反映。有一集,大曾找了一個線人,也是道上的一大哥,混入了一個別墅,摸清了這別墅是一個高端賣淫場所之後,當場就拿人了。後來還被同事取笑大曾差點找了個雞當老婆。

不知道多少人還記得這集?

這是比較真實的。

大陸的卧底就是這路子,發現嫌疑一查到底。

有人可能會說,當年王志文老師和蔣雯麗老師拍的《黑冰》好像跟你說的不太一樣啊?

那裡面的蔣雯麗老師扮演的條子打入王志文老師的販毒團伙就是長期的。

對,沒錯,但不知道你們注意到沒有,蔣雯麗老師扮演的並不是主流刑哪個警,而是國際刑哪個警中國中心局下屬的刑哪個警,說個笑話,這屬於非主流刑哪個警。

而王志文老師所締造的毒品王國,是一個跨國犯罪組織,在電影中就地跨三國(東南亞某國,西方某國,大陸)最後幕後大老闆G先生就是西方某國國籍。

而蔣雯麗老師在這個任務結束之後,馬不停蹄的又扮演了另外一個身份執行另外一個任務去了。

這些情節都反映出這屬於國際刑哪個警組織偵辦的針對某跨國犯罪團伙的一次專項打擊行動

對於跨國犯罪組織的打擊就不是中國大陸一家說了算了,所以國際刑哪個警組織的辦事方法不具備代表性。

說到卧底,不能不扯到線人,因為線人從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卧底。

對線人的使用上,大陸也比香港做的好得多得多。全世界所有的線人一旦被發現幾乎都是不得好死的下場。

因為只要是混混跟條子扯上關係那被發現就是死路一條。

香港電影《線人》雖然有些地方拍的很扯淡,但對於線人的使用有很真實的兩點:

1不負責直接聯絡線人的條子們對線人的死活是毫不在意的,但直接經營線人關係的條子則要對他們溫情的多。

2香港絕大多數的線人的結局都是被條子榨乾了利用價值之後,卸磨殺驢過河拆橋兔死狗烹鳥盡弓藏,這是歷史原因,打從一百多年以前就這樣。

而在大陸則完全不同。

前面說了,大陸對社團是一打到底的。

所以在大陸,充當線人的必須符合兩點:

1本身不能背著案子。(香港的線人裡面有很多是背著案子,條子以不合作就抓你為理由要挾線人協助。)

2要在黑白兩道都能走動。(香港的線人能夠有乾淨身份的鳳毛麟角)

再舉個例子,比如某刑滿釋放犯,出來之後開了家飯店,再沒有過犯罪行為,而和從前的那些混子也沒斷了聯絡,這種人就符合大陸條子發展線人的標準。

同樣他們提供情報,協助警方打擊犯罪。

警方為他們的身份保密,同時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然後下次有事還找你。

跟香港那樣用完就甩了的完全不是一路。

最後我說一個分辨電影拍得是不是內行的細節,不管香港還是大陸,條子聯絡線人都必須不得少於兩人在場,也就是說,算上線人,就是一共三個人。

這是絕對的紀律,條子接觸線人必須有旁證,如果沒有那就是犯紀律,條子犯紀律什麼下場你們懂。

雖然我不否認私下見線人的條子有的是,但,涉及到正經任務的交接以及情報的傳達的時候,必須有旁證,而且事後條子回到警局要倆人隔離,做筆錄認證。

這是通行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規矩。

不管是大陸的條子還是香港的條子,負責打黑除惡的條子被拉下水的永遠都是條子的各個分管領域裡面所佔比例最多的。

常在河邊走,想要不濕鞋,難!


刑事訴訟法有,特別偵查措施


問題的關鍵在於卧底警察是否是在主觀意識上主動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的話,則不能構成犯罪。例如卧底警察與犯罪嫌疑人一起進行了嫖娼行為,但是如果這是趨於迫不得已,不進行該行為則會暴露自己的身份,那就不構成犯罪,。如果是卧底警察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主觀方面故意實施犯罪行為,那麼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爸當過卧底,就是進入一個很大的電瓶車盜竊團伙,然後一網打盡了。


特勤在執行任務時候或多或少的都要踏過法律界限,《餘罪》里對這樣有涉及,有興趣可以看看這部小說


說起來有七八年了吧(可能更早),那時候是會給發證的,戲稱點子證。

國外派出所是對轄區內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摸查,派出所與黑惡勢力都有聯繫。上級嚴打,那就溝通一下打一批。打擊力度不夠,上級不滿意,刑警上一鍋端。然後再把案情通報到派出所協查,這時候派出所就不打哈哈了。直接把大流氓也養肥了辦了。然後就是又一個輪迴。

我聽國外留學的朋友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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