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時斬頭都要在午時三刻?
陽氣最重啊 以防陰魂做崇 以下是百度 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古人習慣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時間大約是11點45左右 舊小說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說,意即,在午時三刻鐘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說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說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無鬼做。
嗯...我是主動來拆台的
古代的行刑時間確實是有規定的,但是從來沒有規定「午時三刻」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上,比如唐朝,是正月,五月,九月,閏不行刑,即所謂的「斷屠月」在可以行刑的日期上,一般是,節日,節氣,祭祀,朔望,上下弦以及"十直日"不行刑在可以行刑的時間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哪個時刻行刑,一般是...天未明,雨未晴,不能行刑,當然也有例外,比如明史上就有「詔自今以申酉行刑」(下午三點到七點)這樣的說法從春秋時期開始就有「賞在春夏,刑在秋冬」的說法,中國歷史上的朝代一般用的也是秋冬刑...然後又有冬至後不殺,秋分前不殺這些說法,所以總體上來說,死刑犯是能不殺就不殺的,而且清朝刑罰裡邊說的「斬立決」什麼的,一般也是秋後,而不是立刻拉出去砍頭。當然也有例外,有些刑罰是不等時間的,比如十惡不赦的那些重罪
所以...午時三刻的說法很可能只是出現在小說裡邊其實這是小說和戲劇影響的誤解。古代的處斬,一般只要求秋後,而沒有說要午時三刻。
譬如大多數人都熟悉的秋瑾被處斬(場景在魯迅小說《葯》中有寫實),就是凌晨時分處斬。在其他的不少唐宋明清文人筆記中,都記載了許多凌晨處刑、黃昏處刑的事例。補充回答評論的提問:為什麼古代行刑大多數要選在秋後處斬。
古代的人都比較信鬼神及各種自然力量,而秋收是農業社會一年中重要的時刻,因此會認為,如果秋收順利,風調雨順,那就表明沒有冤情,犯人自然可以處斬。而如果秋收不順利,出現旱災或澇災,那就表示有可能待斬的犯人中有嚴重的冤情,需要慎重甚至重審,有時甚至統治者直接大赦天下。
在古代很多民族都有這種「由神靈天意來判斷是否冤情」的情況,如入火取物不傷、入水不沉、與獅子同籠不被咬等等。秋後處斬也是進入文明社會後的古風殘餘。一天分為100刻,午時初正好是 50 刻,午時三刻一般指的是午時初三刻,因此午時初三刻就是53刻。
53刻的意思就是53刻已經划下,54刻還沒有刻的時間。精確換算,就是11點43分12秒到11點57分36秒的這一段時間。當然,當時的計刻不可能那麼精確,也就是說大致相當於午時正(正午)之前的一刻鐘。
我估計大致有兩個意思:
1。選擇接近午時正,為了防陰魂。2。選擇午時正之前而非之後,是為了行刑完畢下班,好吃飯。。。 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裡,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裡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裡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裡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軍官)商量,那游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大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游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上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於是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游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這事被上司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游擊都為玩忽職守,判充軍。
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明清小說裡「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說書人、寫書人的普遍看法。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午時三刻」究竟有什麼奧妙?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死刑時都是要求在白天進行。比如二十世紀以前歐洲國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時」處刑。這裡的共同考慮因素顯然有防範上的理由,也有威懾民眾的理由。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鬼魂陰氣因素的卻很少。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得到「福報」是善事積累的結果,得到「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對於強調「香火傳承」、恐懼 「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為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傳入後,因果輪迴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根深蒂固。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長隨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死刑執行令上籤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將死囚的犯由牌(也稱姓名標子)倒呈長官,長官提 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支 筆簽發的死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 筆就此拋棄,再也不用。而監斬官為了闢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斗篷來避邪。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可能跟在身後的鬼魂。回衙門後還要大放爆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衙役出動,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鬼魂祟氣。
《水游傳》第一百十回講處死王慶,「劊子手叫起『惡殺都來』,恰好午時三刻」。所謂「惡殺(煞)都來」,是讓死者記住是惡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來纏劊子手。而行刑結束後,就如第四十四回病關索楊雄在市心裡行刑後,就有一批幫閒朋友上來給他披紅掛綵,弄點鼓樂吹吹打打,到城中熱鬧的酒店喝酒,以趕走可能跟隨而來的鬼魂陰氣。
說起來中國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濃,可是實際上鬼魂因素卻總是在民眾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作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就是這種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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