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如今到底為什麼需要民法典?

此前四次編纂都被迫中斷,當今是有什麼條件證明時機已經成熟?民法總則通過的話,意味著民法典完成了第一步,之後就是民法分則,難道之前的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等七個方面的單位立法不算民法分則嗎?


領導需要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政績,學閥需要民法之父之母的稱號。


依法治國的里子沒了,自然就需要好好搞面子


因為我國依承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體系,連一本民法典都沒有,還叫什麼成文法國家呢。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很多人要搞的理由總結起來只有「別的國家有,所以我們也要有」這種我也無法理解的奇怪理由。

所以,我認為真正的理由一定是上不了檯面的理由。


侵權責任法的通過方式有違憲嫌疑,借著民法典洗乾淨;部門法之間有點矛盾,雖然適用上不成問題,但面子不好看;婚姻法之類的太老舊了,缺失了很多部分,正好補全

當然,這些都不是理由,歸根結底就是領導需要政績和一個法治國家的面子,學術權威需要更高的地位。我國民法理論的很多基礎問題都沒有擼清楚,實在是不適宜制定民法典


因為對比其他法治國家,沒有總則我國顯得不夠法治,所以為了讓大家覺得我國在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高層把總則的事情提上了日程。


有媽的孩子是塊寶~

民法是慈母。


不需要民法典,民也不需要法典,但希望你們知道你是需要「點」民法的。


古巴,朝鮮(對,朝鮮),越南都有民法典了,身為社會主義大國的我們,怎麼能沒有民法典……再說了我國已經是大陸法系的扛把子了(北大法學院QS排名世界第十八),沒有民法典說不過去啊[奸笑]


其實民法典搞不搞,個人覺得在我國,並不是特別重要。相反,制定一部水平不高的民法典,反而對於法治是一種傷害


推薦閱讀:

為何通過佔有改定實施的無權處分,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

TAG:民法 | 民法通則 |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