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主播在其直播間唱歌侵權嗎?

一個網路主播主要通過以在其直播間唱歌的方式來獲取觀眾禮物。是否算侵權行為?


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最大的問題不是是否構成侵權,而是詞曲版權人對如何維權的問題無計可施。

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著作權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的,理論上主播有侵權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構成共同侵權的風險。

但問題來了,對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權利人維權成本會非常高

一、沒有回看取證難。

主播的表演方式是直播,一般沒法回看,所以權利人要取證,只有去公證處,守著電腦開屏幕錄像,期間還得有兩個公證員在場。白天粉絲們上班上課,直播少,晚上和周末才是黃金時段,所以,可能需要三個人加班取證。即便有回看功能,權利人取證的時間成本仍然會十分高昂,因為要找到具體作品就必須看完整個直播過程。

接下來的問題是概率問題,面對平台上成百上千主播,挑哪個維權好?這裡的問題是瞎貓碰死耗子的問題,即便是四大唱片公司,每家有幾十萬首詞曲版權,你找一個主播屏幕錄像連著錄像幾天,他/她也未必會唱到你有版權的歌曲。

二、法院判賠標準低。

我們推論一下:權利人的律師和公證員們經過幾天的蹲守,終於錄到一首主播唱的侵權歌曲了,隨後興沖沖製作公證書,去法院起訴,前期成本得幾萬元,法院會判決多少捏?

答:判決三千塊一首歌已經是很高了。具體請參考和直播類似的公播權案例:全國首例超市背景音樂侵權案宣判 燭光里的媽媽侵權,連帶合理支出,判了總共1700元。

以往我碰到的其他案件里,版權人維權音樂網站時,往往一次播放或者下載大量歌曲,用批量維權訴訟來解決判賠標準低的問題,但直播這個模式和傳統音樂網站不同,如前所述,能找到一首侵權歌曲已經不易,怎麼來批量維權?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力。

實際上,我前面說的這個不是新問題,而是唱片工業已經應對了上百年的問題。這種問題應該怎麼解決?西方人發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唱片公司共同成立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組織管所有會員在部分領域的版權,比如營業場所的背景音樂,又如卡拉ok詞曲版權。維權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為手裡的權利多,代表所有會員進行維權時效率會非常高。

但在中國,擁有版權最多的幾個國際唱片公司很多並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為啥?因為根據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得由國際版權局批准,而國家版權局批准的組織,只能是官辦的,而且他們收取的版權費的分配很有爭議。

這個鏈接的文章可以看下:著作權「集體管理」讓不少音樂人「傷不起」-阿里雲資訊網 文中的專家指出,「我國目前存在的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性、准行政性體制弊端,以及授權、收費、分配等方面的機制缺陷,導致集體管理組織公信力不強、認同度不高。」唱片公司要用國際通行標準玩著作權集體管理,碰到中國特色,然後特色贏了,但很多大的國際唱片公司寧願維權困難,也要選擇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

但這個意味著,在直播領域,雖然需要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出面維權,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卻偏偏沒有詞曲版權最多的很多大公司的權利。

所以,本文的最後,說一下我的結論: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判賠標準對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而言有一個版權紅利。這個問題怎麼解決?中國的事還得靠政府,國家每年有打擊盜版的「劍網行動」,下次「劍網行動」,把直播網站作為執法對象,他們就不得不向唱片公司和集體管理組織交費了。


歌曲屬於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47條第(十)款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第48條(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你要辨析主播是賣藝還是賣身。


我直播默寫歌詞侵犯創作者的著作權么?


算,

但是就像《從零開始》的作者說的那樣,告主播侵權其實是一項非常低收益的事情,絕對是賠本生意。

他的意思是,有人盜版你的小說,往往也就意味著有人認可你的小說,雖然他們沒付你錢,但是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

再者,這些人即使出錢了,也是小錢。

小說出版,賣版權給電視劇、電影、漫畫才是賺錢的正確方式。

如果一個歌手真的去法院起訴的主播侵權,那麼,最可能的結果是,所有主播都不唱他的歌了,而不是爭相來付他版權費。

他的歌將無人傳唱,熱度大減,就像日本動漫基本不起訴同人作品一樣,宣傳帶來的收益是遠遠大於找他們索要授權收益的。

所以,主播侵權是肯定的,但是聰明的歌手是不會去起訴的,他們的歌就靠熱度來賺錢呢。為什麼要為了這麼點錢來掐掉這麼好的傳播途徑。


首先,主播唱歌的時候沒有說明唱這首歌曲需要收費,只是坐那裡唱而已,其次,觀眾打賞禮物和唱歌沒有必然聯繫,所以這個無法界定侵權。

打比方:我坐馬路上唱歌,只是無聊而已,突然有個人跑來給我1塊錢,那麼,我侵權嗎?能界定?


之前看b站up主「六道輪迴」唱歌,想要唱《九九八十一》,他沒有馬上唱,而且去聯繫原唱「西瓜君」想辦法拿到翻唱許可,等了好多天,辦妥了才唱的。像這樣做肯定是最好的,我相信有不少主播是這麼做的,但這種事費時費力,很可能還費錢,絕大多數以直播唱歌為主的主播是承擔不起這種成本的,就算承擔得起,很多人也會選擇利益最大化的辦法——索性就侵權了,反正大家都這麼做,也不容易被抓到把柄。

直播是一種新興產業,唱歌作為直播中的一種表演形式,我覺得大型樂庫(比如松巴公司)可以推出針對個人(主播)將歌曲用於商業化活動(直播)的套餐,價格與中央台那種大企業要花的錢相比,可以低廉、親民一點,讓絕大多數主播都消費得起,而直播唱歌的人多如牛毛,賺的錢並不會少。如果形成了一種人人都付費的環境,某個主播卻不肯花錢而侵犯版權,在圈子裡是很難立足的,也更可能被執法部門針對而受到法律懲罰。

以上是一名steam玩家的拙見,目前中國人對文化產業的法律問題(遊戲、音樂的版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這對文化產業的良性發展有極大的作用,希望「盜版」能早日成為歷史而不是普遍現象。

最後推薦一下,b站up主六道輪迴,無論是動漫配音還是歌曲翻唱,都非常(la)好(er)聽(duo)!牆裂推薦!


以後是不是只許聽不許唱了


歌曲不清楚,我知道的是主播在直播間播放電影是有可能造成侵權的,插個題外話,主播播遊戲有沒有可能會造成侵權?遊戲公司有權利禁止主播播他們公司的遊戲嗎?


我覺得應該不算或者輕判,因為看主播唱歌主要是看主播的人而不是看主播唱歌,好比地鐵站放了某某歌曲,地鐵站收了錢,但主要還是為車票付款,至於專職翻唱不在此列


答:屬於侵權行為。

具體分析請看我這一條的回答 鬥魚等平台直播唱歌是否涉及音樂版權?

最近非常詳細地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因此自我認為還比較詳盡了,有任何想法歡迎討論喔~ ^^


答:侵權,但版權方很難維權,維權周期長成本高收益小。通常來說沒人舉報就不會有人來投訴。目前收到過的投訴只有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發來的通告。

大概劇情如下:

直播平台會收到的通告:你們主播唱了我們有版權的歌23首blabla,請繳費23萬。

公關開始擦屁股還價,太貴了23萬,10萬打包管一年行不行,不然你去告吧,等判決書下來我在陪。

音著協:等判決書下來都兩年了,不如早點收錢,鬼知道兩年後誰管這攤子事。

數額隨便寫的,請勿帶入!


我不清楚是否侵權

但看見前幾位的回答

如果真的實施打擊影響的還是音樂的行業,是肯定有紅利,但如果直播不好賺肯定不再唱,影響音樂的傳播途徑。

又變回盜版年代!?

前面一位律師說直播沒營養的東西,那為何那麼多人看?沒想過?

想到那個問題就知道為何打擊力度一直沒有變強


以下觀點純屬個人看法,不具備權威性。

法律上是構成侵權的,唱的難聽還要重(zhong)判。

但現實中音樂人和唱片公司一般不會計較,因為不划算,跟一個主播打官司能索賠的款項太少,音樂人和唱片公司看不上;跟一群主播打官司成本又太高。

不過如果一個主播有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可能就要做好被音樂人和唱片公司針對的準備了。


如果網路主播唱歌都這麼嚴的話,KTV行業咋辦?街頭歌手又咋辦?


有個疑問,流行歌曲光給人聽,不給人傳唱啊?(音樂版權我都懂)


不好界定啊

主播完全可以說:他們是沖著我的顏值打賞的,而不是唱歌,所以我不是為了獲利才唱歌的。


侵犯詞曲作者的著作權

首先確定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

詳見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若尚在保護期內,則違反下屬條款:

「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放歌都侵權,知識產權老師剛說過。


匿了,不是很確定。

個人覺得應該是,畢竟使用了別人的版權,從事盈利性的事業。

但是侵犯了,別人不一定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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