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的離婚聲明是否侵害了馬蓉和宋喆的名譽權?

如題~


@姜偉Karl Ernst 博士的答案邏輯非常清楚,但是有一些可以商榷的地方。

我國《侵權責任法》雖然確定了隱私權,但只是提到了隱私權屬於法定保護權利,並沒有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要件化。實踐中依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0條,用名譽權吸收隱私權,也即將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分為兩類

1.前段為侵犯隱私權:,即「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

2.後段為侵犯名譽權:,即「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如果假定王寶強有證據證明馬蓉和宋哲出軌,則其聲明顯然不構成後段的「捏造事實」。但是,由於性關係當然屬於隱私,因此即便內容屬實,但是宣揚受害人的性關係的言論也可能構成侵犯隱私。這是姜偉博士的主要觀點,我完全同意。多說一句,這也是目前很多人認為只要說的是事實就不構成侵犯名譽的主要理由,姜偉博士的批評和澄清十分有必要。

但是,正如姜偉博士提到的,加害人可能援引一些事由作為不侵權的抗辯,其中與本案最有關的就是公眾人物。遺憾的是,姜偉博士對此只是以一句不是公眾人物,尤其不是自願進入公眾視野的公眾人物一筆帶過。個人認為此處有進一步分析的可能。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確定公眾人物的界限,這也是姜偉博士只提供了一些論文而不是法律依據的原因。目前雖然有一些案例,但也僅僅具有參考價值(persuasive),而不具備拘束力(binding)。因此,在目前尚無通說的情況下,我只是質疑姜偉博士的部分觀點,並不代表其觀點是錯誤,或者我的觀點就一定正確。

我的觀點是:

第一,馬蓉在本案中具有公眾人物的性質,因而其在本案中的隱私不受保護。

首先,馬蓉作為明星家屬,通過多起綜藝節目和微博等互聯網平台在公眾視野中亮相,其不能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提並論。儘管其本人並非明星,知名度也並不高,但是鑒於其多次在公共場合中以王寶強太太的身份出現,因此,其本人具有了雙重屬性:作為個人的馬蓉並不是公眾人物,
但作為王寶強太太的馬蓉卻是公眾人物。
例如,可能很多人未必知道誰是劉永清,但是這並不能妨礙其作為hjt夫人所具有的公眾人物屬性。

其次,本案中王寶強的聲明中可能侵權的部分,恰恰是與馬蓉的公眾人物身份,即王寶強夫人緊密捆綁。王寶強作為明星,肯定是公眾人物,其婚姻狀況包括離婚都不構成隱私。但是,王寶強一旦要向公眾解釋其離婚的原因,就必然需要提及馬蓉出軌的事宜。這更加說明,明星家屬的隱私權在與明星本身有關的事宜上,要受到公眾人物抗辯的制約。

最後,馬蓉雖然主觀上並不願意承認自己是公眾人物,尤其是在其提起名譽權訴訟後,肯定會主張自己已經沒有想紅(成為公共人物)的主觀願望。但是,是否成為公眾人物的主觀意願的認定並不能僅僅根據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來判斷,馬蓉自己在微博上與王寶強之間的互動,已經可以認定其願意貼上明星家屬的標籤,成為公眾人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蔡繼明案中的認定也顯示,即便是被動,但只要是其發言後產生了一定影響,也完全可以認定為公眾人物。

綜上,王寶強方面完全可以以公眾人物抗辯來阻礙隱私侵權的成立。多說一句,中國的傳統歷來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明星、政治人物的公眾人物屬性原本就應當覆蓋至其近親屬的範圍。這也是為什麼對曲婉婷,大眾會津津樂道其如何出國如何拿學位如何談戀愛,很多人其實並沒有聽過太多曲婉婷的演唱,而是因為她的貪官母親。

第二,宋哲在本案中不是公眾人物,王寶強的聲明侵犯了其隱私權。


不謝邀,對這個問題,@姜偉Karl Ernst前輩的答案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通姦在我國不是犯罪,姦夫淫婦也有人權。

說點題外話。

如果你深挖這件事兒,從三月份王某某對其股權的一系列處置,再聯繫他這個聲明,你就會發現,王某在打一套組合拳。

而馬某以及那個沒義氣(朋友妻不客氣)沒骨氣宋某(做了連個屁都不放,讓一個女人沖在最前面)已經被打懵了。

今天又有爆料,馬某轉移千萬財產。如果這事兒屬實,我覺得王某某可以開香檳慶祝了。

最後,對這事兒做個總結。

老祖宗說的對啊——娶妻娶才,納妾納色。很明顯,王某某沒牢記祖宗教誨啊。


確實是侵犯了馬蓉和宋喆的名譽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還有「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王寶強以微博聲明的方式公開宣揚馬蓉和宋澤的隱私,也就是把他們私生活里不想讓大家知道的事實公之於眾,造成了對她們聲譽的嚴重負面影響,屬於第140條前段所指的行為,嚴重程度完全達到了侵害名譽權的程度。

嚴格來說第140條前段規定的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只是我們國家民法通則時代沒有確認隱私權,所以把隱私權放在名譽權裡面保護。侵權責任法現在已經確認隱私權了,馬蓉其實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第6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保護隱私權。她肯定不會起訴保護隱私權,因為那樣等於承認王寶強說的是事實了。

有人認為,王寶強聲明是客觀陳述事實,沒有侮辱性詞語,沒有捏造事實,怎麼會構成名譽權損害呢?第140條前段所指的侵害名譽權(實際上的侵害隱私權)並不以侮辱性詞語或者捏造事實的誹謗為條件,只要宣揚他人隱私就夠了,而隱私是指生活中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實,並不是虛假的。就是說不用說「這個女人搞破鞋、作風不正派、不要臉」,只要說「馬蓉跟某人有婚外兩性關係」就足以構成侵犯隱私權了。如果是捏造事實,也就是馬蓉沒有跟宋喆有什麼不正當關係,那麼王寶強的行為就嚴重了,就有可能涉嫌誹謗罪,是犯罪問題了。再舉個例子,比如在公開媒體上說「**患有艾滋病」,即使是真實的,只要指名道姓了,也照樣侵害了人家的隱私權。

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並不當然構成侵害名譽權,有幾種情形的例外:1.公眾、媒體對公眾人物、公職人員(不是什麼隱私都可以報道,限制在對他們道德品行監督的必要範圍內)的負面評論、報道;2.特定利害關係人之間,比如王寶強告訴他爸媽,馬蓉跟別人有婚外情,這個不屬於侵犯名譽權;3.合法職務行為,司法機關公開違法犯罪行為,警察告示某人涉嫌犯罪,中紀委公告說某官員與他人通姦等,比如馬蓉和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公訴人起訴時指控雙方有婚外性關係,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等等,不屬於侵害其名譽權。

馬蓉、宋喆不是公眾人物(馬蓉是明星家屬並不是當然的公眾人物,還是要有自願進入公眾視野的條件,具體看參見的文章)也不是公職人員,王寶強公開隱私的行為也超出了特定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從法律上來說確實侵犯了馬蓉和宋喆的名譽權。姦夫淫婦也有名譽權,通姦事實也是法律要保護的公民隱私,法律認為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良好的社會評價,即使這個人是所謂不道德的人甚至犯罪分子。

最後給馬蓉一句話「就算全世界都討厭你,法律永遠是你最後的依靠。」

@費隱 說得有道理,「馬蓉是不是公眾人物」是本案的一個不確定因素,但是我們還是要看到王寶強的特殊身份。如果王寶強把這個消息發給某個娛樂媒體爆料,加上法院認可馬蓉是公眾人物,那麼很有可能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例外。可是王寶強和馬蓉是夫妻關係,一旦法院判決王寶強行為合法,那麼社會影響是非常可怕的,這意味著婚姻關係一方只要抓住配偶出軌的證據,都可以用公開媒體廣而告之,這對於中國的家庭關係、家庭道德將是非常負面的影響。

參見:

對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的認定

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類型及其名譽權的限制——以媒體...


王寶強聲明中涉及到名譽的應該是這句

「現因馬蓉與我經紀人宋喆的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了家庭……」

這句話難道不是只陳述事實嗎?應該還不構成侮辱,誹謗到時候得看王寶強是否有證據證明「不正當兩性關係」了。

紀檢委通報批評中不是經常說某官員長期與女性存在不正當性關係之類的么,怎麼沒見那些官員起訴?


如果坐實馬蓉出軌,則不構成侵權。


我一直在等她爆王寶強的猛料呢?難道就是這個?笑死我了


今天看到新聞,

「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 要求刪除微博並道歉」

有沒有專業人士客觀的解讀一下


馬蓉和宋喆的通姦已經侵害了王寶強名譽權


王寶強發布的離婚聲明並未侵犯馬某的名譽權,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應相互忠誠、互相尊重。馬某的行為違背對配偶的忠實義務,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如果保護這種所謂的「隱私」,要求受害人隱忍吞聲,只能關起門來私下解決的話,將會使法律喪失正義的根基,也無異於是鼓勵這種醜惡現像蔓延,更將對和諧社會形成衝擊。

2.王寶強的聲明只是陳述事實,全文未見任何對馬某進行任何攻擊和侮辱的字眼。如果馬某的名譽有所損失,那也是因為其自身的行為突破了公眾的道德底線,踐踏了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馬某在微博上被人圍攻,與王寶強並無關係,就像你在鬧市中當場抓住了一個掏你錢包的小偷,然後這名小偷被周圍義憤填膺的群眾毆打,難道小偷還能起訴你,要求你賠償醫藥費?

3.作為一個知名藝人,王寶強在大眾的心目中建立起了憨厚老實,質樸謙卑的形象,這是其事業發展的基礎。如果不公布決定離婚的具體原因,有可能導致公眾和粉絲的猜疑和誤解,以為王寶強在功成名就後極度自我膨脹,準備拋棄糟糠之妻,會被當成現代陳世美。甚至不排除對方乘機污衊抹黑,顛倒是非的可能。從王寶強的聲明發出後,馬某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上罵王寶強為「瘋狗真的咬人」、「自己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怕被人知道」等信息,已然充分對這種可能性給予了證實。(潘粵明就是最好的前車之鑒。)這無疑將對當事人的形象和利益造成非常巨大的損害,所以王寶強完全有如實公布離婚理由的必要。


我媽就會非常憤慨地問我 馬蓉怎麼這麼厚顏無恥 居然還告王寶強侵犯她的名譽權

這其實就是普通老百姓的心理。。。

雖說法律上她確實有此權利 但此女子也是奇女子一枚 生性自帶某些強大的免疫力和抗體 也可能是受有些律師的蠱惑 選擇繼續成為風口浪尖上的人物 其實起訴王寶強名譽權侵權不會讓她洗白 最多法院認定存在侵權 她在經濟上能再獲點賠償 為了自己孩子還有父母能要臉的生活 真沒必要這樣 自己出軌了 丈夫難以接受曝光了很正常 馬蓉選擇走這條路的時候應該就很清楚的想到可能出現的後果

可能說的有點跑題了


最高院關於審理名譽權的司法解釋里明確規定,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的隱私進行宣揚,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名譽權處理。


對@費隱 的觀點表示部分認同,界定王妻為具有一定公眾人物屬性的人比將其完全排斥出公眾人物範圍而不顧其事實上具有比一般公眾大的社會影響更為合理。

不過我認為以此主張王的行為不屬於侵犯隱私並不合理,這裡贊同@姜偉Karl Ernst 的觀點,對於婚姻關係中對方出軌的事實進行這種程度(並且利用了自己的社會影響力)的曝光,如果處理不當,會開一個很不好的先例。其次,對公眾人物的隱私也需要劃分,因為保護監督公眾人物的權利實質上是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將出軌事實界定為「足以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我認為是十分不妥當的


如果出軌是事實,個人認為沒有侵犯名譽權,畢竟並沒有誹謗和侮辱情節。

至於《民通意見》140里關於起訴名譽權包含侵犯隱私權的內容,在《侵權責任法》裡面已經有隱私權的內容,根據特別法跟一般法,舊法和新法,再援引《民通意見》140有些不合適吧。

最高法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里有「隱私權糾紛」,而不是統一定為「名譽權糾紛」,說明司法實踐名譽權和隱私權已經分開,以起訴名譽權的方式實際維護的是隱私權,援引《民通意見》140如果得到認可有些開倒車的感覺。

至於是否侵犯隱私權,這是另一個問題。個人意見。


不懂法律上的事,但是我覺得這種做法在很多層面上都不是一個合適得做法。

等法律方面人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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