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警察不能用違法手段破案?

看完了小栗旬演的Border,為什麼警察不能用違法手段破案?儘管電視劇里的主角出發點非常正義,但是用了很多違法的手段來還原事實。儘管電視劇里故事都有一個美好的結局,但現實中肯定不會這麼理想。為什麼不能用違法或過激手段對嫌疑人進行調查?在事實明顯的情況下非法取得的證據為什麼是無效的?


有一棵樹,以經常盛產毒果而聞名,時不常的會產一顆兩顆正常的果實,你敢吃么?


法律針對的不是某個人、某個集團、某個機構,是全國。初中課本都教過吧,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所以警察也在約束範圍內。就是說,警察也不能用違法的手段,無論他的目的是好還是不好,這就是法。況且知法犯法,監守自盜這個社會的秩序在哪裡?法律算什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還有,我國實行無罪推定,就是說沒有確鑿證據那麼這個人就是無罪。無論他再怎麼有嫌疑也是沒用。

最後,引用Legal High 裡面的台詞,電腦里沒圖手打湊合看吧。

1、你所謂的正義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而已,不過是憐憫每次出現在眼前的可憐之人。

2、我們不是神,包括我在內,我們不過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斷犯錯的、再渺小不過的生物而已,同樣是凡人能夠判決別人嗎?不,不能。因此代替我們,法律來做判決。不管多麼可疑,不管多麼可恨,不帶任何感情,只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決,這才是我們人類經過悠久歷史得到的法治國家這一無比珍貴的財產。


為了防止誣陷。你無法證明使用違法手段得到的證據是否真實

事實上正是因為如此取得的證據缺乏公正性,才逐漸在程序上被定義為違法,


思維上題主你說的好像沒什麼問題,但是關鍵是這句:

在事實明顯的情況下非法取得的證據為什麼是無效的?

如何定義事實明顯?誰規定這個「事實明顯」的標準?如果已經確認了「事實明顯」,又何必去尋找證據呢。

這是邏輯上的問題,也是最關鍵的問題。

其次是證據的有效性的問題,採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如何證明其是否真實,比如我們詬病很多的行刑逼供,為什麼大家都覺著這個不對,因為在行刑的情況下,你很難確定其口供是真實的意思表達,還是被脅迫的。

程序正義永遠比結果正義重要的多,也是結果正義的保障。如果程序都不對,你覺得它可以懲罰很多「事實明顯」但是沒有證據的「惡人」,但是也會冤枉更多的,多得多的好人。

極端一點,我們可以因為證據不足放過了一個「惡人」,但是絕對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我能不能說因為寂寞?開玩笑的,因為警察違法也要受懲罰啊,所以不能違法取證啊。


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是人啊,況且調查的時候又不知道人家必然是正真的罪犯啊,這種事安在你自己身上就比較好理解了,假如你有犯罪嫌疑被抓了,你希不希望警察吊打你呢?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重要性在辛普森殺妻案里闡述最為讓人動容

程序必然是有問題的,但是惡法亦法

不遵守規則,正義無從談起

維護程序正義,是基於公民在國家機器下的弱勢的保護性原則

國內之所以六扇門裡各種醜事層出不窮,就是因為沒有程序正義保護公民

「我們的行為是正義的!」打著這句口號而不走程序,那麼每一個普通人的基本權利都會被無窮的踐踏


·

真正的關鍵不在於非法證據有效沒有。

關鍵在於誤傷的危害。

這個問題就像 人質被罪犯劫持,我們要不要每次都用狙擊手射犯人。

如果狙擊手100%命中,絕無誤傷,那還需要取捨嗎?肯定直接擊斃。

如果狙擊手打10次,9次都把人質殺了,1次射死犯人。你會選擇他嗎?

非法證據也是,如果取證據過程不合法,但取證據的過程不會被邪惡警察或壞人利用,

每次產生的結果都是必然把壞人送牢里。

那這個方法就演算法律禁止,警察們也會偷偷用的。(實際上現在警察偵訊裡面就有很多這種所謂的竅門)

因為它實用,又不會誤傷。無弊端,為何不用?

但是現實呢?

允許非法證據,造成的結果根本就是 冤枉了一萬個好人,懲罰了一個壞人。

一旦允許,造成的誤傷遠遠大於收益。

如果允許非法取證,警察想整死誰還不是分分鐘的事情。

墮落警察想保哪個老大,找替死鬼還不是分分鐘的事情。

他們想幹什麼壞事都會大大方便,帶來的那一丁點好處根本不值一提。

就像你不會因為被蚊子咬了就把手砍掉。

·


如果使用違法手段,那和罪犯有什麼區別?


「在事實明顯的情況下非法取得的證據為什麼是無效的」

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的。

首先事實是否明顯不能依靠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做出判斷,只有經過法庭質證辯論審判後,所謂的「事實」才是明顯的而且正確的,雖然這個「事實」未必能還原真正的事實,但是我們願意去相信它就是事實,因為他是「合法」的。所以這個前提都不存在,你又何來的自信認為「在事實明顯的情況下」去用非法手段獲得證據。

其次,既然你認為事實是明顯的,那又有什麼必要去取得證據?你可以在法庭上告訴法官和律師這個事實是很明顯的沒有必要取得證據,即使你看到了嫌疑人犯罪過程,只要沒有合法取得的證據,「事實」也是無效的。

所以這就是一個邏輯問題。只有在任何前提都準確無誤的情況下得出的結論才是正確的。只要前提不可靠(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因其手段不可靠所以證據也不可靠),那麼結論即使可能碰巧是正確的,或者明顯是正確的,也必須認為是無效的。

專業來講,這就叫,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和程序正義。這是我們的法治社會之所以為法治社會所仰仗的一種精神,也是一種信仰。


你看電影的時候是站在上帝的角度,充分了解了一個事情的客觀事實,因此你也可以很清楚什麼樣的行為是正義,什麼樣的結果是公平。

但是在現實之中,我們不可能回到過去,了解事情的客觀事實到底是怎樣的,我們只能通過法定的手段收集證據,去還原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以此來保證一種相對來說的公正。

只有能滿足的了所有人公平的方式,才是真正的公平方式,電影里那種快意恩仇的方法,也許也帶來了某種程度的公平,但是確難以適用於所有情況。這也是制定法律時所考慮到的問題。

法律的原則之一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不請自來(勿怪):

首先題主這屬於一個偽命題!好伐?

其次,警察實際上是法律的維護者,國家暴力的執行者,維護社會秩序安定的存在。

最後,題主是港匪電影看多了吧?哈哈

附:現實生活中,那些曾經濫用私邢進行逼供的的「人民警察」,實際上踐踏了法律,應該拉出去QB。


原因之一是損害了專業利益集團的利益。


你怎麼知道不能?


前幾天哪個準備弄炸藥郵寄炸人的張六毛在看守所里癌症死了-=- 網上吵瘋了 問為什麼好好的人就死了呢 (我特好奇這種人怎麼抓的時候沒被槍斃)


因為制定法律的人腦子不會轉彎,過分強調了程序正義的重要。

程序正義很重要,但程序應該以查清事實伸張正義為目標,而不是以維護程序自身為目標。

程序正義存在兩個問題:

1.所有現存的程序都是有缺陷的。

2.所有的程序永遠都會有缺陷。

人們應該做的是:

1.儘力改進程序。

2.在必要的時候越過程序。

明顯不合理的程序有:

違法獲取的真實證據不能採用。比如一個連環殺手已經殺了10個人,但警察確定了一個嫌疑人,警察們根據自己經驗能確定他就是殺人,但警察手裡任何有力的證據都沒有。警察想監聽他的電話但是法官不批准,因為公民的隱私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隨便監聽,你警察說有合理的理由不行,我法官說了才算。如果警察私自監聽了他的電話,發現他每天晚上都和其它連環殺手交流經驗,把他每次殺人的經過都詳詳細細的說了,警察把每個電話都錄了下來。那警察是不是可以抓人了?是不是可以給殺手定罪了?不行,因為人家要堅持程序正義,非法收集的證據,非法手段獲得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

如果警察後來通過完全絕對合法地手段找到了一些其它證據,但12個陪審團成員中有一個認為殺手無罪,完了那殺手又可以繼續殺人了。

如果後來警察通過完全絕對合法地手段找到一個光碟,裡面是殺人每次殺人的錄像,1080p的高清錄像,又露臉又說話的錄像,4個攝像機從不同角度的錄像。這回殺人跑不掉了吧?你又錯了。人家已經被審判過一次了,你怎麼好意思再去麻煩打擾人家呢?所以制定法律者定了一條叫做「Double jeopardy」的規矩,來禁止你們這些不懂禮貌的人搗亂。

你覺得上面的例子里是程序正義嗎?我覺得那應該叫程序傻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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