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判決書中逐條列明證據採信和排除的理由?

我在網上瀏覽了一些案子的上訴狀和一審判決書。常見的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對有利於己方的關鍵證據視而不見,在判決中隻字不提;對有利於對方的取證程序或證據來源存在問題的證據予以採信,採信理由是「如不採信會造成顯著不公」等含糊的描述。對照觀看案子的判決書也的確存在上訴狀中所說的問題。

請問法律專業人士:是否可以作出規定,要求所有判決書中逐條列明原被告雙方出具的所有證據的採信和排除的理由及依據的法條,然後再根據採信的證據寫出形成本案判決的邏輯過程和法律依據?

如果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請介紹一下相關規定以及實際中執行情況還有如何對法官監督等等。

謝謝。


謝邀。

這是裁判文書的寫作技巧問題,理論上當然是要詳細說理的,實踐中不多,主要原因是工作量太大了,能省略不寫就省略不寫。

一、對於無爭議的證據

1、判決書不必列明採信的理由

正如被告人不必自證其罪一樣,偵查機關取得的證據也默認都是合法真實關聯的,所以在沒有反證或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法官自行審查後採信即可,不必說明為什麼採信。因為本來就可以採信啊。

2、判決書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說明不採信的理由

既然雙方都無爭議,對於與案件定罪或量刑密切相關的重要證據法官不採信的,通常應該適當說明為什麼不採信。

但對於有些案件的一般性證據,並非缺之不可的關鍵證據,而證據本身存在問題並不是非排除不可,或者法官不採信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的,就不列了。

如實踐中經常遇到深夜發生的搶劫案,證人過了兩三個月還能辨認出搶劫犯,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是很小的,但又找不到證人來核實這點,為穩妥起見就不將這種辨認材料列為證據了。但我並沒有充分的將之排除出證據行列的理由,也不好加以說明。

再如可能是警察取證時的筆誤,證人在第一次筆錄中稱被告人拿刀,第二次筆錄中稱對方空手。現有其他更加充分的證據,如現場的刀上檢出指紋,或者現場視頻中看到被告人拿刀,那也可以乾脆不再列這個證人的證言,但也不必詳細說明為什麼不列。

二、對於有爭議的證據

理論上要詳細說明,但實踐中不可能做到,因為有些沒必要,而且工作量太大了,很多法官都只是對於非常有爭議的證據,或者比較敏感重大的案件才加以說理。

1、要看辯方提出的反對理由

  • 這個證人是被害人那邊的人。
  • 這個證人在某事實上與被告人說的不同,所以他在說謊。
  • 物價鑒定的價格太高。

類似這種強詞奪理的理由,毫無法律邏輯或依據的,我覺得完全不必反駁,連判決書里都懶得列。

  • 證人A說的內容與證人B有矛盾
  • 某筆錄的訊問人是一個人,不合法
  • 某扣押清單上的數量與現場勘查不符

對這類理由,我會仔細審查辯方提出的問題,存在這一問題就排除,不存在就駁一句或者不駁,看我當時的存案數來定。

2、看證據的重要程度

有些證據原本就是無關緊要的,我寧可不列,也懶得去陳述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

如果是缺它不可的關鍵證據,雙方爭議又比較大,那就要駁一下其中某一方的意見了。

3、寫作習慣

在實際的審判中,辯方直接針對證據的很多質證意見都不是想要推翻這份證據,而是想通過對證據的論述而引出自己的某個觀點。因此,對此類意見,往往可以在論述定罪、量刑等理由的時候對辯方在整體上進行反駁,而不必單獨對某個證據進行說理。

還有就是,有些法官的寫作習慣是在一組證據列完之後,或者一宗事實的證據列完之後再統一對證據加以說理。

總之,對證據有必要說理,但沒必要逐條說理,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也與法官自身的素質有很大關係。


現在的訴訟文書越來越詳細了,樂見其成。


先針對題目:可以要求,這是正當的,也是法官應當履行的職責,絕不可以用忙或者懶來推卸責任

再針對補充說明:雖然正當,但沒有必要作為法律規定單獨列出來。原因還是那句,這是法官的職責,這就跟單獨列個法律規定另外要求廚師會做菜一樣完全多此一舉。

下面說理由:

首先,法官的判決要麼涉及財產,要麼涉及人身。法官一鎚子下去,要扒你的房,牽你的牛,要你的命,要不要給個說法?當然要給說法了,不給說法,那是強盜(你要是說國家就是強盜,那我們就沒得聊了,因為我是以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前提的,更準確講就是你認為當事人屬於國家的統治階級。統治階級是不會和被統治階級講什麼道理的)。

那麼既然要給個說法,你總得公開給個說法。大家在知乎也能感受到,只要涉及到利益,撕逼哪裡撕得清楚啊,你永遠不可能說服一個裝睡的人。那怎麼辦,只能把說理過程公開,讓大家評評理,對方那個歪理你們答應哇?如果答應,那我以後都按這個歪理來了哦?所以只有將說理過程公開,才有可能得到一個定論。兩個人關起門來撕,最終的結果一定是互搏,最後一方把另一方摁倒然後逼迫對方違心地認慫。這個央視拍得各種鐵窗認慫鏡頭大家應該不陌生吧?你用坐牢威脅我,你讓說我啥都行啊。

現在確定了,法官要說理,說理要公開。那麼能完成這兩項工作的法律文件就只有判決書了(不要跟我提什麼旁聽,我不相信有哪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吃飽撐了,工作日沒事幹去法院聽個庭,會去看判決書的,說實話也很少見的)。我等升斗小民也就靠瞅瞅判決書來評判法官有沒有秉公執法,你法官還不說清楚,那法官就真的要無法無天了。

既然法官在判決書里要講道理,那麼證據採信與否應不應該逐條列明理由?我覺得這個答案顯而易見啊。當事人提出證據為了什麼?意圖證明雙方各自認為的案件事實啊。你法官採信誰的,排除誰的,直接決定庭審最終認定的事實是怎麼樣的。事實不同,適用的法律肯定不一樣,最終的判決結果也會不一樣。你說有沒有必要逐條說明採信和排除的理由?太有必要了。哪怕無爭議的證據也要列明的,判決書會有一句,雙方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更何況有爭議的呢?

關於有篇回答里提到的幾個觀點:

1、【正如被告人不必自證其罪一樣,偵查機關取得的證據也默認都是合法真實關聯的】你法官都已經先入為主認為起訴的證據都是【合法真實關聯】的,那律師還質證個什麼啊?那庭審的質證環節可以省掉了,事實部分直接跳過,談談要判幾年好啦。

2、【有些證據原本就是無關緊要的,我寧可不列,也懶得去陳述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如果證據無關緊要就直接以和本案沒有直接關聯作為理由排除,不需要考慮採信不採信的問題。沒有關聯性也是排除證據的理由,不光只有真實性一個維度啊。

唯一我比較能接受的觀點是這個:【但對於有些案件的一般性證據,並非缺之不可的關鍵證據,而證據本身存在問題並不是非排除不可,或者法官不採信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的,就不列了。】

這是在案件事實已經可以被其他證據確認的情況下,可以這麼做。一個證據足以證明,那麼再多一兩個證據也沒意思。但這個風險很大,因為不列明就是排除證據。如果原先很自信認為真實準確的證據最後發現是假的,其他證據又因為沒去考慮被排除了,那整個案子都要翻過來了,這個失誤就嚴重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列不列就看著辦吧。當然啦,以上都是討論應該如何如何。現實和理想還是有很大差距的。但是如果完全談現實,那麼這個問題就沒討論必要了,還是和法官拉拉關係比較要緊點。


可以要求,但是現在判決書基本都是快餐式文書說理性不夠是通病,作為律師來說傾盡全力把證據,解釋,判例交給法官即可。


推薦閱讀:

為什麼盡職調查叫「盡職調查」而不叫「全面調查」「完美調查」「科學調查」「客觀調查」?
將自己被別人搶走的東西「偷回來「違法嗎?
大家怎麼看許霆案?
怎樣看待謝百三教授的言論?
「最終解釋權歸XXX所有」真的有用嗎?有解釋權的一方在糾紛時能否佔到便宜?

TAG:法律 | 監管 | 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