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建造師可能要負哪些責任?
包括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我關注的責任主要是指被罰款,坐牢等損害自身的責任。目前正在猶豫掛靠是只掛證不掛章還是參加投標、掛項目經理。具體依據是什麼?
建造師現在分兩種,掛證與掛證章,掛證是保證公司資質用,掛證章的話要參加招投標,或者掛在項目當項目經理。如果你不在現場當實權項目經理,勸你放棄後者,責任你真的擔不起,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是一個高風險崗位,慎重。物質回報與風險不對等,而且反差極大。建議你如果要掛,也要掛在工作單位,人證要合一,這是趨勢。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掛靠本身沒有責任,建設工程領域,擔負法律責任的,就是串通投標罪。但是樓倒了,你是項目經理,你要負責,畢竟,你簽字了,你要承擔質量管理責任。改賠就賠,該坐牢就坐牢。
負責任肯定是有的,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風險還有收入這事根本就不可能發生,而是概率很低,一般人碰不到,就像你投資了一個項目,可能你前幾年賺了很多,一直沒有發生虧損,但是這個不一定保證一直不虧損,風險是要預測,識別,響應和控制的,
說個身邊的例子。
2014年12月29日 北京建工承攬的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在基坑鋼筋綁紮過程中基礎鋼筋體系坍塌造成重大死傷。14人死傷!........................分割線......................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一下這個事故,因為我覺得大家只需要了解這些就夠了。
眾所周知,在建築行業掛靠資質承攬工程是很普遍的事情甚至很"正常",在北京同樣是這樣的。其中的很多的事情不展開說了,事實譬如中建系統、北京建工、北京城鄉、北京住總……太多了,我們都有過掛靠關係。總體的模式就是在前期招投標,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在施工過程中一切有法律規定的相關文件和文書、工程款的結算等工程實施全過程都需要使用掛靠單位的名義和公章。法人和總工程師也一定是掛靠公司的人員〈也就是案例中的北京建工〉,但是現場實際控制人,是實際投資人的〈現場經理,材料經理,技術負責人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場實際負責人的管理團隊的人員資質不會特別完備。就算人員有資質也不會在建築工程合同備案系統中有體現。把清華附中的處理結果給大家看一下。po張圖
懶得帖太多了圖了,上圖指的是中建的項目經理,也就是一級建造師所受的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工程實際負責人也被追究刑事責任了,包括中建系統的其它相應責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結一下,現在這個建築市場是很不規範的,但是隨著市場的日漸成熟和主管部門的加強管理像這樣的現象會越來越少。
關於題主的問題,只能看你對於掛靠費用和你所承擔風險之間的考量了,因為如果發生重大的事故,掛證掛章還是做前期商務都會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你沒有參與其中,也不了解其中風險,當然也沒辦法規避。沒有用太多的法律條文(複製粘貼誰都會)但全是可以理解的乾貨。純手打,如有幫助請點贊。一般是負行政責任,最高是罰款五萬,因為個人不具備承擔公司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如果經常去現場開會簽字,參與了實質性的管理,造成大的事故,傷亡眾多,經濟損失極大,可能會有刑事處罰。
竟然問這個問題。你的建造師證是自己考的嗎?
題主這麼一問,我感覺你應該沒有從事工程相關的行業。
建議,如果可以的話,目前的階段你就只掛證不掛章好了,只用於增加企業資質,雖然收入較少,但基本零風險,不需要你配合作什麼事情。多一筆外快就很好。但,簽合同時,一定要註明,「只掛證不掛章,僅用於企業升級資質」。區別的方法就是,印章在自己的手裡,企業不用給你考安全員B證。
但,目前整體行業並不樂觀,加上這幾年的考證熱潮,市場上湧入了大量的建造師證。使得建造師證只掛證不掛章的市場需求變少。特別是建築行業,目前我在的省份基本是供大於需的。
所以,就如其他知友所述,人證合一是以後發展的趨勢,建議如果想從事相關工程行業,發揮自己建造師證的更大作用,就努力提高自己,進入一家相關企業去歷練,個人和證都掛到項目,這樣,一是可以對項目就行基本的了解和把控降低自身風險,二是可以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
收入的增多是伴隨著責任的增加的。身為項目經理的你,簽的每一個字都是要負責的。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我們是在建設廳有備案的,出現問題,抓我們是分分鐘的事。這一點,@Bay Rangdy 的答案說的很清楚,可供參考。
情懷一上來,不禁感慨 「一入工程深似海,從此。。。。。」
淺顯認知,忘相關大牛指正修改。。。我就是那種掛證隨他拿去投標的人。
首先確實人證相符是趨勢。建造師制度肯定會往正規的方向改革。
再次是可以約定只投標,一般來說中國市場招投標都是內定,只有那麼特定的幾個證能用(需要證的都是小公司,只有那麼幾個有業績的證能用,能加分),第一次掛的證幾乎用不上能上項目,可以約定最多拿來投標,不參與招投標價格低一些。
然後就是上項目確實有風險,你要搞清楚他投哪裡的項目了,那個地方的建築市場管理怎麼樣,如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管理很規範的話上項目一般也沒問題,我就參與過整個工地沒一個是人證相符的項目,但是我們那裡做得質量還可以,沒什麼問題。上項目的話是要重新簽協議的。
最大的風險就是公司拿你的證給一個私人老闆投標了,私人老闆借這個公司資質做項目,然後沒一個懂技術的,上面提到的經歷就是私人老闆借公司資質的,我還碰到過私人老闆借公司資質做項目自己還沒一個技術人員的!別人介紹我去他那裡,我呆了一天就滾回來了(端午節),他們那質量我都不好意思上圖。。所以,相對靠譜的就是只接受圍標性質的投標,上項目最大的風險就是碰到私人老闆藉資質然後一通亂搞的,普通市政工程倒也沒太大質量和安全風險,有風險的就是高層啊,橋樑啊等項目,如果會有這樣的風險的話,還請三思。
最後關於責任問題,你難道不是本專業的考了建造師?
我江蘇省目前很難找到只掛證的單位,全部要做項目了。現在市場大環境不好,建築事故不是最多的,但卻是起數最多的。死一個人你就完了。
其實項目越大,人員配備各方面更好,出事故可能更小。
我的也是掛靠的,說明只做升資質用,不提供安全C證,不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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