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提問含有道德陷阱?

因此沒必要回答了


說案子很麻煩,因為通常具體情況太複雜,但如果說最簡單直白的結論:

這樣的誣告,從原則上講是可行的。

~~~~~~

分幾點說吧,想到哪就說。

1.誣告陷害,從理論上來說只要從法律知識、反偵查、輿論操控三個方面做到最好就能成功——雖然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做到完美。

2.這還是一個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問題。例如一個毫無相關知識的女性,想要陷害一個從事法律的男性就比較難;一個有法律背景或有資深人士指導的女性,對付一個毫無防備的男性,就比較容易成功。

3.其實,想要陷害到最終判刑還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如果只是想要通過法律手段威脅獲取利益,就簡單多了。

4.想普及這方面具體知識很困難。因為你教人如何防備陷害,也就是在反過來說應該如何陷害,乃至如何性侵後脫罪。

簡單舉例。為防陷害,帶女性回賓館開房時應注意監控位置,用來證實她跟你時開房過程是清醒的——反過來就是,想要陷害人,一定不要在開房的路上露出清醒神態——還有,想要性侵對方,就要在路上使對方露出清醒自願的特徵用以脫罪……太黑暗不說細節了。

5.輿論是很容易被引導激憤的——可參考問題「女性遭遇強姦時如何有效地保留證據」中@張唯楚 答案下的回復。在我國社會,這通常能對司法形成壓力,從而對嫌疑男性不利。

6.發一個經歷的案例,可供參考。

基本經過:某夜,幾名男子在ktv包廂唱歌喝酒,幾位包房公主陪唱陪酒。其中一男性A喝得踉踉蹌蹌的想要上廁所,小姐B扶著他進了包廂的廁所。幾分鐘後,廁所門打開,小姐B衣衫不整地出來打電話報警強姦。隨後,警察將所有人帶回去調查。以下是調查結論:A與B發生了性關係,從身體狀況與兩者陳述都是如此;B身上衣服有破損、幾處部位有被抓掐的傷痕,A承認是其所為——唯一不同的是,A說B並未反對發生性關係,B說是被A強迫威脅而性侵。

簡單說就是一個密室羅生門強姦案:女人有可能是被性侵的受害者,男人有可能是被誣陷的受害者,但除了他們兩人誰也不知道真相…

先不說結論,可想像一下結果。

~~~~~~~

繼續說。

7.為什麼說這個問題很麻煩呢,因為誣陷強姦跟真實強姦一體兩面,都是很難以證實的。

就像上例中,沒有證人、缺少決定性的證據——如果司法完全採取嚴格的「疑罪從無」原則,那麼毫無疑問對於很多強姦案件的受害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畢竟這類案件本來就缺少證據;但是,假如司法採取偏信女性的立場(像是有知友舉例說日本為應對公車色狼,可以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憑女性單方面證詞對男性定罪),這樣對於可能出現的誣陷受害者,又會很不公平。

現實中,很多社會採取的方式是,對嫌疑男性的犯案前科和日常評價進行調查作為輔證,看他有沒有性騷擾、暴力等前科。但其實這也是沒道理的,有的男性會辯解,之前犯錯就一定代表這次有罪?但法律也很為難啦……現在我國司法基本上也是稍微偏向女性的立場,但想要最終定罪還是要很困難,如果嫌犯有個好律師還是有機會脫罪的。

~~~~

繼續。

8.說回那個羅生門案件,再介紹點背景。

A是當地重點中學教師,沒有任何前科,周末晚上跟一群男性友人到KTV唱歌。

B是店裡包房公主,簡單說就是陪酒小姐,負責給客人點歌聊天勸酒。其中有些女的也能帶出場,無論說成是賣淫也好一夜情也罷,就看男客人是否聊得來/長得帥/鈔票多。後來到派出所一查,女的有賣淫被處理前科。

據在場男女陳述,A與B之前坐一起,聊天跳舞摟摟抱抱都挺合得來。而進去廁所後,不知是喝酒太多還是隔音太好或者音響太吵,沒聽到什麼聲音。

女方最有利的證據,是身上的傷痕——用來證明男方使用了暴力。

男方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場所有證人都可以證明,是女方扶著蹣跚的他進廁所的——這可以證明他沒有強姦的預謀及能力。

9.再說一下這案子警方的心理。

單從背景來看,對男性是稍微有利的。但是,有正當職業的衣冠禽獸也不是沒見過,而即使陪酒女也可能是受害者。所以身份沒什麼用,不能做證據。

身為男性,可以試著想像:一位平日拘謹的教師難得放縱,酒後燈下看美人,被撩撥得心花怒放,到廁所關門進入私密空間,突然慾望勃起,遭拒絕後,一時酒壯色膽按捺不住就強行按倒行事……這是可能的吧,而現實情況可能更複雜。

也有可能是女方故意引誘陷害,相信一個少經歡場的老師應該忍耐不住吧;也有可能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同意,但過程中男方抓傷女方,導致怒火中燒提出強姦;許多種可能,唯一的共同點就是,沒有證據。

說實話,有經驗的警察看到這樣的案子,很容易做出初步判斷:有足夠證據定罪的可能性太小,無論是說強姦還是誣陷……

10.再說一點場外因素。

當時把相關人員帶到派出所問筆錄,像這種重要刑案至少要幾小時。而沒過多久,來了一群二十來歲的男青年,穿得殺馬特酷炫風。為首的怒氣滿點,進來就高喊誰搞我媳婦,有股打砸搶的氣勢。由於都是常打交道(打人或被打進派出所)的熟人,被相識的警察勸住教育一通,離開前還在派出所門外對著群眾大呼:現在我是給警官面子,如果沒個公平老子不會善罷甘休,我就自己動手處理!

其實別看這種威脅方式很底層,有點野蠻和粗俗。但其實完全符合之前提到的「控制輿論」:他們的行為既是對嫌疑人A施壓(這事你必須要付出代價),也是對警方施壓(別想輕易息事寧人,惹急了我會鬧出人命),同時起到了對群眾宣傳的作用——中國老百姓最愛的就是這類事關性、暴力、黑幕的民間故事,別小看這樣的輿論效應,三人成虎的威力不容小覷。

其實,這群殺馬特實際上做到了這個層級能力的極限。要是有微博大V幫忙,就能鬧出官官相護的黑幕轉發數十萬;要是有知乎大神幫忙,隨便用女受害人的視角寫出一篇,贏得上萬支持及對警方的批判:要是能請到南方系出手,就更是無敵……

11.再說說警方的處理過程及結果吧。

儘管沒有太多的證據,但受害人指認加上一些外圍證據已經足夠立案,並對嫌疑人A採取強制措施,即刑事拘留。

第二天,又有些情況叫B來問點情況。問完筆錄,她有點猶豫的問,那個老師會怎麼處理啊。

回答當然是依法處理,畢竟嘴嚴是警察的基本素質。

她問,要坐牢嗎。

回答,看法院怎麼判吧。

當時看得出來的她的態度有點猶豫,不過也沒多說別的。

後來聽到消息,兩方找了中間人在外面進行多次接觸。雖然不出所料,但警察管不了這些事也不能管(這可不是治安案件,警方出面搞調解可是違法)。

又過了一陣刑拘期限屆滿,必須要麼向檢察院申請逮捕,要麼取保候審放人。這時,再想找B就沒辦法了,手機要麼關機要麼不接,去上班的地方問也沒在。檢察院找不到受害人問情況(這是司法流程的必備程序),證據也明顯不夠,於是順其自然取保候審放了A。

雖然找不到B,但道上關於她男友的消息總是暢通的(畢竟是混混),聽說是得了五六萬塊封口費。(這裡進行一點小普法,強姦是刑案不能去撤案——報假案可是犯法的,所以受害人只能採取不合作的方式,畢竟受害人不配合,什麼司法程序都沒辦法繼續滴。)

這個案子就這樣無疾而終了,直到最後也不知道廁所里到底發生了什麼,很不符合故事裡真相大白的結局吧。呵呵。

12.繼續說說羅生門強姦案。

很多人或許沒有細想,為什麼老師會願意主動賠錢換取息事寧人,這代表他真犯罪了?心虛?愧疚?害怕?……

我相信只要他請教一下資深律師,應該可以判斷自己真被判刑的概率不高。不過,從另一個角度可以輕易想明白:他的身份。

他是一位重點中學的老師,或許對很多知乎大神來說,每月幾千的工資不算什麼,但在本地來說還是挺高的。而作為老師,是沒法承受長期不上班去經歷漫長訴訟程序的,工作多半保不住。

即使法院判決無罪而且工作保住了,那事情鬧大後,他在學校的名聲怎麼辦?還怎麼可能升職?同事、親戚、朋友會怎麼看他?學生和家長會怎麼看他?……相比這可怕的一切,幾萬塊錢又算什麼呢。

歸根結底,這類事還是看誰更能承受代價。相比一位陪酒女(非貶義),作為老師更加無法承受這些名譽、工作、家庭、輿論上的代價,所以他是必然要尋求和解的——即使他可能沒有犯罪。

類比科比鷹郡強姦案,最後賠了幾百萬美元和解。他真的強姦了嗎,誰也不知道。但相比他的媒體形象、工作收入,賠錢是必然的選擇——即使他可能真的沒有強姦。

13.不複雜的一件案子,簡單的過程,但不同立場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認為女方確實被強姦:女性太可憐了,在沒有辦法靠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才不得不委屈的收了點錢……

如果認為男方被陷害了:男性太可憐了,無辜被關了幾天還賠了幾萬塊……

——唯一相同的結論:警方都是沒用的廢物(明明無辜者被強姦/陷害都證實不了),司法制度太不公平(對男性/女性太不利了)。

呵呵。

14.一下子這麼多贊,有點慚愧。自己突然發現稍微有點偏題了吧——問的是男人跟喝醉的女人發生關係,我舉例說的卻是女人跟喝醉的男人發生關係……好吧,剛好想到一個好例子,可以簡單類比。那就是歷史地位堪比陳老師的富少淫魔李宗盛,哦不,李宗瑞。

想當年的27.5G確實讓人仇富心理高漲啊,相信大家都看過,也省去了詳細案情描述。嗯,分析主要看網路報道,台灣法律不熟有錯勿怪。

李宗瑞二審被判了30年加賠錢,罪名是兩個:「妨害秘密罪」,簡單說就是未經對方允許偷拍做愛,這個不複雜;「乘機性交罪」,是指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犯罪——這個仔細看了看倒挺有意思。

跟大陸就一個強姦罪相比,台灣分得很細,有強制性交罪和乘機性交罪。前者是使用暴力(包括迷奸),後者就是乘機撿屍回家(就是問題里的情況)。

但地檢署(即檢察院)剛開始起訴的是李宗瑞對其中幾個女人採取下藥迷奸,而且在李家搜出迷藥——個人覺得看視頻有幾個完全沒反應確實不像簡單喝醉——那就應該是強制性交,性質更惡劣罪行更重。但後來法院判刑都是以乘機性交,也就是說下藥迷奸根本沒算進罪里。

看法院解釋是說:第一,李宗瑞始終沒有承認下藥,只承認對方酒醉後帶回家(律師教導的功勞);第二,被害人體內驗不出藥物反應(過了這麼久當然沒反應)。由於證據不足,且出於疑罪從無的原則,所以不是「強制」,只是「乘機」。

這還沒完,再來算數字。

視頻裡面有34個女人:其中4個女人承認是自願性交(視頻也可以證實),所以只追究偷拍的事;14個女人未提告,因為不出庭沒有受害者也不算罪(應該是不想拋頭露面);還有16個提起訴訟。但這16個女人,法院又認定其中7個是自願的,也就是合意性交(視頻里雙方有對話、愛撫、口交、互脫衣服、變換姿勢等);所以最終只有9個算得上乘機性交罪,也就是認定因酒醉遭李宗瑞扛屍回家。

說了這麼多還是回到關鍵點,假設在中國大陸,一個男人從夜店帶醉酒女人回家,到底會不會算強姦呢?

李宗瑞這事不太有參考性,因為他全程有錄像。錄像顯示,有些醉酒的女人,在發生關係時有配合的舉動,這些都最終沒算進乘機性交。只有那些錄像里毫不動彈或有輕微抗拒的語言動作的,才算成乘機性交。

而現實中哪有這麼多攝像愛好者,那麼又怎能判斷整個過程中到底是不是自願的呢?

說真的,即使司法機關花再大的力氣找證據,也只能是外圍輔助證據,關鍵性的證據幾乎沒可能找到。個人以為,如果李宗瑞沒這個愛好,即使被受害者起訴幾乎是完全不用擔心的,一個律師就能輕易為其搞定——畢竟台灣的民意對司法並沒太大影響。當然在大陸就說不準了……

想想看,李撿屍回家的16人,假設完全沒有錄像,司法機關要如何證明其中7個人在性交過程中有配合,9個人沒有配合?假設將所有都定為強姦,那李宗瑞就被冤枉了;假設將所有都定為合意性交,那李宗瑞就逃避懲罰了——沒有上帝視角的攝像機,誰能分清?……

說了半天,還是沒個結論,只能勸告女性,如果不是有一夜情的目的,就絕不要在男人面前喝醉,而男人呢,即使精蟲上腦,在撿屍回家前也應多想幾遍,免得吃虧。

噢,就這樣。


就我所知~強姦要誣告可不容易,警察和醫生真的不是吃素的。


這叫仙人跳。


如果是在日本貌似就容易多了。

就連婦女誣告咸豬手都很容易得逞呢。


@薛蠻子

@區伯


記得看傲骨賢妻里就有類似的案子。很多時候就是羅生門,根本分不清,只能憑藉一些間接證據來處理。或者好像某些國家就採用保護女性的角度,畢竟大部分情況下女性是弱勢群體。比如日本好像有個防痴漢法,基本就是疑罪從有來判的。因此很多上班族上車雙手拉吊杆,深怕被某些太妹誣陷了。


其實,法律最難不是在案件事實上適用法律,而是認定案件事實。

如果拋開假設不講,整個看這一段話:

「一個女生利用男性想一夜情的心理,晚上約出來見面吃飯或去KTV、夜店等,期間假裝喝醉,與男的發生關係。醒來之後管男的要錢,聲稱不給錢就告強姦」

如果判決書里直接引用這段話,然後依據敲詐勒索罪法條定罪,我認為僅僅是我認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是,法律最難的就是通過各種證據得到事實即如上的那段話。比如說如何認定「女生利用男生一夜情心理」,如何界定她「想利用」,如何認定「假裝喝醉」,是否有「不給錢就告強姦」的勒索行為存在,通過無數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法官通過心理確認才能形成題主所假設的「那段事實」,才能判敲詐勒索罪。

以上,學藝不精,同行多指教。


建議看看電影《gone girl》(消失的愛人),裡面有部分答案。

電影好看,又能學到知識,何樂而不為。


他回頭說留下了幾百塊就成嫖妓了。。。。。。。


不具有可行性。


警察已經很累了,不要給我們添堵好嗎?真是人心險惡。


希望有人詳細解說一下。

個人傾向於有「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就可以,因為「有錢有勢的人要強姦後各種逃罪太容易了」,例如李天一,如果不是因為某些原因被釘死……


女孩子裝醉勾引你的時候,當著她的面掏出手機,打開攝像功能。

女孩子真醉的情況下,不會有力氣勾引你的,這點你放心。但你不要有進一步的舉動。趁人之危太不爺們了。靜靜欣賞微酣女人在你身邊熟睡,秀髮如水媚眼如絲的美態吧,明早等她醒來,放視頻笑話她,至少可以騙好幾頓飯。

裝醉並且有心勾引你的,意識到你在攝像,會有猶豫,考慮到成本,往往會作罷。她會跟你說剛才是個玩笑,你也可以說,啊我早就知道你是在開玩笑了,我也是啊。這事就過去了。

裝醉並且真心勾引你的,意識到你在攝像,但完全不會介意這點,不會停下的。這時候你還忍心禽獸不如么?動手吧英雄,切記做好勞動保護措施。


如果男方沒有意識到女方是在裝睡,這就是強姦。不是誣告。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偷自己的東西不是盜竊,但偷了別人準備送給你的東西,也是盜竊。

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先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上看。題主說的情況,在犯罪客體和犯罪主體上沒有什麼好討論的,就是強姦罪的典型情況。

在客觀方面上(即犯罪行為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這裡的強行,包括使用暴力,暴力威脅,其他威脅,等一切使婦女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和方法。如果是醉酒,妥妥的強姦。如果是裝睡,還要再分情況論述下。

如果沒有意識到是裝睡,這種情況屬於,主觀方面的認識錯誤。對原因認識錯誤。他認為女方不反抗是因為醉酒,其實是因為裝睡。其主觀惡性還是很大的。對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不能阻卻其犯罪故意。這就是強姦。

以上是根據犯罪的一般理論,對其的定性。

不過,每種犯罪都有其特殊性,就強姦罪而言,最高法有一些關於強姦罪認定的司法解釋。也就是特別規定,或者說例外規定。

比如多次發生性關係,第一次是強姦,而後婦女的自願的,不宜定為強姦。

還有半推半就,也不宜定強姦。所以如果,你能夠舉證證明,女方是知道的,其實願意,默許發生關係的話,雖然主觀罪過上其實和真正的強姦沒什麼區別,還是可以脫罪的。

至於題主所說的要錢,錢是不用給的,如果給了,錢是應該退還的。給錢或者不給,都是應該進監獄的。

以上都是法律的應然狀態。至於不告不說,沒人知道,給了錢就不告,就可以逃脫打擊,犯罪黑數什麼的,是刑偵是司法實踐,和法律無關,不做討論,可以看上面的那個刑警。


想打免費炮,貪便宜,就當交學費,下次找個雞靠譜點,服務周到,完事給錢。


如果真想這麼乾的話,第一步不要用電腦查詢這個問題哦


如果不留下你主動約他的證據,沒有人物證明你們關係親密你有自由活動機會的話,應該只需要注意對方的背景了,小心不要被判成嫖宿…


@李天一


這得看這名女子的技術

推薦一部電影《消失的愛人》


得有切實的意志被違背的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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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中七刀,警方仍判定自殺,對此問題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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