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法律懲罰與補償才算對受害人與犯罪分子公正?
分為兩個問題: 1,法律懲罰;2,對受害人的賠償(我不知道該用什麼詞)。
舉個栗子,一個心理變態將一位純真可愛的小女孩先是囚禁,然後凌辱,然後毀容,再致殘,顯然這樣的折磨下人還是可以活的,但是那個小女孩卻活在了恐懼恥辱羞愧的陰影下,而她的父母也一輩子都難以釋懷,傷心痛苦。(犯人故意不殺死受害人,顯然受害人很容易就輕生的,這種精神折磨我覺得才是最殘忍的) 對受害人的賠償——這種情況下,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會對他人起威懾性作用,但是,受害人及家屬卻可能因此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國家是否會給予補償?),這時,怎樣的賠償才合理?法律懲罰——是直接權利利益的懲罰對他人更有威懾性且對罪犯公正還是精神懲罰更好?類似於判罰「一輩子做乞丐」這種讓犯罪分子成為缸中腦的判決是否更公正? (《發條橙》中讓一個不尊重父母幹壞事 的人一天到晚強行看那些犯罪錄像,主角後來一想到打人就想吐;還有是黑鏡的第二部來著,講述對一個犯罪分子進行犯罪重演,犯罪分子被所有人用手機圍觀自己被追殺,精神懲罰只是一種參考,無懲罰傾向)——————————————————————以前是公平,後來發現這個詞用得大了,公正可能更適合一點
第一次受人邀請啊!!!謝邀!
更幸運的是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題主例子舉得太好了。
首先先承認,從某種意義上講,在某些犯罪(比如說強姦、殺人、拐賣婦女兒童等等)中,如果僅僅把對罪犯的刑事處罰視作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補償,那麼這種補償對於被害人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對於失去親人的被害人家屬,對於遭到強姦的被害人本人,以及被故意傷害造成殘疾的被害人而言,他們心裡的創傷或許將帶給他們終生的折磨。在這個前提下,就算罪犯被判了死刑,相對於被害人及其親屬所受的心靈折磨而言,似乎也是不夠公平的。
但是,另外一個需要承認的事實是,在題主的例子以及其他許多相似的例子中,被害人及其親屬心裡上的創傷,是不能通過對犯罪的刑事處罰來達成的。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但是依據平常的情理來推想,對於題主例子中的受害小女孩來說,不管對施害者加以怎麼樣的懲罰,哪怕是千刀萬剮,也不能彌補她的心理留下的陰影。可以說,題主所提出的那種創傷,在很多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通過刑事處罰來補償。記得當時馬加爵受審的時候,曾向被害室友的家人道歉,當時就被反問:如果我們不接受呢?確實,對於被害人和被害人親屬而言,他們受到的損失和傷害,很多時候其實根本不可彌補。
在這樣的前提下,即我們承認心靈創傷不可完全通過刑事處罰來彌補,我們再來討論刑事處罰是否能給被害人及其親屬帶來公平,刑事處罰的好處就顯而易見了。我先大致寫一下,不完全的地方以後再來補充,也歡迎各位知乎大牛補充。
1. 依據法律得出的刑事處罰可能對某個受害人而言不公平,但是對於整體社會而言,卻是公平的。心理的創傷是個人的,實際上有很大的個體差異,不可能量化衡量。同樣是失戀,有的人就痛不欲生不能正常生活了,有的人則可以扭頭投入新的愛情,而即使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也有給女兒簽三級片合同的陳寶蓮她媽。如果將這種心理傷害考慮在內進行刑事判決,那麼會出現更為奇葩的結果:假設B的家人見錢眼開,而A的家人則不是。則同樣是故意殺人既遂,願意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殺A的殺人犯就要量刑重些,而殺B的殺人犯就要量刑輕些,因為AB家人對於金錢補償的感受是不一樣的。這樣對殺人犯就不公平了。另一個例子是,曾和同學討論過,大部分女生感到最憤怒、罪不可接受的是強jian,覺得強jian對人的傷害最大,但是我覺得最可怕、讓我不寒而慄的是販賣婦女兒童。雖說都是感覺、以為,但是也能看出大家的感覺是千差萬別的,法律不可能照顧個體差異到這個程度。
2. 刑事處罰的確定可以看做是這一悲慘事件的終結。從情感上講,不管是多麼壞、多麼不滿意的結果,都好過被一個壞而不確定的過程久久的羈絆,無法開始新的生活。如果M370確定墜毀,或許對家屬們就會容易的多:他們只要接受一個悲慘的事實,而不用受這麼長時間的不確定的折磨。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面對不幸的婚姻,不管誰對誰錯,更讓人舒適的選擇永遠是離婚重新尋找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每天吵鬧家暴相互折磨。
3. 刑事處罰是有保證的國家報復。不管這個有多麼忽視個體感受的差異,但是最起碼,有國家暴力的存在,這個報復可以說比個人的報復更加有保證,而且在尺度的把握上也因為排除了情感的介入而更加理性、更趨於公正。對於個體受害人而言,刑事處罰不見得公平,但是沒有刑事處罰,受害人如果以自己覺得公平的方式去報復,會激發更多的問題,比如1)受害人較弱而罪犯較強報復不了怎麼辦,2)受害人覺得報復到10才公平,但是罪犯家屬覺得7就已經夠了,再返回來報復受害人,這樣「冤冤相報」怎麼辦,3)你以為報復的過程中受害人就能治癒心理創傷了嘛?有很大的可能性應該是加重創傷吧?
相關的理由應該還有,想到再來補充。
最後說一句,被害人和親屬的心理創傷,其實是不可能僅僅通過刑事判決來醫治,對,不論對施害人如何報復都不能。如果把刑事判決作為唯一的手段,那結果對於受害人和親屬永遠不公平。然而,就如同被狗咬了一口應該趕緊去打狂犬疫苗嗎別得狂犬病,而不是去咬狗一口或者把狗斃了剮了涮狗肉火鍋,要治癒心靈創傷其實該是求助於心理醫生等等,而不是通過報復施害人來實施。有句話說來站著說話不腰疼,但是也是事實:要徹底消除心理創傷,只能時光倒流;在這個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最好的、可能的做法就是接受判決的結果,接受法律對罪犯的懲罰,然後將生活繼續下去。
-------------剛剛答完看到題主修改問題了就像作文寫了一半發現題目變了一樣-----------------------------
一。對於「是他們希望得到什麼樣的賠償重要還是我們覺得他們需要什麼樣的賠償重要?」這個問題,顯然,這個必須由我們來判斷。原因有以下:1. 你知道多少受害人和家屬在那種極端悲痛的情況下根本不知道要什麼樣的賠償嘛?你以為受害人能像黑鏡第二集里設計遊戲的人一樣那麼有創意嘛?受害人已經很慘了,難道你還要讓他們會想這個被侵犯的過程,來確定一個報復的計劃嗎?2.就算這個報復計劃存在,你知道下令實施這個報復計劃需要多麼強大的心理素質嗎?很多心理軟弱的人根本做不到好嘛?對那些已經受傷的人來說,這個很可能構成二次傷害吧。
3.如果這個受害人信教,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對罪犯說沒關係我寬恕你,這個犯罪人就能不受懲罰了嘛?別覺得奇怪,西方很多國家被害人親屬都能寬恕施害人,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國家不設死刑的原因之一。東京審判的時候印度的法官還要寬恕日本戰犯來著。如果這個犯罪人因此就能不受懲罰了,那麼結果會有以下:A。犯罪人扭頭就去害別人去了。B。一樣的犯罪受的懲罰不一樣對犯罪人不公平。C。如果犯罪人實力夠強,在犯罪後會有一系列的人來騷擾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威逼,利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說受害人放棄懲罰。人生在世,誰還沒點弱點,要是被這些人抓到被迫放棄了懲罰,受害人會更可憐。就算受害人再恨罪犯,對他們而言更重要的還是此後的生活。如果此後的生活受到威脅,放棄懲罰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二。題主「精神懲罰」的想法讓我不寒而慄。真的,我看這段描述看得挺害怕的。不是說題主你說錯了或怎樣,大概是因為某個層面上我是個比較軟弱的人吧。在我看來,對於受害人而言,可能更重要的是怎麼更好的活下去,而不是如何報復加害人。我覺得這樣可能最大程度上撫平創傷,過更好的生活。當然這只是在我看來。
題主一直在強調「公平」這個概念,不知道是不是題主認為只有施害人和受害人一樣慘才算公平。當然這也是一種想法,但是在政治哲學中,什麼叫公平,什麼叫正義其實是一個很宏大的問題,是哲學家政治學家們爭論幾千年而沒有定論的,而且公平的觀念也是一直在發展的。除了題主的類似於精神上的同態復仇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理論闡述什麼叫公平。你認為的公平標準,只能說是標準之一。因此,依據這「標準之一」對人進行那麼嚴厲的懲罰,我覺得說不過去。
此外,你認為的公平,看中的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公平,而公平不只存在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中,也存在在不同案子的加害人和加害人之間,不同案子的被害人和被害人之間。按照你的標準,不同案子的加害人之間的公平就不能得到保障了。
而且,公平也不是「終極價值」,除了公平之外,我們還應該追求秩序、正義、效率等等其他的價值。如果按照題主的說法,精神懲罰了被告,摧毀了被告,然後呢?從精神上摧毀一個罪犯正義嗎?而從精神上摧毀這個罪犯除了符合您觀念中的公平之外,又能帶來什麼好處呢?即使是這個罪犯窮凶極惡到不值得被給予第二次機會,為什麼要多花那麼多社會資源去從精神上摧毀他而不是直接判他死刑?顯然,死刑更加經濟,而且依據許多其他公平的標準看來,也並非不公平。
總結一下吧。
1. 公平有很多標準,存在於不同的主體間,因此甲之公平可能是乙之不公平。2. 公平不是全部。就算是實現了題主的公平,對社會,對被害人也沒什麼好處。3. 對的,我就是軟弱,我就是覺得精神摧毀太殘忍了。我相信我不是一個人。
PS, 提著說不考慮可行性,可是法律就是考慮可行性的。不可行的東西,又有何必考慮呢?我個人的觀點是沒有。對於已經發生了的事實A,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方法,使其回到未發生的狀態。除非那一天真有月光寶盒,打破了時間規則,這個世界估計也就徹底崩潰了吧……一個人在被侵害時,損失了健康或者財產權益,時間權益,精神權益,這三項權益,都是無法彌補的,法律只能是在一個假想狀態中,給予了受害人補償,金錢這種東西,怎麼可能彌補你失去的健康,時間和靈魂?只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罷了,旁觀者認為受害人已經得到了補償,但是對於一個受害人來講,他失去了就是失去了,根本沒辦法補償。
司法懲罰(這裡指刑罰、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意義不單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更是一種警示!所以懲罰的程度也要綜合考慮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And double。
簡單,不需要受過教育也能懂,符合普通人的認知。
對於受害者,怎麼的補償也無法彌補,最好是對可預見的加害人形成威懾。
那部電影是發條橙
刑罰本來就不是用來彌補的,民事賠償才是,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以後此類事情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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