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這篇文章?張捷:呼格案也許是冤案,可萬一不冤呢?

呼格吉勒圖案件改判了,但這個判決有明顯的媒體審判的影子,而且再審案件的程序也是有瑕疵的。沒有讓所謂真兇作證也沒有讓辦案當事人發言,對真兇的情況、對案件定性的影響在判決當中沒有體現。所以這個再審是有問題的,起碼不是經得住歷史考驗的鐵案,起碼證明了本人分析的二次行兇和真兇出現不能證明他一定無罪這一點是成立的,對這個判決,本人再說兩句。

首先是嫌疑人沒有翻供,我們看到的就是呼格吉勒圖在法庭的供認不諱。再審當中明確說了: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因此呼格在被判處死刑以後,對自己殺人也沒有翻供,沒有在法庭上提出刑訊逼供的內容,如果真的是冤枉的,為啥他不翻供?因為如果有翻供這個內容,再審的時候是要說明的。警察曾以受害人沒有死、認出來他進行審訊,他就崩潰了,很說明問題,他不翻供也可能是真的被審出來而不是逼供的結果。對再審推翻的證據、公開的證據、正式公開的報道本人也分析一下:

所依據的一是: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後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後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牆,與「死者後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屍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對這第一條的證據,我要說的是如果按照我的分析他是二次行兇,那麼他所說的最開始的情節肯定是有誤的,但這些對不上不能否定他具有二次行兇的可能,而且他的卡脖子的時間比窒息死亡時間短,但犯罪嫌疑人都有避重就輕的習慣的,這點不符就翻案,那麼中國大多數的兇殺案都可以翻案了!

所依據的二是: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對這一條所述的排他性,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像頭皮屑那樣的皮屑要通過DNA檢驗才能確定血型的話,則比DNA檢驗要更複雜,這樣早就DNA直接鑒定了!所以皮屑是帶血的皮屑,這個血液量多到可以測定血型。這裡的關鍵是他供述是怎樣,他對皮屑做何解釋,如果案犯也承認了,這可就不能作為不具備排他證據的說法了,類似的案件中國判過無數個,尤其是在沒有DNA檢測技術以前,那麼以前的這些案件都應當翻案嗎?

所依據的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並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於楊某某身高、髮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髮型是長發、直發,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髮、燙髮;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對這一條我們首先看到呼格吉勒圖翻供的只不過是一些案件細節,沒有報道當中的逼供等內容,所以只用了他供詞不穩定而不是翻供!而他所說的各種被害人細節的不符,恰恰是應證嫌疑人不老實,嫌疑人是兩次查看了受害人的,這與第一條所說的細節與屍檢有些不符是互相應證的!這就是他沒有說實話。因為他兩次進入了女廁,第一次去如果還沒有看真切的話,他第二次堅決要進去,肯定是要仔細看的,什麼女孩的基本特徵說不對,更說明他是有問題的,這反而應當是他有罪的證據,怎麼能成為對他無罪的開脫呢?基本的邏輯在哪裡?

而這個案件是媒體審判,更在於再審案件的程序瑕疵,這個瑕疵就是受害人的代理人意見是沒有的,而且沒有調查當時辦案的警員和檢察官,如果只是依據文案是很有問題的,為什麼不開庭呢?這需要出示新證據和新證據質證的,檢察官也開始說其無罪了,但申請重審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檢察官是依法要給受害人辯護的,是要找有罪的證據的,有些程序是需要新證據的。這個案件是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再審,再審程序是要換法官,但不換檢察官的,為啥不讓原來的檢察官出來?控辯雙方應當有足夠的交

我們看到報道說內蒙古公安廳開始調查呼格案全體辦案警員——對這個辦案警員和當事檢察官的調查,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進行而不是改判以後,對他們的調查結果應當是案件審理的新證據,而不是疑罪從無後,按照先入為主的無罪進行調查,我們不要有罪推定,那麼對涉案的警察也要一視同仁,應當在案件的審理前和審理過程當中進行,如果發現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才是被告人無罪的有力證據,現在以這個書面證據有很大瑕疵的被告供認不諱當中有限的疑點,以媒體先入為主的方式定為無罪以後,再來以此為證據倒推說辦案有問題,邏輯上是有錯的!因為對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下的無罪與有罪推定下的無罪是不一樣的,從無不等於真無,疑點依然是存在的,這個差別應當明確。也就是疑罪從無下的無罪,不能得出被告人肯定就不是罪犯的結論,而這樣的結論有瑕疵,你要調查就應當在事前,要給當事警員和檢察官在法庭上有表達的機會,但這個機會不給人家是非常有問題的,所以這個案件明顯有整人影子!實在難以是公平的。試想一下,如果趙志紅沒有被減刑,在執行死刑前他又翻供說他認這個案件是真兇是當時審訊的警察教唆的,這你又該怎麼辦?如果趙志紅這樣的認罪一下就能夠減刑,這個標準要是確立起來,我相信很快就會有不少罪犯在鐵定死刑的情況下,到處胡亂認罪,引發巨大的不穩定。

所以此案為何不提所謂真兇趙志紅,為何不讓趙志紅出庭,為何不讓原來辦案人員出庭說話,僅僅依據不很靠得住的所謂疑點而放過案件爭議最大焦點的所謂真兇,才是案件的關鍵!在這樣依法治國的前提下,這個案件本來是各方都想辦成經得住歷史考驗的鐵案的,但在這個再審過程當中,還留有這樣多的瑕疵,這個瑕疵不利於原來的辦案人員,肯定不是原來辦案人員的不正當影響,而呼格吉勒圖的家人應當也沒有這個影響能力,這影響肯定有媒體輿論審判帶來的,但輿論和媒體左右不了具體的過程,這過程做得不公正,必然是內部有人事鬥爭,案件在內部成為了人事鬥爭的工具,那麼案件的公正性就難以保證了,也許真相就永遠是一個謎


我個人的看法是:

關於第一點被告人沒有翻供,便推定被告人有罪的說法不成立,首先是這個案子辦案人員在訊問時,已經採取了誘供的方式,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現在無法確定,因為當時辦案人員剛剛因涉嫌刑訊逼供等罪名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沒有被審判前不能確定其有刑訊逼供行為,但誘供所做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應當認定為非法證據;其次案子發生在1996年,當時的刑法的刑法有刑訊逼供罪名,但是刑訴法里卻沒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沒有不得刑訊逼供、誘供的規定,僅有不得單獨根據口供定罪的規定,但可以說直到現在,刑事訴訟里口供也是重要的證據,而且當事人翻供的後果往往是被認為拒不認罪,會影響定罪量刑,因此,第一點不成立; 關於第二點證據方面,刑事訴訟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循序排除合理懷疑,而且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從這點上考量,血液檢驗證據已經存在了合理懷疑,且公訴機關不能排除此懷疑的情形下,便不能認定其為有罪,血液鑒定不能定案的原因是:僅鑒定了呼格的血型和被害人的血型,而無法排除呼格可能接觸到其他與被害人血型相同的人的身體,而DNA鑒定可以很精確的確定指甲皮皮屑系何人所有;同時,即使如果在現場呼格觸碰了被害人,也可能在指甲中留有皮屑,但血型鑒定只能證明呼格觸碰過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殺人,問題又回到了呼格的口供上,當時定案就是用了被告認罪的口供和無法定案的間接證據認定其有罪,違反了前述的刑事訴訟原則。

關於被告人供詞不穩定的問題,按照我執業的經驗,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供述往往經常出現不穩定的情形,這跟被告人的心理活動與,辦案人員的審訊方式等有非常大的關係,正因為如此,刑訴法才存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不得誘供,逼供等清新,因此,此說法也不成立。

關於媒體審判問題,我個人反對媒體審判,但我所反對的媒體審判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便認定某人罪大惡極等等的審判,而呼格案是已經審結的案件,且已經存在趙志紅主動承認其為真兇(趙志紅是否為真兇,此處不評論,待法院最終認定)的情形下,媒體介入進行報道,促使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程序,這並非媒體審判(此點為個人意見,歡迎辯論)。

最後,文章作者所提出的人事鬥爭的言論,只是一種猜測和陰謀論的論調,還是前文所說,辦案人員是否有罪,由他的行為和相關證據認定。

………………………………………………分割線

寫在最後:一,很多人有一個誤區,就是真相問題,法律永遠探求的是法律真實而非客觀真實,法律真實是客觀真實中所殘留的各種證據碎片,在正當法律程序和證明責任所確定規則下,經過質證、辯論後所確定的事實,可能與客觀真實相符,也可能不符,但在法治之下,我們對於法律真實,必須接受;二,希望辦案人員口中少些鐵案言論,希望民眾在任何人未經審判前口中少些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希望媒體少些「紀實文學『』、希望我們堅持程序正義,雖然程序正義可能並不完美,但程序正義至少是個比較守時的傢伙,不大會遲到。


寫這篇文章的就是個法盲,根本不值得駁,只說一點:

中國所有的刑事案件(其實也包括民事案件)的審理,無論一審,二審還是再審,都是對「案件」本身進行的審理,根本不應該考慮「是否應該翻案」這個問題。


即使不冤當年的警方也是違法辦案!即使不冤當年的檢方也沒有行使審查監督的職責!即使不冤法院也是枉法裁判!即使不冤,三法司也是辦了一件大冤案!他們真正錯在不依法辦案!辦案的過程錯了,而不僅僅是結果錯了!

---------------以上2014年年底所寫-------

我主要回答一下jia jia對我的提問及他在他的答案中對其他人的共同提問。

首先,再審是審什麼的?

該文章提出了一個二次行兇的說法並輔以沒有翻供、沒有辦案人員出庭證實逼供、真兇未出庭作證等來證明呼案再審有問題。不客氣的說,其實該文只證實了一件事,就是其作者張捷真的不懂刑事司法!!!!

再審審的是什麼?再審審的是原審是否是有罪推定定案,如果是,改正過來,如果不是則維持原判。所以再審過程中審的就是把原審過程審查一遍,看一看原審中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實呼氏有罪,進而證實原審判決無誤。經過再審的審查,原審的確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這就夠了,知道嗎,這就足夠了!無罪推定就是這樣的,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有這事,那就是沒有!

至於你認同的該文作者說的呼氏沒有翻供、沒有辦案人員出庭證實逼供、真兇未出庭作證等情況,真的同再審的審查內容沒有什麼關係。希望你明白我說的意思了,這些事對查明案件事實是很重要,但對再審要查的原審是否作了有罪推定一點關係也沒有。我說的極端點,是否呼氏是真兇這事都同再審要審查的內容無關。

所以辦案人員是否逼供應是另一案件的事了,如果就此提出公訴,自有他們出庭辯解的機會。

其次,為什麼說該文是有罪推定。

該文作者神奇之處是自己用腦子想像出了呼氏可能作案的一整套可能性。什麼二次行兇啊血型相符啊,並拿出來同再審庭審對抗。其實懂刑事司法的人是不會這麼乾的,因為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行為模式。你想像力再豐富,表達能力再強,也抵不過證據不足這一軟肋。你說你瞎忙活什麼!

最後,不知jia jia是否是學法的,你對警方的維護有些是正確的,如刑訊的認定也要無罪推定。但本題主要討論的是呼案的再審,這同警方構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無關。


看完這篇文章,四個字總結:有罪推定!

我丟了一百塊錢,你剛好拿出一百塊錢,我認為你偷我錢了?什麼?你說不是偷的。那好,你背出這張鈔票的號碼來?背不出?那確實有可能是你的錢,但也可能是你偷我的,所以你背不出啊。

這就是有罪推定,非得嫌疑人自己想盡辦法所有事情解釋清楚,解釋不清一點就麻煩了。反過來說,無罪推定就得我指控你我自己找證據了。我有監控你拿我錢包了,或者我硬是能背出來鈔票號碼等等。整過論證證據確鑿,那才能定你偷竊。

呼格案的意義不僅僅是為一個冤案平反,而是作為一個重要標杆,真正推動司法改革,讓辦案方式從有罪推定轉變為無罪推定。這才是其深遠的價值所在。

ps:順便提一下沒有翻案的問題。呼格死了,永遠也說不出來當年他被審訊時候到底時受到什麼刑罰了。但好在有與其情況類似但稍稍幸運的趙作海等人,至少會有種類比。看看當年的趙作海,作為村裡有名的刺頭,都硬是被打的服服帖帖,何況一個18歲未見過多少世面的孩子?趙作海不敢做的翻案事情,你指望一個孩子做到?拿別的證據說事,那是法律意識問題;拿這個說事,就讓人真的認為是良心道德問題了。


至於乎格吉勒圖在犯罪嫌疑人出現後會不會翻供,我們不得而知。實在不行,也只有送文章的作者去問問了。


樓上嘲諷樓主的,都說樓主搞有罪推定。但你們也不想想,現在你們就憑趙志洪的口供就說當年人家警察造冤案,憑呼格的口供就說警察進行逼供,這是不是對辦案人員進行有罪推定?


這是目前我看到的關於呼格案最理性最平和的看法。我也像領導一樣補充幾點:

1、能不能用現在的法治理念和技術手段去審核過去的案子?

如果可以,那麼所有的案子建議都複審一遍;

如果不可以,那麼,呼格案平反就很荒唐了。

2、警察說那個女的沒有死,算不算誘供?

我的觀點是不算誘供!充其量算假話!如果警察說:那個女的都死了,那麼警察又要負什麼責任?噴子又說什麼呢?那警察不是泄密嗎?!

3、為什麼警察說那個女的沒有死,呼格就這樣(承認殺人)「交代」呢?

實際上,呼格可以有多種「交代」的選擇(如果一定要交代的話)。為什麼偏偏這種交代?也不符合常理!

....................

最後,聲明一下,不同意我的意見可以,但切勿亂噴!

你們說的:當一個社會都保護壞人的權利時,這個社會才是真正的民主!

我只希望你們踐行!


萬一不是冤枉的呢?

萬一是你乾的呢?

萬一是他乾的呢?

萬一是***乾的呢?

怎麼辦,全殺了吧。


一直都覺得最多算是程序瑕疵下造成的證據鏈不足夠。應該疑罪從無,但不表示嫌疑人就一定清白,仔細看過多方報道,趙志紅跳出來也極有可能為了多活幾天。當年的案件有目擊人,具體細節很可能被私下傳播。

即便,程序瑕疵 也不代表呼一定清白。畢竟疑點也太多了


推薦閱讀:

中國有哪些公眾事件直接或者間接改變相關法律?
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2歲女孩三輪溺亡?
為什麼存在用錢就可以保釋的制度?
你認為刑法需要增添什麼罪名嗎?
從重判刑能否減少犯罪率?

TAG:媒體 | 法律 | 輿論 | 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