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許可權制學生的校外行為嗎?
根據百度百科的描述,「在學校里,人人都需遵守校規,違反校規將被處罰、留校察看、記大過、通報批評、勒令退學。」
這說明校規的適用範圍應該是在學校內。那麼學校有權力限制學生的校外行為嗎?比如學校禁止學生在校門外吃飯,這是合理合法的嗎?學生在校外吃飯就通報批評,這樣有沒有侵犯到學生的合法權益呢?Ps.我是走讀生。
不同意排名首位的回答,理由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38條:
「無行為能力學生受損害的,對其負有教育,管理,督導,保護等義務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同時3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受損害,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以上兩條規定的責任,主要是指發生在教育機構在教學場地、設施、校車、提供飲食和教學管理的場合下實施的侵權。但不包括校外第三人原因引發的人身侵害。
所以,學生放學後(非上課時間)在校門口買黑暗料理吃壞了肚子,學校沒有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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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學校是否有許可權制學生的行為?民法充分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其實就是私法上的,法不禁止皆自由。但同時也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即行使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社會的權利。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要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其他人不得干涉。
學校制定的規則,明顯侵犯了學生(消費者)的選擇權,當然沒有許可權制其在外用餐的行為。
以上一點點來看:
首先,學校和學生之間教育和受教育的關係,實質上可以理解為一種合同關係,而由於學生大多數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
所以可以發現,學校和學生之間應當按照法定或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視為一種教育合同關係。
其次,學生受到傷害的處理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學校一切的規章制度與其說是其權利,不如說是其為了規避責任所採取的手段。在現實中,發生在學校或校外的種種案例中,學生和家長固然會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絕大多數也會順帶主張學校基於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的補充責任。而如果學生及家長證明了學校的責任,學校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盡到其職責,那麼學校自然需要進行賠償。
在這個問題中,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走讀:關於走讀的學生,通常學校會跟學生簽署免責協議書,也就是在學校規定的放學時間(包括中午和晚上)之後,當學生踏出校門,學校即無管理義務,所產生的後果學生自行承擔。所以這種情況下,學校不用管也不需要管學生的校外行為;
寄宿:在寄宿的條件下,學校有管理學生全天候行為的義務,也就是默認學生在寄宿時應全天候在學校內。這時學校就有權利禁止學生應在校內而不在校內的行為,包括在外吃飯,外賣等一系列可能會主張學校未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
而學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進行相應的行為。
敬請各位指正。很簡單
如果貴校是封閉學校,那麼學校規定不許出去吃飯是有學校自身考慮的,雖然不合法但是,當有學生在校外飲食出現問題的時候,家長追究學校責任的時候,學校是責無旁貸的學校無法限制學生的行為但學生的個人行為給自己帶來傷害的時候,學校卻要附上連帶責任,這是學校很多不合理規定的核心。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可以繼續延伸
學校是否能規定,限制教學期間學生的行為,限制學生在校範圍內的行為等等就我個人了解,學校一半規定是為了減少自己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少部分是謀取一定的私利
比如限制學生的一定購買範圍等等我們在要求學校只是提供教學的場所的時候應該也相應的給學校減輕負擔。因為學生自己不負責任帶來傷害時候。學校有連帶責任。沒權利限制,但是如果因為你在校外犯事兒而連累學校受到聲譽損失,或者你的監護人因為你在校外惹事而找學校的麻煩,學校有權向你索要賠償不過出去政治正確的原則,學校通常不會追究你的責任,所以為了避免上述這些破事兒的發生,所以學校就會限制你了你看哪所大學管你在校外幹了些啥?你看哪所中小學不管?
在校門外是不是吃飯,吃什麼飯,怎麼吃飯,學校是管不著的,但學校可以規定何時允許出校門。
即,如果學校規定中午允許回家吃飯,但又不允許在外面飯店吃飯,這是無理取鬧,也沒操作性。
高中時一位師兄周末在校外打撞球抽煙,星期一升旗時被學生科主任叫上主席台當著幾千人破口大罵,說他侮辱了學校形象,從此恍然大悟,你自己是豬是狗都不要緊,只要不穿校服。
說說我的一點想法。
學校選擇校門鬆緊度一般來講是合理的,比如周一到周五不許出校門,比如中午不許出校門,下午晚餐時間不許出校門等等,他能管的只有自己的校門。你是走讀生,那麼你只要在規定時間內不離校就沒問題,至於說他開放校門的時間,喜歡在哪兒吃飯那是學生的自由,他都把走讀學生放出去了,那麼出了校門在哪兒吃飯他就無權管那麼多。又沒有做違法違德的惡事。
要麼你就規定家長必須來接才能放學生走,這還可以叫「負責」,放走了還管那麼寬,我覺得這就叫流氓。不知道自己算老幾。
好多人說到損毀學校形象問題。
也許我們不會那麼想,但事實上是這個社會上不去區分個人和學校的人還是非常多的,比如說有一天A校有個女生在火車站跳裸舞。雖然說這是她個人的行為,非常個人,但有一大部分人和他們所組成的輿論都會說A校的不是,事實造成了不良影響。學校能無動於衷嗎?
學校這個機構的地位其實略尷尬。一方面來講學校擔負著最神聖最重要的任務,教書育人,年級低的學校還兼有「托兒」功能,另一方面來講它也不過就是一個煙火人間里的機構,也不是真的有多麼厲害的修養和能力,我覺得這是沒辦法的事。所以學校應該有學校的行為模式,比如上面那位打撞球的案例,我個人認為,學校考慮到會損傷學校形象是合理的,有理由要求學生在校外脫掉校服,要求學生在校內穿校服,教育批評也在可行範圍內,但全校指明通報就有問題了,破口大罵純粹就應該拖出去亂棍打死。
但是,學校的「形象」不是這麼維護的。你要想自己形象好,不是把那些行為「不夠好」的學生辱罵處罰甚至開除(如果真的就是爛人那也不能強要求學校留著,我們只討論學校的行為),而是應該加強自己的教育,這是你的工作,教不好首先是你不稱職啊。並不是說,社會上說了你們打撞球、跳舞損毀學校形象,或者說你們在校外吃飯不安全怕追究學校責任,學校就有理由甚至有權力去「限制」,不,其實在這個方面學校沒有權力去限制,最多,就是教育。
但是社會上對學校有誤解,很多家長都認為這事兒學校「應該」限制。他們唯獨都忘記了學生也是人,不是你們絞盡腦汁費勁力氣用一大堆條條框框規定好走路姿勢就可以的木偶。
這是個矛盾,很大的矛盾。
總結一下,我這個人本身是學校一生黑的,因為我始終覺得我經歷過的學校和面見的許多學校都跟監獄一樣,不知道自己幾斤幾兩算哪根蔥。但我們需要理解一下學校身處的夾縫,在家長構成的社會裡總對學校有誤解,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學校頭上,學校沒處說理,才導致學生們像蹲監獄一樣。
我不希望以後的孩子也經歷這個,儘管這需要時間來改觀。難道沒有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這裡不該用「權利」,而是「權力」嗎?-----rights和power的區別啊討論的基礎啊...
這是權利和義務的無法分離的事情,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任何意外,學校都不用承擔責任,你看哪個學校懶得理你校外幹什麼?目前這方面的情況是,無論學生發生什麼樣的意外,家長社會總是習慣性第一時間將責任推到教育,學校身上。學校作為一個傳統的公辦機構,動作緩慢,又缺乏現代意義的公關能力,又以人道主義精神或多或少都得物質或精神上表示。學校能不做些防範於未然的規章制度嗎?如果家長能手書一份學校免責書(雖然未必有法律效用),你看學校能給你開多少綠燈?但哪家父母肯寫呢?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的規章制度都是可行的。法律不夠完善,鑽空子和各種制度條例就會越來越多。
學校連校內性行為都有,你說呢
在學校 任何不允許做的事學生都想法設法去做 覺得那樣會比較酷 學校既然擔心學生在外吃飯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 又擔心學生在外吃飯會影響食堂的利潤 那為何不提升飯菜質量和提供多樣化的飯菜挽留學生呢 你說你學校外包食堂給自己的親戚搞壟斷 學校和食堂一起強迫學生消費那些難以入口的東西 學校食堂排隊又長 一些同學就懶得去排隊吃飯了 久而久之飲食不規律 肚子餓引起焦慮煩躁 你說我們學生能好好上課嗎 學校何不開放食堂招標引進多一些食堂來共同競爭 不僅飯菜多樣化 也有效地緩解食堂打飯難的問題 這樣學校還會跑出去那些髒亂差的小館子吃飯嗎 這樣學生們不就能愉快地吃飯好好學習了嗎 歇菜!
小學的時候 放學在校外和同學打雪仗 被一個傻逼值周生髮現了(後來我也當了一名傻逼值周生) 被扣了一分 當時扣一分應該是被老師在課堂上批評了一頓。。。。。。由於不理解為什麼學校外的事情都管 把我氣哭了 我覺得學校沒有權利限制學生的校外權利
學校肯定沒有限制學生校外行為的權利。因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學生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在校外脫離於學校,學生有自己的行為的權利,並且學生應該負責,學校只能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
沒有,沒有任何權利!學校沒有這樣的權利,學生是學生,學校是學校,不是監獄與犯人的關係!學校不應該成為家長寄託孩子的地方,來讓家長「合法」地不履行某些責任!學校只是個宣揚知識的場所,凡是對學生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都是我所強烈反對的。
不必處處以限制的角度去看。
可以提倡一些行為,譴責一些行為,起到引導教育作用才是目的。校規的制定不是為了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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