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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在中國的發展前景如何?


1、商業保理行業將得到進一步認可

由於我國銀行保理業務的客戶仍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遠遠不能覆蓋廣大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敞口,也無法滿足廣大中小企業迫切的貿易融資需求。目前市場上以銀行信貸和融資擔保為基礎的中小企業融資解決方案,多數要求提供固定資產抵押和反擔保措施,脫離了中小企業只有應收賬款和庫存資產可資抵質押的現實,難以滿足中小企業對於短期流動資金的迫切需要。

一方面,企業大量的應收賬款缺乏系統管理,亟需外部專業化的服務機構提供信息、管理、催收、保障和融資服務;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筆數多、單筆金額小、發生頻率高、貸款周期短、客戶群體分散,金融機構現有的融資服務難以覆蓋,或不願意覆蓋,客觀上也需要專業的信用服務與中小企業進行匹配。

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商業保理公司能夠為企業量身定做結構性的融資方案,增加企業融資的效率與便利性。保理商以應收賬款轉讓和買方信用為依據的融資方式,為銀行貸款、股權融資等金融活動做出了有效補充,與信用保險、銀行保理和融資租賃等業務形成互相支持和互為補充的關係。

隨著商務部及國家相關部門對商業保理行業政策、法規、規範的進一步完善,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行業自律工作的逐步展開,商業保理統計信息體系、宣傳、教育、研究、諮詢和培訓體系將漸次建立,商業保理對實體經濟發展,尤其是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貢獻將得到全社會進一步認知,商業保理行業的重要性將得到進一步確認。

2、商業保理行業發展將迎來高峰

2013年,除了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的商業保理試點正逐步開展之外,商務部已同意放開CEPA項下的廣州與深圳商業保理試點,並且還將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17] 業內人士預計,2013年國內商業保理企業會達到200家左右的規模,[18] 迎來發展的第二個高峰期。預計在未來的三到五年內,商業保理業務有望在全國絕大多數省市開放,商業保理公司數量有望達到300—500家,並且將逐漸形成一批規模大、競爭優勢突出、業務拓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

2013年,天津、上海兩地原存續的商業保理企業將參照設立審批條件進行變更審批,單個企業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5,000萬元。我們根據商業保理企業數量預計增長數、凈資產預計增加額、負債預計增加額及預估的資產總額平均餘額、流動資產周轉率推算,2013年國內商業保理業務量有望突破200億元大關,商業保理餘額預計達到100億元左右的規模。預計在未來的三到五年內,商業保理業務年保理營業額也將達到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商業保理交易額佔國內外貿易總額比例會穩步提高。

3、金融機構與商業保理企業合作將取得進展

近年來,商務部一直在推動商業保理行業發展,各項監管措施將陸續出台,商業保理業正在向規範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保理產品將不斷創新。

我們預測,金融機構與商業保理企業的合作在2013年將會取得重大進展,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定向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收益權憑證、應收賬款資產發行等融資通道有望與商業保理逐步對接,「再保理」、「雙保理商保理」模式將逐漸成型,商業保理企業融資難問題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是,中國商業保理目前面臨的問題不是局部性的、暫時性的問題,而是總體性的、長期性的和制度性的問題,短期內實行突破並非易事,不可能一蹴而就。

4、商業保理髮展中的難題有望逐漸獲得突破

目前,制約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的五重難題,即所謂模式、體制、法律、財稅、風險管理困境,有望在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廣大業內企業形成共識的前提下,共同努力,攻堅克難,早日實現突破。2013年,商業保理企業需要站在新起點,謀劃新發展,尋求新突破,打破「堅冰」,爭取在2013年取得長足的進步和發展。

引用自: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


在我國,中小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創新科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可供這些企業籌措資金的融資渠道不但狹窄而且單一。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下,賒銷作為主流的交易方式成為企業的重要競爭手段,這樣就形成了大量的應收賬款,造成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在此背景下,應收賬款融資的全面展開對於幫助中小企業盤活應收賬款、加速資金流通,緩解債務危機,促進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就跟隨小編來看看應收賬款融資概念及其基本類型。本文為系列文章第一篇,希望能對您提供幫助。

一、應收賬款融資的定義

應收賬款融資,是指資金的需要人(即籌資人,一般為供貨企業)將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或質押給專門的融資機構,由其為企業提供融通資金、債款回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銷售控制以及壞賬擔保等單項或多項金融服務,從而使以賒銷為方式的企業得到所需資金,加強資金的周轉。

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在西方早已得到廣泛應用,許多國家將其作為一個單獨的行業成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專門的金融機構從事此項業務,是西方國家常規的融資渠道之一。

1月27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金融支持工業增效升級的措施,其中包括:確定鼓勵拓寬融資渠道,鼓勵擴大股權、債券等直接融資,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融資。國務院首次提出「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給應收賬款融資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二、應收賬款融資的基本類型

(一)應收賬款保理融資

1、定義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指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以協議的形式有條件轉讓給銀行或保理機構,由後者對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壞賬擔保等綜合性服務的業務。

2、分類

(1)按有無追索權,可以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或保理機構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

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銀行或保理機構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

(2)按應收賬款轉讓行為是否通知買方,可以分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應商與保理商簽訂保理業務合同將債權讓與給保理商,在轉讓之時即通知買方並由買方確認的保理業務。

暗保理是出口保理業務的一種,是指供應商雖然與保理商簽訂保理業務合同將債權讓與給保理商,但在轉讓之時並不立即通知債務人的保理業務。

3、銀行五類應收賬款不得做保理融資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規範應收賬款範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註:

(1)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2)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3)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1、定義

應收賬款的質押融資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作為擔保, 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獲取貸款。這種方式通常是與企業的現金流相連接, 在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質押取得貸款後, 只要企業的現金流進來隨即就將貸款歸還的一種可循環使用的短期貸款。

2、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如下特徵:

(1)可轉讓性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基於該基礎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於合同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此外,基於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也不適宜作為質押標的。

(2)特定性

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於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於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合同關於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儘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

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銀行在選取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三)應收賬款保理融資與質押融資的區別

兩者雖然都將應收賬款作為還款來源,但兩者的區別甚大,下面將分析兩者具體的不同點:

1、本質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基礎的綜合性服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以應收賬款為擔保物來提供的融資方式。

2、法律性質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是債權讓與的一種形式,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與客體,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受讓人的法律制度。以應收賬款轉讓方式融資,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原債權人退出債務的關係,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受讓方獲得的只是一種債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而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應收賬款對應的債權沒有發生轉讓,出質人仍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只是在其到期不能向融資提供方(質權人)履行債務時才面臨失權風險,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質押,具有物權效力。

3、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在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中,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項新的擔保制度,主要適用的是《物權法》、《擔保法》等關於擔保物權方面的規定。

4、服務功能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保理商除可提供融資外,還可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壞賬擔等服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以企業明確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僅向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的金融服務。

5、權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表現為應收賬款受讓人與應收賬款質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應收賬款轉讓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可以直接嚮應收賬款債務人催收款項。除附追索權的轉讓外,受讓人是否能夠向債務人收回賬款及收回多少,與原債權人無關。而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首先由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清償債務,在其未按約定履行清償義務或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條件成立時,質權人才有權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實現債權。質權人行使質權後,若所收款項大於被擔保的債權額,須將餘額退還出質人,如有不足,則質權人有權向債權人請求償還不足部分。

6、法律後果及風險不同

在無追索權保理中,應收賬款受讓人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受讓人應獨自承擔債務人惡意拖欠和破產的風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中,銀行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質權人行使質權後,若所收款項小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有權繼續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償還不足部分。

7、收費不同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收取融資利息及手續費,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只收取融資利息。

8、財務報表的反映不同

對於應收賬款保理融資,企業在內部賬務上,直接表現為應收賬款減少,現金增加,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直接下降。對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由於是企業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因此在財務報表上,應收賬款並未減少,資產負債率則會相應上升。


我國商業保理髮展和相關政策如下:

(一)監管主體

根據2012年出台的《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為商業保理行業的主管部門。實踐中,商業保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職責都歸屬地方政府。2014年4月,《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布,該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此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目前,銀行保理主要受到銀監會監管,商業保理則主要由商務部和地方進行管理,這兩套體系之間尚未建立有效的聯繫。

(二)發展階段

萌芽階段(2007年以前) 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首次對債權讓與作出了規定。1989年,《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涉外經濟合同權利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還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不能明確成為保理業務的法律依據。1999年,《合同法》發展了《民法通則》的債權讓與機制,關於債權的可讓與性、債權讓與的方式、讓與的效力等方面都有了更為細緻的立法規制,但是《合同法》關於應收賬款轉讓的條款規定比較死板,對於保理業務中的很多實際問題缺乏可操作性。2003年5月,財政部頒布了《關於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其中主要涉及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對應收賬款的出售也做出了相關規定。2003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關於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出口保付代理項下的收匯核銷業務做出了規範性規定,鼓勵了銀行業務創新。雖然這些法律法規促使了我國保理的法律政策的萌芽,但還是有很多不足之處。保理業務相關法律政策的落後,嚴重影響了保理業務的風控水平與事後補救能力。 初步建立階段(2007年—2012年)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相繼出台,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作了進一步闡釋。2009年3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業務專業委員會成立,其制定了《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是我國保理業務領域首份自律規範文件,旨在引導商業銀行建立保理業務理念、規範操作流程、防範業務風險,促進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2006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鼓勵天津濱海新區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融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據此,天津市將保理列入《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創新專項方案》的內容當中。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做出批複,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在天津註冊。 逐步健全階段(2012年以後) 2012年,中國商業保理市場開始發力,商業保理企業數量快速增長。2012年6月,商務部同意在天津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2013年1月,同意港澳投資者在廣州、深圳兩市,試點設立中外合資或外資的商業保理企業;2013年9月,批准重慶兩江新區、江蘇的蘇南現代化建設示範園區、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此後,陸續有北京、浙江、南京、福建等地區的企業,被批准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商業保理試點的建立促進了保理政策的不斷完善。 2012年6月,商務部出台了《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意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和設立商業保理公司。2012年11月和12月,上海市和天津市分別出台了商業保理試點辦法,我國商業保理試點工作在天津濱海新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正式啟動。政策破冰後,商業保理公司發展如雨後春筍。這種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形式也在實踐中逐漸獲得企業認可。

近兩年來商業保理行業獲得了很多政策支持與規範,上海、天津、重慶、深圳、福建、南京等地紛紛出台相關政策。不同地區對商業保理有不同的稅收優惠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如天津濱海新區對商業保理公司的營業稅徵收差額稅,給予了商業保理企業很大支持。地方政策中為了控制保理行業風險,多要求商業保理以公司形式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國務院在2014年年底的時候發文《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上海自貿區的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將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其中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此舉有利於促進保理行業的快速發展。

(三)政策綜述及展望

2013年,眾多商業保理公司憑藉試點政策利好紛紛成立,分食保理業務的市場蛋糕。監管部門對保理業務的重視程度空前,出台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並大有進一步加強監管的趨勢。但各地監管政策不統一、配套政策缺乏等問題日益突出,亟須出台全國性的行業管理辦法。2015年3月,商務部的《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開始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現在徵求意見的版本,商業保理行業將在全國放開;未來設立內資商業保理公司將取消前置審批,設立外資保理公司按照現行法律仍實行前置審批;所有保理公司註冊後均需到地級市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將按照業務規模對保理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同時,商務部將建立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技術和行政處罰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截至目前,商務部和銀監會都在不斷完善保理行業生態環境的建設。其中,商務部在推動天津地區保理企業實行營業稅差額徵收問題上做了不少工作,後續還將加快推動上海等地區在營業稅差額徵收問題上的進展。商務部還在積極推動全國商業保理行業管理辦法出台,編寫行業教材,建立保理行業培訓體系,並探索行業從業資格考試。為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商務主管部門或將出台類似鼓勵信用保險發展的促進政策,推動稅收、外匯、融資等領域出台配套政策。在商業保理行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其它相關領域的司法解釋或法律文件也將陸續出台。我們相信隨著商業保理的發展大環境的改善和試點的結束,保理行業的市場認知度將逐漸提高,我國或將掀起一輪商業保理投資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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