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據鎖鏈?法官是如何根據證據鎖鏈做有罪推定的?
2016年1月30日,看《庭審紀實》看到一個案例:
拒不認罪的竊賊案件中提到一個概念是證據鎖鏈,但是作為一個非法律人士,對此不是很理解。庭審中主要涉及三條證據:
1、受害人證詞:被告人辯解,黑燈瞎火的對方很可能認錯人了。2、留在現場的皮鞋:被告人辯解是五個月前離職時就留在現場的。 3、司法鑒定結果,傾向認定:
作為一個不專業的人,對這幾條證據有不理解的地方:證據三和證據一,感覺有重複的地方。如果是一個相貌姿態與嫌疑人怕正王相似的人作案,那司法鑒定給出傾向認定的結果也很正常,最重要的是,既然司法鑒定會傾向認定,那黑暗中被害人「認錯」也是情理之中。
至於證據二,嫌疑人的辯解似乎也很在理。公訴機關是否有必要證明五個月中皮鞋不在現場或者五個月中嫌疑人曾穿此皮鞋出現在其他地方,以此來推翻嫌疑人的辯解呢?知乎上還有另一個相關問題:什麼叫證據鎖鏈? - 犯罪雲南版鑒證實錄:男子被控殺死女友獲無罪
案例中做了疑罪從無。而本案中是否是疑罪?法官是如何認為證據確鑿的?
瀉藥民事上對證據鏈的要求和刑事不一樣民事上要「高度蓋然性」,刑事上要「排除合理懷疑」證據鏈形成的一般情況是:甲事實能夠得出A結論,A結論結合乙事實能夠得出B結論,B結論結合丙事實能夠得出C結論……(大體是這樣)最後理出法律事實,然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定案
證據二中,五個月沒穿的皮鞋和剛穿的皮鞋可是不一樣的。
證據一和證據三也均指向於嫌疑人,而且音像證據的證明力比較明顯,要推翻這個鑒定就不是簡單口說只是像而已。
證據一、二、三都是在場證明,物證、影像、人證都是指向於被告在場,這樣同時有三份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可信性比較高。這三個證據在一起就可以叫證據鏈,像鎖鏈一樣環環相扣。
正常的證據鏈如下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來源於百度百科)。
本身我是民事法官,民事遵循的是證據優勢規則。在學刑法的時候就覺得證據鏈這個東西比較玄,又沒有實際運用過。
個人看法是,各個證據環環相扣,沒有產生明顯的矛盾,也都指向於一個事實,且這個事實經過較為明確。
推薦閱讀:
※為什麼日本的治安比美國好?
※如何看待這篇文章?張捷:呼格案也許是冤案,可萬一不冤呢?
※中國有哪些公眾事件直接或者間接改變相關法律?
※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2歲女孩三輪溺亡?
※為什麼存在用錢就可以保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