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中國警察總是建議人來「私了」?

很感謝熱心的答主的回答。

照顧到大多數正直的警務人員的感受,我修改下問題。

起初我寫的標題是

為何中國警察總是慫恿人來私了私了?

現在修改成:

為何中國警察總是建議人來私了私了?

包括我不恰當的用詞比如「不作為」,讓某些警務人員生氣了。

抱歉。

以下我認為的部分,讓我不自覺的用了,慫恿,不作為這樣的詞。實屬抱歉。

我總是能看到一些事情上真正的受害者在無助的找來警察時,警察卻來告訴他,私了吧,他不好惹,給點錢得了。

明明自己受到了侵害,主持正義的警察卻過來因為事情麻煩卻叫我私了,甚至讓我低頭認栽。

我想警察不都是站出來維護正義的嗎?相反,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總想息事寧人。

因為雙方的時間寶貴,或者這部分警察的時間寶貴?

也可能真的如大家所說大家都很忙,沒時間走這個正規流程。

——————————————分割線——————————————————

我遇到的,聽到的,看到的警察,交警遇到事,非嚴重的事情,採用的都是和解和解私了私了。

老太太碰瓷,遇到也是私了私了,醫院看看,這個沒辦法,老太少要點,小伙兒別多事.

老太摔倒沒人扶是不是和警察的不作為有關。如果能多還原一些事故現場,幫助下扶人小伙兒是不是就不會到現在這種人倒不敢扶的地步了。

先這麼多。


感謝大家,我把評論關閉了,不是怕質疑,也不是怕支持,我怕小紅點。

手機知乎看評論不是直接跳轉,而是需要一直拉一直拉,唉,心累。

我真瘋了。你們狠。

~~~警戒帶~~~

我求求各位,看看就行了,別贊了,一天一千多贊,我有強迫症,打開知乎看見有消息提醒我就必須要都點成已讀,最受不了小紅點了,今天我啥也沒幹,光看知乎了。有點力不從心了。好不容易周末休息,心好累。

~~~~警戒帶~~~~

哎呀我就操了,一天過一千贊,第一次過一千贊,真是折煞我也!!本來以為會有很多人跳出來說我吹牛逼或者是不人性化執法之類的巴拉巴拉,結果評論區幾乎都是支持我的,借用一位朋友的話【你可以要求我,但不能利用我】,說實話,警察被利用也是應該的,誰叫我們就是干這個的,但是被利用我心裡不爽,我覺得我的辛苦沒有意義,所以我的原則就是報不報警你說的算,既然報了,那麼就是規矩說的算。感謝大家的支持,我會盡量堅持下去。

沒有什麼感謝的,我不相信網民,不相信這個虛擬世界的善良,所以原諒我不爆照神馬的,其實我超級帥,好可惜,但是警察不是猴子,禁止圍觀。這樣吧,我給支持我的磕仨頭。

別覺得磕頭有什麼不對,多少警察為了群眾命都搭進去了,我磕仨頭不算啥。只要警察覺得值,付出什麼都不為過。

~~~~~~~警戒帶~~~~~~

我從來不許私了,丈夫打媳婦,媳婦報警了,見到我們簡直就是見到了救星一樣,血淚哭訴,我們把丈夫傳喚來了之後,證據確鑿,媳婦又心疼了,想私了,(我們學名叫治安調解),絕對不好使,派出所你家開的?折騰來折騰去玩呢?心疼你別報警啊!丈夫行政拘留五天。

在我們這,調解會減少很多工作量,但是有一個弊端,警察淪為刁民互相要挾的工具,我報警了,你要是不多給我點錢(面子),我就不同意調解!我就QNMLB!別人我管不了,只要我接的,我會第一時間告訴當事人,你想好,到底報還是不報,如果他說報,ok,想利用公安局派出所訛錢?人我拘了,錢的事自己法院起訴去吧。

我很偏執,我不怕累,我怕憋氣。


不吹不黑不匿名。我寫一件真實發生在我本人身上的事情。

這事情發生在6年前的秋冬季轉換的一天,地點魔都。那時候我在一家著名酒店當行李員,當天上的中班,大概在下午2點我步行綠燈走橫道線過馬路打算乘車,橫向一輛滿載黃泥螺的電瓶車(超載程度媲美阿三哥)逆向闖紅燈還超速把我帶倒了。頭咣一下後腦著地了,對方車也翻了。那個怒啊,起來沒捂腦袋先質問對方了。對面是個外地三旬左右男子滿臉酒意還大放厥詞,噴我走路兩邊不看,還要我賠他黃泥螺。說著還動手推我,我腦門一熱揪著他暴打把他打蒙了,一點手不敢還。後來旁邊大媽把我拉開了,我晃悠晃悠還打算上班去呢,突然腦後一陣惡風,原來是對方不忿打算背後對我下黑手,憑直覺拿左手一擋,對方渾身勁不知道怎麼發的,把我中指扭成「廠」字,就是中指第一第二節和第三節呈幾乎直角。我忍著痛報了警。

後到派出所調解過程中對面臉上的傷浮了出來,右眼眶下方有很大一塊烏青。(我基本都擊打在這個位置)而我中指的傷已經被我複位了。(後來指關節囊炎症很久,但還是養好了,也算年輕不成熟付的代價)。調解的民警一陣扯皮,各打50大板。內容無非是世博維穩,不要鬧大,後來分了兩間房間各自調解。我還著急上班,民警說你打人家臉上這麼難看賠100得了。我應允了,付了100後就走了。

接下來轉折來了,過了兩周我又碰見對方了。他就在我家附近一個飯店送貨,這回沒喝酒,看見我很客氣,臉上傷也基本退了。跟我打招呼說,「兄弟,不好意思。上回酒精上頭,你那手沒事吧。醫藥費超一千沒?超了我補你?」我當時就愣了一下,醫藥費一千算怎麼回事?後來把事情理順了。他在另一間房被調解民警各種嚇,什麼酒駕超載,闖紅燈撞人,人家要做腦ct加全身ct,人家手上還有傷,你先賠個1000,不夠我們打電話聯繫你。當時我掏了100已經走了,當然沒拿到所謂的賠償金。

這件事我保證是真實發生的,也改變了我的三觀。


謝邀。

交警那方面咱不懂,我能說說關於治安這塊兒。

一方面,程序上有允許調解的情形,

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你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利益最大化。

就比如說這個老太碰瓷。

如果現場沒有監控,自己沒有先拍照,當時路人不作證,這種情況下帶回所里,真是比較難界定到底是小夥子撞倒人了呢還是老太在碰瓷。

那麼這個時候就只能走調解這種省時省力的方法了。

一方面做老太的工作,一方面做小夥子的工作,給兩個人講一些道理,關於時間金錢成本的計算,讓兩人自己考慮是調解呢,還是走法院起訴。

當然了,這只是個建議。我們會告訴老太,如果你不願意調解,你就走起訴程序,因為我們無法確定小夥子是否撞倒你,就算是撞倒你了,我們也不可能因為撞人就給他行政拘留或者其他處罰,你要覺得小夥子給的少,你就去告,自己舉證自己想辦法要錢,我們能幫你的就這麼多;

我們也會告訴小伙,我們也無法確定老太是不是碰瓷,我們也沒辦法給老太處罰,就算她是真的碰瓷,這種老人我們也不可能給人定以處罰。你要不願意給錢,那你就跟人家商量,在這裡呆8個小時要是處理不完,出門你們隨意,如果老太家人堵你,不讓你走,我們也沒辦法,除非他們動手打人。

然後就這樣,給雙方都做工作,讓雙方都各退一步,讓老太知道,小夥子沒多錢,你少要點;讓小伙知道,老太計較起來麻煩,會佔用你很多時間,你自己看是願意和她耗著浪費時間,還是願意給點錢了事。

然後在雙方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給雙方調解。

就是這樣,沒考慮什麼這那的因素,就是不想浪費時間。


誰邀我來的?你怎麼知道我是派出所民警的?

沒錯,鄙人曾經在本區警界伺服器拿到「了事王」成就稱號。先別後退,我沒裝逼,聽我說完。

涉及警察兩法工作的「私了」是指調解和和解,絕大部分是治安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一》、高法《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圍著調解這個話題,說個半天的時間不帶重樣的。

不說這些?那咱聊聊法院、司法所、街道社區調解吧,還有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

暈是吧?僅拿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關於調解的明文里一個「等」字,就能嘮個把鐘頭。

要省事是吧?那行,我把要點給了,你把茶錢結了啊!

1.調解是有前提條件的,需要考量原因、情節,有程序有規範,且有制式文書;

2.即便符合治安調解條件,民警可以調,也可以不調;

3.治安調解,雙方都需自願,民警只是主持人。一方不調,立馬進入下面程序;

4.調解協議內容,賠償一般是一次性;

5.治安調解從速,一般一次,至多兩次;

6.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履行,不再做任何處罰。不履行協議的,依法處罰,民事爭議找法院;

7.負責任的民警做好的調解,是為了你好,是在改變耗散結構生命體的時間序、空間結構序與功能序,是在嘗試調整宇宙熵值。

所以,你們想好了,我也想好了,咱再調。另外,既然我有權不調,這有幾個我自己的規矩:

1.拿我當槍使,不調;

2.訴求不合理,不調;

3.不換位思考,不調;

4.不講道理不聽法理不願擔責,不調;

5.無治安違法性,純民事,托到哪個領導,也不調;

6.我經事不經錢,簽字不欠情。攝像頭下你們當面交接清楚,協議看好了拿副本;

7.調解完了,你們出門一塊走,再打起來算我沒本事。

「私了」不是那麼簡單,如果你覺得不是那麼回事,大可以不同意調解,而警察調解不合法、不公正、不公開,有的是渠道進行訴求,嚴重可追刑責。

多說點,對於派出所民警來說,調解是大學問,是大本事,因為調解會給你帶來學問、帶來本事。(這輩子就靠這個長見識了,然而,這次木有故事,哈哈哈哈哈哈)調解的風格,就是人的做派,個中機巧、獨門絕技向來只傳徒弟。可是,好的調解,是臟活、是累活,並不比程序處理輕鬆多少。不誇張,聽到這兩個字我就想吐。

誰邀的我,你出來我看看,絕不打死你!


私了是指雙方私下調解以希望得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所謂私了本身也是具有法律保護的,而訴訟過於麻煩擾神費力,況且花費的時間還長。 「私了」可謂是「雙贏」,既方便了別人,也讓自己省去了不少麻煩。私了完全可以解決非刑事案件。

請注意有些事情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 是公訴案件,不能夠「私了」!私了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所謂的部分有效 只是民事方面有效.


謝 @舞獨有偶 邀。

1、訴訟並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

2、民事訴訟,法官也會做調解,在離婚訴訟中,法庭調解是必經程序,能否調解好姑且不論。

3、某些不夠刑事處罰的治安案件,調解是一個結案方式。達成調解並履行的,可以不處罰。

4、刑事案件,有法定的和解適用的案件,也有一般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損失並獲得受害人諒解的情節,這個情節在量刑上是可以酌情從寬的,即便積極賠償損失但沒有得到受害人的諒解,也是可以酌情從寬的,只是減少基準刑的幅度比前一個少。

5、調解,也分司法調解和非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有強制力的,但非司法調解(包括居委會、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等)沒有強制力,達成調解但不履行的,當事人仍然有權起訴。

回到開頭:

訴訟並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

訴訟並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

訴訟並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我是交警,

我們的調解就是交通事故

講真,我不是事故民警,但是我反對私了,就這麼簡單,但是我反對私了有卵用呢?

明顯的行人闖紅燈,發生事故,非要判人家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煩不煩?

可是你判行人主責,行人家屬就要鬧啊,要堵門啊!

執法環境和執法成本逼的吧

我剛參加工作,站早高峰,綠燈正常通行,一個中年男子橫穿馬路,被車撞了。(在這之前,我已經通過哨子說過丫了)。

您知道這位大哥坐起來說了句什麼嗎?警察同志你要替我做主啊,他(司機)故意的,謀財害命啊!

當時我的內心

最後我問了出事故的民警,傷者在一哭二鬧後,成功獲得了賠償

呵呵呵呵……私了私了


因為法律規定 有些事情是可以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對於當事人來說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因為當事人需要的不是公平的警察,而是幫自己的警察。


沙烏地阿拉伯有句諺語,戰爭中沒有贏家,我們都是輸家。


年少時血氣方剛,通過拳腳做了傷害別人的事情。

至今感謝負責調解的民警,私了的方式讓我有機會道歉和得到原諒,並且在我的檔案當中沒有黑點。

既不想以偏概全,也不想以全概偏,但是,我能感受到當時負責我的事情的警察叔叔們那種「為了你好」的感覺。

你說他們怕麻煩也好,你說他們懶惰也好,他們把事情處理的很好,我的道歉被接受,現在沒有留下仇恨,我也不會因為沒得到懲罰就誤入歧途。

就這樣。


簡單說就是:

很多糾紛不夠罪,A讓你處理B,處理了B,B說你偏袒A,反之亦然。

況且警察也不是你讓他處理誰就處理誰。

兩個大爺,糾紛不行你們去法院自訴行嗎?

什麼?你警察幹什麼的?你不作為,你要投訴你!

來來來,消消氣,喝口水,我們來談談私了!


沒人能強迫你們調解,或者「私了」,調解優先,但調解也是自願的。

在上大學的時候,我對中國的調解制度也是頗有偏見的,TMD我就要走程序,堅定的維護我的權益,憑什麼法院要考核調解率,憑什麼我是對的我還要跟人家商量?!

然而後來去法院實習,現在畢業出來做實習律師後,我才慢慢發現在這個社會上如果對錯沒辦法輕易地得到區分和證明,那很多時候想要更好地生存,就是需要講究效益和成本的,說真的訴訟或其他程序走過一遍,你就會知道那很複雜也很麻煩,警察我不清楚,但是中國的基層法院法官真的很忙,一個案子調解要比訴訟少走很多程序。對於很多當事人來說,一個標的小的案子的全流程走下來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很多時侯真的要比案子本身爭取的多。我們律師可以幫助你們處理這些程序和節約時間成本,但當事人也需要支付相應的律師費。值與不值,可以自己揣摩。

當然,也有人會打所謂的「一塊錢」官司,或者想要「不蒸饅頭爭口氣」,這些都是個人性格或者追求使然吧,自己覺得值,就好。

最後,如果我不負責任一點,我完全可以說:走訴訟程序吧,不會的都來請律師吧!

但我現在說的是:想清楚利害關係,和走各種程序的值與不值,沒人能強迫你,冷靜點。


唉。。。一般派出所里願意做調解工作的都是,嗯,暖男好么~往往也只有他們能充分考慮雙方的情況和態度。

≥﹏≤我真的很佩服他們的耐心,當然,我也做不到他們的程度。

我值班的時候往往是,打架?拘了,別談條件,不做調解~輕微傷?行,治安拘留,輕傷了?更好,直接刑拘。。。我不調解,做調解花費的時間我三個筆錄都做好了。


我就從不建議群眾私了,我一般會直接告訴他們,這件事情依法該如何處理,並且付諸行動,然後群眾們就無不求著要求私了了。

然後在執法記錄儀的見證下,同步錄音錄像,要求他們各自寫一張調解申請書,簽字捺印,附卷留檔。

簡直完美,從無失手。


因為你處理遇到最好的情況是一邊罵你,有的時候是兩邊都罵你,比如雙方互毆要求走程序,比翼雙飛進拘留所的。


我的原則:

一,江湖恩怨江湖了。

二,你若裝逼,我帶你行拘。


你要知道,在邪惡的資本主義社會,有一種制度叫做辯訴交易,不知道有強烈正義感的你是怎麼看待這種制度的。另外,我國目前也在對部分罪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不知道是不是你所說的私了,是不是說明在開倒車。


謝邀。

題主所說的「私了」,從法律的角度其實應該分成兩部分來談。

就警察的職權範圍來說,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分,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從刑事案件角度來說,私了實際上是一套專門的法律制度,稱為「刑事和解」制度。

現代刑事和解制度,目前世界普遍認為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首先出現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加拿大,而我們國家一些法學家認為刑事和解是一種恢復性司法 ,並且認為這種司法體系的淵源出自「以和為貴」的中國傳統道德觀念,不管怎麼說,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項有著積極正面意義的法律創新和改革。

簡單而言,為什麼說刑事和解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

1.有利於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於保護被追訴者的人權及預防犯罪。3.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率。4.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看上去有些難以理解,那給大家舉個例子。

A將B打成輕傷,按照正常程序處理,我們從A被抓獲之後開始算,基本流程是這樣的。

A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判決結果附帶民事賠償,A被投監,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賠償部分。

按照刑事和解程序處理

A到案後,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居間調解,嫌疑人與受害人取得諒解,受害人獲得經濟補償,嫌疑人免予拘留。

從受害人角度講,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賠償部分非常困難,而在和解程序下,卻能及早得到補償,並且法院判處的民事賠償部分,由於有嚴格法律標準作為依據,對於受害人超出法律規定部分的訴求是不予支持的,而在和解程序中,受害人普遍能夠得到比法院判決更高的經濟補償。

從嫌疑人的角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一方面避免了在審查起訴階段被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實際的財產損失也能夠使其充分反思自身的錯誤行為,避免今後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而從司法機關的角度,省去了後續的逮捕、起訴、審判等諸多環節,顯然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也大大節約了時間。

最後就涉及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體現了法律的教育和導向作用,法律是治病救人,犯罪份子也是人,不能因為犯過一次錯誤,就不給他改正的機會,實際上我們也看到,嚴刑酷法只能在短期內達到震懾效果,但是卻會進一步激化矛盾,真正能夠使人向善的只能是善良的手段,毆打和侮辱並不能真正改變人的行為,反而增大了潛在的危險性。

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其實是行政案件的調解。

從司法理念上,可以認為這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延伸,但是其主要法律依據卻是來自於行政訴訟法領域,公安機關目前可以依據的,其實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而在《行政訴訟法》中,目前還沒有明確引入行政案件和解機制。在這個方面,北京法院系統走得比較快,已經於今年率先施行了《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9月1日開始施行,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地方性法規,並不能被其他地區引用。

在立法上講,對於公安機關管理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實際上是分裂的,涉及違法的具體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但是民間糾紛部分又屬於法院管轄,一案兩處,是最根本的問題。

普法的部分到此結束,下面來說說為什麼矛頭指向警察。

首先提個問題,誰知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這個組織??

實際上從憲法規定上,人民調解委員會才是最合適的調停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恐怕沒幾個人能找到這個單位。

而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人民警察本身就不具有調解的職能!!!

這才是警察為什麼成為了矛盾集中點的根本原因!

法律規定本身就在自己打架,警察們執行起來,難免人格分裂。

這不是一句「片面維穩」可以解釋清楚的。

在調解問題上,可以說亂象層出不窮,我當年在派出所就對此有過質疑,結果被所長嚴厲批評了,法律有規定,你瞎操什麼心?那一案兩處這種事,是很正常的么??

而在刑事案件領域,本身公訴案件要以立案為起點,但是往往在案前偵查階段就被消化掉了,輕傷鑒定結果出來,警察就一句話,你們調解吧。

案都還沒立,調解個毛!!

可是你知道輕傷案件一般都會調解成功,再走一趟立案程序,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么?

所以我個人的觀點是,立法上的不統一不完善,導致警察對於調解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走向了唯結果論的方向,程序上的缺乏監管和制度不完善,造成了亂調解,瞎調解,什麼案子都想省事,而不從制度上徹底剝離公安機關的調解職能,就無法避免警察越權行為的出現。

警察為什麼喜歡讓人調解,立法混亂,執行混亂,自身混亂,你不想亂,領導也不幹啊!!


其實這就是個成本問題,大多數糾紛都不是個事,無非是想自己這方多些收益,真要打官司明顯收益會變成負的,所以雙方協調是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方式,當然極少數糾紛涉及到比較大的經濟時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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