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殺人是否應該死刑呢?
01-05
我個人感覺會殺人的精神病這麼恐怖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而且也不能為社會做什麼貢獻。活著再殺人怎麼辦。
為了人權。不過我覺得槍斃是最好的,留著精神病害家人害外人害自己,而且精神病基本上很難完全治好。
應該判死刑,現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有真精神病殺人的,多數以精神病名義逃脫罪責的,再說了精神病犯了罪就不用負責任了嗎?
第一,你不能如此功利地看待人。按你的理論,流氓、賭徒、歹徒等等可以歸類到人渣的人都沒有存在的意義和必要,也無法為社會做貢獻,而他們的危害比精神病人還要大,畢竟精神病人是不會策劃犯罪的。人之所以為人是有尊嚴的,盜亦有道,賭徒輸了賭局也會乖乖給錢,這是屬於他們的榮譽感。第二、對於太過危險的精神病人,我們有強制醫療這個手段。
我是一個精神病。說說我的經歷吧。
我犯病時有過想殺人的念頭,因為我的大腦告訴我這個人想殺我,這個人一直在虐待我,他是我苦難的源頭,我出於自我防衛想殺他。
我治好後每每想起都十分悔恨自己傷了他,為我不清醒的意識悔恨,為他的傷勢心疼。可我當時真的只是想保護自己。我不知道其他的精神病人是不是這樣。我在精神病院發現很多人都有認知障礙,他們對這個世界有著自己不知道也不想有的誤解。這是我想殺人的理由。題主問為什麼不死刑。我不知道如果我真的殺了他我會不會死刑,法盲。我覺得我如果真的殺了人,是應該死刑的。殺人這麼大的事,我總得做些補償。人死了,我的償命能讓他的至親好受,那就償命吧。雖然我也喜歡這世界,我病情被控制後積極治療,我知道自己可能永遠不會康復,我自卑與自己的經歷與不同,我小心翼翼隱藏不願別人害怕我,我害怕孤立與死亡。雖然我真的,是一個會殺人的神經病。
我不贊同前面教科書式的回答。
其實大多數非過失殺人犯都是因為被衝動沖昏頭腦,都會後悔,都在殺人瞬間精神失常,只是程度不同,是不是都免刑?簡直是荒唐可笑!好吧,你說是不是精神病是需要鑒定的。一提這個精神鑒定更是讓人咬牙切齒!所謂的酒後間歇精神病不知讓多少關係戶殺人不犯法了!什麼「沒有自主行為能力」,那所有被灌醉的都可以隨便殺人了?!!精神病的鑒定主觀因素太大,根本不應該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基本原則,公平,公正,公開。
法律也是在不斷進步修改的,前面回答直接抄法律條款的,很不負責,看條款還用提問嗎?法律條款很可能以後會修改,也就是現在不一定是對的。我認為現在對精神病用刑過輕,不公平。我甚至認為是國家上層為自己留的法律後路。我看過很多精神病著作,我的總結是,精神病學是個非常不完善的學科。精神病學應該是基於人類大腦原理的,但眾所周知,我們對自己大腦的了解幾乎為零(相當於大腦全部知識)。我並非大言不慚,那些精神病所謂權威也是信口拈來,什麼間歇性精神病更是讓人啼笑皆非。包括現在精神病的治療方法藥物也是非常有限和無效,以及讓人不解。我敢說90%的精神病兇殺案鑒定都是「被精神病」。
非過失殺人就應該償命,不管什麼牛鬼蛇神豬狗馬,還是所謂的精神病。醒醒吧?從古至今什麼法律真正公平過?所有殺人的精神病人全部進行前顎葉切除術,讓他們永遠不再犯這個錯誤
不殺可以 倒是把他關起來啊
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主要是出於懲罰規則還不夠健全。
精神病人殺人基本可以歸於過失殺人一類。正常判定也罪不至死。
但一旦嫌犯以精神病理由免於極刑,就應當是同時承認了其作為人並不具備自控能力。對於這樣的人應當在接受庭判獄刑和強制精神治療之外,再受社會行動的限制。例如出行必須由監護人陪同,使用公共設施必須出示身份證件及精神病證明以便受到相關工作人員的密切監督,禁止出入人員密集的集會場所如歌舞廳,禁止購入酒類,禁止危險娛樂等。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工作人員有權在提供證據的條件下拒絕提供服務。
另外在其居住的地區進行社區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照片,病歷證明,居住地址和前科內容等。並提供其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出現意外事件而監護人不在場或不制止的情況下,應對其進行追責。
這個處理方式有些美式.....實際我覺得,相似制度幾乎可以適用於所有案犯,只需對限制內容進行微調。
不過這一切在國內警力不足的現狀下都很難實施。我的設想也有些太理想化了。各位就隨意看看吧。剝奪了別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那麼邏輯上應該對其剝奪對應的權利作為懲罰。
殺人,是什麼情況下殺人?
有人去辱罵一個精神病人,故意拿了他的東西,精神病人發瘋殺人了,你覺得這都怪精神病人?
法律規定有精神病病例的殺人不犯法。。。他們不是一個健全的人 無法用法律去約束他們。。
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好公民不需要做到道德模範的標準,也不必然要有比較高的教育背景,簡單來講,做到理性思考不發無知言論便可。再回到此案,我們只是通過第n手資料了解到了事情的大致,其中具體案情,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你我也全然不知,在這樣一個連了解事情始末都很困難的信息上去做一些很沒養分的諸如「陰謀論」或者「精神病免死開脫」或是「必須槍斃」的評論是站不住腳的,也是令人悲憫的。再來說精神病,先不說兇手本人是否有精神病,從我國憲法保護人權的角度來講,精神病人與大家一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與西方天賦人權的自由平等思想一樣,基本屬於普世的價值觀。不能因為一個人患精神病就認為他該死,如果是這個邏輯,那我們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屬性就不那麼突出了。然後再說精神病鑒定問題,這個在新刑訴法與精神衛生法里都有明確規定,申請精神病鑒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不僅僅是對患者的保護,也是對被害人的尊重,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給逝者一個交代,最終也是對司法權威的維護,對至高無上憲法的遵守。精神病的鑒定有賴於專業精神鑒定機構和有豐富臨床經驗的精神鑒定醫師,如果對於鑒定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並不是有些人不經大腦想當然的「陰謀論」、「操縱說」。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精神病不是簡單的一刀切。說了這麼多,也只是希望更多的人能信仰法律,信任法庭,而不是自己的臆斷。同時,對精神病人放下歧視,因為他們自己也不想成為沒有意識的行屍。就像耶穌死前說的,主啊,原諒他們吧,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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