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是懲惡揚善,既然這樣為什麼還要懲罰那些好人?
如果一個人惡貫滿盈,周圍人不堪重負,法律又沒辦法懲治他,最後有人把他殺了,然後那個人也要為他做的事受到嚴重懲罰,這樣實在不公平不是嘛
不否認存在爭議,但是尊重生命這一原則作為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首要道德原則獲得了絕大多數倫理學家的支持。
從題主給出的論述來看:
如果一個人惡貫滿盈,周圍人不堪重負,法律又沒辦法懲治他,最後有人把他殺了,然後那個人也要為他做的事受到嚴重懲罰。
圍繞這個論述的問題和反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上:
1、「法律又沒辦法懲治他」的理由是什麼?是因為此人所行之惡夠不上法律規定中賜死他的理由,還是因為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漏洞?
2、如果一個人惡貫滿盈要「惡」到什麼程度才能夠讓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而生命又是最為重要的道德原則。這個「惡」的標準顯然不是你我或「周圍人」所能給定的,而法律這一社會絕大多數人贊成的標準可以給出共識性的標準。
3、接2,如果說人人都可以按照」替天行道「的思想去為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行為進行辯護,那麼謀殺也完全可以按照這樣的理由行事而不具有道德意義上的惡。
4、因此,為了解決2、3中的問題,什麼樣的惡應該被剝奪生命?即使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漏洞。這裡還涉及到公刑與私刑的問題。像涉及到人生命的情形,在拿捏尺度方面很顯然法律會更為公平正義,且保證懲罰惡行本身不會升級成作惡。
5、在標題中,很顯然題主是開了上帝視角告訴我們這樣的人是好人,但是在開著凡人視角生活的我們顯然不可能每次都準確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好人,倘若這個人是個戴著個好人面具的壞人又該怎麼辦呢?
6、同時,僅僅是因為周圍人不堪重負的主觀感受。既沒有經過調查取證,同時也沒有聽取關於這個作惡之人的自我辯護,就把他給」咔嚓「了,既不公平,更不正義。
也許程序正義未必能帶來結果正義,但是在不能保證結果正義的情況下,程序正義通常是一個不錯的公平正義的選擇。在判定生死之事上法律顯然不會在所有的情況下100%的正確,但是與其他方式相比卻是最可行且最公平正義的選擇。
因為破壞規則本身的成本太高。
法律的價值是避免「最壞」,而不是做到最好。
法律不應被感性所干擾,除法律規定的情況,殺人是犯罪;至於殺人的理由和具體情況可以在刑罰上加以考慮。法律從來都不是為了伸張正義而存在的。 剛看到樓上用legal high的截圖來回答問題,深有同感。記得在大學第一節法理課上,老師第一句話就告訴我們:"這門課的目的就是徹底粉碎你們樸素的法律正義觀。" 法律是什麼?規則。為什麼要有規則?秩序。為什麼需要秩序?恐懼。這是實證法學奠基人霍布斯的理論(其實我是法理渣,如果有錯誤請各位大牛不吝賜教)。仔細看看,是不是少了點什麼?對,這裡沒有正義。 按照霍布斯的理論,人類的活動來自於激情,而一切激情中最強大者為恐懼,準確說是對"暴死"的恐懼。出於這種恐懼,人類用理智和能夠致自己於死地的其他人一同建立了秩序,並為了維持這個秩序而制定了規則,也就是法律。隨後為了法律的執行,人類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出來,交由所有人共同組成的龐然大物"政府"來行使,國家的架構就出現了。從頭到尾,這個過程中完全沒有正義,甚至沒有道德出現。因此,法律和"懲惡揚善"之間本來就沒有必然的聯繫,而且也不應該有。如果題主比較年輕的話可能沒聽說過"反革命夢奸罪"這個奇葩的罪名,這就是法律"懲惡揚善"的結果。再近一些的話,不妨看看那些被打入冤獄十幾年,甚至冤死的人,他們當中有不少都是司法部門為了"懲惡揚善","平息民怨"而急於結案的結果。
法律不是正義,法律是中立。正義只能說是法律追求的價值。舉個例子,甲乙兩人打架造成輕傷,兩人互相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可能都不是好人,所以呢,從某種角度上看,法律只是站在中間進行制衡,維持秩序而已。並非萬能啊。
公法以實現秩序為其終極價值,狹義私法以實現行為人自由為其終極價值,新興的社會法將原有廣域私法的公平價值剝離出來,將其作為社會法的終極價值。所以我們發現在低犯罪率國家財產刑比重只逐漸上升,輕徒刑,廢死刑,重程序,認為刑法發動的必然性比刑法發動的嚴厲性更重要。這是基於本國社會現實,為了實現公法秩序,而採取的法律政策。同樣在社會法高度發達的德意志,通過建立世界上最嚴密的消保法,使得公平價值從契約法部分剝離,契約法能更專註實行行為人的自由,這也就是世界領域合同法越來越講究效率,越來越商法化的原因。中國的學者反對合同法商法化的立場在於我國社會法的薄弱,交易公平價值仍要合同法實現。那麼正義呢?法律的正義呢?由程序法實現?程序法實現的是偽正義,是法律不能實體正義的時候,不得以實體正義掩蓋法律的無能!就像醫學建立在累累白骨上!法律的正義不是由法律實現,是由法律治理下的人實現的。就像題主中殺害了法律不能處罰的人,他實現了人們內心的正義,而法律為了秩序必須處罰他。法律的就是有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巨大差距,法律才有前進的動力。
誰說法律的目的是懲惡揚善?這是維持社會穩定的制度,規定。
1反對 @西園寺世界的答案。我想也許答主只是覺得截圖正好切題吧,可是得到這麼多贊,也許就誤導了一些朋友。另外,感覺截圖在知乎快要具有一種先天正確性了,只要是稍微切題的截圖都能獲得較多的贊同數。
這段台詞的邏輯是很奇怪的,我想這個劇不會認為法律是神賜的吧(如果是的,當我沒說,沒看過- -||)。如果法律不源自於神,那麼立法者必然同樣是「愚蠢、感情用事、再渺小不過的」人。既然審判者和立法者同樣是「凡人」,出自「凡人」的法律又怎麼能代替「凡人」來進行判決呢?
2「其(馬基雅維利)要點可以表述如下:在這種【古典的】政治方案中存在著某種根本錯誤,因為其最終目標是一種烏托邦,是對最佳政制的描述,而實現這種最佳政制的可能極小。因而,讓我們不要在定位於德性,定位於一個社會可能選擇的最高目標;讓我們開始定位於所有社會實際追求的目標。馬基雅維利有意識的調低了社會行動的標準。他調低標準意味著根據調低的標準制訂的方案更有可能得以實現。因而,對機運的依賴將被減少:機運將得到征服。」——列奧·施特勞斯《什麼是政治哲學》
施特勞斯筆下的馬基雅維利認為古典時代人們追求的最佳「政制」(抓住機運才能實現的,而機運的來臨源於天命)是一種烏托邦,它幾乎不可能實現。所以有必要調低目標,不再讓人們追求理想的「政制」,代之以一個更加實際、可行的「政制」,以便排除機運的影響。
你只要用法律類比「政制」就明白了。人們認為把法律的首要目標定為正義是不可實現的,這樣一種能夠實現正義的法律需要機運。所以改變了古典時代法律的目標,把法律的主要目標變成了秩序。而且還時常打著正義的旗號(如程序正義),彷彿法律仍然是追求正義的似的。其實正義只被象徵性地賦予一個可憐的、苟延殘喘的空間。法律徹底淪為了工具,而不再是可供追求的理想。
事實上古典哲人們也明白真正的法律、真正能維護正義的法律只是一種理想化的事物。它不可能與實存的任何法律完全一致,甚至對這樣真正的法律的探索只能是永無止境的,人們可能永遠無法達到它。但只要這樣理想的法律,維護真正正義的法律仍然被人們作為目標,仍然被人們企望,真正的法律就永遠批判著現實中的法律。
題主所舉得例子未必恰當,但意思是明確的,這裡面彰顯著古典與現代的差別,古典追求與現代追求的差別。人們今天已經默認了,這種現代性的「調低標準」是正確的,實際上恐怕結論不那麼明顯吧。誰告訴你法律的目的是懲惡揚善?
要清楚的是,法律的對象是行為而不是人。就說題主舉的栗子,「惡貫滿盈」的人被「好人」殺了。試問,這個「惡貫滿盈」由誰來認定呢?這個「好」又由誰來認定呢?一個人會不會一輩子一以貫之地惡貫滿盈呢?又會不會一生都活雷鋒呢?這些沒有人有資格也沒有人有能力來認定,一旦有人被賦予這個資格,那麼他就有了殺人的權利,專制時代的皇帝就有這個權力。所以法律必須也只能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維護社會秩序。
善惡是道德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法律是大多數人用以約束他人、更用來約束自己的普遍最低標準。
一個人心中的道德標準不能評判另一個人的好壞,但法律可以。當某人做的事違反某些道德,那又怎樣?但當他的行為違反了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標準——法律時,他將會為其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付出代價。
或許這麼說有點「大多數暴力」的意思,但我想不出更好的解決方案。
古美門說:人不是神。誠然,人總是自私自利,想要奪得自身更多的自由、限制別人的自由。但自由絕對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你不想幹什麼可以選擇不幹!法律就是大多數人捨棄一些權利來保障更多權利得以實現的工具。
天賦人權,即使是道德標準下十惡不赦的壞蛋也有獲得公正裁判、合法懲罰的權利。不保證這些權利的社會是野蠻的。保證這些權利得以實現的便是法律,是程序上的正義。用非法的方法懲罰「壞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罪惡的。
輿論審判、道德審判,在民智未開的社會顯得尤為普遍。當我看到一些人拿著自己參差不齊的道德標準去審判另外一些人的時候,當我看到某人才剛剛進入立案偵查階段就被媒體冠以「罪犯」之名的時候,當我看到某些法院在輿論壓力下做出傾向性判決的時候,我深深感到這些人真特么有道德。
希望有天當他們身陷囹圄,公檢法的司法人員會因為他們高尚的道德和偉大的情操而判無罪。
法律人不是神,不能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什麼,更不可能保證公平。我們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知識,保護我們的當事人作為人不被另一群人用高尚的道德迫害。無論他是罪惡滔天、惡貫滿盈。他首先是一個人。
以上。
附一張在學習刑訴法時隨手寫的法律的目的不是懲惡揚善好嗎。。這題為什麼那麼多人答得那麼起勁,說好的不問是否就為啥的都是流氓呢?
我覺得這是國人的一個重大弱點
當一件事發生的時候,總是去糾結當事雙方的身份,官位高不高、財產多不多、學歷高不高、男的還是女的,職業是什麼,而不是去看這件事本身。
故意殺人,它就是故意殺人,和誰殺的,殺了什麼人,關係不大。因為那個人無權代替法律行使懲罰,那叫濫用私刑。
我想我是不是可以這麼理解題主的問題:法律可以懲罰犯罪,當法律難以生效時,我們為什麼不能代為懲罰犯罪?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國外的一個法律原則似乎更有名:無罪推定。二者都強調沒有經過嚴格程序的審判,法律都不會認為他是「壞人」,恰恰相反,他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人。而一個自認為行俠仗義的人去殺害了這樣一個人,這樣的行為挑戰了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穩定秩序,就必須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價。因為你殺的是不是「壞人」,而你卻變成了「壞人」。 第二,那麼這個人真的是經過法院判決犯罪的壞人呢?刑法課上曾有這樣的一個故事:一個死刑犯一分鐘後將被槍決,家屬在一旁觀刑,突然奪過槍將死刑犯擊斃,他的行為依然是故意殺人。因為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權力被刑法壟斷,需要特定的程序,特別授權的執行人。我們在接受刑法保護的同時,也等於放棄了事後復仇的權利。
誰告訴你好人不犯法的!你連基本的邏輯都沒搞清!
我認為法律有兩個目的,一個是確定牧羊人對羔羊的非暴力管理權力以及各種割羊毛吃羊肉細則,另外一個就是確保羔羊之間維持穩定、和諧。總體來說,都是為了維護牧羊人作為一個整體最大限度的割羊毛、吃羊肉的權力。
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是懲惡揚善。他本身和善惡、正義、公平沒有關係。
他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以及統治階級的統治。法律是全體國民的意志、國家統治工具。刑法的兩大功能,一個是實現正義,另一個或許更重要,是維持社會基本秩序。
惡貫滿盈是你定的?沒有經過國家機關判定如何確定是否惡貫滿盈?
這讓我想起來梁山好漢哪哪一提某縣城有一個狗大戶作惡多端,就大軍開拔去抄家了。這裡作惡多端有誰論證過麽?木有 抄錯了怎麼辦?
法律的目的不是懲惡揚善,至於一個人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實是說刑罰目的正當化的根據,分為報應邢論,目的邢論,和結合理論。一個好人殺了一個惡人,為什麼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說一個直白的道理,是誰賦予好人殺惡人的權利呢?如果僅僅憑藉一個人是好人或是壞人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那麼早就失去了法律原本的目的和意義,因為每個人的生命都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誰也不能隨意剝奪。
推薦閱讀:
※世界上是否有「絕對的真理」?為什麼?
※我鍾情於希特勒,漢尼拔,小丑這類人物,我的價值觀有問題嗎?
※見義勇為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正確的三觀應該是怎樣的?
※為什麼同樣都是出生在較富裕的家境,卻會有非常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