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怎麼防止抵押品重複抵押?

最近青島港出的那個重複質押的事兒各家貿易商應該都有涉及,看報道的時候挺好奇,銀行內部對於質押/抵押品重複質押/抵押的風險是怎麼防範的?這個能查出來嗎?

相關問題:青島港的融資出了什麼問題?影響程度如何?


看新聞報道,是有色金屬倉單重複質押問題。

理論上倉單質押不應該出現重複質押的問題,因為倉單質押需要背書、要向倉儲管理人備案、要轉移倉單佔有,不存在可以鑽的漏洞,但風險還是出了!

由於沒有接觸到更多的詳情,只能根據現有的新聞報道加上一些猜測,個人判斷問題主要出在銀行的風控審查不嚴,存在重大操作風險;此外,倉儲管理人肯定有問題。

說銀行風控審查不嚴,是根據新聞報道和 @nnnan的回答,本案中存在著一式多份的倉單!!!這是非常要命的漏洞!一般來說,所有的單證都應該只有唯一的一份正本,出現多份正本的時候,企業一定有問題!雖然銀行可能是被企業蒙蔽,但授信前如果能夠嚴格審查倉儲管理人的資料,應該能發現多份正本倉單的存在(這個倉儲人肯定不是第一次做這種事情!)

倉單質押需要在倉儲管理人處備案,所以倉儲管理人有問題,這個不用多說。

總的一個感覺,不是制度有問題,而是執行不到位。


僅就工作中接觸最多的說一下吧:

1、抵押土地出具的他項權證一般會寫明權利順位,作為抵押權人保證自己為第一順位即可,如果登記機關不在他項權證上註明,則需要查驗土地證原件,看「附記」一欄的內容,是否有其他抵押權存在;

2、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質押,只要登記時派專人前往登記機關核即可,如果股權已經質押過,工商局必然不會再出具出質設立通知書;

3、個人認為實際上最有可能出現重複質押的是各種應收賬款質押和收益權質押,人民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自行操作登記即可,過去並沒有發現有專人審核的環節,理論上說重複質押是可能存在的。


銀行各類授信業務的擔保方式一般有三種:保證、抵押、質押。

我暫且把題主的問題擴展為:銀行如何防止抵押品和質押物被重複抵押和質押?

先來看一筆正常貸款的整個流程,以一筆以房地產抵押提供擔保的貸款為例。貸款審批——借款合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證——放款——借款人到期還款——釋放抵押物——整個貸款完結。如果借款人到期無力還款,銀行喪失第一還款來源,那麼進入清收環節,走法律程序,查封后拍賣之前被抵押的房地產,金額用來歸還銀行借款及相關利息和費用。

題主所說的重複抵押的不良後果就是:以上面的房地產抵押為例,銀行在清收時發現,竟然同一個房地產竟然還抵押給了另一家銀行!那家銀行也持有同一個土地證房產證對應的他項權證,竟然也是第一順位!(當然,房地產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啦,除非政府機關搞錯。)

我簡單說一下我接觸過的抵押和質押的辦理吧,知道了正確的辦理流程才能抽絲剝繭探出可能發生重複抵質押的風險點。

1.抵押的辦理

土地使用權抵押: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一個大深藍色硬皮證證)。有的地方國土部門會在出具他項的同時回收保管土地證,有的僅僅在土地證上做簽注之後還給借款人。

房產所有權抵押: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明(一個小深藍色硬皮證證)。有的地方房管部門會在出具他項的同時回收保管房產證,有的僅僅在房產證上做簽注之後還給借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取得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就是一張紙,載明地號及他項權利人等信息),房管部門會在借款人的「四證」上做簽注。

機器設備抵押: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取得動產抵押登記證明(也是一張紙,載明機器設備清單及他項權利人等信息)。

飛行器(飛機)的抵押:在國家民航局辦理,取得飛行器他項證明(也是藍色本本),其它如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部門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取得相應的登記證明。

抵押登記辦理成功的證明是取得他項權利證。如果沒有取得這個證,就算銀行保存了房產證、土地證也是沒有效力的。一旦貸款出現問題,銀行沒有處置權。所以,處於政府的公信力,土地和房產一般不會出現重複抵押(順位問題後面再說)。ps:抵押登記銀行人員一定要親自去辦,防止企業自己偽造他項權利證。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機器設備的抵押登記,因為自己辦過,覺得重複抵押的不可控風險很大。房屋和土地不會出現重複抵押是因為一房一證、一地一證,第一家銀行登記過了第二家銀行再去辦時,國土部門一查,這塊地已經抵出去了啊,over。但機器設備是不同的,舉個例子,一家企業進口了一批設備,如果不是特種設備,買來後不會在任何部門作登記,也就是「沒證」。去工商辦登記時工商局是沒有這批設備的備案的,工商局出了張單子說明了好,這批設備是銀行的了,但銀行無法監控設備,借款人如果偷偷將這批設備賣了銀行也不得而知,就算走法律程序,標的物已經沒有了,這張動產登記證明還有什麼用呢。同樣,借款人在設備清單上做手腳,將同一批設備抵給另一家銀行,第一家銀行也無從得知,工商部門也不會現場清單核對,一批設備動輒上百上千台,現場核對的成本也很大。借款人還可以把這批機器運到另一個地方的子公司,在另一家工商局再辦一回抵押,再取得一筆貸款。

2.質押的辦理

與抵押相似,在各自的權利登記部門登記。股權質押在工商部門,商標專用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專利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在國家版權局;基金份額和股票質押在相應的證券交易所。(境外的涉及國外法律,那是另一碼事,好多銀行是不接受境外資產的擔保的)還有近年來很流行的門票權質押、收費權質押等等應收賬款類權利的質押。

像股票、股權等等一般也不會出現重複質押,因為在政府機關辦理,發行時即有備案,與房產抵押辦理同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門票權質押、收費權質押等等應收賬款類權利的質押,質押登記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銀行與企業簽訂質押合同後,在這個系統錄入信息即可,如果企業再去另一家辦質押,另一家銀行可以查詢是否已經辦理過了,如果接受第二順位的話也ok,可以再次登記,這個系統是一個「公示系統」。

存貨質押受產品影響浮動大,一般不作為唯一的擔保手段,應用不多,涉及第三方監管,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探討,重複抵押的可能性小。

從各項抵押質押登記的辦理可以看出,在排除假證的前提下,有可能出現重複抵押的擔保方式不多,動產抵押需要特別關注。

最後說一下他項權利的順位問題。很少見到大行接受非第一順位的抵押(銀團除外),道理是清收難度大。如果一條公路的收費權分別抵給第一順位A銀行、第二順位B銀行,那麼這條公路的監管賬戶是一定開在A銀行的,這個賬戶的管理也只有A銀行可以把控。一旦貸款出現問題,A銀行第一時間將監管賬戶里的資金用于歸還自己的貸款,還清後才會協助B銀行進行清收,那個時候這個賬戶還有沒有錢入賬都是問題。

房地產抵押的順位也是一樣的,在A銀行放棄第一順位的行使權後B銀行才能開始走法律程序,如果A銀行已通過法律程序拍賣房產所得,在還清A銀行自身貸款後才輪得到B銀行接手。這個程序很漫長,B銀行面臨的是借款人和A銀行雙重被動局面。

說著說著覺得有些跑題了,寫的比較亂,哪兒有表述不清或者大家有不明白的地方我再解答吧。


倉單可能作假,備案清單具有唯一性


這個難點在於動產重複抵押,豐富的貸後風險團隊,不是授信,加駐點員模式或者巡檢。

不動產很容易查到,你的文書完備,優先受讓,跑步走。動產可不管你的法律文書周全,搶到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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