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國家的法官如何做法律檢索工作?

像英美法系這種經常依靠判例為原則判決案件的法律體系,法官是如何在浩瀚如海的判例裡面找到曾經的類似案件的?


=======簡單答案=======

1. 英美法系的庭審是對抗式,法官大部分時間不需要自己查閱判例,這是律師的工作。

2. 大家似乎曲解了「判例」的意思。判例並不一定是「類似案件」。

================詳細解釋==========

第一點,英美法系的庭審是對抗式。

已經有很多知友提到了。在我寫這篇文的時候,已經有 @善澤@Graham 的答案已經比較詳細的說明了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先去看下他們兩人的答案。

對抗式(adversarial)庭審所對應的就是中國這種訊問式(inquisitorial)庭審。開庭的程序區別在這裡就不說了。關於法律依據的處理會在後面提到。這裡主要講法官對於案件審理爭議點的處理原則。

在訊問式的庭審中,法官看到一個案件,基本上腦子裡會有一個大概的概念——這個案件有哪些事實爭議,哪些法律適用的爭議,等等等等。在審判中,法官會引導爭議雙方就他認為的爭議點做出自己一方的解釋。

而在對抗式的庭審中,這些爭議點是由爭議雙方自己向法官提出的。我這裡有一張簡易程序需要填的表,可以給大家看一下:

雙方律師各準備這樣一張表,並通過這張表告訴法官:對於這個案件,法官應當處理的爭議點是以下幾個,我方的事實理由是什麼,我方準備提供幾個證人出庭作證。

一定有人會問:如果不知道怎麼寫怎麼辦?答案是,律師一定會知道怎麼寫。不知道怎麼寫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律師。如果一方有律師,一方沒律師,那麼有律師的一方會幫助法庭準備這些文件。律師首先要對法庭負責,其次才是對自己的客戶負責。如果雙方都沒律師,那麼基本上原告會比較慘。因為原告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打贏官司的時候,法官並沒有義務向原告提供這個幫助,而會駁回原告請求。打官司有律師很重要。

第二點,對抗式的庭審風格決定了提供判例的人是律師而不是法官。

在一個案件中,律師有義務向法庭,也向對方提供所有的自己一方所援引的各種判例的原文和相關章節。我們最近做的一個案子,原告被告律師先溝通好,提供了一份10卷2800頁,總共85個判例的共用判例清單。然後原告又自己額外提供了4卷共16個判例進一步論證自己的論點。理論上,在這一步律師已經把這個案件中法官應當參考的判例挑出來,整理裝訂好,呈上給法庭。法官並不需要自己主動做什麼。反而,如果法官自己太主動、太積極的去找這些判例,很容易被指責違反兼聽的公平正義原則。

第三點,法官只需要判斷律師說的對不對。

很明顯,法官沒辦法自己一頁一頁認真研讀這些判例。法官還沒讀完估計就要累死了。法官需要依靠律師的引導。律師的另外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在自己的書面陳詞中向法官闡述,我方援引這個判例想要說明什麼問題。給大家看一段截圖吧:

律師在這裡告訴法官,我們援引這個英國判例說明一個法律原則:當被告(用不當得利所得)購置並保有其他資產,不得成為拒絕歸還不當得利的抗辯理由。

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只是聽取雙方的觀點,然後做出自己獨立的判斷。

第四點,偶爾法官確實需要自己搜索相關的判例佐證自己的判決理由,但是自己通常不會做。

在大部分的時間裡,法官只需要列出原告說什麼什麼,被告說什麼什麼,然後說自己傾向於哪一方的觀點就好。但是偶爾也會出現雙方律師都不靠譜的情況。在這個時候,法官還是會自己做一點自己的判例檢索。

我的工作有一部分是寫仲裁的裁決。在新加坡寫仲裁裁決和寫法庭判決風格幾乎一樣。我曾經處理過一個爭議點,雙方的律師寫的法律意見都不太靠譜。然後我是自己去做了法律檢索,自己寫了另外一套裁決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王瑞恩 以及其他一些知友的答案就非常有用了。

另外,關於判例的檢索方法,我以前寫過相關的回答,有興趣可以去看這裡:

如何檢索英美法系的判例? - 法律 - 知乎

通常法官是很忙的,自己不會有時間做這類工作。不過英美法的法律行業有這樣一份工作。在美國應該叫做Law Clerk。在新加坡叫做Justices" Law Clerk。能做這個職位的人通常都是新晉畢業的法學院的頂級優等生。找判例的事情通常他們會負責搞定。

第五點,判例的作用並不僅僅是找到類似案件。

這一點和前面四點沒有特別密切的關係,只是題主提到了,我覺得應該稍微解釋一下。

律師引用判例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是找到可以支持自己一方觀點的法律原則。二是找到事實相似的案件,向法官說明這樣的案件通常應該這樣判(我這一方應該贏)。

闡述法律觀點的例子之前貼的那一段就是。這裡再給大家看一個類比事實的例子:

律師通過這個案子向法庭說明:在那個案子里,原告和第三人明知原告被告之前已經達成的協議卻依然提起本次訴訟,法庭認為這種行為屬於「違法的方式」。因此在本案中,同樣的原告和第三人明知原告被告之間以前達成的協議,卻依然提起訴訟,本案中的這種行為同樣應當被認為屬於「違法的方式」。當然,就像我的法學院老師說過的那樣,一方律師有100個理由說明兩個案子事實有多麼接近所以應該有相同的判決,另一方律師就有100個理由說明兩個案子事實有多少區別,所以不應當有相同的判決。這是訴訟律師的基本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法庭上對於判例的信手拈來,離不開先進的法律檢索工具。

舉一個上星期實踐中的例子,

我有一個被告違反了緩刑條件,檢方要求執行有期徒刑判決的聽證,是State of Minnesota v. Bushey這個案子。

我拿著緩刑監督官員(Probation Officer, 簡稱PO)寄給我們的一封信,就開始逐一列舉哪些條件違反了。

被告律師突然嗷地一聲,大喊「反對」,

他說,你這樣拿一個PO提交的文件是不行的,在這類聽證裡面,PO必須要出庭接受質詢,這是第六修正案中所謂」Confrontation Clause"賦予被告的權利。

我說,可是PO那邊的規章沒有說一定要派人來啊,而且第六修正案是指被告有權交叉質詢證人,您也沒發傳票傳喚證人啊。

辯護律師說,小同學此言差矣,憲法威嚴,豈是一個辦公室內部規章可以踐踏的?

法官撓撓頭,說我也不知道啊,這的確和第六修正案沾邊,但之前我們聽證經常有PO缺席,似乎也沒毛病。。。

我說,法官大人,容我借電腦一用:

(州地區法院比較沒規沒矩一點,經常有律師想到什麼就停下來馬上開電腦甚至拿手機查,當然這裡的截圖是我後來回去重現的)

然後馬上打開Lexis Nexis資料庫:

首先,我們在搞一場違反緩刑的聽證(Probation Revocation), 對方提出的問題是第六修正案的Confrontation clause,我們在明州的初審法院,所以有直接約束力的判例就是明州上訴法院,明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於是初步定義了搜索條件:

出來幾十結果,眼花怎麼辦?

我的辦法是,把兩個關鍵詞標記成不同顏色,在搜索結果里可以按照顏色顯示出來關鍵詞的出現位置。當看到一個案子中兩種顏色靠在一塊時,很有可能這個判例的這句話就和我們要了解的問題非常相關了:

果然,在State V Behrends這個案子裡面,明晃晃有這麼一句話:Confrontation Clause不適用於涉及違反緩刑條件的聽證。

要是覺得這個判例不夠強的話(畢竟是未發表的),點開來,找到那句話,然後看看這個判決書的這一部分結論又引用了那些判例,總有一個能唬住人的。

具體到現在這個問題上,那麼我們從PO手裡拿到的信能不能用呢?

於是在結果中繼續搜索,加入probation officer和letter兩個關鍵詞:

右側的第三個結果,State v. Johnson,關鍵詞顏色分布看上去比較有戲,直接點開來,看關鍵詞靠在一起的部分:

此案的判決部分已經很清楚了,PO寄來的信可以作為此類聽證的中法庭採納的證據,不需要PO本人到場。

當然,還要檢查一下這個判例是否還有效,這個也可以點點滑鼠解決。

(絕非lexis的軟文,講真,Westlaw一樣好用)

不到三分鐘,就查明白了一個法律問題。

看了這個例子,想必您也知道「像英美法系這種經常依靠判例為原則判決案件的法律體系,法官是如何在浩瀚如海的判例裡面找到曾經的類似案件的?」這個問題的答案了。

不懂就問律師/檢察官/書記員啊!


書面時代

1.根據法律要點按圖索驥

過去Westlaw(美國最大的法律諮詢服務提供者)等服務機構搜集各個法院的判決,然後編纂成冊,同時將案例分門別類的歸類,並按涉及的法律要點的不同給予不同的鑰匙碼(Key
number). 當然,一個涉及了不同要點的案例可能對應幾個不同的鑰匙碼。在遇到相關的法律要點的時候,翻出鑰匙碼索引,按圖索驥。

lawschool.westlaw.com (what
is key number system)

2. 根據補充材料(Secondary resource)縮小範圍

這種方法和第一種互補,並且大部分情況下結果重合。另外一種方法是查閱某些權威的案例彙編集(Treaties

比如Federal Practice and Procedure [Wright
Miller]。這是學者們將案例根據法律要點編纂成書,並且不斷更新。使用方法有點類似於查字典。

3. 通過案件歷史順藤摸瓜

以上兩種方法的問題在於由於出版周期和篇幅所限,沒法查出來比較新的案例,並且沒法保證不漏掉重要的案例。 另一家諮詢服務者,LexisNexis
最著名的服務叫做Shepard。 就是跟蹤一個案件,檢查其是否被後來的案件所推翻,以及那些較新的案例引用了這些的案例。這樣就可以進一步拓展法律檢索,保證結果全面且及時。所有的法律檢索都要以這一步收尾。

電子時代

現在都用電子資料庫了。但是最正統的搜索方法還是根據以上的步驟,在資料庫里調出相關的資料進行搜素。當然同時也會輔以類似於google關鍵字,通配符搜索等現代手段。

美國是典型的對抗式訴訟。這些檢索工作主要由律師完成,另一方律師會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法官和其書記員被動的檢查律師引用的案例是否恰當,然後對相關的法律問題作出判決。法官應該不會主動的去做出大量的檢索。


先說明,我只是對@張南和 @善澤的回答進行一些補充。具體方面是1.關於common law下如何查詢權威案例的其他方式 (書面方式的衍生,包括reported case和text book)以及 2. 英國法下的法官(包括國際仲裁中的仲裁員) 不會隨意偏離雙方提供的先例的原則

張南回答了在common law下如何進行檢索的方式,而善澤則回答了adversarial 系統下的法官如何檢索(以律師們的判例檢索為基礎,以法官助手們的工作為鞏固,再由法官的個人經驗為最後保證,當然在今天還要加上資料庫的幫助),這已經比較完整回答了提主的問題,我只是進行一些小小補充。

1.關於common law下如何查詢權威案例的其他方式

我主要針對兩個方面補充,第一個是關於資料庫,第二個是關於text book。

張南已經詳細回答怎麼進行案例的搜索,包括介紹了West Law和LexisNexis這兩個重要的搜索引擎。我需要額外推薦另一個近年發展非常快的搜索供應商:i law。推薦這個的原因恰恰與我想補充的兩點有關係,i law在判例資料庫(尤其是Lloyds『 law report)和text book(例如最新版本的voyage charterparty)上的收錄是對前面提及兩個資料庫的重要補充。

下面開始正式補充。由於common law system的案例正如提主所說是浩如煙海,因此,長期以來為了方便法律從業人員更好跟上時代發展,除了上面提到的搜索提供商在近年開始編篡(unofficial)以外,其實長久以來,一直有official reported system,也就是法院一直會將重要的需要大家了解的案例判決書出版發行,而也有一些被授權的出版社會對重要案例每年都進行彙編出版(例如ICLR,這個真是非常老)。

近年來,甚至每個地區,每個不同行業都會有自己專門的law report以收集重要案例。事實上,近年的資料庫正是依賴於這些law report發展起來的,用一個在近年傳說被律師引用過最多的案例:The Mihalis Angelos [1970] 2 Lloyd"s Rep. 43來舉例子說說用法。這是個shipping 的案例,因此用「The Mihalis Angelos」這船名替代了當事人的名字,1970是出版年份,2是指這一年的第二本,Lloyd"s Rep.就是law reports的名字,43是出現的頁數。而在每一個案例最前面都會註明關鍵詞,summary等等。(恩,略跑題,而且估計說的啰嗦也沒啥內容,估計能耐心看的都是清清楚楚的……)

其次就是關於text book。common law長久以來對於權威的text book的依賴在大陸法系看來是很難想像地。例如你要是學中國法(好吧,中國法其實不知道算不算civil law,也不知道是不是個好例子。。。),你可以沒看過王澤鑒梁慧星,但你一樣可以當律師,因為所有的內容其實都用法條寫下。但是一個common law律師不可能說沒看過chitty on contract,要是商業律師更加會看Benjamin on sales of goods, mcgregor on damages等等。因為這些權威書籍一個是體系完整,對重要先例都進行了總結,容易找到想要的內容;一個是權威人士寫就,大量被閱讀,而且每幾年就會更新,自身有權威性;第三個是長期以來這些書籍內的文字直接抄下來都是可以提供給法庭/仲裁庭當authority用。而且就我個人經驗來說,遇到不熟悉的領域,第一個去找的可能就是這些權威書籍了解相關大背景和原則,再由書中舉出的重要先例回到資料庫里讀判決。

2.英國法下的法官(包括國際仲裁中的仲裁員) 不會隨意偏離雙方提供的先例的原則

善澤已經很好的闡述了法官判決書是怎麼寫出來的。我只是簡單提一提法官是不會太願意以一個雙方都沒有提到的案例去作為關鍵性的案例進行判決。adversarial 系統已經被介紹過就不再贅述,natural justice或者說due process是希望法官只是作為裁判而不應偏幫一方。

都是個人經驗和看法,若有疏漏,概不負責。

以上


謝邀。

感謝張南知友,已經將這個問題回答了大半。我補充一點個人感受。

首先請允許我重複張南知友對於美國司法程序特色的表述(在我看來張南知友選擇放在最末的一點,恰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基於抗辯制 (adversarial
system
)傳統,代理律師是法律爭議實體問題解決的發動機——一切法律研究的起點與法律爭點的提出,都從這裡開始,法官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當然也有例外,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美國歷史上最為著名的判例之一 Marbury v. Madison, 看看馬歇爾大法官是如何自說自話地給聯邦最高法院樹了威),都只會在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劃定的爭點範圍內,進行裁判。基於這一特點,律師們在根據法律爭點而準備己方論辯依據(legal argument)的時候,也就基本上劃定了該案涉及判例的範圍。在律師向法院提出針對法律爭點的論辯依據後,法官最常見的工作是:1.就雙方律師或至少一方律師引用的判例所產生的爭議(例如是否適用(applicable),是否得與本案"區分"(distinguish),該判例的真實含義(genuine meaning),適用後果是否影響本案結果等)做出裁決。法官也有可能做第2類工作:即雙方律師提供的判例依據之外,針對法律爭點找出自己認為十分關鍵的(但並無任何一方律師提出的)判例,並根據(或結合)這一判例對法律爭點做出裁判。基於此,應該可以這麼說:抗辯制這一司法程序特點,決定了律師會承擔絕大部分法律檢索與判例檢索的工作。在貫徹「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判例法國家裡,找到適用於本案並有利於己方結果的判例,是律師們賴以生存的技術,也是官司勝訴的技術關鍵所在;因此我們似乎應當有信心相信,經過(極為看重案件輸贏的)律師們的精心斟酌與檢索,來到法官面前的抗辯文書,應當——至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足以攬盡與本案爭點相關的關鍵及主要判例,法官完全可以在律師們的工作基礎上,做出相應裁判,而無需擔心漏掉重要判例——只有當兩造律師提供的判例並不足以說服法官或讓法官放心下判,或案件實在疑難的情況下,法官才會謹慎地進行更多法律研究,試圖找到更具有說服力或針對性的判例,為自己的判決正名。

其次,我們知道無論是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法官身邊都配有law clerk。他們絕非我們中國法院中的書記員,而是名副其實、甚至可以說舉足輕重的「法官助手」。無論是在最高法院還是在聯邦下級法院,州法院可能更常見,law clerk都可能承擔了相當一部分judgment drafting的工作,而這一工作當然要求起草者自己查閱相關判例(當然可以從律師提交的書狀中獲得很大幫助),而法官的工作則是審核和進一步修改即可。由於一般而言,law clerk都出自都是法學院的優生群體,因此這一精力充沛而智識過人的群體,也進一步分擔了法官查閱判例的壓力與負擔。我有不少法學院同學及朋友,都有在不同級別或地區法院擔任law clerk或legal intern的經歷;就我所知,在一些州法院law clerk自己就能指揮一批法學院實習生進行判例檢索和法律研究,再將研究結果供法官使用。

最後,我還要強調一下美國法官的甄選方式。眾所周知,美國並無專為法官準備的考試,法官的任命是一個挑選精英的過程;因此在美國法院尤其是聯邦法院(其地位又多少高於州法院),即便是新任法官的資歷與年紀,也非我們中國應屆生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系統再見習1-2年書記員即升代理審判員可比。美國法官在或任命之前,多為當地著名執業律師或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官員,在其多年職業經歷中,往往已經對若干執業領域的判例法熟稔於心(因為他們日常在做的就是這些事情)。走上法官任後,其對於判例法的把握,對於關鍵及主要判例的掌握程度,也同樣有助於其在檢索判例時做好把握,不至於犯低級錯誤。

哦,別忘了,現代化電子資料庫與其開發公司聘請的法律編輯們的辛勤工作(不然這些資料庫是怎麼做出來的...),又成為了今天方便判例檢索的一大利器。

綜上,以律師們的判例檢索為基礎,以法官助手們的工作為鞏固,再由法官的個人經驗為最後保證,當然在今天還要加上資料庫的幫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判例的檢索與把握,都不太容易出問題。當然,有沒有可能說在一個案件中,因為各方疏失而明顯錯漏了一個適用於本案且意義重大的判例呢?我認為這種絕不乏這種可能性,只是需要大家耐心去找找錯罷了。

順便答@索道 :讓判決書變得很長的緣故並不是引用聖經,而是美國法官對於一個案件爭點的說理十分關注,其論據往往翔實而豐富(不僅有判例,還有成文法、立法沿革、權威學說等,再加上法官多半會略有些顯擺地一層一層展開自己縝密的思維),並因為納入對多個判例的分析而變得更加冗長(一講判例就要講一些案情背景啦,還要講判例法院的意見並做出評價啦),因此優秀的判決文書可比一篇精妙絕倫的論文。誠然,這也讓法律職業成了高門檻職業,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在那些繞口而又超長的判決書里找到快感的!


問題其實可以翻譯成:如何做法律檢索。答案很簡單,就是資料庫。

法律人在信息時代第一波紅利,就是資料庫。90%以上的法律法規都可以在資料庫里找到,是否熟練使用資料庫,也是衡量一個律師的能力是否及格的基本指標。

法律法規資料庫就不說了,基本就是北大法寶/威科先行這兩個資料庫二選一。

案例資料庫的話,最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字自己的官方案例庫:首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的案例庫,功能強大到飛起,缺點有二,一是伺服器太卡(宕機不要太經常啊……買個好點的伺服器會死);二是檢索功能還不夠智能,必須依靠關鍵詞查找,不能智能聯想推送。

除此之外,有兩個案例庫是我的備用資料庫,一是 無訟案例 | 無訟法規 - 法律人的智能檢索工具 ,二是 聚法案例-精準的法律搜索引擎|專註,所以專業 。後一個是我們律所自己出的,優點是可以一鍵生成可視化案例分析報告。

當然,法信出來後,上面的幾個資料庫我都不用了。法信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搞的東西,真是官方逼死同人: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路服務平台(法信),強烈安利,用了之後覺得其他的法律資料庫都可以進垃圾堆了。以下詳細介紹一下:

(一)首頁

這是我見過最有逼格的法律資料庫首頁。看最左上角的標籤:法信大綱、法律、案例、裁判、觀點、圖書、期刊、法律文書——野心就是這麼大,無所不包。

(二)法信大綱/法信碼

這是和Westlaw設計一樣的Key number,由資料庫工作人員深加工整理出分類詞,再由分類詞加以串聯,最終形成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在想要迅速了解一個不太熟悉領域的時候,這個就簡直太好用了。

(三)智能檢索

例如,前兩個星期 @梓泉 問我,一個史詩級直男癌賺了280億會做什麼?這篇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我當時就用法信來搜索,鍵入「名譽權」,打開樹狀圖是這樣的:

然後點開上圖打了紅圈的這個鏈接:

可以看到這個資料庫相當的全,把與名譽權相關的內容全部都放進來了。但我點開各項法律法規來看了一下,都是相當原則性的規定。光憑這些法律規定,還沒有辦法精確預測裁判尺度。

既然紙上寫的條文不太精確,那就只有看實際判例了。畢竟只有落實到判決上的法律,才是活生生的法律。so,點擊「案例」,可以看到有78篇相關案例。

可以看到,這個案例檢索結果是相當貼心的。如果像裁判文書網一樣,只給你寫個「張三訴李四XX糾紛案一審判決書」,那麼從標題你是無法獲得任何有效信息的。但法信不光給你案例,還幫你提煉出了每個案例的裁判要旨,而且還幫你過濾掉了很多無效判決文書(檢索出一萬個結果和檢索出0個結果並無本質不同),簡直是,幸福感爆炸。

從法信整理出的裁判要旨,我大概用了3分鐘,就過濾出了和當事人詢問事項相關的若干判例(複雜案件、檢索結果特別多的,要用Excel輔助整理信息):

1.行為人實施誹謗行為,主觀有過錯且造成損害後果,構成名譽侵權

2.發布內容真實的不當言行,沒有造成商業信譽及相應的社會評價遭到貶損的情況下,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3.行為人冒用他人的名義在虛擬網路上進行交流,透露他人的個人信息,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判斷作品中的言論和表述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5.事實陳述的高度真實判斷和意見表達的實質惡意判斷是認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兩個標準

6.新聞報道內容與當事人行為相一致的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鎖定了6個案例後,我再對案例內容進行較為深入的細讀和分析。感謝法信的排版漂亮,花的時間不算太長,基本得到了結論,那就是文章不構成名譽侵權。

藉助強大的資料庫,從梓泉在群里問我,到我最終回復他,總共也就20分鐘左右時間。

所以,案例就是這麼找出來的。關鍵是資料庫好(gui)不好(gui)。

-逃


萬惡的WESTLAW LEXIS在讀法學院的時候想盡設法讓你上癮。整天搞培訓,送禮品,送積分,積分換禮品,不上癮誓不罷休。這2家系統從功能上來說是好用、強大!滑鼠點一點省去了你奔波圖書館各層樓面的時間。

但是畢業之後,你就知道WESTLAW LEXIS屬於奢侈品消費。只要你一點SEARCH,幾十刀就沒了。如果是壕所,會跟他們按季度,年度簽約,這費用嘖嘖。。。屌絲律師們基本回歸到用圖書檢索的遠古時代。不知道法院是不是會用商業的WESTLAW LEXIS(我不認為他們有網癮),但是每個城市都會有法學圖書館供考古用。

網癮人士搜索就不介紹了,系統做的非常好非常詳細了。這裡簡單介紹一下考古方法。我學校還是比較有人性,在WESTLAW LEXIS狂轟濫炸之時不忘提醒和培訓考古技能。我有幸多年前做過一次(也只搞過這一次!!),時間略久,這裡回憶分享,有錯誤望指正。

首先,大方向上,你要知道你處理的案子是聯邦法還是州法。然後前往對應的INDEX書櫃。

第二,以州法為例,光INDEX就是滿滿一書架,INDEX按照字母排列,看你要找的是哪一類法。比如我找的人身傷害屬於TORTS,就去T裡面找到了TORTS。打開INDEX,TORTS裡面各個ELEMENTS都會按字母排列出來,找到需要檢索的ISSUE然後INDEX會給一個KEY NUMBER(屬於WESTLAW系統,淪陷了。。。)

第三,有了KEY,就可以去另一個書櫃找到case index(跑腿),這裡應該和WESTLAW LEXIS查到的差不多了,所有case都是討論你要查的issue,有短短的summary幫助讀者判斷是否這個case on point.

第四,每個case還會鏈接到secondary source,類似legal article之類的。如有需要可以跑其他樓層進行查閱

第五,Digest是個不錯的工具,短小精悍。

第六,shepardize!!!!!每個案子都要保證其現行有效性。考古方法最大弊端在此。完全看該圖書館的更新進度。一般來看差個幾個月是很正常的。網癮人士可是即時更新呢。

第七,捧著好重的書若干本,排隊複印。

最後,googlescholar也可以做case檢索,可關鍵詞搜索,可citation搜索,shepard讓人捉急。

整個考古過程跑來跑去很花時間,網癮少年只需要鍵入關鍵詞滑鼠按一下即可。於是這次實驗性的培訓結果就是網癮加深。。。


Westlaw


看到這個問題就彷彿看到了曾經那個趴在不見天日的地下圖書館裡面吃著半斤灰塵找書的自己,有一個「我就不要你們用west law和lexis,你們就得去圖書館給我一頁頁翻出來拍完照回來見我」的legal practice professor有多痛苦了。一寸光陰一寸金的1L,我們小組至少花了十二個小時在圖書館裡面吃灰,明明是打開電腦三分鐘能夠解決的事情,媽,蛋。

更重要的是,assignment做完我就忘了怎麼身體力行找資料了,呵呵呵。讓我再回想一下。

首先,你要找到你的案件的關鍵詞,而且一般多想幾個備用,比如說A是一個記者在報紙上寫了關於B的文章,B一看哎呀你寫的啥玩意兒,損害我名譽啊,於是就決定告A。那麼此時我們可以找到的關鍵詞,「誹謗,聲譽,言論自由,記者,報紙/出版業」……那就滾去圖書館找吧,記得找自己州的encuclopedia(百科全書?),一般就叫xx jurisdiction,按照關鍵詞和過往案例進行編號,然後再看看A.L.R.(American Law Reports,我記得是有案子的簡介法規和其他評論引用之類的),還有找找什麼secondary resources。

聽起來挺容易的是不是,呵呵呵我們教授跟我們說的時候我們也覺得,so easy啊,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學習,但是每個詞下面都有幾十幾百頁的內容好嗎!我要在浩瀚的書海裡面找出跟我的案子更相關的內容好嗎!而且經常就是你把整個目錄翻完發現你關鍵詞弄錯了,完蛋就得把跟我差不多高的書一坨坨的搬回去重新找,簡直就是體力+腦力活兒。

找到關鍵詞以後的活兒就跟網路搜索差不多了,讀case,找相似的判例,記下來讀完整版的案子,根據每個案子的引用和被引用解鎖更多新案例/法規/etc。

剛開始找的話會因為不熟悉關鍵詞/書在哪裡而花費很多時間,但是legal research反正就是做的越多速度越快,讀case請讀brief如果你要讀全文的話我也……無話可說。

差不多就是這樣了,如果表述有誤請不嗇指出,畢竟我的legal practice課都在睡覺。

論科技進步的重要性,論legal writing不打分的重要性,論有一個好的legal practice professor的重要性。 @王瑞恩


有時靠實力,有時靠蒙蔽

但有一條,你真得蒙得過陪審團和部分法官

所以,聰明的律師們心裡一想,竊鉤我都得心應手了,不如竊國玩兒玩兒。

知道LSAT為毛燒腦了吧,我們當年考GMAT都是去那裡補習滴


其實作為法官本身基本不會或者很少會用案例,哪怕律師提出來,法官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來否定掉。

除非很經典很重要的,否則任何一個作為判例的案子的形成有太多的限制性條件。而一般律師不會告訴這個條件而直接說結果。而且一般是要求自己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例,其他的不要。

這個時候法官一般是比較謹慎適用的,以免被騙掉坑裡。


英國殖民地律師使用拉丁語和只能說法語的國王平起平坐,

必須背誦一切各類第一件案件發生時案例

世界記錄一次最大的文書出品就是以小牛皮把英國有歷史以來的案件判決全部寫上,數字巨大而隆重


是控辯雙方的律師去找,而不是法官去找。

【如果喜歡我的答案,請打賞一個微信紅包吧:bean-sprout 】


所以這個時候,就是告訴你學法的學生在學生時代多麼多麼痛苦了,好在每次看case都當看小說了


westlaw


「區別技術」的運用。

大陸是沒有這方面培訓的,這也是不適用判例法的原因之一。具體查百科


來個類似回答,法國行政法是靠判例堆出來的,所以但凡重要案例,教授是要求我們背下來的。在平時的作業過程中,就是翻dalloz法典,每個法條下會有咬文嚼字的解釋,如果再沒有,去在線平台搜關鍵字吧……本人學渣 經常搜不到就是了,搜到了來不及讀完。


所以說判例法國家當律師難多了,大陸法國家熟記法條,能夠運用就行了


推薦閱讀:

如何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豪車被撞要求巨額賠款是否合理?
古代女子監獄是怎樣的?
如何看待錢寶網張小雷自首,而非被抓?
關於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TAG:法律 | 美國 | 英美法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