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事件的定罪和量刑合理嗎?

廣東少女旋某琦故意殺人案昨日一審宣判,被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四年。案發去年5月,被告少女在廣州火車站無錢住宿,輕信主動搭訕的「好心大叔」楊某,跟隨對方到出租屋休息,卻遭遇性侵犯,旋在慌亂間,用從牆上取下的匕首將楊某捅死。 (根據少女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楊某被刺倒後,少女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楊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謝邀。

在知乎上我一般是不願意評論個案的,就像我認為醫生也不適合在知乎上給出具體治療方案。原因是作為法律從業者,必須要看到證據(至少是比較準確的描述)和詳細的推理(判決書原文),才能得出專業上站得住腳的結論。魔鬼在細節中,我不相信只看到媒體報道的隻言片語就能輕易做出「判輕了」或「判重了」的結論。

不客氣的說,在已給出的答案中,有不少都是想當然,其推理並沒有法律依據。

(下面的內容完全可以不看)

當然,為了討論法理,可以假設報道中的基本事實都成立,這時應該如何定罪?該少女的整個行為分為兩部分:

(1)遭遇強姦的過程中,反抗無疑屬於正當防衛,其是否有社會經驗、是否自願選擇和異性去出租屋都不影響這一判斷,關鍵是侵害人當時是否違反受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制與之發生性關係。即便是性工作者,同樣可能被強姦,同樣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2)當侵害人已經失去加害能力,少女已經基本脫離侵害人的控制,繼續砍刺其頭部,在刑法理論中屬於假想防衛,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至於強姦是否成立,侵害人當時是否已經失去加害能力,不僅要看本人的口供,還要看其他的法醫學證據。

法官具體是如何考慮刑期的不得而知,《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四年應該考慮到侵害人存在過錯,和少女的行為主觀惡性不大。


根據@ 張芳盩 所述的第(5)點:

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後,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進行防衛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衛」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於事後防衛。

再結合新聞中引述的部分事實:

"而根據旋某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楊某被刺倒後,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楊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楊某被刺倒後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而將其殺死,屬於假想防衛。"(原文網址:http://news.sina.com.cn/s/p/2012-09-10/201825142151.shtml)

個人認為其行為已轉化為故意殺人,定罪無異議,量刑的話見仁見智了,從新聞引述的部分情況來看,我覺得四年不算高。


謝邀請。

最後面有個通俗版。

據說此案採取了遠程視頻審理(這是神馬玩意?)所以隱隱覺得此案疑點無窮多。見此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8lm.html

答問題:

沒有檢索到判決書。即使檢索到判決書,因為省略或精簡法律推理過程是我國法院判決書的「中國特色」,所以也沒什麼特別大的用處。這裡就 http://news.qq.com/a/20120910/001855.htm 新聞報道中轉述的觀點試做評價。

而根據旋某琦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楊某被刺倒後,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楊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楊某被刺倒後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楊某沒死而將其殺死,屬於假想防衛。

楊某倒地後,女孩對其頭部的砍刺其實不是假想防衛,而是在沒有認識到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過失支配下事後防衛。假想防衛的成立前提是不法侵害不存在。這個不存在是自始不存在。在本案被害人已經著手實施姦淫的事實下自然不可能構成。另外,如果假想防衛成立,則只能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這樣就與法院後面故意殺人罪的認定產生了矛盾,應為錯誤。

法院認為,被告人旋某琦在實施正當防衛之後繼續持刀故意殺害已喪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楊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事後防衛和防衛過當是對立關係。事後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在於防衛時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的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發展而來的,所以防衛過當必然要滿足正當防衛除限度以外的其他構成要件。此案中,不法侵害客觀上已經結束,不滿足正當防衛的時機要件,故也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應當屬於事後防衛。

事後防衛不是一個罪名。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來判斷成立何種犯罪。傳統刑法理論認為事後防衛一定是故意犯罪。法官也是這個看法。但我認為罪過的認識內容應該是不法侵害結束這個事實。所以,事後防衛不但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這個理論分歧是本案罪名認定的關鍵。

本案中,對被告人罪過的判斷其實是非常複雜的事情,需要綜合大量的證據事實,從每一個細節上去推敲揣測。法官若按照舊理論,則無需這種細緻的功夫就能肯定故意的成立。我的直觀感受是:女孩兒確實對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屬於過失範疇。應當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必要解釋一下為何是過失。刑法中的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全部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某些犯罪中的身份、財物的來源、行為、結果、當然還要包括無違法性阻卻事由。(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pp241)

所以對無違法性阻卻事由這個事實(本案是被害人已經停止侵害)沒有認識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而這個事實本身,只會阻卻後行為客觀上成立正當防衛。

這一點構成了我的答案和 @Raymond Wang 答案的最大分歧。事實上,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全部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有實體法依據的。現行刑法對故意的定義是這樣的:

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危害社會的結果」中是一個很容易被誤解的概念。犯罪就是應該科處刑罰的導致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所以,評價何種結果是危害社會的,和犯罪的認定是同一個過程。而犯罪的認定就是要靠構成要件,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最根本要求,所以只有行為人對全部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的前提下,我們才能「主客觀相統一」的認定犯罪。

比如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意義上的「結果」是一樣的(都是財物被侵佔),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決定了罪名的不同,法定刑的不同。說明刑法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同一行為的所產生「結果」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為貪污行為侵害的法益較普通的侵佔更多了職務的廉潔性)。後一個結果實質上是法益侵害性,是犯罪的本質。以上兩段是和@曾迪 同學討論後補充的。

故意的成立要求認識到法益侵害意義上的結果,而不僅僅是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結果。

有人大概會問:如此「微妙」的區別,普通人如何了解呢? 實際上,需要行為人認識的那個法益侵害意義上的結果是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來表徵的。

@Raymond Wang 錯誤地將「侵害人死亡」這個構成要件要素意義上的結果等同於法益侵害性意義上的結果,而錯誤地認為故意需要認識的事實僅包括前者的結果,忽視了其他構成要件事實,從而得出了事後防衛一定是故意犯罪的結論。

我國過去的刑法理論繼受於蘇聯,若干概念之間邏輯位階不明、自身內涵和外延不明,導致了許多違反罪刑法定的結論。而法益侵害說、三階層學說儼然已經成為學術主流的今天,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撥亂反正。

但旋某琦的故意殺人是因被害人的強姦行為而引發。

另外,旋某琦在正當防衛中將楊某刺倒,屍檢顯示楊某當時已生命垂危,即使沒有後續的砍刺頭部行為,得不到及時救治的楊某也會因失血過多而休剋死亡。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旋某琦剛經過劇烈的抗爭,心理尚處於恐懼和緊張之中,為徹底解除威脅才將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楊某殺害,結合楊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的事實,因此可認定被告人旋某琦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雖其犯故意殺人罪,但情節較輕。

這一段都是量刑情節,刨除罪名認定的問題,沒什麼其他大的問題。 量刑問題上確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不是第一線從事審判、辯護、檢察工作的法律人,我沒有接觸過大量的案例判決,也沒有親身進入案件當中接觸所有事實,不能妄下結論。

最後補充一點,我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確實相對較嚴。面對殘忍的現實,法官應當更好的行使手中的裁量權,維護公平正義。借用吳法天的一句話:讓守法者不再孤單,讓違法者心存畏懼。

通俗版:

法律說:不可殺人。若別人要殺你,你可以殺死他。

一:有人來殺我,我反抗,心中想我要殺死他才能活命,果真將他殺死。無罪。

二:有人來殺我,我反抗,心中想我要殺死他才能活命,他身重一刀只想逃跑,我大喝一聲:呔!哪裡跑?一刀斃命。故意殺人。

三:有人來殺我,我反抗,心中想我要殺死他才能活命,他身重一刀只想逃跑,為防我追殺故作步履矯健,我卻以為這惡賊要去拿槍。心想:槍在手則吾命休矣,我得先下手為強!我背後一刀斃命。過失致人死亡。

是不是很符合一般人的認知?那就對了。


本案是否成立故意殺人,單從媒體上的訊息是不好做判斷的。欲得出客觀正確的結論還是應當從訊問筆錄、物證、鑒定報告等各方面全面了解後做出。

但本案既認定被告是假想防衛,卻又定罪為故意殺人罪,在我國現行規定下是錯誤的。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因此,我國的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造成一定危害社會結果的態度。

而所謂假想防衛,是指客觀上不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從而進行防衛的行為。

因此,若成立假想防衛,行為人主觀上必是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只不過客觀上並非如此而已。所以在我國刑法上,假想防衛人由於主觀上並無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故意而必然無法成立故意犯罪,只能以過失或者意外事件論處。

而大陸法系刑法(如德日刑法)里,行為人是否需認識到自己行為危害社會的後果才能成立故意是有爭議的。除了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假想防衛人主觀上雖然對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產生誤認,但行為人確實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殺害」他人,行為人也的確希望對方死亡的後果發生,因此雖然行為人是假想防衛,但仍屬於故意殺人,減輕行為責任。

所以,問題的關鍵是故意是否包含行為人對行為違法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如果包括,像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那樣,則假想防衛必然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無法提供專業解答,但個人認為判罰合理,具體應該幾年不知道,但從網上發布的法官說的依據我認為沒有什麼不妥。在對方已經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你再補幾刀,注意這不是跟前次防衛連貫動作,而是兩次進行!這樣肯定就不合適了,這中間因上次行為情緒肯定會有影響和延續,可作為量刑輕判考慮,但不能歸屬正當防衛。

非常不專業的回答,只為表達個人觀點


我覺得判輕了,有四點:

  1. 少女18歲已經成年,在美髮店工作1年,不能算是缺乏社會經驗。

  2. 少女自己選擇跟異性去出租屋,並且在對方洗澡的時候沒有選擇逃跑和求救,這個已經不算被逼了。
  3. 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後少女繼續用刀去捅被害人頭部,在這個過程中少女也有過停頓和思考(「看到對方還在動,就拿刀繼續捅向他的頭部」,「因害怕楊某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楊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4. 少女殺人後「從楊某身上搜得現金約300元,到附近診所治療腳傷後返回502房過夜,次日坐火車去廈門。」一直到半個月後少女才被捕,這個中間少女既沒有報警,甚至還在兇案房間里過夜。

先是防衛過當後是故意殺人,並且沒有第一時間報警還逃跑半個月直到在老家被捕,中間還發生過劫財行為。只判四年絕對是輕了。


http://view.news.qq.com/zt2012/zdfw/index.htm

此文章論述為什麼判決不合理。


百度百科: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人有防衛意識、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外,更重要的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

  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1)對於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2)對於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才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的「行兇」一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3)並非對於任何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於採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5)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後,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進行防衛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衛」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於事後防衛。

所以:不是所有強姦都可以適用特殊防衛,必須滿足以暴力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時候才能夠適用,這個案件我不清楚,但是我相信法院是認為防衛過當後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判罰。理由很簡單,如果我侵犯的法益是你的性自由,你憑什麼用結束我的生命來反抗。 《刑法》第5條規定: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所以,如果大叔沒有用暴力危及少女的人身安全,少女屬於正當防衛,但構成防衛過當。

咦,原來還有個後來捅幾刀的情節……從提問完全沒看出來……而且我自己也沒有搜索一下這個案例,十分抱歉,針對這個案件的答案請看@米新磊 的……


我想知道的是 若大叔未死會如何判

關於言語威脅,以及大叔會實施強姦行為都是基於女孩的口供。

是否能完全採信呢

假設大叔未死,女孩說大叔威脅她 大叔否認

(又比如可能存在2人進行性交易但是交易過程發生爭執,然後女孩捅死了大叔,現在又死無對證了)

那就難以認定強姦了

話說 如果少女口供不是說倒地後補刀,而是一口氣殺死的。。。。。

又要怎麼判呢

而且這劇情有點像仙人跳啊。。。

以下引用

1、訴訟地位   

在刑事訴訟中,指控的舉證責任在公訴人(以下稱控方),因此通俗的可以把控方理 解為進攻方;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下稱辯方)則處於防守地位,訴訟中一般採取見招 拆招、化解其理據體系的辯護方式。   

但是,這種地位不是絕對的。如果辯方提出排除犯罪事由等無罪辯護理據,而非單純 破壞控方證據體系,比如提出正當防衛的辯護,則該舉證責任由辯方承擔...  

 2、以故意傷害罪為例   

正當防衛一般發生在諸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中, 其中最常見的是被告人被指控為故意傷害罪。   

在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中,控方只要證明被告人以傷害故意、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致 被害人輕傷害以上後果,即完成了證明任務。   

而辯方,如果提出正當防衛的辯護觀點,必須就正當防衛的五個要件提出確實、充分 的證據並運用邏輯、組織語言進行證明。


其實這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是成文的法律體系,判決只能依據規則來,白紙黑字的,無法針對當前的社會狀況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好處就是對人人的道德,倫理,法力要求不大,一個案子懂行的一看就知道是不是錯判,量刑準不準。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法律的解釋不明晰,要依靠人來解釋,對於相同的案子有可能有截然相反的判決,而這個判決是按照當時的社會風氣和案子的具體情況來的,壞處就是對於從業者的道德,法理都有著極高的要求,如果沒有很好的法律和社會環境很,對於社會很不利。

具體的放到這個案件來看,在大陸法系判處來的就是案子里的結果,下面回答里的從業人員一看就懂,而我們這種老百姓就意見很大,覺得被告是無辜的,受害人死有餘辜,除非法律調整了否者下一次出了相同的案子法院還是那個判罰。在英美法系裡就不一定了今天因為強姦案發生率高了,反應到法官或者陪審團那裡舉得要震懾一下也許就判了被告無罪,但是過段時間要是殺人案件多了那就有可能判被告有罪了,但是如果社會的風氣不要,很有可能是被害人家屬塞幾個錢給法官或者收買陪審圖讓被告刑事帶民事賠錢還坐牢,或者報紙大肆宣揚講的被告多麼多麼可憐然後政府迫於壓力逼法官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防衛過當吧


如果在殺死他之後立即報警,並且隱瞞自己因害怕報復持刀砍刺頭部的情節,是不是可以無罪?

感覺匿了會安全些。


對一個成年且有過社會工作經驗的女性來說。輕信陌生人的理由有點牽強了。基於一方一死,且死無對證,我覺得已經對犯罪嫌疑人輕判了。在對方失去意識還要再補上一刀,而不是捆綁或者逃跑。我覺得該女生的心理素質實在很過硬。我實在有點懷疑。


雖然有點偏題,但是看了上面的討論,忍不住想討論一刑法第20條第3款,又仔細讀了讀遣詞造句,個人認為這個條款就是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定義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明顯用的是列舉加概括兜底的表述方法;上面有童鞋認為只有這幾個罪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結果時才可以適用,但人家條文里沒有說……致……這種表述吧。何況問一句刑法里搶劫和搶奪有啥區別?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因為前者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後者不會。摩托車飛車搶包為啥會定為搶劫而不是搶奪,就是因為飛車搶的時候很可能將受害人拖拽在地而受傷。XX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義務,是說在街頭巷尾看到有公民被強姦就可以不管了嗎?或者是站在旁邊等,等到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再把施暴人拿住?我只是想說」人身安全「就只是指身體器官的完整和正常運轉、生命的有無?


渣滓就該死,宣布無罪是最好的。


呵呵 對於這個案件實在知之甚少 如果僅就標題黨的說法 不僅無罪簡直就是英雄 但是 個案有很多不同 一個在美容美髮廳工作了一年的女子 一個獨自跟從一個中年人到出租屋去 一個在出租屋中這個男人去洗澡其在等待的事實 一個根據這個女子供述的發展事實 呵呵呵 前因事實 讓我們可以做出判斷是怎麼一回事了 遺憾的是沒有看到判決書 在後續過程中 有幾個事實可以提供大家參考 一是匕首一直在被告人手中 二是被害人只是言語威脅 三是 一個髮廊女子跟隨一個不認識的男子到出租屋中去 說是要被強姦 後續事實 其實大家也能判斷出來了 因此 四年的量刑絕對不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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