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來看,到底什麼類型的設計是可以申請專利的?
比如為什麼不把滑鼠申請專利了?喜歡打專利戰的蘋果為什麼不把觸摸屏交互申請專利?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
目前對於大部分消費類產品而言,就以手機等移動終端產品為例,隨著行業發展成熟 技術關卡被突破 硬體同質化 ,目前產品的視覺美感和用戶體驗,已經成了核心競爭力。而視覺美感和用戶體驗,就主要涉及了造型設計和人機交互設計。因此,對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設計要獲得完整的保護,通常需要權利組合,每一種類型的權利都有它獨特的重要作用。以手機等移動終端為例,可以參考下圖。
造型設計主要通過外觀設計專利來獲得保護,而如果涉及到結構,那麼可以通過發明專利或使用新型專利來保護。而人機交互設計可以通過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來獲得保護。
以人機交互設計為例子,可以分解三個層面:
第一層也最低層是人機交互技術層面(如語音識別、觸控)等,這個層面是技術層面的基礎,通常通過發明專利獲得保護,蘋果、三星等巨頭都有不少這方面的專利;第二層是人機交互方法,是在交互技術的基礎上由工業設計師構思出來的方法,例如蘋果公司的滑動解鎖就是這一種,通常通過方法發明專利獲得保護;第三層是圖形用戶界面(GUI),任何產品都需要通過圖形用戶界面來面對用戶,這一層視覺美觀和動態效果都是非常重要的,通常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中國和美國使用外觀設計專利,其他國家通常是註冊外觀設計,名稱不同,性質類似)、著作權(只有少部分獨創性高的)和商標權(顯著性高的圖標)來獲得保護,尤其在美國,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是極為重要的,蘋果公司本身申請了200多件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此外蘋果訴三星的專利訴訟中,就有不少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實際上,我作為聯合作者的一本書《設計之戰——移動終端工業設計的知識產權博弈》就對設計的專利保護有系統的研究,並且以蘋果、三星、諾基亞、華為、小米、魅族等公司的實際案例做了分析。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歡迎閱讀。
此外,對於題目中提到的小問題,例如滑鼠為什麼沒有申請,其實滑鼠相關的專利是很多的,包括造型,各種識別的技術等等。觸摸屏,蘋果公司也有不少觸摸屏和觸摸技術,以及基於這些技術的人機交互設計專利。只不過擁有專利不代表一定要告別人,這就像大家手裡都有槍,但是不一定要打起來。有的時候只是作為談判的籌碼而已。大部分情況下,公司與公司之間是可以通過交叉許可,互相允許使用的。
只有當對方的模仿直接影響到一家公司的市場份額的時候,才會打起專利戰。就像三星的Galaxy1 和2 ,因為和iPhone太像,直接影響到了蘋果的市場份額,因此蘋果公司採用外觀設計專利發起訴訟。
在這裡,也矯正一下上面一些朋友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不如發明專利」的誤區。打個比方,如果外觀設計專利是女人,發明專利是男人的話,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不如發明專利的觀點,就好像指著一個女人說:這個女人太沒有男人味了。
實際上,知識產權的各種類型,在不同的產業,不同的產品,以及不同的權利組合裡面,都是各自發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的。在某些情況下,比如消費類產品中,外觀設計專利往往也會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尤其在有部分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制度的國家,可以對設計的局部進行保護,例如美國、日本、韓國等,那麼外觀設計專利的影響力是非常大的。
至少要新穎、解決技術問題、和有創新步驟(即中國專利法下的「三性」 -- 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這幾個要求是世界上主要工業國的專利法共同的基礎,而且在多個國際條約裡面都有。
新穎比較容易理解,就是由人創造出來的發明,包括設備或實現某種目的的方法,不能是自然存在的物體、物種、或現象。 「發明」從定義上還必須是世界上從來沒有人創造過的東西,通常只要從來沒有人公開過(使用、銷售、出版等等都算)就滿足這個要求。
實用性指的是這個發明必須解決一個具體的技術問題:更快、更節能、更節省成本等等。而一段讓人非常愉悅的樂曲是不具有實用性的。
發明性比較難理解一點,簡單來講就是,一個創造即使滿足了上面兩條,還是要過一個比較高的門檻才能獲得壟斷性質的保護,就是該"發明「不能過於明顯,以致於該行業的一個普通技術人員不經過動腦就自然能想出這個方案。一輛有9個輪子的自行車也許滿足第一條(過去不存在)和第二條(走的更穩),但是這方案恐怕過於顯而易見。
另外,即使滿足了以上三條,具體到什麼類別的發明可以或不可以得到保護,各國間分歧比較大。美國最自由,有個最高法院案例里法官的著名論斷「太陽底下所有人類作出的發明均可以是專利"。因此,在專利的重要性上升和計算機行業興旺的雙重作用下,近年美國的軟體專利大量產生,給IT行業製造了「地雷陣」。相反歐洲比較保守,那邊認為軟體類似自然界業已存在的計算方法和腦力活動,雖然經過多年的辯論,還是基本上不給發軟體專利。中國的要求是將軟體和硬體結合起來才能受保護。
因此,發明專利的門檻其實不低,有些貌似不合理的專利,如果仔細看一下權利要求,也許其保護範圍已經被限制的很狹窄。如果保護範圍寬了,那也許真的是專利局審查時看走了眼,但是這樣的專利會比較容易在發生訴訟時被無效掉。
順便,有些國家還有「外觀設計專利」(包括中國和美國),這些只需要新穎,不需要解決技術問題,因此審查起來比較簡單,甚至只是形式審查,最後保護的程度也低(比如保護期短,而且比較容易被判專利無效)。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同國際上沒有太大的差距(關於保護相關執行不談)關於專利有哪些基礎知識值得了解? - 優智博的回答
專利的種類
回到本問題
滑鼠是有專利的,觸摸屏交互也是有專利的,但都不是蘋果的(蘋果有個優化之後的多點觸控的專利)多說一點,關於滑鼠的發明 「滑鼠之父」是美國發明家道格拉斯-恩格爾巴特,蘋果是花了4萬美元買得專利權 Sina Visitor System需要澄清的是,中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三性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各國的專利法規定相互間具有一定的差異,大體來說美國相對來說保護範圍比較廣,甚至包括商業方法。針對樓主的問題,個人認為過於廣泛,難以從概念角度說清楚。
從法律角度來講,滑鼠和觸摸屏交互都屬於可以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
但是具體到特例和個案,在申請專利的時候除了法律是否保護外,還要考慮到申請與保護成本、商業戰略、競爭策略等等具體問題。簡單來說,一個技術方案的核心目的是創造價值,而創造最大價值不是只有申請專利一種途徑(申請專利只是一種主要途徑而已)。舉個例子,一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專利是從授權開始保護),而專利所提及的技術方案涉及的產品生命周期只有1年(常見於軟體行業),那申請這項專利是沒有意義的,不如儘早推出產品,公開技術方案,利用法律的新穎性規定限制他人通過申請專利來限制自身。最近在某鋼做項目,為了討好工廠(準確說是我們老闆想討好工廠),經常會幫那些所謂「高工」寫一些專利,故特來吐槽一下下、、、個人感覺在某些國企「專利」已經成為工程師們「晉陞」的一種手段了,沒有創新硬說有創新,沒有計算硬說有計算,明明是實用新型強行申請發明型,其中曲直完全在筆杆子上,換句話說全看你怎麼寫、、、比如我說,以往的設計笨重,現在這種設計非常精巧,但是如何衡量這「笨重」與「精巧」,那就完全看個人意志了、、、說到「經濟效益」,事實上,好多所謂經濟效益都是杜撰的,為了申請個專利,這只是個小手段,反正沒人會跑到現場去調查、、、專利只要求「自圓其說」,不要求硬講出道理,好多公式都是亂編的、、、好多原理都是杜撰的、、、回到題主的問題,「國際」我是不清楚的,反正在天朝就是:甭管什麼設計,全看你怎麼寫、、、羞恥地匿了
最常見的專利是兩種:實用新型專利(Utility Patents)和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1.Utility Patents「Utility Pantents is applicable for the invention or creation of a basic new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The idea must be primary, useful, original, and operational. Utility patents are designed to provide 17 years of exclusive use of an idea. What they actually do is to give the owner the right to sue others who may decide to bypass the patent.」
可見,實用新型專利是一種發明創造,必須具備創造性、實用性、新穎性和可操作性。
2.Design Patent
「Design Patent offers protection for a unique, ornamental design of the exterior of the product.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how it works, only with how it looks. For instance, Auguste Bartholdi, the sculptor, had a design patent on the Statue of Liberty. It"s not illogical to have a utility patent and a design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One covers how it works. The other how it looks.」
以上可以看出,外觀設計專利是一個產品特有的、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只與產品的外觀有關,而與其工作原理無關。在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的保護期限都是自申請日起10年(上文中提到的17年是在美國)。我國專利法第二條有如下規定: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只要是在上述範圍內的技術方案一般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滑鼠也是有專利的,而且還不少,現在的國內申請基本上都是改進型的申請,也就是說滑鼠這個東西大體結構已經成型了,現在的專利基本上都是對其中的某一部分進行改進以及優化。
對於企業來說,當然是有經濟效益才會申請專利啦~說點個人經歷,以前做過一次專利申請(美國的,因為當時在美企),但在公司內部就被pk回來了。當時最主要的一點是,沒有找到商業價值,公司不會為你的這個創新想法去付錢,因為付了錢也不會有任何收益。
設計一詞有廣義的和狹義的。廣義的設計是指經過精心改變的,而狹義的設計就是指外觀設計,只與形象相關。如果從廣義上理解,那每一種專利都是經過設計的,應該不是題主的意思。那就理解為狹義的設計。
好了,以上廢話,就是將題主的意思換算成怎麼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鐺鐺鐺~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觀性
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外觀設計申請專利在國內是很容易的,門檻很低,所以其價值也低,相比專利、商標和版權,其受保護的力度要小的多!
推薦閱讀:
※專利代理人真的是靠瞎編胡造專利賺取錢財的工作嗎?
※「創新」能成為一個「專利」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涉外專利代理人的職業環境?
※關於涉外專利代理人,為什麼日語、德語需求量大?
※為什麼魅族一直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他人抄襲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