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則,山東聊城於歡案是否會有不同的審判結果?


首先,不會有黑社會如此猖狂的暴力要帳(那幾個混混在美國絕對不敢擅闖民宅,合法持槍的美國人打死你都不用承擔任何後果的),其次,也不會有警察象徵性的出警(一套完整的輿論監督體系,警察在國外更像是一份工作,而不是拔高到所謂人民衛士的高度,但是他們的最基礎職業道德和操守都會有)。最後,更不會有官員自身出來放高利貸,充當黒惡勢力的保護傘(除非你這個政黨想下台)。

而沒有了上述這些東西,於歡還會殺人么?沒有殺人的於歡還會被判無期么?所以說,逼著於歡走投無路被迫殺人,判於歡無期的不是法律,是上面的那些人,是這個社會!

補充一點,不知道是不是這麼多年的宣傳所賜,我們的很多人都認為美國的強大是因為他的軍事和經濟實力,是因為他在二戰中大發的橫財。他就是世界秩序的破壞者,是邪惡和反面的象徵~

但是事實上可能並不是這樣,他們是不是邪惡的象徵我不知道,我看到的是,在歐洲以德法英為首的北約是美國的資深盟友,在亞洲,菲律賓,越南,印尼,日韓都是所謂的美國人的走狗,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讓這麼多的國家都選擇成為美國的盟友,但是有句古話不是說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么?

再說,美國難道僅僅是軍事和經濟的強大么?好萊塢,MJ的難道不是它的文化輸出么?NBA,NFL,MLB難道不是體育的興盛?肯德基,麥當勞難道不是餐飲的成功?蘋果,特斯拉難道不是科技的成就?似乎在每一個行業的前列我們都能找到美國的蹤影,這些難道不代表美國已經是綜合實力的強大么?

而且這些強大難道僅僅是因為二戰中發的橫財么?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麼為什麼躺著掙錢的沙特沒有成為強國?為什麼委員長當年帶了那麼多的金銀財寶去了台灣,現在的彎彎還是日暮西山呢?


於歡大概會被當場擊斃。德國:女兒被難民強暴,父親報復被擊斃


即使是海洋法系定罪是一定,但判刑會輕很多。


此事出來以後,就有大量水軍,各種偷換概念,各種聲東擊西無所不用其極!給誰洗地呢?嗯?!!!

好,那個女人是欠銀行錢了,就算不是弱勢群體,那又怎麼樣?就該被侮辱嗎?人權呢?欠銀行的讓銀行告她啊!!!我們說的不是欠多少錢的問題,別說欠300萬,就是欠3個億,你任何人也沒有權利動人家一根毫毛!!!這是最最基本的人權!你可以凍結他所有資產,可以告她,但,絕對不能那樣侮辱人,這是最最基本的人權!這是也國家為什麼是一個國家,我們為什麼能心甘情願的交稅,服役,不就這點指望嗎?


應該不會吧,沒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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