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公理化實數而不是從自然數導出?
讀《陶哲軒實分析》,裡面是通過皮亞諾公理和集合論公理,利用自然數,經過比例數,然後用比例數的柯西序列導出了實數,然後證明了造出來的這東西符合我們對實數的一般的期望。也就是說,集合論公理+皮亞諾公理,再加上點定義就足以造出實數了。
然後我看卓里奇,用了一組公理刻畫了實數。然後自然數反倒是從實數集導出的。我就想問了,既然前者可行,為什麼還會有後面這種做法?按照我們的直覺,不是自然數更「小」,公理化這個東西並且假設它存在不是更加可靠嗎?還有,這兩種方法在什麼意義上等價嗎?--
其實如果你認真讀卓里奇的書的話,他其實已有解釋,內容在2.1.1節末尾。
卓在此節末尾問了兩個問題,1.此公理是否是一致的2此公理的模型是否是唯一的。Model theory這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答案是yes理由就是陶的構造,陶構造出了實數的一種模型,(這裡你要假設ZFC有模型)我們稱為實數的標準模型,有了這種模型後我們知道此公理是一致的,這是很重要的一點,數學家對沒有模型的公理不感趣。沒有陶的構造,我們無法知道這一點,所以陶的構造和卓的公理二者缺一不可,而不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
第二問題的答案也是yes卓沒有細談要你作課後題23和24.上面回答是否可以只有卓的公理,沒有陶的模型,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卓的公理的一致性要由陶的構造保證。
那麼是否可以只有陶的構造,沒有卓的公理化?答案是在經典分析下,是可以的,但公理化給我們了以下好處1,讓我們知道實數只有一種,沒有公理化我們無法理解這一點。2.可以構造非標準實數,考慮一階peano算術Peano axioms,(陶書中peano公理和一階peano算術不同)可以構造出非標準自然數(這樣的模型有無數種這由L?wenheim定理保證),然後可以構造出非標準實數,這樣的非標準實數有無數種,我們只攷慮有趣的幾種,例如Hyperreal number, 你可以理解它是另一種實數,這裡「另一種」這樣理解,它合乎卓書中的除了公理IV(即Completeness of the real numbers)的所有公理,它和標準實數不同構,但合乎Transfer principle,(可以理解成一個命題在標準實數為真當且僅當其對應形式在hyperreal number中為真,見http://www.math.harvard.edu/~waffle/hyperreals.pdf 第三頁)從而可以推出Non-standard analysis沒有自然數的公理化,實數的公理化以上結論是不可能得到的。當然有人會説這些理論在現代數學中沒有很大的用處,這個我也知道,我只能説在目前它有助我們理解實數,或許未來會有用。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讀《陶哲軒實分析》,裡面是通過皮亞諾公理和集合論公理,利用自然數,經過比例數,然後用比例數的柯西序列導出了實數,然後證明了造出來的這東西符合我們對實數的一般的期望。也就是說,集合論公理+皮亞諾公理,再加上點定義就足以造出實數了。
首先你要假設ZFC有模型(為何可以這麼假設,這是一個邏輯學問題,很複雜,這裡不談),然後得到皮亞諾公理有模型(陶省了這一步,作為假設2.6),然後一步步構造出實數,這個實數我們稱為實數的標準模型。我們不用假定我們所定義的自然數合乎皮亞諾公理,實際上這要我們去證明。但這個太技術化,所以陶省了這一步。在中學時公理被理解成絕對真理,但在現在數學中,數學公理沒有絕對的真假,真假總是相對於某個具體模型而言的。
然後我看卓里奇,用了一組公理刻畫了實數。然後自然數反倒是從實數集導出的
你沒看懂卓的書,卓給出了一組公理,但你如何保證它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在數學認為是沒價值的)在證明一致的過程,要用到陶的構造,陶在構造時就是從自然數造出實數的。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自然數反倒是從實數集導出的」。
我就想問了,既然前者可行,為什麼還會有後面這種做法?
陶給出了一種具體模型,卓沒有給出來,卓公理的一致要用到陶的構造。
按照我們的直覺,不是自然數更「小」,公理化這個東西並且假設它存在不是更加可靠嗎?
我們沒有假定合乎皮亞諾公理東西存在,這是要證明的,陶省了而已,我們更沒有假定合乎卓實數公理的東西存在,這也是要證的,證明過程要用到陶的構造。
還有,這兩種方法在什麼意義上等價嗎?
我前面已回答,合乎卓公理的模型是唯一的,也就是陶的構造,所以二者是一樣的。
謝邀。
這代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構造式的,我想要得到一個東西,就一定要把這個東西具體地構造出來,具體地寫出來;一種是公理化的定義,比如實數可以定義成「不可數的完備的阿基米德有序域」(我不確定有沒有記漏什麼必要的條件或者多寫了什麼不必要的條件),然後你可以證明這樣的東西如果存在,一定是唯一的(在同構意義下唯一);然後最關鍵的是這樣的東西為什麼存在?有點耍流氓的做法是:我們可以通過經典的構造實數的方法(柯西列,戴得金分割,無限小數,等等,好多種不同的版本),構造出滿足這些條件的一個實數的模型出來。。所以它當然就存在了。。那麼在已經有具體構造方法的前提下,為什麼我們還關心公理化呢?因為這些公理刻畫了你想描述的對象的本質屬性。這個特點在實數理論裡面都還不是很明顯,在拓撲的同調理論裡面公理化的方法就顯示出它的好處了——拓撲裡面有N多種方法構造拓撲空間的同調群,但是「很巧」不同的方法構造出的同調群都是同構的。這是為什麼呢?有什麼比較自然的理由可以說明這一點呢?後來人們發現了同調群的幾個「關鍵屬性」,就是可以把它看成拓撲空間範疇到分次阿貝爾群範疇上的一個函子,這幾條「關鍵性質」可以描述成這個函子應該滿足的幾條公理。然後人們證明了滿足這些公理的函子是唯一的。然後用不同的方法具體構造出的具體的同調群通通滿足這幾條公理,根據general nonsense,他們自然同構。
其實這種思維方式對學數學是有好處的,它有助於讓你看到真正重要的東西,而暫時忽略那些細枝末節(但不是說細枝末節不重要,做具體的東西,比如具體計算的時候,細枝末節還是很重要的)。比如對行列式這個概念,非數學專業的學生,可能覺得這是個按照矩陣階數遞歸定義的一個東西,很凌亂,然後有些人或許知道行列式完全展開後是n!個單項式的交錯和,但是這種定義仍然很凌亂。對我來說,比較簡潔清楚的定義是:「行列式是定義在矩陣上的一個多重線性的、交錯(即反交換的)、歸一化(單位矩陣行列式為1)的函數」,這種說法就把行列式的幾條關鍵(代數)性質抽象成公理了,而且你可以驗證:這幾條關鍵性質,就已經把行列式完全決定了(即我上面反覆提到的 唯一性)。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算行列式的時候那些技巧如此有效,因為那些技巧用到的幾條基本性質(多重線性、反交換、歸一),真的就完全刻畫了行列式、保存了行列式的所有信息。
傳統數學中有實數的直覺,即柯西列的等價類。但很不幸,這個定義依賴於選擇公理。而選擇公理應該是能不用就不用的。很多時候為了專心研究應用,而非打基礎,乾脆把實數的性質(稠密,全序等)直接作為不可置疑的前提就完事了。
直覺主義的做法是承認自然數,然後定義有理數,定義Dedekind Cut作為實數,這就避免了選擇公理,乃至排中律的引入。Dedekind Cut的有趣之處在於我們可以定義出一大堆不同強弱的實數體系。這些實數譜系對數學基礎,邏輯學和理論計算機科學都非常有意義,但對應用數學家來說,無異於文字遊戲。
也有數學家,美國的Bishop結合了上面兩種思路,用可判定的柯西列作為實數定義,然後發展出了一套構造主義的數學分析體系。這項工作影響還比較大,有Bishop學派的說法。簡而言之,方便。
絕大多數的分析學論證,並不依賴於自然數有理數的底層。詳細地從自然數講到實數,加上練習大體需要一個月乃至更長,影響後面的內容。而對絕大多數學生而言,這樣做的動機不充分。你可以把有序對定義成(a,b)={a,{a,b}},然而這並不比說(a,b)=(c,d)等價於a=c,b=d給出了更多信息。
如果我願意把有序對定義成(a,b)={b,{a,b}},或者更複雜地定義為(a,b)={{{a},b},b,{a,b}},也是完全可以的,只要保證了(a,b)=(c,d)等價於a=c,b=d,就是正確的定義。從邏輯上講,選自然數還是選實數作為不定義的基本概念並不矛盾,只是不同的口味而已。
比例數的柯西序列,這件事就需要實數公理。為什麼它一定收斂到一個實數?這是一件很不顯然的事情。而等價的最「顯然」的事情是戴德金分割,所以一般喜歡把它當作最基礎的實數公理。
不過用有理數構造實數應該算是基本方法吧,戴德金分割也是可以在稠密的有理數集合上完成的。但不管怎麼說,從有理數到實數這一步都必須增加一條公理,而不能像有理數一樣僅僅是定義。======================================================================我們還是用戴德金分割來舉個例子。實數中的戴德金分割公理是這樣描述的:對於任意的集合如果:則稱A,B是R的一個戴德金分割。簡單來說就是把R分成了不相交的兩個非空集合,其中一個中的元素全部是另一個集合中元素的上界。
戴德金分割公理就是說,對於任意這樣的A和B,都有且僅有一個,使得也就是說有且僅有一個數,它是下界集合的上界,同時是上界集合的下界,也就是說剛好在分界點上。這個公理可以說是非常簡潔、直觀、深刻,僅這一條就描述清楚了實數最本質的性質:連續性。
戴德金分割也可以用在從有理數構造實數上,只要把分割的對象變成有理數:
繼續說定義的問題,考慮到不同戴德金分割可能會對應到相同的數,那麼我們就要把序的關係定義出來,比較直接的想法是用A集合的包含關係來定義序的關係:
對於戴德金分割和以及對應的實數,若為有限集,則
為什麼規定是有限集而不是空集,當然是為了解決我們前面的不唯一問題——但這個定義也相當不顯然、不清晰了。這還沒完,你隨便拿了一個出來,到底這個是不是我們平時定義的序關係呢?如果是序關係,它是不是全序關係呢?還需要進一步的證明。這也是麻煩事。然後還有運算,就不詳細說了。經過這樣那樣的麻煩,我們定義了一個跟實數很像的東西,但我們最後還是沒能回答:這到底是不是實數?畢竟其他人證明的實數中的定理並不是基於這一套定義的。比如說陶哲軒是用柯西序列定義的,那會不會它定義的實數跟我定義的實數不一樣呢,比如說我定義的當中有一個實數,在他那裡是沒有的,或者反過來?這些又涉及到非常複雜的問題。最終我們還是需要這樣的一套理論:不管你用什麼方法得到這個集合,只要它滿足這些性質,它就是存在且唯一的。這樣,所有人定義的實數都是相同的實數。這就是公理體系了。無論如何,我們在用有理數的時候,腦子裡不是自然數對的等價類,在用實數的時候,腦子裡也不是戴得金分割或有理數柯西列的等價類。我們幾乎完全不關心它的構造,我們只關心它的運算(四則運算和比大小)。這樣簡單地把確定實數的全部性質作為實數的公理列出來,然後用前面的構造作為證明它存在的方法更合適。
由於本人不學數理邏輯好多年,以下回答僅憑記憶作出,故不保證準確性。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我個人不太清楚實數公理化的內容,但下面的信息應該與之有關。至於某些答主「不關心實數是怎麼來的」的觀點,我只能說那是因為你不做基礎數學,所以才能將就。
根據集合論的觀點(至少是 UC Berkeley 的 Woodin 教授這一派):
自然數的數量是N0,是最小的可數無窮數;
實數的數量是2^N0,即2的N0次方,是一個不可數無窮數;假設最小的不可數無窮數是N1,則有N0 &< N1 &<= 2^N0那麼問題就來了:N1是否等於2^N0?或者說實數的個數是不是最小的不可數無窮數?
有研究證明,現有的公理體系無法證明等式是否成立,即加某條公理可以讓N1 &< 2^N0,加另一條公理可以讓N1 = 2^N0。所以印象里數理邏輯那邊的一大爭論是「加哪條公理合適?」
如果加條實數公理,應該會被用於決定是等於還是大於了。公理是同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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