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法律與民意的衝突?
我們都見過許多今人髮指的兇案,所以對於那些兇犯人們往往恨不得殺之而後快,但是當法院的判決沒有讓犯人得到應有的死刑時,中國的法律就會被人們質疑,就會令人失望。
本人也是那種「憤青」吧,看到那些兇犯沒有判死刑,也會感到憤怒。但有時候細想,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許是理智的,毫無感情色彩的審判,而我們要兇犯死是民意所向,也就是說法律與民意存在衝突,各位大神你們怎麼看待這種衝突?
不去考慮刻意製造和引導出來的輿論,不去考慮純為黑而黑的反對,不去考慮「表面上的大多數」。
真正的民意天然帶有樸素的善惡觀、道德觀和立場選擇,它是狹窄、片面的,必然會偏袒在一宗事件中處於道德上風的那一方,並且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它讓一方溫暖另一方痛苦。它只看到天空的一角,卻期待整片天空都完美無暇。
在民意眼中,刑罰用於報復。而法律保護的是「人」這個群體,不是某個個體。它只能儘可能顧及到多數人的共性並劃分標準,但這一標準無法完全顧及到少數例外個體的個性。它冰冷、毫無人情味、高高在上,並且要兼顧雙方的平衡,無論哪一方都無法從法律中獲得真正的滿足,並且從不覺得法律溫暖。
法律的目的是使整個人類群體在規則中穩定前進,因此能夠也必須容忍少數破壞規則的個例存在。法律是不完美的,並且只有破壞規則的個例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才會作出回應。在法律眼中,刑罰是其「糾正社會錯誤」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而死刑更不是糾正社會錯誤的有效方式。錯的是世界,不是法律。這個問題討論了很多次了。
我總結一下吧。1,群眾是愚蠢的。因為群眾是愚蠢的,所以會被輿論引導,民意么,不過是說別人的話而已。
2,群眾是無知的。不僅僅是專業法律知識的匱乏,還有就是明顯缺乏對案件真實情況的了解就敢下斷言。3,群眾是眼瞎的。這個不多說,相信你們憑藉豐富的閱歷和各種打臉的事件對這句話有最好的理解。4,法律是工具。法律只是工具,不要在它身上寄託太多太多本該使用工具的人才有的情緒,它只是工具。5,給大家補充一點新聞學知識。
「社會新聞三天定律」一般大的社會新聞三天內必有逆轉情節,所以碰到聳人聽聞的新聞先不要著急評論,以免被第一波媒體誤導了三天後被吊起來打臉…
「社會新聞十三天定律」
據我觀察,再大的新聞,只要不是發生在隔壁老王家或者跟自己利益切身相關的,一般十三天也就是兩周以內你就會忘得差不多了。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現在社會節奏這麼快,大家工作忙,瑣事多,而且現在社會上根本不缺大新聞,在一個又一個新聞的衝擊下,鬧再大的事件也會很快淡出人們視野。尤其是社會影響比較那啥的事件,新華社一個通稿出來,媒體集體閉嘴,幾天就忘光了。這就是輿論引導下的民意。謝邀。
法律是為公平正義和人類福祉服務的,不是為法律專業集團/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利益服務的。這個判斷恐怕無人反對。
但現實中,基於法律的專業性,法律最終要由一個社會的專業精英來運行,這就產生了矛盾:精英法律專業集團希望儘可能的壟斷司法,民眾則希望法律儘可能的幫助實現公平正義和福利。
前者當然惱火:「不是說好了授權我們來做嗎?為什麼你們總是中間橫插一杠子?說話不算話?你們懂司法這麼高技術含量的事嗎?暴民,愚眾,無知,惡魔!別動我們的乳酪!」
後者也很鬱悶:「不是說好了公平正義嗎?為民服務嗎?怎麼說話不算話?看看你們辦的事,還有點基本良知嗎?」
前者訴求專業利益,後者訴求公平正義和生存利益。問題的本質,還是【利益的衝突】。法看民意多傻[嗶-],料民意看法應如是
我也曾經憤青過,可現在我越來越不敢旗幟鮮明的站隊了,因為在一面倒的民意之後,總會出現「反轉」。我漸漸明白了,有的時候佔領道德高地的並不是真正高尚的人,而是掌握話語權的人或者是媒體操控輿論的結果。在如今信息橫流的時代,我們越來越難分辨消息的真假,而法院判決的根據很多都不會對外公開,所以我們每每存在疑惑。其次,刑法說到底是國家權利對個人權利的擠壓,其發動也必然越謹慎越好。對於民眾來說,重罪輕判相對輕罪重判是個相對能夠接受的結果。
法律是客觀民意的體現,但法律也有固有的滯後性特點;民意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沉澱民意的目的是為了行成客觀和推動民眾積極向上的民意。
媒體誘導輿論,輿論強姦法律。
我們通常是不知道事情的全部,而新聞只需要透露部分消息,就可以達到完全操縱民意的效果。
民意對法律有被害妄想症。以上。
當法院的判決沒有讓犯人得到應有的死刑時,中國的法律就會被人們質疑,就會令人失望。是質疑中國法律不夠嚴嗎?什麼叫法院的判決沒有讓犯人得到應有的死刑?又想起了前一段時間"人販子都應該殺掉「的類似言論了。法律與民意存在衝突中國法院向所謂的民意妥協的還不夠多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但群眾往往不長眼啊。所謂的民意只不過是極少數人藉助媒體發出的聲音,絕大多是人是不發聲的,甚至連關注都不關注。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法律本身就是從民意中來。
我的意見:死刑應當而且必須廢除。我們只探討程序正當的司法判決,我認為程序不正當的司法已經失去了它本身的意義,所以不加理會。
我的觀點是應當堅持程序正當的司法判決,不被民意所左右。首先,遵守和維護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我們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違反了「正義性」。我們不能已法律的「非正義」為理由去反駁它。原因有時間再敘述。總之,為了司法,法律的權威性,我們必須遵守。其次,民意本身是不穩定的,若司法被廣大的民意所左右,容易埋下社會不穩定因素,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甚至民粹。法律本來就是中庸的。
法律首先是「限制」,再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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