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該判死刑么?


於情於理於法都該…畢竟是有動機有預謀的殺人行為


我很反對在涉及司法的事項上提出這樣武斷的問題。因為,該不該判死刑這樣的司法判決問題是不可拿來在知乎討論的。

可以討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罪名,但不可武斷討論量刑。

因為,我們外人(包括媒體)是很難得到涉及案件的全面證據,而未經法學訓練的普通人也沒法真正全面根據法律和司法邏輯去做推論,更遑論涉及定罪量刑那麼具體的問題。

我的意思是,作為普通人和媒體,對一起特殊案件關注、討論都可以,也是合理的。但千萬不能影響到進行中的司法公正,更不能代替法官去做判決。

以此案為例,林是否有罪,是適用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是否應該判死刑,都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並形成證據鏈去判斷。而輿論的壓力,很容易讓法官屈從於「民意」而矯枉過正,這並不是司法監督,而是對司法公正的破壞。

還記得過去有句話「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長大後讀了法學,才覺得這句話的可怕。殺與不殺,不是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么?我們的司法怎麼能僅僅為了平所謂「民憤」而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儘管沒有選擇法律作為終身職業,但作為一名曾經的法學生,我真心希望,我們國家的法官有天能真正不受任何干擾,包括政治干擾、行政干擾和民意干擾,而憑著法律、事實、良心去判案。就算那樣的判決和我們一般人的看法有不同,但我依然會尊重,覺得有安全感,因為那時我知道我畢竟在法治的保護之下。


不贊同死刑。林森浩這種對生命的冷漠態度,很大程度上是他所受的教育的缺失所致,並不能完全歸咎於他的主觀選擇。所以,他並非一個無可救藥的人。

再者,殺林森浩並不能為黃洋的家庭和社會帶來任何好處,除了滿足一下黃洋之父一時的仇恨。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張妙的家屬當初堅決要求殺葯家鑫而後快,後來事情過去很長時間才冷靜下來,後悔了,找葯的父親要錢。可惜,人家當然不會給。所以何必呢?死刑這種事情明擺著就是雙輸的選擇。

當然,有人說,我們可以給黃洋捐款啊?呵呵,就算黃洋的事情能這麼解決,中國每年的死刑成千上萬,難道你們都給捐款?考不考慮黃洋一案的宣傳作用、標杆作用和後續影響?每年多少受害者家庭因為失去勞動力後又失去賠償,最後貧困潦倒以致家破人亡?這會兒死刑的腦殘粉不拿受害者說事兒了?當然了,上層權貴反正是樂見其成。死刑嘛,又輪不到他們頭上,用屁民殺屁民來促進穩腚,還能順便收集下人體器官,何樂而不為?

林森浩的案件又一次演變為一場全社會的狂歡。民眾樂見林被槍斃以宣洩心中的壓抑,部分公知律師也迎合民粹情緒狠刷了幾把存在感。當然,在有葯家鑫案作為前例的背景下,整個過程已毫無新意可言。但這不妨礙人們大啃人血饅頭,啃了黃洋的還要啃林森浩的。魯迅筆下的看客心理再次得到了完美的體現---槍斃林森浩,一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狂魔,年度賀歲大片,人們翹首以待,哈哈。


該不該p民說了不算。個人不會判他死

這個案子林父不管從教育還是兒子犯錯以後的所作所為,他是要為這個結果付一定責任的。他的思路一開始和林森浩就反了,林雖然死了,但是是條漢子,至少敢於承認黃洋是因為他投毒所致,這個他不狡辯,而且他說腦子發熱並不想殺人我覺得講得很真誠,是不是可以按故意傷害或者過失殺人來辯護呢?而不是叫來那麼多記者,然後傻傻的做無罪辯護,林森浩也不是那樣的人。其實這些年殺人不判死刑的多了,他兒子的事本身被輿論炒這麼高對判罰就不是一件好事。他家裡要有錢,好好賠償受害者,好好認錯,三年都過去,1000個日日夜夜,還剩多少仇恨? 他是窮人家的小孩,本身知識水平和做人道理就發展的不協調,雖然犯了這麼大的錯,但直接處以極刑實在是悲哀。為什麼富二代殺妻案最後沒判死刑呢?fair?both shit. (第一個和富二代殺妻案比較,因為都是受害者家屬極力要求死刑,相比較殺妻案明顯更惡略)

什麼叫悲劇?把有價值的東西撕毀就是悲劇,但是在很多人眼裡和自己無關的他是無價值的,是不會心痛的!他們會順桿往上爬,最後苦的還是沒有背景的人,有背景的他們只能罵一罵,人家該吃吃該喝喝,他們也就忘了,不再為他們嘴上的公平叫喚了。

小時候的一個故事對我影響很大,德國一對夫婦和兩個孩子2000年的時候生活在中國,他們積極投身社會慈善,幫助中國經濟建設。然而悲劇發生了,5個年輕人入室搶劫,他們殘忍殺害了這一家4口!按照我們的傳統這對於他們親人是多大的仇恨啊,這家主人的老母親聽聞迅速來到中國了解情況,讓人意外她是來極力向法官求情的,希望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當知道這5個青年都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才犯下大錯,她還自掏腰包為中國的農村教育捐款。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樣的一種境界,至少我還差一大截!(第二個比較德國老母親,最後那幾個年輕人還是被判死刑了,但是老母親的寬容與理解讓人動容,難道是上帝、信仰的力量嗎?)

換到這件事上,在那些人眼裡你是不能為他求情的。難道法律就不允許一個旁觀者為一個殺人犯求情嗎?孟子動惻隱之心,我們為什麼不能動?我就是不希望仇恨從黃父身上再轉移到林父身上。現在評論動不動一殺了之,可是為什麼李世民幾乎從來不殺犯罪的百姓呢?既然現在一個特貧縣的縣 委書 記貪污上億都不會被判死刑。為什麼就不能原諒一個心理和專業知識發展水平不協調的年輕人?一個情商和智商發展不協調的年輕人!哪怕關他30年!從採訪他的話可以清楚的感覺到這個人反省能力很強,但是見識太短了,從前心理有疾病而不自知,也沒有得到社會良好的治療幫助。

人已死再談也無用了,希望黃洋走好,林森浩也走好!

一個關注投毒案的P民留


我們先假設所有的辯護詞都被採納,林森浩就是這樣那樣巴拉巴拉。所以不是故意殺人。

不過,我國法律中還有一條叫做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既然是法制社會,就按法條來唄。再怎麼著,最輕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 這種問題不能問該不該啊!!!!

改不改不是人說的啊!!

是法律啊!!

那些說該不該的把你們的法律依據拿出來啊!!!

否則該不該!都是屁話啊!!!


比較支持死緩或無期。個人認為林森浩的經歷可以作為心理研究方面的案例。林森浩在監獄廣泛讀書,發現自己性格有很大缺陷,告誡家中姐弟多看書。當下中國年輕人在應試教育中長大,看的書不多不全,很容易造成心理疾病,特別是林森浩這樣的農村出來的學生,各方面條件都不允許。(身邊這種條件長大的或正處其中的人很多深有體會)

個人比較希望給他個機會在監獄改過自新,將自己的經歷說給他人,可起到一定教育作用。(主觀上比較同情有心理缺陷的人群。但是殺人的確不可饒恕,兩個家庭都是悲劇。)

當然,道德上恐怕不允許他在人世逗留吧。法律不是特別懂,但平日見諸報端的新聞中故意殺人判刑似乎也見過較輕的,死刑應該有斟酌餘地才對。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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