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與小販的矛盾與衝突是中國或第三世界的特色嗎?在較為發達或民主社會怎麼處理?


香港政府多年來的小販政策,是妥善規管持牌小販的販賣活動,並打擊非法擺賣。當局自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對小販進行規管,到1970年代,由於飲食習慣改變、餐館增加以及投訴小販的數字上升等原因,市民對街頭食品小販的需求開始回落。1973年,前市政局通過決議不再簽發新的牌照。後來當局計劃透過遷置小販到公眾街市,以進一步減少街頭小販的數目。持牌小販的數目由1980年代末的2萬名逐年降至2000年的9千多個。無牌小販也由1986年的近16,000人,大跌至2012年的1,690名。2009年初落實小販發牌政策檢討後,政府重新簽發有限數目的牌照,到2012年末共發出6,739個小販牌照,其中近93%是固定攤位牌照,7%是流動小販牌照。

今年二月初,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了涉資2億元的「為固定小販排擋區小販推行的資助計劃」,包括搬遷550個位於逃生梯口的攤檔以加強消防安全,以及發放12萬元予自願交回小販牌照的合資格申請者。若計劃在三月中的財務委員會通過撥款,有可能導致小販數目再度減少。

小販數目持續減少,不代表民間對小販經濟沒有需求。每逢農曆新年前後,當大批無牌小販走上街頭發「新年財」,旺角、深水埗等老區,都會有市民湧到這些約定俗成的臨時市集,感受節日氣氛。但隨著近年食環署加緊執法,這種「傳統」開始改變。在公眾通道擺賣,無疑會阻礙途人,擺賣時製造的噪音、衛生等問題,也會干擾附近居民。不過食環署人員的盡忠職守,未必得到支持,甚至有市民埋怨執法過嚴。新春期間一名老婦在粉嶺火車站外被小販管理隊檢控,就惹來數十名不滿市民包圍,批評小販管理隊不近人情。

婦未開檔遭檢控半百人圍販管隊- 東方日報

不過通常情況下,食環署人員並不會與攤販直接衝突,因為他們並不會沒收無牌攤檔的物品,也不會對其進行直接罰款。而是給小販開一張告票(如下),被告需要按時到裁判法院報導,並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案件(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都在這裡審理),通常是會當庭宣判並罰款(或是監禁)。特委裁判官可判處被控人監禁6個月,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而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另附上

食環署

管理持牌小販及無牌小販 詳細規定

http://www.fehd.gov.hk/tc_chi/pleasant_environment/hawker/control.html

及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 生事務委員會

小販管理工作的全面檢討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fseh/papers/c2097-03.pdf


僅以拙見解心結。

做為一名地級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我覺得我還算是一個合格的正直的中國人。工作4年來,凡是上門的必然微笑接待,微笑送別。因為我知道,來我們這申訴的,都是被政府「欺負」的。當然,有些事我也無能為力,但我至少能給你一個說法、給你指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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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城管

每個機關單位都是一個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的行為稱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分很多種,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就比較常見和主要。

要想擁有行政處罰權,就必需先成為行政執法主體,想成為執法主體就必需由法律設定!所以說,城管的建立是國家定的,不是地方隨意編出來的!城管當初成立,就為一句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個小小的地級市,編製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就81個,涵蓋95%的單位都有行政處罰或行政許可權,可想而知管理起來有多難。所以中央想了個「歪點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這樣的話你只需盯著一個單位,所有罰單都出自一家,只需看好一個行政法人就好。類似的還有行政審批大廳,把所有單位辦事人員放在一個地方,辦理行政許可這樣在樓里轉就好,不用到處跑。但結果呢?我覺得除了個別局交權交的很愉快,沒幾家單位樂意把處罰權交出去。因為財政有罰金返還的政策,不同單位不同比例。都交了就什麼都沒了,沒錢買辦公用品,沒錢搞活動宣傳,沒錢吃飯(不過現在也沒幾個人敢吃了)等等。這錢百分百不會到個人手裡,但單位有錢了也是好事,好歹給配電腦的時候給配個好點的!所有在中央強權之下,大家還是假裝很順從,交權了!然後後患無窮!

城管的全名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它是一個合格的法定行政執法主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下處罰決定書。集權方便管理,但也會造就這個畸形的「怪物」,基本上你在一個城市裡生活,哪裡都有它的影子。大到違章建築,小道垃圾傾倒點,都是它的事,塊管單位的權利基本都收的差不多了,只處罰就有100多項。不過城管只有處罰權,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比如說違規建築,本來審批5層,我違規多加1層,只能罰款不能強拆,因為沒人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他們自己還一PP便便弄不完,哪有空幫你?所以他們工作的時候也很無奈。

我這個小地市,市區有30萬人,但執法局有編製的人員不到100,僅小攤販有1~2萬之多,所以只好聘用很多臨時工。聘人時有嚴格的文憑要求,到崗後先培訓,每月都有學習任務,光學習筆記就不知道交了多少。在日常工作中,臨時人員沒有處罰權,只能協助工作,一般的情況是2個在編人員帶領4~5個臨時工下去執法,所以開除的基本都是臨時工。

再說說小販

小販自主創業,很好,國家支持。但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應該把前戲(提)做足。該辦的都弄好,健康許可證(定點體檢下就好)、佔道經營許可證(交表回家等)什麼的,並不是很難,但都被大家無視了。比如說學校門口不能有小攤賣食物,因為實在是管理不能啊,食物來源、加工方法、加工環境都是沒辦法查,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群體事件,有很多人都要丟帽子的。混個官不容易,所以就嚴查,但小販都是流動性的,你來我走,你走我來。前面說到了,100多正式+200多臨時需要面對1~2萬多人,你讓我怎麼辦。所以我們這邊的城管都和小販有「協議」,有證就不是我的事,沒證就別讓我看見你。

就此大家都相安無事!

但也有不聽話的,巡邏了好幾天,天天見你在這無證擺攤,說服教育了好多次,就是不聽。好么,暫扣工具,去局裡把罰款交了,讓金錢來說服教育你。政府有規劃的擺攤的點,我們這邊還有個小吃街、小吃城,生意每天都非常火爆,晚上4點開始通宵到早上8點。但有規劃就得有管理,管理就得收管理費,畢竟打掃衛生的也是人,而且小吃什麼的最難收拾,滿地油污和垃圾。一般人寧可接個打掃公園公廁的活都不接打掃小吃街的活!店鋪的話有店前三包制度,小攤完全無視身邊環境。

也許有人會說,這本就是政府的職責,是你們應該做的。我想說是,你說的很對,但我們真心管不過來!你根本就不知道群眾是怎麼想的,會怎麼做!打個比方,我這有種小吃,名字是 裡脊夾餅,就是餅裡面塞點煎的裡脊肉或雞蛋什麼的。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那絕對不是肉,但是確實是肉的味道,天知道他們怎麼做的。他要是拿這個去辦證,鬼才給他辦!但老百姓吃不出來,說難聽點,只要吃不死,他們才不管那麼多。哪天你要是取締了,還覺得出門吃不到小吃而不爽!

最後說說行政救濟

執法局下了行政處罰通知書,對於小販來說,反駁的機會太多。首先,行政執法的要件簡單明了:1、必需正式在編人員並2人以上才可以執法;2、見面時需先亮證才能執法,證一般是省級法制辦發的執法證,要培訓要考試要年檢,犯錯就吊銷;3、處罰時必需有理有據,有法條有照片,缺一不可;4、必需出具正式罰單,開具省級財政發票;5、小數額才能用簡易程序當場罰款,大數額(200以上)必需立案捲走一般程序。

等你接到一個罰單是,你可以來找法制辦申請行政複議(免費),因為我們和執法局是上下級,無所謂利益關係,而且辦案的案結率也是考核我們的一個指標。所以我們很積極.........就怕你不來,來了只要有點問題就揪著讓他們改(至少我這邊是這樣的)!大多結果是撤銷,因為他們也知道自己有很多瑕疵,而且我們直接聯繫的是分管領導,他們應付起來很頭疼。而且行政複議有辦結期限,我們採取網上公開辦理,不能後退不能延期。不過有點不好就是申請複議也有期限,不過罰單上肯定有寫。

還有一種是行政訴訟(收費),比較麻煩,一般都沒必要到這一步,就不細說了。

再有就是行政執法監督(免費)。沒申請期限,你把案子不管電話、郵件、寫信報給我們,接手後開始查,有問題就下達「行政處罰監督通知書」,要求改要求給說法,最後一般執法局會當面和你解釋。對了你只能認,錯了我保證給你退。我有專門的行政監督個案登記冊,網上也有直接說明。但很少有人來找我,我很寂寞!

最後的最後

城管和小販的矛盾並不是不可調和,只是城管職責所在沒法讓步,小販也不腿軟。誰也不服誰,才走到這一步!城管中的很多敗類也是元兇,但我們一直致力於消滅這些敗類。城管有人管,小販誰來管?打游擊並不光彩但大家都覺得沒什麼,就和行人闖紅燈一樣,大家都干就沒事?

政府是政府,官員是官員。政府有很多問題,但一直在改,比如說機構改革,比如說部門合併,比如說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比如說《行政強製法》等等,我們的國家在努力進步,我們應該努力貢獻自己的力量。其中的蛀蟲,也應該大家合力乾死。不能因為有蟲子,就說這片林子只能放棄......

空談誤國,實幹興邦!我們真的從來沒有放棄治療

PS:寫完發現啰嗦一大推,大家湊合看個高興!說的很不全面,有些問題我也不敢太深說,就是覺得其實城管也很不容易,小販的營生建立的城管的不作為上,這並不是好事。有什麼五毛的得罪大家的地方,現在此處說聲對不起了,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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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里在調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情況,收到了執法局的工作報告,截取的請大家一樂:

1、我市執法局建局初期,城管執法人員數量是按市區人口的萬分之三點六配備的,執法人員編製為135人,當時市區人口約42萬,轄區面積為30平方公里。現在十年過去了,市區人口增加到了56萬,我局轄區面積擴展到了410平方公里,但執法人員數量仍保持不變。

2、公安保障是城管開展高效執法,減少暴力抗法的一個重要前提。為此,省公安廳、市編辦在2004年就批准我市成立公安城管派出所,編製配備警力15人。但到目前為止,警力配備不到三分之一。

3、特別是2013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保障被取消,加深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困難處境。

沒啥別的意識~就是覺得大家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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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地區,小販怕「交警」,因為阻礙交通(正式名稱叫「佔道經營」),

君不見,港片中,跑著追小販的,全是交警。

說說台灣經驗,在台灣擺路邊攤,除了交警,小販怕的人更多。

一怕「稅務人員,查你逃漏稅」,

二怕「衛生稽核人員,抓你食物不衛生」,

三怕「內政部『智慧財產權』糾察小組,抓假冒偽劣」,那最可怕,弄不好判刑七年,罰款幾千萬。

還有四怕,怕「經濟部」抓你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無照營業。

有沒有警察,有的,要知道,上面這些單位出來抓人,全得警察陪同辦案。

事實上,路邊攤小販,除了特定的臨時市集,比如「跳蚤市場」,有特定的臨時法令許可的,

一般,找你麻煩的牛鬼蛇神,多如牛毛。

整天在路上跑給人追,你都分不清,追你的是何方神聖。

但,說真的,沒有會抬出「破壞市容」這種名堂當街唱大戲。

就是有,在民選制度下,民選的地方官員,也不會用這麼笨的組織,這麼蠢的口號取締攤販。

畢竟,那些攤販,都有營生的壓力,不為了生活,誰出來刮風下雨曬太陽?

為了讓城市美觀,所以,咱螻蟻小民,就得餓死?

總之,公權力的奉行,有「易行之道」,也有「難行之道」。

大陸的所謂「城管」,在我眼中,是最笨的「易行」之道。

只因太是捷徑,就會產生種種叫人厭惡的後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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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下,什麼叫難行?易行?

民主國家或社會,執法有高度,小販面對的,是「憲法」「民法」「刑法」。

警察也好,各級單位也罷,不過是這真正的上層架構,大怪獸下的施行工具。

最好的比方,你就是交通違規了,其實,每張罰單,背後都有一個交通法庭,

你平時不知道,不代表它沒有,不信,你在台灣,可以抗告,到交通法庭申請裁決。

而在大陸,城管是「行政處罰」,是基於「行政命令」下的行為。

至少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包括我,都是認定了他們的作為,不用經過法院系統。

最簡單的例子,你「沒入」了小販的貨品推車,那些玩意,到哪去了?

要在民主國家或地區,不經法院審判,不得沒收百姓財產。

你要沒收東西,得集中保管,經法院裁決後,還要公告那些財物的去處。

換言之,城管,在一般人眼中,就是筆糊塗賬。

分明是行政機關,卻變成了執法機關,而執的那個法,其實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

太不把小攤販們放在眼裡了。

要知道,當年差點讓蔣介石在台灣無法立足,台民大暴動的「二二八事件」。

起因,就是因為查緝香煙,從誤殺了一個小販開始……。

說結論吧。

在我眼中,城管就是中國所有施政亂象,具體而微的體現。

一,是「行政令命」違法現象。

二,是不符「政府正規組織架構」規定,每次出事,都是「臨時工」交代。

能把「城管」問題好生解決,則中國許多問題,可以得到良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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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讀了王笛寫的《走進中國城市內部》

裡面寫到民國初年的成都

提到當時的成都市民每年都有民間有威望的人

組織市民定期清理城市下水道

城市馬路打掃也都是市民自發輪流打掃

城市的管理和設施的愛護也都是市民自發的組織來統一管理的

現在有了城管,也不用市民自己費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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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為什麼會有人質疑城管的必要性

我個人覺得作為一個市民,你作為一個城市的市民首先要愛護自己的城市

我記得在北京的那幾年,

有個北京大媽(親戚)義憤填膺的說:真正的老北京有哪個不愛北京的,

罵北京還賴在這兒不走的都是些老外地,這種人就不應該給他們北京市戶口。

這話有些敏感,也十分刺耳。

但個人覺得不失道理。

問題在於,不管你有沒有戶口,既然你在這個城市生活,你就應該愛護她

現在有城管幫你愛護她,幫你處理一些很麻煩的麻煩,為什麼還要質疑?

本來我的城市我的小區門口我不想讓你擺攤

不想讓你佔道,作為一個市民,一個小區的業主,我應該以主人翁的態度把你趕走

現在有城管大哥來幫我趕走

這樣很好,不是嗎?

如果你走在羅馬的大街上,練練吐痰,然後再拉一個水果攤,估計市民會自發的把你轟走

現在我住的小區有城管幫我,我覺得很好。


YOL叔你的說法不是很準確。城管在國內進行管理以及相應的處罰,並不僅僅是依據「破壞市容」,在某種程度上,城管具有「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按大陸內部其他行政機關人口述:城管大多為臟活累活,其他部門不樂意管理的行政行為。如您所說的衛生問題、無照經營問題,也屬於城管的管轄範圍內。國內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授予相應的權利的。參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本來想直接評論yol叔的答案,但是知乎又抽風評論不了,只有直接回答了試試。


貌似近幾天的&<新聞調查&>可以解決你的疑問

鏈接:《新聞調查》 20130727 城管與小販


小販本來應該各部門各盡其責,但是自從有了城管,就全落在城管身上了,可以說城管是專門為此而生的。

但是生出來是個畸形:他不是警察,他沒有警察開罰單罰款的權利,沒人怕他,這就是一個矛盾,只能通過沒收東西來變向處罰,衝突往往發生在此。

適當放權,聯合執法,才是最終的出路。

以上討論僅限於佔道之流


我來回答吧。西方國家有部分城管這個職能部門,但是大多數具體執法是交給警察去做的。城管要麼起勸導作用,要麼就是給你開張告票,要你上法庭。本身沒有執法權,執法時都是和警察一起去的。

有一點要注意,在西方某些國家(包括香港),違法無牌擺賣是可以判刑入獄並處以高額罰款的。這一點中國城管不會這樣,當然啦,這個和我國國情有關,太多人需要討生活了。


說到底,這個城市該如何管理不該是一言堂,很多人都意識不到這一點。城市是大家的家園,每個市民(包括小販)其實都應該對之有歸屬感,都想和諧、方便的生活下去,那麼城市的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人之間是有利益衝突的,這個城市秩序該如何確定才能有最大的社會公約數最少矛盾呢?我的答案是這個制度必須全民參與制定。這樣出台的法律、規章、制度,執法單位是有足夠的底氣去執行的,因為有絕大多數的市民支持你。而我們現在是由領導代替全民做出了規定,這規定其實是符合部分人利益的,但是因為缺乏全社會參與討論制定的這個過程,它同時無視了另外一部分的利益,這才是衝突的根源。

有句話叫做聖人不死、大盜不止。我覺得同樣適用。只要始終有人試圖替所有人做出決定,那麼一定會有人暴力反抗的。

民主的確解決不了所有問題,成本也很高,但民主一定比獨裁更和諧,問題更少。說實話,如果有聖人覺得自己可以代替全民的利益,那他一定是瘋子。


不是。

是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視頻封面曉說第十九期 漫談中美警察制度第二集 0809視頻 個人認同老高本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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