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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憲法為什麼不能進入訴訟?


我年輕時候剛學憲法時候,也覺得,尼瑪怎麼中國就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呢?這個,不好。

長大後,尤其是來美國讀 JD學了憲法之後,反而開始想,為什麼這裡會誕生違憲審查制度呢?

其實解答後面這個問題其實比單純的做判斷要重要的多。我這個答案就是用來嗆一下前面那個高票答案的。我覺得本科學法律的時候,很多憲法書太推崇judicial review 了,但是對於為什麼產生 judicial review 卻沒有更多闡述。可惜小孩子考卷子只知道傾向,卻不懂權衡。到最後教出來的法匠們一著急就只會喊口號,希望一切都有1+1=2的簡單結論。國內某種程度上法律教育的失敗,從高票答案不知所以然就匆忙得出的結論中,也可以略窺一二。

法律本身就是由社會制度衍生而來的。我們一直說中國特色,確實不只是高中政治課本上的一句空話而已。在美國,大家反而會自信的說自己是美國特色啊好嗎!!!歷史沒有給我們一堆不聽話的 states 互相扯皮掰扯內鬥導致不得不妥協的機會,卻給了我們一個世世代代信仰領土統一和權力集中的民眾基礎。所以我現在回過頭來反倒覺得,中國是很有可能建立一套不成文的憲法體系的。目前的成文憲法雖然沒有 litigate 的基礎,但是社會發展和民眾的意識所推動的法律修改,制度變遷,以及由廣袤領土上甚至政黨內部的各類意見所形成的互相牽制、制約,本身無形中就是一種憲政的體現。

所以,多想一想在我們國家的歷史社會基礎上,如何實現憲政,遠遠比喊一個「違憲審查制度是建立憲政的核心」這種一看就是抄襲中國法學院大一憲法課本的腦殘假大空口號要有意義的多。

以上。


因為憲法是處理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主體是國家和人民。日常接觸的事情大部分不是這個範圍內。就算進入這個範圍了,國情決定我們不走憲政道路,沒有憲政,就和一樓說的一樣了。補充。。。。。。。。。。憲法的裁判能力justiciability,司法上的可適用性。想適用憲法必須有特定的制度,允許司法機關過類似機關將憲法規範適用於個案。也就是憲法審查制度。我國的憲法審查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的,我國不存在憲法訴訟,憲法訴訟實際上是憲法審查司法化。所以理論上,我國不存在憲法適用。


因為是國家的基本制度決定的。訴訟中使用一般法律已足以解決問題,如果某個訴訟要援引憲法,就說明法院認為某條法律違反了憲法,這就是認為人大制定的法律出錯,是在實施違憲審查了。

美帝等英美法系國家法院能夠援引憲法是因為他們的制度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無有高下,所以司法可以審查立法。

而中國是天大地大立法(人大)最大,因此司法是絕對不可能審查立法的。


1、中國沒有憲法訴訟,關於憲法權利的案件一般是在行政法案件中予以附帶審理的。

2、中國的違憲審查機關至今沒有確立,違憲案件的審查機關按照西方國家的做法至少有三種:最高法院、專門的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因此即使有違憲案件也不一定是普通法院來審理並進入訴訟。

3、現在已經在漸漸向建立違憲審查機構的道路上走了,區別在於是讓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承擔該項職責還是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干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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