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虐童幼師被認定涉「尋釁滋事」犯罪?

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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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幼教虐待幼童被刑拘 拍照女教師被拘留7日】溫嶺市公安局上午稱,對於溫嶺市城西街道一幼兒園發生女教師虐待幼童的案件,依法對兩名涉案女教師作出處理,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現已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童某,因尋釁滋事已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因為我國沒有虐待兒童罪

誇張吧?這個天天在說在上演的事情居然沒有具體法律來管束,不得不說我們的司法/立法真的是太滯後了。

此案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一般標準,即必須已造成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注意,就連一般的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而且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也不能往這個上面靠。

(感謝丼中偽熊對於尋釁滋事的補充)構成輕微傷甚至不夠成傷情,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這個案件尋釁滋事還是靠譜的,因為故意傷害是要有傷害故意為前提,她沒有傷害故意,而這個老師是以取樂為目的,對象的原則也沒有特定性,所以不是故意傷害,但是這個事情影響惡劣,侵害對象又是未成年人,所以適用刑事法律,刑事拘留了。

另外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範疇。

至於未成年人保護法里處罰只有行政處罰,也就是學校開除就到頭了,再往上就沒有相關條例了。

所以說來說去還是那五字真言。。。


轉自新浪微博◎江寧公安在線


可能我是冷血動物,因為我覺得這樣的行為根本沒有入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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