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民事欺詐是否可以累積成詐騙罪?
請教一個法理問題:多次民事欺詐 是否可以累積成詐騙罪?
與樓上MK2的觀點不同,我認為可以。
但不是法理問題,而是證據評價的問題。
如果你要說法理問題,問題描述是:多次民事欺詐,能否累積為刑事詐騙?
當然不能。在法理上,如MK2所說,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中間隔了一道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鴻溝。既然條件已經給出民事欺詐這個結論,那自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無論累計多少次,一萬個0相加也仍然是0,不會產生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可能成立刑事詐騙。
但是,如果這是個實踐問題,問題描述就會變成: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能否認定為刑事詐騙?
當然可以。
因為,在這個問題中,是給出一段尚未確定是否民事欺詐的事實,讓你判斷這個事實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有,是刑事詐騙;如果沒有,是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客觀表現是相同的,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差別只在於主觀內容。
涉及財產的民事行為會產生債權與債務,「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到這一背景下,通常表現為「不想履行債務」。或者可以更簡單地說,看行為人在民事行為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取得財產利益並承擔債務之時,是否有「惡意」。
如果能證據取得財產承擔債務當時有「惡意」,能根據證據推斷他本來就不想履行債務,那就是「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立刑事詐騙。
如果不能證明行為人當時不想履行債務,行為人只是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而事後無法履行債務,則只是民事欺詐。
而用於證據行為人的主觀上是否想履行債務,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證據,主要就是看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程度。
例一:甲謊稱自己在某處有棟房子,讓你相信他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然後他向你借了錢,之後一直沒還。這種欺騙程度就不足以確定甲在借錢當時是否不想歸還,不能證明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足以確定這是刑事詐騙。
例二:乙以偽造的房產證作為抵押向你借錢,之後一直沒還。這種欺騙程度就足以推斷他借錢當時就不想還款,可認定是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立刑事詐騙。
用於確定這種「欺騙程度」是否達到刑事詐騙的內容很多,包括欺騙手段、欺騙次數、欺騙人數、取得財物後的處置,等等。
因此,多次欺騙作為判斷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目的」的依據之一,當然可以累積成為詐騙罪。
只不過它只是判斷依據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判斷依據。也不是多次欺騙就一定成立詐騙罪,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這其實算不上法理問題吧……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表現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承諾的能力和意願。所以民事欺詐就是民事欺詐,詐騙行為就是詐騙行為。即使積累了多次民事欺詐,只要其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積極履行承諾的行為,也不能構成詐騙罪,畢竟民事欺詐這個定性,本身就否定了非法佔有目的。如果是具體案例,多個欺騙行為確實可以構成詐騙,但這不是因為民事欺詐行為的累加,而是多個欺騙行為共同表現出了行為人非法佔有財產而非欺騙對方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最終目的。
當然可以,你怎麼想的啊?
構成要件再好好看一遍
具體案件中構成要件表現為得證事實,
得證事實分解為證據鏈。從證據鏈開始再推導一遍就是了,
哪有什麼一定不夠成犯罪的。如果你想問的是既判力的問題,那比較複雜,建議去知網而不是知乎。當然可以。即使一次達到詐騙罪的標準,在民法視角看這是欺詐,只不過同時觸犯了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和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否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根基在哪裡?
一次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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