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是很嚴嗎?原因是什麼?
最近看到新聞里頻發正當防衛問題,對這一塊兒很感興趣,希望能得到大神的解答。
因為暴力只能由國家行使,個人無權行使。
基層刑事司法工作十年出頭,表示沒有碰到過正當防衛的案子,防衛過當的案子最近碰到一個,還不是我辦的。
原因: 正當防衛就是無罪的案子啊。層層把關下,不大可能把這種案子送到法院,所以,絕大部分正當防衛的案子,在偵查,批捕階段就過濾掉了,因此判決書中你很難看到。這也是中國特色,盡量避免無罪判決。
是不是這個原因很無趣?對了,現實往往就是這麼無趣,很多新聞動不動就搞個大標題,往往是片面的誇大了某一方面。最近的大新聞又讓我想起了那個撲朔迷離的彭宇案。看看那些聳人聽聞的大標題和真實的案情,差了幾條街。當然,我不了解案情,也不評判。另外,你要是真想聽八卦,我也有一點點。這個純粹是我個人看法了。就是實踐中認定防衛過當確實比較難,要求比較高。理由嘛,第一,死者為大。你總要顧慮一下哪天死者家屬抬著屍體來你單位坐坐的情形,所以從領導到承辦人,都要盡量照顧下被害人這一方面。至於嫌疑人,誰讓你動手了?你還有理了?你倒是跳跳看,你現在可是魚肉好不好。多少有這些心態。這也是上面部署下來的講大局,講政治的表現吧。很多年輕答主動不動就美國法官怎麼樣,人家美國沒有維穩的壓力好嘛。人家美國只要求依法辦案,沒強調講政治,大局意識,服務經濟好嘛!第二,防衛過當的認定確實爭議也挺大的不好把握。從批捕公訴的環節,只要能定罪,定不定防衛過當其實無所謂,法院定也可以。法院呢,既然公訴人也沒認定,我心裡也沒底,要麼就當做量刑情節考慮好了,適當從輕。也就不弄什麼防衛過當了,省的判決書還要寫理由,一不留神公訴人還要抗訴,不划算。反正和被告說清楚,已經給你從輕了,大家沒意見,就行。以上純粹主觀推測,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並不嚴,要達到正當防衛的要求也不難。難的是如何證明,以及如何普法。
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民四等漢
不管是說條文嚴苛,舉證困難還是執法上人為因素,最終的結果是在中國認可正當防衛是很難的,尤其是要跟美國比較。究其原因還是在於文化差異。美國是典型的以個人主義為基石建立的國家,在這個文化中,個人受到侵犯奮起反擊是理所應當的,這個權利必須保護,哪怕過頭。中國則相反,它是一個集體主義的國家,整體的利益是大於個體的利益的,因而整體的秩序、紀律是超於個體利益之上的。即便是個體正當的防衛也剝奪了法律-公權力的權力,同時也對維護社會穩定不利,當然不能提倡和鼓勵,甚至要壓縮。當然這回的事情觸及到了中國道德的核心-「孝」了,使人們一下子感到了作為整體的國家對於個體的壓迫。
總體來說要求並不嚴格。
從程度方面來講,正當防衛允許使用的暴力以「制止不法侵害必要的暴力」為基準,只要不明顯超出這個基準,都算是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如果被人想猥褻你,你為了制止這種不法侵害,在其它辦法無法制止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將對方打成重傷或者死亡的辦法來制止。此外,把對方打成輕傷永遠不構成防衛過當。刑法還專門規定了針對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不法行為可以使用任何程度的防衛行為。
從時間方面來講,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進行時,但實際上只要能減小挽回損失的行為都可視為正當防衛。也就是說,盜竊、搶劫等財產犯罪結束後,仍可進行正當防衛。持續性的不法侵害,如強姦、綁架等行為,在不法侵害消失前均可進行正當防衛。
然而,不必要的防衛是不允許的。例如,別人正在盜竊,你二話不說直接上去把人捅死了,這屬於防衛過當(因為小偷的生命權在此時仍然值得保護,雖然值得保護的程度下降了)。再比如,別人強姦完提褲子準備走了,你上去把人捅死了,這屬於防衛不適時(這種情況屬於無法挽回損失)。
法律不提倡並且禁止私刑,這也是刑法存在的目的之一。
個人認為正當防衛的條款很合理,不嚴格也不松,
但是因為犯罪的多樣性,以及正當防衛的界定本來就比較難,導致應用到具體情況時,受主觀影響較大。
這裡的主觀,表現在如何界定防衛人和被防衛人的所處客觀條件、主觀惡性,等等;
還有司法時不同審判長審判員的個人尺度等等。
在誰都不干擾司法公正的情況下,都這麼麻煩,如果再有個走後門的,送禮收禮的,那麼這個正當防衛就更難說了。
正當防衛既可以是受害者最後的武器,也可以是加害者枉法的保護傘,無論這個正當防衛如何去界定;
因為所有的法都是人定的,都是人執行的。
只要是人參與的,針對人的一切行為,跑偏和過度解釋都是不可避免的。再合理也沒有意義。
我國的法律條文還是很健全的。關鍵是執法方面有些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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