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FOB貿易條款下買方有哪些風險?有哪些應對措施?謝謝?


我出貨是遇到客戶指定貨代的情況,給我造成了很大的麻煩並且風險很大他告訴大家,在操作中注意FOB指定貨代的情況。

  近年來,在我國的出口貿易運輸中興起了FOB條款下客戶指定貨代之風,而且呈現愈演愈烈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40%以上的貨物應國外客戶的要求以此種方式成交。但這種方式有時會由於客戶與指定貨代的惡意串通,使賣方失去對貨物的控制,而收不到貨款。現匯總一下用FOB價格條款成交時應注意的一些事項。供大家參考。

  超額收費。在FOB價格條款下,港雜費、報關費或檢驗檢疫費是賣方負擔,但指定的貨代收費時會層層加碼,如一個20英尺的箱子,在上海港全部人民幣包干費用大約是750-900元,但不少貨代收到1800-2000元左右。在南京港,一個40英尺箱子海關查驗海關本身不收費其調裝車費用約200元左右,而貨代卻要加倍收,使出口成本無法控制,甚至還會危及結匯的安全。實際上,這是指定貨代為吸引國外客戶指定其代理,在運價上讓出一部分的利潤損失,現在又通過多收費用補回。賣方不付清人民幣費用,就不簽發供結匯用提單。這特別對港口異地的賣方造成極大的不方便,搞不好就會延誤結匯。對付指定貨代的高收費和非常差的服務時,供貨方可以把買家搬出來嚇唬嚇唬貨代,比如向買家投訴,建議買家指定別的的貨代公司。一般的小貨代基本上都會有所顧忌。

  不管賣方怎麼著急,他們漠不關心,退單緩慢是經常發生的。海關都會在開船後很快把單子簽出,但貨代不及時去領取,如在傳遞途中丟失,他們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退回的報關單若有差錯,需要更改,更是遙遙無期,貨主因此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外匯核銷,不能及時退稅或退不到稅的事經常發生。面對這樣的窘境,可以在運輸代理合同里寫明貨代規定在什麼時候必須拿到退回的兩單:報關單和核銷單。以書面的形式加以約束貨代。

  目前我外貿出口合同中,有相當大比例是按FOB或CF價格條件成交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客人來自於中東、南亞、非洲、美洲等地區,他們往往以中國的貨運險費率過高為由,堅持按FOB或CF成交,而實際操作中他們又往往不按規定去辦理貨運保險,而是待貨物到港後直接贖單提貨,以躲避保險費用的支出,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任何損失,皆由出口人來承擔。根據國際海洋貨物運輸的慣例與規則,承運人對其所承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短少和滅失,僅承擔有限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口貨物一旦發生海損,出口人將要承受的風險是可想而知的。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以規避並轉化風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外業務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調查體系和風險追償體系,通過投保信用險,由保險公司幫你去調查客戶的信用,以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在風險事故產生時,通過代位權的轉移,由保險公司幫你通過不同的渠道對有關責任方進行追索,無論結果如何,你均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這種方式不僅效果好,還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費用。採用國際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險兩種事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委託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的事後補償措施。歐美國家使用商業信用比例高但壞賬率卻很低,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信用風險。其風險防範措施主要是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託追賬公司追收賬款。目前我國外貿企業對此三種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簽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範措施,以確保我方利益。若發生貿易糾紛,出口人要將貨物轉售或者退運回國,找原有的貨代操作困難,即使貨代肯幫忙,目的港轉運或者提貨時可能需要提單上抬頭人的同意,倘若進口人不配合,出口人的風險陡然出現所以FOB成交時,最好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信用保險要特別注意貨代的從業資格和其提單是否在國家的有關部門備案,並與貨代簽訂正式有效的運輸代理合同。

  如果可能的話,爭取按先結後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進行支付。安全主動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減輕FOB價格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先收錢後給貨的付款方式應該是無風險可言,但要記住眼見為實,不要僅憑所謂的銀行付款單的傳真件就將貨付運,最起碼要通過銀行核實到貨款確實是付往你的賬戶上了。L/C支付條件下要嚴把單據質量關,杜絕單據不符點,嚴格控制擔保議付。雖說這還有風險,但畢竟主動權在你手,最起碼你可以通過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風險,畢竟L/C的支付方式是銀行信用代替了商業信用。

  爭取採用船公司提單取代貨代提單。船公司大多信譽良好,即便有時憑擔保將貨放給客戶,但一旦出現問題,會憑藉其信譽與實力,妥善地處理糾紛,其信譽度遠非貨代公司可比。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過對方指定的貨代並使用貨代提單,必須要對貨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未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並且也未得到外經貿部批准的非法貨代公司堅決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讓對方在發貨前預付全部貨款。如外商堅持FOB條款並指定境外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運輸,可接受知名船公司,盡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對指定的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的信譽要進行嚴格的調查,了解是否有我國合法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商務部辦理經營資格登記,保證金交納及提單登記等情況。同時要求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出具保函,承諾由其安排運輸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必須憑全套正本提單放貨,否則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才能有依據進行索賠。但絕不能接受未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在華經營貨代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企業及資產情況不明的公司簽發的提單和安排運輸。境外貨代提單必須委託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的貨代企業簽發,出口企業可要求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放貨保函。

  拒絕接受「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在L/C支付條件下,可接受在提單收貨人一欄中註明「憑開證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 bank)。使用「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不僅會引起因對方無單提貨而導致的風險和糾紛,而且會在以後的發貨人因故要將貨物退運,轉運,或委託第三方提貨等方面造成很難解決的人為障礙。因為在此兩種提單項下,只有提單的收貨人才有權對提單項下的貨物進行處置。另外,提單背書轉讓時,要盡量使用「空白背書」,其道理與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書」,一旦雙方發生爭執,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對滯於目的港碼頭的貨物的處置權。

  即使採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託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託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註明託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買方作為託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後提交的提單註明買方為託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並退單。出口人可在運輸單據上加上適當的限制性條款,如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一欄中加註「憑發貨人指示」或「憑XXX銀行指示"等等,這樣可以更加明確出口人對進口人的制約。提單shipper欄必須列印出口公司的名稱。

  採用D/P付款方式簽FOB合同時,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製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徵得托收行同意。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採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採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

  D/P付款方式下籤FOB出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為了貨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賣方利益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負責辦理此項業務,保險費按所投保險險別正常費率的25%計收。投保後,萬一貨物遇險,買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贖單時,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賣方預收一定的押金,金額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業可在收到押金後發運貨物,並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餘額部分委託銀行托收。若托收金額被拒付,出口人可將貨物運回或轉售,而從已收款項中扣除發生的損失費用。若採用此辦法,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裝運貨物以電匯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其餘部分採用托收憑即期付款交單。」

  在FOB價格條款下,出口企業應力拒信用證條款中「客戶檢驗證書」等軟條款,該條款系信用證交易的特別條款,是銀行承兌或墊付貨款的前提條款。如外商堅持使用「客戶檢驗證書」,出口企業可接受,但在發貨前將「客戶檢驗證書」的印鑒與外商在銀行預留印鑒相比對,印鑒比對不一致必須拒絕發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要堅持修改。

  外商資信不明的,即使先前雙方有貿易來往,在FOB貿易條款下,出口企業儘可能結匯成功後繼續分批出口。盡量避免結匯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出口企業的外貿人員需強化信用證貿易和海上貨物運輸的實務操作。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託經外經貿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針對不同的客戶進行不同程度的風險控制。人們常說:只有完美的客戶,沒有完美的交易條件。應該說絕大多數外貿業內人士對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體操作中,對於那些不知底細的客戶,信譽不良的客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定,高度警惕,嚴格把關,切不可操之過急,否則會事與願違的。但對於信譽較好的老客戶,也不可過分地掉以輕心,要隨時關注他的業務的變化,並設立風險控制底線,不可將口子開得太大,以免掉進惡性循環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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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的風險還在於,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而通過其他專業航線貨代訂艙,那麼對於運輸中物權並沒有真正的控制權,導致了如果運輸出現問題,無法及時解決。

賣方可能會說,這個FOB貨,運輸不是我們負責,與我們無關,我不需要操心。恰恰這個觀點有些問題,因為當貨物運輸線路是個多選題,當運輸時間延長,增加的是廠家資金流轉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樣到南美,有的船要開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時間就夠了(具體船公司我就不說了,廠家訂艙的時候記得詢問航程,這個很重要),這將延遲向客戶收款的時間。

收貨人有時為了降低運輸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較長的船運輸,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部分廠家因為倉儲的原因,願意走航程時間較長的船,可以降低倉儲費用。如果貨值較少,那麼看不出什麼,如果貨值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將導致匯率問題的不確定,我想廠家都有很深的體會吧,現在的匯率,一天一變,匯損問題,我們要注意。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該種貿易方式下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後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後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於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麼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可以認定為廢紙。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如何應對風險呢?

1.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2.提高定金比例,減少客戶反水概率。當貨運方式拗不過客戶的時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線,寧可少賺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著虧本的風險。

3.在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好貨代公司,不一定局限於某一個,如果承運人及提單沒有在中國交通部備案,那就得小心了。(備案的提單及承運人是需要交納保證金的,這使得提單相對安全。)如果買家非要偏執於自己意見,賣家就要考慮風險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並堅持使用船公司提單,盡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貨代以及其簽發的提單。同時貨主應要求我國的貨代在代理境外貨代辦理裝運港手續時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貨物在達到目的港後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的情況,才能有依據進行索賠。

4.在FOB出口情況下,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由發貨人來委託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向船公司訂艙,不能把訂艙的權利交給買方,因為訂艙和交貨的義務是統一的。提單中的託運人(shipper)欄內必須填寫發貨人(賣方)的名稱。發貨人掌握了委託訂艙權,也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如果買方的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託運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買方資信,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託運人的為好。

5.使用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指示提單也是可取的,這樣可以讓銀行緊緊控制貨物權,防止無單放貨的風險。

6.投中信保,對衝風險。投之前了解下他們不保的國家和地區以及黑名單客戶,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賠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發生無單放貨,賣方怎麼辦?

網上給出的建議包括找大使館,打國際官司,各種加黑名單,找收賬公司,且不說客戶是不是職業詐騙,會不會狡兔三窟有好幾家公司,有沒有黑道背景,對這些威脅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進張羅難免勞民傷財、心力交瘁,接下來的生意都不用做了。

物權才是外貿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頭討價還價而掉進了別人設好的陷阱。還是那句話,事後補救不如防患於未然。

外貿中各種情況層出不窮,跟著有經驗的人學習,遇到問題及時問一問非常有必要。


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的問題為什麼要來知乎問。。。。

請移步福步論壇。我覺得你能問出這個問題,那個論壇對你幫助應該很大。


如果客戶付完款了就沒有任何風險。

如果客戶有尾款未付,要小心勾結貨代無單放貨。


FOB條款從風險角度看比較有利於買方,因為買方控制權更多,賣方承擔更多風險,如無單放貨。

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雙方選定的術語出處,不同版本的INCOTERM中FOB項下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不同,部分國家法律中也有FOB條款,如不約定,可能出現履行糾紛。

貿易術語並不是法律,雙方可以在合同中任意變更術語項下的具體權利義務。

同時FOB是個大框架,還需要使用變種進一步明確細節權責,如裝卸、理艙責任等。


FOB(free on board)誰的責任free on board呢?賣方!

就是說,按照慣例(注意是按照慣例,不是法律)貨物越過船舷後,費用和風險一切由買方負責。

所以在FOB條款下,買方就要為自己的貨物買保險,和支付船運費,至於到港後的那些清關費,關稅,雜費當然也是買方自己承擔了。

說個題外話:合同效力大於法律大於慣例,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協商一切條款。

在FOB條款下,買方自行選擇船公司,但一般可由賣方代幫忙選擇船公司。所以買方可能就要問清楚運費啦,大概大家坐生意,也不會坑你運費。

買方自己買保險了。因為FOB條款下,一旦貨物出險,還是要買方自行負全部責任。海運保險的種類有很多,基本是一切險+特殊性(戰爭險之類的)

嗯,如果題主是為了交作業問問題,請自行參考國貿專業的書。

如果是為了了解,出門左轉進入福步,那裡很多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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