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的依據是什麼?

法官最後在案件審理以及判決過程中的依據是什麼?最後判決肯定是以法律作為準則,那麼律師的作用何在?一方勝訴,一方敗訴,法官只需按照法律去裁決就可以了,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呢?律師的存在是不是說明了法律的不嚴謹?


法官判案的依據是什麼?我想大家都聽過一句話: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說,法官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來判案的。

那麼法官判案過程中,律師的作用在哪兒呢?

先說事實部分。

大家不是法官,所以可能大家不會意識到法官每天都生活在懷疑和矛盾當中。法庭上原、被告的陳述永遠是矛盾的,導致法官會不自覺地懷疑一切。

原告說被告打人,被告說我沒有打。那到底打了還是沒打?

被告說我把錢給了原告,原告說我沒有收到錢。那到底被告有沒有給錢?

原告說被告開車把他撞了,被告說原告是碰瓷,那到底原告是不是碰瓷黨?

原告說被告處地面濕滑導致其摔傷,被告說是原告不小心走路才摔傷,那到底原告摔傷的原因是什麼?

以上這些問題,就是法官審理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實。

法官如何查明?法官不是上帝,無法擁有上帝視角去得知事情的真相。法官也不是專業偵查人員或鑒定人員,沒有時間與精力去親自調查每一個案件的具體事實。而且從證據法的角度而言,當事人是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也就是說提供證據的責任在於當事人,法官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去判定事實的真相。

律師的作用之一,就是在於協助當事人提供證據,用以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或者這麼說,律師就是協助當事人說服法官認定事實的。

再說法律。

法律很好理解,所有法律都是全文公布的,大家基本都看得懂。

但看得懂不一定就是懂法律。況且大部分民眾根本不知道有怎樣的法律。

譬如有人起訴你,要求你還三年前借的一筆錢。你可能還在想我到底還了沒有呢還錢那時有沒有讓對方寫收據呢?你的律師一句話就把對方堵死了:本債權已超出訴訟時效,我方不同意歸還。

律師的作用就在這裡,他精通法律,可以提供對你有利的法律條文,去支持你的主張或者反駁你的主張。

就如同剛才說的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不應該主動適用的,所以如果你不提,法官是不會依據訴訟時效的規定判決的,只有你提了訴訟時效法官才會考慮時效問題。所以就演算法官知道訴訟時效的規定,你還是需要律師幫你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你才能獲得訴訟時效的保護。

這就是律師在法官判案當中的作用。

也許有人會說,提供證據什麼的,法律規定什麼的,我都可以自學自己研究啊,我自己搞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律師啊。

的確,律師並非必要的,很多案件當事人也沒有請律師。請大家注意,律師在審理案件當中是一個「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也就是說律師是代理你參加訴訟活動的。說句不好聽的,就算你什麼都懂,律師也可以幫你跑腿呀。

我收到過一些律師作為當事人的案件,他也請了另外的律師參加訴訟。不是因為當事人不懂法律,而是萬一沒空的時候可以讓代理人出庭、到法院簽筆錄、領取法律文書等等。

以上這些,只是律師在訴訟當中的作用。律師更大的作用,體現在訴訟之外。律師在訴訟之外提供的是法律諮詢的服務,你得到律師的服務,通過律師的服務合理規避了法律風險,避免了進入訴訟,這才是律師最大的作用啊。

律師朋友們,如有不同意之處,還望指教。


很多時候,一個事件可能會涉及到幾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法官根據雙方所舉的證據,對事實進行查明,再根據查明的事實,適用對應的法條進行判決

律師的作用是尋找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反駁對己方不利的證據,引用對己方有利的法條


幾個簡單的例子。

訴訟主張不能讓法官替你想吧?

起訴書不能讓法官替你寫吧?

立案不能讓法官替你立吧?

證據搜集你基本不能讓法官去吧?

事實闡述不能讓法官替你說吧?

迴避不能全指望法官等參加人自己主動提出吧?

訴訟時效,管轄權異議這種需要當事人一方主動提出的,不能讓法官去吧?

涉外案件需要援引外國法律,不能讓法官搜集吧?

等等等等。


公平,公平,還是公平


我朝官方說法叫: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確定法律事實的話。

一般是雙方庭審意見,雙方都認可那就認可了。

如果雙方有爭議,那就主要靠證據說話了。

PS:判案依據當然是法條了。

法官最後在案件審理以及判決過程中的依據是什麼?

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最後判決肯定是以法律作為準則,那麼律師的作用何在?

答:1.省事。2.你不懂法律可以幫你了解法律。3.知道法律上的可期待利益是多少。4.你不知道法庭上那些證據有用,那些沒用。律師知道。5.你不知道庭審上那些話說了就有法律效力,律師知道。等等。大部分簡單案子不需要律師,但是案子比較複雜一般是建議請個律師。

一方勝訴,一方敗訴,法官只需按照法律去裁決就可以了,為什麼還要請律師呢?

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法律裁決是「以法律為準繩」。庭審是為了找法律事實。

律師的存在是不是說明了法律的不嚴謹?

答:正說明了法律的嚴謹,允許不懂法的人請懂法的人幫助他。


大體上,是內心確信、利益考量和規則邊界共同作用的結果。

內心確信的事實是基礎。每個法官都對案件事實有一份樸素正義觀的判斷。

利益考量至少有三個方面,一個是從糾紛解決到規則之治的成本-收益考量;一個是具體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公平;還有個人利益考量。

正如國內解釋流倡導者張·明楷那段抒情一樣,法官要解決樸素正義和規則邊界之間的衝突。

換言之,裁決的過程是:

1.梳理事實

2.樸素正義判斷

3.進行利益考慮

4.尋求法律解釋

先有結果,後果證明。

更加形式化的審判制度只不過是法官在3、4環節對1、2環節的結果修正的幅度較大而已。


謝邀

事實和法律。


證據,法律


表面上,每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都是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作出的,但仍有判決書未載明的內容對判決的形成起重要作用,這也是一種「法律淵源」。例如,各省高院都會根據審判實踐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制定大量具體的審判操作規範和指導意見,包括裁判文書的具體格式都有明確規範。同時,二審法院也會在轄區內定期召開專門會議,明確刑事審判中的共性問題,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統一證據裁判標準和量刑尺度。這些指導性文件雖然沒有登堂入室寫入判決,但是在日常實踐中卻對判決的形成有很大影響。另外,儘管中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法官對判例的重視與日俱增。法院會為審判人員訂閱許多業務指導期刊,例如《刑事/民事審判參考》、《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高院內部刊物等,最高法院也會定期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說,法官閱讀判例、研究判例、撰寫判例,已經成為法官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法官在遇到疑難複雜案件時,也會將上述刊物中類似案件的裁判意見作為重要依據,以增加內心確信。


x=a+b

x表示判決結果,a為事實,b為法律,而解題方法(即該公式)就是法律的適用(當然,不一定是簡單的「+」)。

法官要最終求解判斷x,需要當事人和律師提供參數a、b並證明自身的正確性


法官所獲得的證據,以及法律。

訴訟律師的存在主要意義有:

一、幫助收集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客觀事實不是事實,法律事實才是事實。律師做的就是把客觀事實整理成法律事實提交給法官,讓法官能夠全面、清晰的了解案情。

二、幫助陳述事實與主張。正常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會難以冷靜陳述事實,此時需要律師來幫助當事人來案情。其次鑒於大部分當事人都是法盲,不知道用哪個法條、什麼理由來陳述支持自己的主張,這時候就需要律師。

大體如此吧..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是因為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之下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


我於2006年10月02號在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順河小區買了一處商品房(當時全額付現:18.1萬,有購房收據為證,房產證,購房合同,包括物業費等單據都是我的名,也是我親自辦理的。現在市值65萬以上)。但是,在今年被人明搶了。經過如下:

2017年02月28日,劉*雲(我小妹)把我告上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案號:(2017)皖0321民初727》,說房子是她借名購買(無任何委託書或協議),一審法院僅憑原告代理人口頭陳述委託我(劉志明)在懷遠縣購買商品房,並沒有審查原告是否提供委託等手續,況且我也沒有認可委託購房這一事實。法官汪*寶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就武斷杜撰出委託購房,判決房屋歸對方所有(理由:借名購買)。在判決書上還有兩筆匯款是無中生有的(「2016年9月20日和2016年11月5日分別給劉志明匯款105000元和15000元。」正確的應該是2006年。如果說是筆誤,為什麼不更正?難道沒人審核嗎?法律文書不需要嚴謹嗎?!)

2017年04月05日,我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到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6月27日,早上8:30在該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案號:(2017)皖03民終877號,庭審直播視頻在安徽法院庭審直播網:(http://ahbbzy.sifayun.com/play/show?caseId=1217827courtId=5114)中國庭審公開網:(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217827)。在視頻中1小時34分休庭期間,幾位法官明確說出:... ... 光看著一審判決,講的也是怪圓滑的,但是你現在想想,也是有漏洞的... ... 對肯定的... ...

但是,時隔數日。2017年09月30日二審判決出來(更是荒唐),維持原判,理由:對方全額購買。法官僅憑2006年9月28日和2006年11月6日分別向劉志明匯款105000元(匯款憑證中沒有明確是購房款,對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是購房款,實為我借款用於投資做生意)和15000元的匯款單(1.5萬也在我全額付清房款之後匯的,從時間上推斷也不可能用於購買房屋),和證人王*蘭(我母親)轉交的50000元(口空無憑,也沒有準確借款時間,法庭竟以母親證人證言可信度較高予以採納。庭後王*蘭說出實情,轉交的50000元是借的裝修款),合計17萬,還是湊不夠18.1萬。於是判決書上又冒出一個理由:對方搬家導致部分銀行卡銷戶,查不到另外的3萬元憑證(無憑無據也是理由?)。

如此的法官,能維護社會正義與和平嗎?這麼簡單的案子,還需要一審,二審,再審(申請中),難道不讓世人深思嗎?!!!

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調查此事,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希望有正義的人和新聞媒體依法行使輿論監督權力,還原事實真相,還我公道! 謝謝!!!


依據是關係,誰有關係,誰贏,忠告是盡量少花錢


審監庭庭長不以事實為依據出具判決,枉法裁判


律師的作用何在?

因為當案件發生後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完全還原真實的案件整個經過。

這個時候律師的作用就來了。


很多方面。比如癌症帶替代藥品一案。被抓成千上萬即將死去。所以說法律加事實,還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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