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中世紀的私生子有母系一方的繼承權嗎?
歐洲中世紀的私生子在父系一方沒有繼承權,那在母系一方有繼承權嗎?
答主手中沒有中世紀早期的資料,中世紀晚期倒是在系資料庫里調出了幾部個別地區法典。
首先強調一下,這個回答只是舉例地區性法律,在沒有過硬的資料之前請不要自主宏觀擴展到【整個中世紀】上。就當和答主一起管中窺豹好了。
古德語出沒預警,如果不正確懇請深藏不露的掃地僧賜教。
————————————————————————————首先答主來放一段拉丁語,不要打我。
illegitimi nati(s), ut sunt spurii … secundum conswetudinem patrie in nullo succedunt (Summa legum II 69)好的,現在答主用人話講一遍:
非正統的孩子是不在婚姻內出生的孩子,根據習慣不能接替父親。(Summa legum II 69)看,只明確的說【根據習慣不能接替父親】,但沒說不能接替母親。答主在學遺產法和婚姻法的時候,專業書籍都簡單帶過一句中世紀私生子有母方的繼承權,沒有父方繼承權。心情比較好的給你補上一句,中世紀後期經常承認他們有權利對母方和父方索取撫養費。
先別急著高興,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私生子。
從上面那句話,我們可以看出,私生子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非婚生子女】。那麼當大家看見這個【非婚生子女】的名字的時候,可能就覺得定義很清楚了,不就是生父母尚未結婚就生出來的孩子嗎,其實不然。 法律上會區分的更詳細: 懷胎時候未婚和出生時候未婚,這看起來輕微的差別就對孩子的終身權利有著巨大的影響。
那麼問題來了——
我懷胎時候未婚,結婚時候出生的孩子是私生子嗎?
我懷胎時候結婚,出生的時候已離婚的孩子是私生子嗎?
我懷胎時候結婚,出生時父親去世的孩子是私生子嗎?—— 答主抱歉的表示,這個答案也是根據地區不同的。
在中世紀法典,好吧其實算不上正式法典的。德語系它們以"Spiegel" (lat. speculum, 中文:鏡子)為稱呼。多謝@darecity和@王博暢指出,把鏡子可譯為法鑒。但是後來出現了一名更準確的翻譯來自於 @seamonkey, 答主直接引用:【薩克森(明)鏡是國內的通行譯法,前兩年國內還出了一本《薩克森明鏡研究》《《薩克森明鏡》研究》 高仰光【摘要 書評 試讀】圖書
明鏡中收集了很多關於生活中某方面的文獻,目的是讓人方便的對比【目前】和【理想狀態】。現在流傳下來的幾部比較著名的明鏡有Schwabenspiegel (施瓦本明鏡), Sachsenspiegel (薩克森明鏡)和Deutschenspiegel (德意志明鏡)
首先來看看根據德意志南部的【施瓦本明鏡】所說的 unzitigen Kind ("錯過時機" 的孩子)
—— 這古德語答主看著都比較吃力,簡單概括一下,【婚生子】的條件,就是由丈夫在婚姻內造出的孩子。也就是說,只要是婚姻內懷上,就算出生前父親去世、離開的孩子都是正統的婚生子,相反就會被劃為【錯過時機】的孩子這一類。 那麼錯過時機的孩子有什麼後果呢?
"si erbent ires vater gutes niht, si erbeut ouch irre muter gutes niht, ez erbet ie die nehsten mage an. "
—— 他們既不繼承父親一方的財產,也不繼承母親一方的財產。他們繼承最近的遠親。
答主看到這裡真是一臉囧樣, 這個最近的遠親大概應該是(無繼承人)的遠親... 要是遠親還有繼承人...或者多個非婚生子搶一個遠親... 媽媽呀這個銷魂不敢想像。
下面來看一看別的地方。
答主挑了借鑒了薩克森明鏡的律法:維也納鐵書。
我們把重點放在91條:這個相對要稍微苛刻一點,生早了或者婚姻結束之後出生晚了的孩子,他們都算是【非婚生子】 不過:非婚生子也有父方的【一半財產繼承權】,前提是,父方沒有【婚生繼承人】以及【(婚生)手足】和【(婚生)手足子女】
那這麼一看,非婚生子的命運其實也不是很慘嘛,如果老爹那邊人丁不興旺或者遇見什麼天災人禍還能繼承一半兒呢不是?
但事實上非婚生子還是很悲慘的,在中世紀那個父傳子的年代,他們處於父族之外。也就是說他們屬於【無權利】的人群。就相當於我們今日的無國籍人士,或者是無戶口身份的黑戶。這還不算,在當時他們是沒有【平等】地位的【下等人】
然後我們接著看下一條:
九十二條給了他們一個【轉正】的出路: 通過父母補上婚姻而正統化
這麼看來中世紀晚期的非婚生子還是有希望轉正的: 前提是他父親要娶了他母親。
不得不吐槽一下,這個寫的也挺可愛的。
一個男人將 他之前睡了 並且生了他了孩子,兩個或者三個 (孩子)的女人做為主婦。他在婚姻之前要了她,隨後帶入婚姻 如此她和他的孩子贏得了遺產(權)和財產...
(題外話: 非拉丁的法鑒大多數都是用這個調調寫的,一本正經的露骨著,所以有的時候看文獻也是一大樂趣... )
而九十三條的標題是:非婚生子,牧師和僧侶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如果非婚生子的父親沒娶母親,那麼他們和牧師以及僧侶的孩子一樣,在母親嫁給別人並且有【婚生】繼承人下,他們的繼承權就要靠後了...非婚生子的孩子怎麼辦呢?
下面94條就沒有說了,說的是無效婚姻下的財產分割。 但是在施瓦本明鏡里倒是有一條:
答主啰嗦了半天,再來最後做個中心思想總結:
&> 理論上來說,中世紀晚期的非婚生子有母方繼承權的。
&> 而非婚生子的定義則根據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完全不同,同時他們的繼承權也根據地區習俗決定答主只是給大家展現了中世紀歐洲的由薩克森明鏡發展來的維也納鐵書和施瓦本明鏡里的相關習俗。 希望諸位讀的時候沒有覺得十分頭疼。答主已經在寫答案的時候開心的腦補了無數個狗血電視劇了.....
另外 @seamonkey 在下面的答案中提到了英格蘭法律,既然都忍著答主的大白話看了這麼多不妨再多看一篇超贊的答案 =) 另外這位還在評論中提供了分量十足的乾貨,允許我偷懶繼續引用:【另外,德意志地區似乎父母雙方地位是否對等也要考慮,一個非婚生子父母皆為自由人和父為自由人,母非自由人地位應該不同,人的地位應該是繼承自母系的。後世德國統治家族的所謂Morganatic marriage的子女就只能繼承母親地位。這一傳統我記得來自倫巴第人,但我只找到七世紀倫巴第王Rothari編的Edictum Rothari里有規定非婚生子可按一定比例繼承父系的小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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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eamonkey提供的線索,答主在Italy and her Invaders 第六卷 (Hodgkin, 1889, Oxford) 中找到了相關的答案,也算是有中世紀早期的部分答案了:
Edictum Rothari 首先是一部拉丁法典,但是有趣兒的是裡面所用的拉丁文並不是書面拉丁,而是"俗語拉丁" 夾帶了各種無法翻譯成拉丁文的倫巴第術語。 總體來說這是一部並沒有受到羅馬法律太多影響的法典。看了下引用的拉丁文,覺得這部法典挺符合大家經常腦補的狂野日耳曼人畫風。 答主覺得蠻有意思的打算有空找原文來看看... ...
繼承權和贈送的相關規定在 CLIII–CLXXVII部分。
這部法典在繼承權方面首先區分了:婚生和非婚生,以及繼承人性別。在有男性婚生繼承人的情況下,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 同時非婚生的兒子可以【被正統化】,但需要他本人的承認。和現在法律一樣,有效的【承認】需要當事人擁有【權利能力】,在今天是18歲,在當時是12歲。
同時法律里也很詳細的規定了遺產劃分,【婚生子】將繼承於【非婚生子】雙倍的遺產。 在只有一個婚生兒子的情況下,他將一個人繼承2/3的遺產,剩下1/3則在所有非婚生子中平分。有兩個婚生兒子,那麼他們將每人繼承2/5,非婚生平分剩下的1/5... 以此類推,法律原文據說已經詳細規定到了有7個婚生子的情況。
法典還貼心的劃分好了在沒有婚生兒子,只有婚生女兒和非婚生子的情況。一個婚生女兒繼承1/3,1/3在非婚生兒子中平分,剩下的1/3留給(男性)親戚。 兩個婚生女兒的話,每人繼承1/4, 非婚生兒子平分1/3,剩下1/6留給(男性)親戚。在沒有親戚的情況下由王室接管。
—— 還是那句老話,以上僅代表早期倫巴第相關法規,請不要擅自擴張到整個中世紀感覺跟中國古代很不同呢!中世紀的歐洲挺棒噠!起碼在維護正統婚姻的財產權上挺給力的!不像明朝,竟然讓私生子跟婚生子擁有同樣的繼承權!
中世紀早期在歐洲結婚是沿用羅馬時期的法律,結婚離婚很簡單,一紙休書,也不用在教堂宣誓,因為沒有合法婚姻證明,也就沒有私生子這種概念了,而且最重要的是那時長子繼承製還沒有完全建立,所以查究是否是私生子沒什麼意義。
隨著中世紀中期教會介入,法律分成世俗法律與教會法律,他們對私生子的解讀都有不同,主要有3點。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時期長子繼承製建立完善,比如貴族長子繼承一切財產包括土地與爵位,而其餘人則淪為騎士,自己謀生。
1.關於私生子教會認為後來的婚姻自動讓他們成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只要夫妻在合法婚姻中,之前沒結婚生出的子女可以自動變成婚生子女。開始世俗法律和其一致,但是英國從1180年後世俗法開始轉變,認為這些孩子屬於私生子女,因此無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2.而關於妻子有外遇的問題,因為那時沒有DNA測試,世俗法認為除非有非常強的證據證明,否則就不屬於私生子,只能從兩點判斷,一個證明丈夫性無能,另一個就是夫妻某一個離家超過一年,但是卻懷孕。而教會法律則是更希望搞清楚丈夫是不是孩子的父親。
3.離婚時的理由,如果是婚前夫妻雙方某人撒了謊欺騙,則教會認為父母的罪惡由子女來償還,屬於私生子女,而如果是因為近親結婚,還是屬於合法婚生子女。而世俗法律認為只要離婚就變成私生子。
第1條提到,英國私生子女無權繼承父母的財產,要知道這個時候夫妻的財產使用分別財產制,出嫁女子不再處於夫家的家長權之下,而仍和未結婚一樣,依舊處在其生父的家長權下。該時期妻子保持已有的財產權利,以及管理、處分財產的能力。在離婚時,對於其婚前財產,妻子可以要求返還。所以既然提到無權繼承「父母」,那就說明私生子在英國世俗法律下無權利繼承母親財產。葡萄牙阿維斯王朝和兩西西里王國的開創者、征服者威廉都是私生子
中世紀的繼承權問題是非常複雜的,雖然在不同的政權統治下會有不同的成文法典,但在現實中更多地還是依靠競爭者自身的實力,尤其是涉及到貴族的繼承權問題時,情況更為複雜,要涉及到軍事、經濟、政治等多方面情況。當然,歐洲在中世紀的主要遺產繼承方式還是男性長子繼承製,女性後代一旦嫁入其他家族便自動從自身家族的譜系中脫離,轉而融於對方的家族譜系之中,其後代也不可能成為其外祖父家族的直系繼承人,除非其母系家族出現絕嗣等特殊情況。但若女性後代為家族的唯一繼承人,在多數情況下也會成為其家族繼承權的擁有者。這一情況在眾多歐洲貴族的紋章圖案上得以生動體現。
建議玩一下p社的十字軍之王。歐洲中世紀那點事兒能明白個七七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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