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兩罪有的相同點是,主觀上,行為人都有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客觀上,行為人都採用了詐騙行為,也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2.但是,兩罪的不同點非常明顯:

(1)行為對象不同。詐騙罪行為對象是特定的某人或某一類人的財物和金錢;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公眾的金錢。

(2)保護的法益和客體不同。詐騙罪的保護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集資詐騙罪的保護法益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集資詐騙罪也屬於一種金融犯罪或非法集資犯罪。

(3)行為方式不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騙取他人信任,將財物、金錢交給行為人,其具體方法各種各樣;而集資詐騙罪雖然也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但它必須採取集資的方法,行為人借集資之名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是為了掩蓋非法集資、佔有他人資金的真正目的。

3.處罰和立案標準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和處罰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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